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標準,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規劃、計畫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綜合防控與干預。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醫療應急處置。
(三)承擔市區範圍內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許可;負責行使開展介入放射學、放射治療和核醫學工作的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許可;負責開展介入放射學、放射治療和核醫學工作的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診療)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負責開展介入放射學、放射治療和核醫學工作的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診療)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負責全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認定;負責全市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中的國產輸配水設備的審批;負責許可權內醫療機構執業醫師執業註冊審批;負責全市範圍內外籍醫師個人及團體在華短暫執業的審批;負責全市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審批;負責三級醫院以及市屬醫院的護士執業審批;負責二級醫療機構和市、縣級專科防治院(所、站),九十九張床位以下的康復醫院,二百九十九張床位以下的療養院,以及縣急救站等醫療機構審批;負責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中婚前醫學檢查服務機構的執業許可審批;負責母嬰保健服務人員中婚前醫學檢查人員的資格審核認定;負責中醫醫療廣告審批;負責全市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審批,甲類初審、乙類審批。
(四)負責對依法授權的具體執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市級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審核管理。
(五)承擔人口計生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獎勵和兌現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狀表彰等15項行政審批(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之外的行政權力。
(六)組織實施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七)負責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的組織實施,負責縣(區)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的不設床位醫療機構和一級醫療機構審核。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八)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新項目價格標準的建議。
(九)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落實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十)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市級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全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落實,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十一)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承擔協調推進有關部門、單位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落實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
(十二)制定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建立完善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
(十三)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和完善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四)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市級重點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學科研成果的普及與套用。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五)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查處全市範圍內衛生和計生方面的重大、上級交辦、縣區上交及抽查案件。
(十六)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七)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促進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組織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開展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師承教育和中醫藥科技項目的實施及成果推廣套用。
(十八)負責市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負責在我市召開的國際性、國家、省和市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
(十九)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宣布發生地為疫區和對違反自然疫源管理規定興建的大型項目責令停建、關閉及責令違反粉塵管理規定的作業單位停業整頓等3項市政府行政權力,以及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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