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以財稅〔2016〕127號印發《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該《通知》分關於內地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股票的所得稅問題、關於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所得稅問題、關於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股票的增值稅問題、關於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轉讓股票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關於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5部分,自2016年12月5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簡述,通知,
簡述
2016年11月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印發《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
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27號
一、關於內地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稅問題
(一)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轉讓差價所得稅。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轉讓差價所得稅。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稅。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上述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稅。
1.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徵企業所得稅。
2.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3.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二、關於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稅問題
1.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
2.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徵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於香港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退還多繳稅款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查實後,對符合退稅條件的,應按已徵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三、關於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股票的增值稅問題
1.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深港通買賣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徵增值稅。
2.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徵增值稅。
3.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按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四、關於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轉讓股票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稅款。
五、關於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涉及的股票借入、歸還,暫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六、本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