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行為和資源稅法律制度

《財產、行為和資源稅法律制度》是一則檔案,包括車船稅納稅人徵稅範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以及稅收徵收管理的法律規定。

概念,房產稅法制度,車船稅法制度,印花稅法制度,契稅法律制度,土地使用稅,

概念

財產稅類,是以納稅人擁有的財產數量或財產價值為徵稅對象的一類稅收。行為稅類,也稱特定行為目的稅類,是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行為為徵稅對象的一類稅收。資源稅類,是以自然資源和某些社會資源為徵稅對象的一類稅收。
房產稅法律制度
包括房產稅納稅人、徵稅範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以及稅收徵收管理的法律規定。
車船稅法律制度
包括車船稅納稅人、徵稅範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以及稅收徵收管理的法律規定。
印花稅法律制度
包括印花稅納稅人、徵稅範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以及稅收徵收管理的法律規定。
契稅法律制度
包括契稅納稅人、徵稅範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以及稅收徵收管理的法律規定。
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徵稅範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以及稅收徵收管理的法律規定。
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徵稅範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以及稅收徵收管理的法律規定。
車輛購置稅法律制度
包括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徵稅範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以及稅收徵收管理的法律規定。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包括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徵稅範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以及稅收徵收管理的法律規定..
資源稅法律制度
包括資源稅納稅人、徵稅範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以及稅收徵收管理的法律規定。

房產稅法制度

概念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徵稅對象,按照房產的計稅價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等徵收的一種稅。這裡所說的房產,是指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菜窯、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稅的徵稅對象。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房產稅徵收的目的
是運用稅收槓桿,加強對發房產的管理,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國家房產政策的調整,合理調節房產所有人和經營人的收入。此外,房產稅稅源穩定,易於控制管理,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頒布並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房產稅暫行條例》),同年9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之後,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陸續發布了一些有關房產稅的規定、辦法,這些構成了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
納稅人和徵稅範圍
(一)房產稅的納稅人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產權屬於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在房屋的管理和使用中,產權出典,是指產權所有人為了某種需要,將自己的房屋等的產權,在一定的期限內轉讓(典當)給他人使用而取得出典價款的一種融資行為。產權所有人(房主)稱為房屋出典人。這種業務一般發生於出典人急需用資金,但又想保留產權回贖權的情況。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價之後,在質典期內獲取抵押物品的支配權,並可轉典。產權的典價一般要低於賣價。出典人在規定期間內須歸還典價的本金利息,方可贖回出典房屋等的產權。由於在房屋出典期間,產權所有人已無權支配房屋,因此,稅法規定對房屋具有支配權的承典人納稅人。
配權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租典糾紛,是指產權所有人在房產出典和租賃關係上,與承典人、租賃人發生各種爭議,特別是有關權利和義務的爭議懸而未決的:此外,還有一些產權歸屬不清的問題,也都屬於租典糾紛。
稅法規定,對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外籍人員和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在內地擁有房產的,按照《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房地產稅,不適用《房產稅暫行條例》。
(二)房產稅的徵稅範圍房產稅的徵稅范同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其中,城市是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其徵稅範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城,不包括農村;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區;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的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在工礦區開徵房產稅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房產稅以房產的計稅價值或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按房產計稅價值徵稅的,稱為從價計征;按房產租金收入徵稅的,稱為從租計征。
1.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的房產稅,是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扣減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值(或原價),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房產余值是房產的原值減除規定比例後的剩餘價值。凡按會計制度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後作為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的,按照上述原則,並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對房產原值的確定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慧型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3)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對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人房產原值。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
(1)對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
(2)對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屋租金.應當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人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
此外,對於屬於融資租賃性質的房屋,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內涵不同,應以房屋余值計算徵收房產稅。至於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從租計征
從租計征的房產稅,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房產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產使用權所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同類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標準租金額從租計征。
(二)房產稅的稅率我國現行房產稅採用比例稅率。
1.從價計征的,稅率為1.2%,即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的1.2%計征。
2.從租計征的,稅率為12%,即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的12%計征。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三)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1.從價計征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征,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一扣除比例)×1.2%
2.從租計征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4%)四、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二)納稅地點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期限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車船稅法制度

