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情況的知情權和取得完稅憑證,根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的規定,現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為妥善解決證券市場創新業務帶來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稅收票證管理問題,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保障納稅人對稅款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0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0號
公告如下:
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應當在證券公司給參與集中交易的投資者開具的“成交過戶交割憑單”(以下簡稱交割單)、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證券公司給辦理非集中交易過戶登記的投資者開具的“過戶登記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中註明應予扣收稅款的計稅金額、稅率和扣收稅款的金額,交割單、確認書應加蓋開具單位的相關業務章戳。已註明扣收稅款信息的交割單、確認書可以作為納稅人已完稅的證明。
納稅人需要另外再開具正式完稅憑證的,可以憑交割單或確認書,連同稅務登記證副本或納稅人身份證明材料,向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為保證納稅人依法取得正式完稅憑證,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明細信息及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納稅人提供證券交易印花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8〕98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納稅人需要另外再開具正式完稅憑證的,可以憑交割單或確認書,連同稅務登記證副本或納稅人身份證明材料,向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為保證納稅人依法取得正式完稅憑證,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明細信息及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納稅人提供證券交易印花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8〕98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0月22日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