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市管許可權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2. 取消公園、體育場館、公共運輸工具衛生許可。
3. 取消雲城區範圍內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併入行政許可事項“雲城區範圍內公共場所、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實施。
4. 取消雲城區範圍內的新、改、擴建飲用水工程項目預防性審查,併入行政許可事項“雲城區範圍的新、改、擴建公共場所、飲用水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查”實施。
5. 取消市管許可權內的醫療、保健機構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審批,併入行政許可事項“市管許可權內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市管許可權內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許可”實施。
6.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 將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下放縣級政府。
2. 將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核發下放縣級政府。
3.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劃轉的職責。
1.將市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2.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職責劃給市發展和改革局。
(四)轉移的職責。
將市管許可權護士首次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註銷執業註冊的職責逐步轉移給雲浮市醫學會。
(五)增加的職責。
1.外籍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核准。
2.港澳台醫師來內地短期行醫核准。
3.市級以上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六)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以及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起草相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協調推進我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擬定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並指導實施。
(二)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組織實施免疫規劃工作。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四)負責組織擬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行業準入管理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
(十)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加強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建設,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流入地、流出地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互聯互通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三)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四)指導縣(市、區)、鄉鎮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組織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評工作。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擔市委保健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和市人民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重大活動與重要會議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科)。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訪、後勤管理、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黨群工作;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評審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負責指導醫療設備、醫用耗材招標工作;監管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和國有資產;協同管理衛生醫療服務價格和規範服務行為;指導、監督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社會撫養費及市級衛生事業經費的管理使用,推動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經費投入機制;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工作。
(三)科技教育和宣傳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適宜技術推廣、科研基地建設;指導醫療衛生科研工作、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承擔醫藥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承擔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參與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輿情監測工作;承擔人口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
(四)政策法規與綜合監督科。
協助局領導組織綜合性政策調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重大政策;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的地方性政策和標準;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法制宣傳教育;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落實執法責任制;組織協調落實本部門執法責任制;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和具體的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五)信息統計與考核評價科。
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加強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建設,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參與人口統計數據分析和人口變動抽樣調查;開展對人口規模、趨勢、素質、結構等的研究並提出工作建議;承擔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財務統計及家庭獎勵扶助統計工作。
實施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經常性檢查及年終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指導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六)衛生應急辦公室(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科)。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組織協調與指導各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負責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協調。
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參與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
(七)體制改革與基層指導科(醫改辦)。
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措施,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規章、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
(八)疾病預防控制與婦幼健康服務科。
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市人民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擬訂婦幼衛生、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規範、標準;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並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組織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做好優生優育服務工作;指導、檢查、督促節育手術併發症的預防、鑑定和治療。
(九)醫政科(幹部保健辦、基本藥物制度科)。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服務、醫療安全、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規章、規範、標準,並組織指導實施;承擔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的有關工作;監督落實醫務人員執行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醫療機構藥事、醫療機構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制度; 組織指導全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
承擔市重大活動與重要會議的醫療保障工作;承擔市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重要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市委保健辦的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基本藥物目錄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並指導實施。
(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科(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
指導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推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流動人口動態監測;指導縣(市、區)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貫徹落實促進國家、省計畫生育家庭發展政策,建立完善並督促實施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中醫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中醫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家和省中醫藥局的工作部署,擬訂全市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中醫行業技術標準,制定中醫行業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中醫科研項目和中醫藥科研成果推廣套用;指導中醫醫療機構和綜合醫院、鎮(街)衛生院的中醫、中西醫結合業務建設;對轄區內的中醫醫療機構實行分類和分級管理;指導農村基層中醫三級醫療預防保健服務網路的建設;協同有關部門管理中醫外事工作,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四、人員編制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機關行政編制3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副局長兼任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不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領導職數);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聘員數6名。
其他事項
(一)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設立市紀委派駐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紀檢組。將市紀委原派駐市衛生局紀檢組改為派駐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紀檢組,紀檢組領導職數設定按原定不變。即紀檢組配備紀檢監察工作人員2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副處級),副組長1名(正科級,兼任紀檢監察室主任)。所需的2名行政編制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調劑解決。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的紀檢監察工作由市紀委派駐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紀檢組負責。
(三)與市發展和改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研究提出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擬訂貫徹計畫生育政策的措施,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及人口發展規劃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四)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
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五)與檢驗檢疫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全市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與檢驗檢疫部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六)公共衛生管理方面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公共衛生綜合協調、標準制定及監督檢查工作,安全監管、環境保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做好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監管工作。
(七)原市衛生局、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所屬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管理,涉及相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調整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