車船稅的概念
車船稅,是指對在中國境內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依法徵收的一種稅。徵收車船稅,可以促使納稅人提高車船使用效益,督促納稅人合理利用車船,調節和促進經濟發展。1951年原政務院頒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對車船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1952年,原政務院頒布了《船舶噸稅暫行辦法》,對進出我國港口的外國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以及中外合營企業使用的中外國籍船舶,徵收船舶噸稅。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不再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1973年工商稅制改革,將對內資企業徵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並人工商稅,對個人、外僑以及外資企業、中外合資、合營企業的車船,繼續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頒布並於同年10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適用於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外的,在中國境內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1986年9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為了簡化稅制,統一稅政,加強稅收徵收管理,2006年12月27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船稅暫行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車船稅的納稅人和徵稅範圍
(一)車船稅的納稅人車船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擁有或者管理的車輛、船舶的單位和個人。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一般情況下,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是統一的,納稅人既是車船的擁有人,又是車船的使用人。有租賃關係,擁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車輛擁有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投資興辦的企業,外籍人員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等適用《車船稅暫行條例》,屬於車船稅的納稅人。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車船稅的徵稅範圍車船稅的徵稅範圍,包括依法在公安、交通、農業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具體可分車輛和船舶兩大類。
1.車輛。車輛是指依靠燃油、電力等能源作為動力運行的機動車輛,包括載客汽車(含電車)、載貨汽車(含半掛牽引車、掛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機車、專業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等。
2.船舶。船舶包括機動船舶和非機動駁船。這裡所說的機動船舶,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為動力運行的船舶,如客輪、貨船等;非機動駁船,是指沒有動力裝置,由拖輪拉著或推著運行的船舶。三、車船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車船稅的計稅依據車船稅的計稅依據,按車船的種類和性能,分別確定為輛、自重噸位和淨噸位三種。
1.載客汽車、電車、機車,以每輛為計稅依據。
2.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按自重每噸為計稅依據。
3.船舶,按淨噸位每噸為計稅依據。
(二)車船稅的稅率車船稅採用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額。根據《車船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應稅車船實行有幅度的定額稅率,即對各類車船分別規定一個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稅額,同時授權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定的稅目範圍和稅額幅度內,劃分子稅目,並明確車輛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和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內確定。車船稅稅目稅額見表
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目
計稅單位
每年稅額
備註
載客汽車
每輛
60~660元
包括電車
載貨汽車
按自重每噸
16~120元
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按自重每噸
24~120元
機車
每輛
36~180元
船舶
按淨噸位每噸
3~6元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船舶稅額的50%計算
註: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的計稅單位及每年稅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參照本表確定。
(三)車船稅應納稅額的計算車船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1.載客汽車和機車的應納稅額=輛數×適用年稅額
2.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的應納稅額=自重噸位數×適用年稅額
3.船舶的應納稅額=淨噸位數×適用年稅額
4.拖船和非機動駁船的應納稅額=淨噸位數×適用年稅額×50%四、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中記載日期的當月。
(二)納稅地點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三)納稅期限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印花稅法制度

