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中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是我國徵收印花稅的基本法規。1988年6月24日國務院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共16條,並附有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主要內容是,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應納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契約或者 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 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條例所附表執行。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 (簡稱貼花) 的繳納辦法。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製。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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