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事業單位是指由
國家行政機關舉辦,受
國家行政機關領導,沒有生產收入、所需經費由
公共財政支出、不實行經濟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非物質生產和勞務服務的社會公共組織,事業單位接受
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
法人實體。
性質
宗旨
事業單位是以
政府職能、
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
其上級部門多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其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所做出的決定多具有強制力,其人員工資來源多為
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登記在編制部門進行。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
聘用契約,發生勞動爭議後,事業單位進行人事
仲裁。
對比
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首先,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
公務員工作的單位,它們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
國家機構的分支。與企業單位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企業單位一般是
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所謂“自負盈虧”意即:自己承擔虧損與盈利的後果,有一定的自主權。
企業單位分為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國企就是屬國家所有的企業單位;私企就是屬個人所有的企業單位。
特徵
五大特徵
1、
提供公共服務:事業單位的功能實際上就是提供公共事業產品,提供
公共事業產品是事業單位產生和存在的基本條件。科、教、文、衛等領域的事業單位,是保障國家
政治、
經濟、
文化生活正常進行的社會服務支持系統。
2、
屬於非公共權力機構:事業單位所從事的事業多是政府職能所派生出來的具體事務,但它卻不屬於公共行政權力機關,不具有公共
行政權力,同類事業單位之間也不能存在
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它對於
行政區劃內的其他部門或個人也不具有
行政管理的職能,它只能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術向社會提供諸如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方面的服務,專業性服務是事業單位基本的社會職能。
3、
屬於知識密集型組織: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是以腦力勞動為主體的知識密集型組織,專業人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人員構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識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是事業單位基本的社會職能。
4、
經費來源的國產化:我國的事業單位基本上由國家財政統一撥給各項事業經費,這是中國傳統事業管理體制的一個基本特徵。隨著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發展,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日趨呈現多元化的態勢,但來自國家的財政撥款在事業單位的經費中仍然占主導地位。現階段,我國事業單位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5、
事業單位範圍的廣泛性:事業單位的範圍涉及教育、
科學、技術、
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業部位和領域。其主體具有多元性,其規模具有宏大性。
功能特徵
1.服務性。這是事業單位最基本、最鮮明的特徵。事業單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衛等領域,是保障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正常進行的社會服務支持系統。
2.公益性。公益性是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和
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決定的。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但在一些領域,某些產品或服務,如教育、衛生、基礎研究、
市政管理等,不能或無法由市場來提供,但為了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就要由政府組織、管理或者委託社會公共服務機構從事社會公共產品的生產,以滿足社會發展和公眾的需求。事業單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會效益,同時,有些事業單位在保證社會效益的前提下,為實現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和社會服務系統的良性循環,根據國家規定向接受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3.知識密集性。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是以腦力勞動為主體的知識密集性組織,專業人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人員構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識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是事業單位的主要手段。雖然事業單位主要不從事物質產品的生產,但由於其在科技文化領域的地位,對社會進步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是社會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
國家科技創新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
活動特徵
1、設立目的:設立事業單位是為了向社會提供某方面的公共服務。
2、履行職責:事業單位的職責是為國民經濟和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包括改善社會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廣大人民民眾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等等。
3、運行方式:事業單位的運行是通過向社會提供服務,以加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從而有進一步促進事業單位的發展。 事業單位的運行成果主要體提供非物質形態產品之上,但提供非物質形態產品的單位不一定就是事業單位。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的劃分管理是我國特有的模式。
企業單位是以盈利為目的獨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它的特點是自收自支,通過成本核算,進行盈虧配比,通過自身的盈利解決自身的人員供養,社會服務,創造財富價值。企業單位的登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發生勞動爭議後,企業單位進行勞動仲裁。
資金來源
綜述
一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予以財政補助,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有一種是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參公
參公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特殊的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其與行政機關和一般事業單位的區別和聯繫。
對於
參公事業單位和
行政機關來說,二者
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