印花稅的概念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稅法規定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行為稅。凡發生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行為的,都應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具有覆蓋面廣、稅率低、納稅人自行完稅的特點。所謂納稅人自行完稅,是指納稅人在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發生納稅義務的同時,先根據憑證所載計稅金額和應適用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其應納稅額,再由納稅人自行購買印花稅票,並一次足額貼上在應稅憑證上,最後由納稅人按規定對已貼上的印花稅票自行註銷或者劃銷。
1988年8月6日,國務院頒布並於同年10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同年9月29日,財政部印發《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2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之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陸續發布了一些有關印花稅的規定、辦法,如2006年11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這些構成了我國印花稅法律制度。
印花稅的納稅人和徵稅範圍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這裡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如果一份契約或應稅憑證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簽訂,簽訂契約或應稅憑證的各方都是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契約或應稅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根據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的不同,納稅人可分為立契約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契約人。立契約人是指契約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契約的擔保人、證人、鑑定人。所謂契約,是指根據《契約法》的規定訂立的各類契約,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築工程、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義務。
2.立賬簿人。立賬簿人是指開立並使用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如某企業因生產需要,設立了若干營業賬簿,該企業即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3.立據人。立據人是指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單位和個人。
4.領受人。領受人是指領取並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如領取房屋產權證的單位和個人,即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二)印花稅的徵稅範圍印花稅的徵稅範圍具體包括: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契約或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這裡所說的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契約效力的協定、契約、契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融資租賃契約屬於借款契約。
2.產權轉移書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時所書立的轉移書據。財產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稅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商品房銷售契約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①
3.營業賬簿。營業賬簿是指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設立的各種財務會計核算
① 自2008年9月19日起.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徵稅。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賬簿。營業賬簿按其反映的內容不同,可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反映生產經營單位資本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有關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需要說明的是,印花稅的徵稅範圍,不僅限於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的憑證,還包括在境外書立、領受但在我國境內使用、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上述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的稅率
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即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一)比例稅率對載有金額的憑證,如各類契約、資金賬簿等,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憑證所標明的確定的金額按比例計算應納稅額,既能保證財政收入,又能體現合理負擔的原則。在印花稅的13個稅目中,各類契約以及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適用比例稅率。
1.借款契約,適用稅率為0.5‰;
2.購銷契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技術契約等.適用稅率為3‰。;
3.加工承攬契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貨物運輸契約、產權轉移書據契約、記載資金數額的營業賬簿等,適用稅率為5‰。;
4.財產租賃契約、倉儲保管契約、財產保險契約等,適用稅率為1‰;
5.因股票買賣、繼承、贈與而書立“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和B股),適用稅率為1‰。此稅率系後增加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上沒有此稅率。
(二)定額稅率為了簡化征管手續,便於操作,對無法計算金額的憑證,或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不合理的憑證,採用定額稅率,以件為單位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權利、許可證照,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均為按件貼花,稅額為每件5元。
印花稅稅目稅率見表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範圍
稅率
納稅人
說明
1.購銷契約
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凋劑、補償、易貨等契約
按購銷金額3‰貼花
立契約人
2.加工承攬契約
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契約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5‰貼花
立契約人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
包括勘察、設計契約
按收取費用5‰貼花
立契約人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
按承包金額3‰。貼花
立契約人
5.財產租賃契約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契約
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立契約人
6.貨物運輸契約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契約
按運輸收取的費用5‰。貼花
立契約人
單據作為契約使用的,按契約貼花
7.倉儲保管契約
包括倉儲、保管契約
按倉儲收取的保管費用1‰貼花
立契約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契約使用的,按契約貼花
8.借款契約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間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契約
按借款金額0.5‰貼花
立契約人
單據作為契約使用的,按契約貼花
9.財產保險契約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契約
按支付(收取)的保險費1‰貼花
立契約人
單據作為契約適用的,按契約貼花
10.技術契約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按所記載金額3‰貼花
立契約人
11.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按所記載金額5‰貼花
立據人
12.營業賬簿
生產、經營用賬冊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立賬簿人
13.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5元
領受人
註:①適用1‰稅率的還有“股權轉讓書據”。自2005年1月24日起,“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和B股)從2‰調整為1‰.
②2006年11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商品房銷售契約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按照應稅憑證種類,對計稅依據分別規定如下:
1.契約或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具體包括購銷契約中記載的購銷金額、加工承攬契約中的加工或承攬收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中的收取費用、建築安裝工程契約中的承包金額、財產租賃契約中的租賃金額、貨物運輸契約中的運輸費用(運費收入)、倉儲保管費用、借款契約中的借款金額、保險契約中的保險費等。上述憑證以“金額”、“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4.納稅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情況及同行業契約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二)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1.實行比例稅率的憑證,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2.實行定額稅率的憑證,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定額稅率
3.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5‰
其他賬簿按件貼花,每件5元。五、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印花稅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具體是指在契約簽訂時、賬簿啟用時和證照領受時貼花。如果契約是在國外簽訂,並且不便在國外貼花的,應在將契約帶入境時辦理貼花納稅手續。
(二)納稅地點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對於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銷會、交易會等)上所簽訂契約應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後及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係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契約的印花稅,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三)納稅期限印花稅的納稅方法較其他稅種不同,其特點是由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印花稅稅票,自行完成納稅義務。同時,對特殊情況採取特定的納稅貼花方法。稅法規定,印花稅完稅憑證應在書立、領受時即行貼花完稅,不得延至憑證生效日期貼花。同一種類應納印花稅憑證若需要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經稅務機關核准發給許可證後,按稅務機關確定的限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匯總計算納稅。

