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稅法,“特別稅法”的對稱,亦稱“一般稅法”。可從多方面理解,從空間效力看,普通稅法是指適用於全國的稅法。如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等。 從時間效力看,普通稅法是指適用於平常時期的經常性稅法。如我國現行的幾個主要稅種的稅法等。從對人的效力看,普通稅法是指適用於所有國內外公民 (居民) 或組織的稅法。如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等。
從對事的效力看,普通稅法是指適用於一般事項的稅法。如對產品課稅,則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 (草案)》就屬於普通稅法。普通稅法和特別稅法是相對的概念,由於觀察問題的角度不同,同一個具體的稅法在某種條件下屬於特別稅法,而在另一種條件下可能屬於普通稅法。但從法律原則上說,普通稅法的適用效力不如特別稅法。如果同一事件在普通稅法和特別稅法中同時作出了規定,則在具體適用稅法時,普通稅法應讓步於特別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