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

為進一步規範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現予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
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款徵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印花稅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稅原則,按照法定許可權與程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最佳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印花稅征管質效,實現信息管稅。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定、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號、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件數等。
應納稅憑證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稅務機關可與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利用相關信息加強印花稅稅源管理。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廣泛宣傳印花稅政策,強化納稅輔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

第三章 稅款徵收


第八條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時,即發生納稅義務,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應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
第九條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採取將稅收繳款書、完稅證明其中一聯貼上在憑證上或者由地方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十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採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征管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分行業對納稅人歷年印花稅的納稅情況、主營業務收入情況、應稅契約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確定本地區不同行業應納稅憑證的核定標準。
第十四條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徵收的印花稅。
第十五條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並註明核定徵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內容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並確定科學的印花稅評估方法或模型,據此及時、合理地做好印花稅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根據印花稅徵收管理的需要,本著既加強源泉控管,又方便納稅人的原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以下簡稱《委託代征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可委託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代征借款契約、財產保險契約、權利許可證照、產權轉移書據、建設工程承包契約等的印花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和受託代征人應嚴格按照《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違反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在印花稅征管中要加強部門協作,實現相關信息共享,構建綜合治稅機制。

第四章 減免稅和退稅管理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相關規定做好印花稅的減免稅工作。
第二十二條印花稅實行減免稅備案管理,減免稅備案資料應當包括:
(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二)《登記簿》複印件;
(三)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印花稅減免稅備案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以及財產行為稅風險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開展印花稅風險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適合本地區的印花稅風險管理指標,依託現代化信息技術,對印花稅管理的風險點進行識別、預警、監控,做好風險應對工作。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通過將掌握的涉稅信息與納稅人申報(報告)的徵收信息、減免稅信息進行比對,分析查找印花稅風險點。
(一)將納稅人分稅目已繳納印花稅的信息與其對應的營業賬簿、權利和許可證照、應稅契約的應納稅款進行比對,防範少征該類賬簿、證照、契約印花稅的風險;
(二)將納稅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核定的應納稅額進行比對,防範納稅人少繳核定徵收印花稅的風險。
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稅收征管系統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資源,不斷加強和完善印花稅管理,提高印花稅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規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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