契稅法律制度

契稅的概念
契稅,是指國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契約(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徵收的一種稅。契稅是一個古老的稅種。新中國成立以後頒布的第一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土地、房屋之買賣、典當、贈與和交換,均應憑土地、房屋的產權證明,在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時,由產權承受人繳納契稅。”之後,契稅法律制度不斷修訂和調整。1997年7月7日,國務院頒布並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契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28日,財政部印發《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之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陸續發布了一些有關契稅的規定、辦法,這些構成了我國契稅法律制度。
契稅的納稅人和徵稅範圍
(一)契稅的納稅人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契稅由權屬的承受人繳納。這裡所說的“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二)契稅的徵稅範圍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徵稅對象。土地、房屋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徵收契稅。
契稅的徵稅範圍主要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出讓費用包括出讓金、土地收益等項。
2.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4.房屋贈與。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5.房屋交換。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除上述情形外,在實際中還有其他一些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形式,如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人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等。對於這些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形式,可以分別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收契稅。再如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取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的,屬於契稅徵收範圍,其計稅價格由徵收機關參照納稅義務發生時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此外,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人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稅;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徵收契稅。
土地、房屋權屬變動還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當、繼承、出租或者抵押等,這些均不屬於契稅的徵稅範圍。
契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契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形式、定價方法的不同,契稅的計稅依據確定如下: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計稅依據只考慮其價格的差額,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也應按照上述辦法確定計稅依據。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補交的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為了防止納稅人隱瞞、虛報成交價格以偷、逃稅款,對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而無正當理由的,或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二)契稅的稅率契稅採用比例稅率,並實行3%~5%的幅度稅率①。具體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幅度稅率規定範圍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以適應不同地區納稅人的負擔水平和調控房地產交易的市場價格。
(三)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契稅應納稅額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適用稅率和稅法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概念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的一種稅。開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利於通過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管理,變土地的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於適當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土地級差收入,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係。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頒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2006年12月,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自2007年1月113起施行。這些構成了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徵稅範圍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稅法規定的徵稅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國家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對象是稅法規定的納稅區域內的土地。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對象。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城市,是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城市的徵稅範圍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縣城的徵稅範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建制鎮的徵稅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但不包括鎮政府所在地所轄行政村。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的設立必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雖然有行政區域和城建區域之分,但區域中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條件和經濟繁榮程度各不相同,情況非常複雜,各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稅法的規定,具體劃定本地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具體按以下辦法確定: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後再作調整。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取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50萬之間的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幅度稅額,而且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為20倍。這主要考慮我國各地存在著懸殊的土地級差收益,同一地區內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發展程度也有較大的差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上述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情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各地在確定不同地段的等級和適用稅額時,有選擇餘地,應儘可能平衡稅額。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徵收。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五、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地點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納稅期限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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