公務員制度。原則上,我國公共部門根據不同的編制類型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制度,事業編制人員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我國編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個例外,也就是說,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第6條規定,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並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雖然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實行公務員制度,但是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公務員”,而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參公人員”。
事業單位類別
在清理規範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
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區別
與企業單位的區別
事業單位是具有公益性質,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組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和企業績效工資最主要不同點在於經費來源和保障。企業
績效工資完全取決於企業盈利情況,根據企業的薪酬戰略及績效考核結果進行發放;而事業單位則不同,事業單位根據單位不同類別,其績效工資的經費來源和保障有所不同,義務教育中國小績效工資經費來源主要由縣級財政保障,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及東部部分財力薄弱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但事業單位的創收收入如何規定是今後需要解決的問題。公益型事業單位如果把主要精力用在創收或提供公共服務也高價收費,這就偏離了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性質,這些需要通過制度進行規範和安排。
與行政單位的區別
(1)內涵不同——行政單位屬於
國家機關,而事業單位屬於社會服務組織。
(2)擔負的職責不同——行政單位是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和指揮;而事業單位是為了社會的公益目的從事教育、文化、衛生、科技等活動。
(3)編制和工資待遇的來源不同——行政單位使用
行政編制、由國家行政經費負擔。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由國家事業經費負擔。事業單位有全額撥款的,有部分撥款的,還有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行政單位人員的工資按《
公務員法》由國家負擔,而事業單位則根據不同的管理模式實行不同的待遇。
與公務員的區別
一是工作性質方面,公務員從事的主要是國家行政事務性工作;事業單位人員從事的主要是社會公益性工作,或者說是非營利性的工作。
二是工資收入方面,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發放,並根據國家財政狀況進行調資;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一般不受國家約定,由各事業單位根據市場情況而定。一般來說,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比公務員高。
三是保險福利方面,公務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有關的社會保障規定執行,一般要逐步實行社會化。一般來說,公務員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業單位的人員要好一些。
四是用人方面,公務員的
錄用、提升、退休、
辭退、辭職等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而事業單位人員的錄用、提升、退休、辭退等是按照國家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但事業單位對人員的管理許可權要大一些。
類型
國務院共有社科院中科院等
直屬事業單位14個,有國資委、科技部等相關部委29個,稅務總局、工商局等直屬機構18個,以及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0 個。現有事業單位包括十八大類:
1、教育事業單位
高等教育事業單位 中等教育事業單位 基礎教育事業單位
成人教育事業單位特殊教育事業單位 其他教育事業單位
2、科技事業單位
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 社會科學研究事業單位
綜合科學研究事業單位 其他科技事業單位
3、文化事業單位
演出事業單位 藝術創作事業單位 圖書文獻事業單位
文物事業單位 民眾文化事業單位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
報刊雜誌事業單位 編輯事業單位 新聞出版事業單位
其他文化事業單位
4、衛生事業單位
計畫生育事業單位 衛生檢驗事業單位 其他衛生事業單位
托養福利事業單位 康復事業單位 殯葬事業單位
其他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體育競技事業單位體育設施事業單位 其他體育事業單位
7、交通事業單位
公路維護監理事業單位
公路運輸管理事業單位 交通規費徵收事業單位
航務事業單位 其他交通事業單位
8、城市公用事業單位
園林綠化事業單位 城市環衛事業單位 市政維護管理事業單位
房地產服務事業單位市政設施維護管理事業單位 其他城市公用事業單位
9、農林牧漁水事業單位
技術推廣事業單位 良種培育事業單位 綜合服務事業單位
動植物防疫檢疫事業單位 水文事業單位 其他農林牧漁水事業單位
10、信息諮詢事業單位
信息中心 諮詢服務中心(站) 計算機套用中心 價格信息事務所
11、中介服務事業單位
技術諮詢事業單位 職業介紹(人才交流)事業單位
法律服務事業單位 經濟監督服務事業單位 其他中介服務事業單位
12、勘察設計事業單位
勘察事業單位 設計事業單位 勘探事業單位 其他勘察設計事業單位
13、地震測防事業單位
地震測防管理事業單位 地震預報事業單位 其他地震測防事業單位
14、海洋事業單位
海洋管理事業單位 海洋保護事業單位 其他海洋事業單位
15、環境保護事業單位
環境標準事業單位 環境監測事業單位 其他環境保護事業單位
16、檢驗檢測事業單位
標準計量事業單位 技術監督事業單位 質量檢測事業單位
出入境檢驗檢疫事業單位 其他檢驗檢測事業單位
17、智慧財產權事業單位
專利事業單位 商標事業單位 著作權事業單位
其他智慧財產權事業單位
18、機關後勤服務事業單位
19、其它類
如環保事業單位,某某工程項目指揮部等等
涉及單位
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全國人大直屬事業單位
全國人大培訓中心 | | 中國人大雜誌 |
全國人大圖書館 | 全國人大會議中心 | 人民大會堂管理局 |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全國政協直屬事業單位
| | 中國政協雜誌社 | |
全國政協信息中心 | 全國政協幹部培訓中心 | 全國政協服務局 | 中協服務開發中心 |
最高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
| 《人民司法》 | 最高法院影視中心 | |
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法研所 | | 信息技術服務中心 | |
最高人民檢察院直屬事業單位
民主黨派機關直屬事業單位
民主黨派 | 直屬事業單位 |
---|
民革 | 團結報社 | 團結出版社 | |
民盟 | 群言雜誌社 | 群言出版社 | |
民建 | 民主與建設出版社 | | |
民進 | 民主雜誌社 | 開明出版社 | 開明文教音像出版社 |
農工黨 | 《前進論壇》雜誌社 | | |
致公黨 | 中國致公出版社 | 中國發展雜誌社 | |
九三學社 | 學苑出版社 | | |
台盟 | 台海出版社 | | |
人民團體機關直屬事業單位
人民團體 | 直屬事業單位 |
---|
全國總工會 | 中國工運研究所 等 |
| 中國青年報社 等 |
| 中國婦女雜誌社 等 |
| 中國法學雜誌社 等 |
| 作家出版社 等 |
部屬事業單位
部門 | 事業單位 |
---|
外交部 | 外交部服務中心 等 | | |
發改委 | 巨觀經濟研究院 | 經濟導報社 市場出版社 等 | 計畫出版社 中國經貿導刊 等 |
教育部 | 教育部考試中心 | 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 等 | |
科技部 | 科技日報 代管 | 國家遙感中心 等 | |
工商管理總局 | 中國工商出版社 | 中國工商報社 等 | |
公安部 | 公安部第一、三研究所 | 民眾出版社 等 | |
人民銀行 | 中國金幣總公司 | 金融時報社 等 | |
法制辦 | 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 信息中心 等 | |
海關總署 | 中國海關博物館等 | | |
考試
事業單位考試又稱事業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這項工作由各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委託省、市級和地級市的人事廳局所屬
人事考試中心(事業單位,考試中心命題和組織報名、考試並交用人單位成績名單,部分單位自行命題組織實施)。考試的時間各地不一,大部分地區都會在每年的6月至8月間進行。原來尚無全國和全省、市統一招考,最多縣級各個單位統一招考 ,各地逐步由州、市級統計編制進人計畫、統一組織考試、統一錄用。
考試一般先由各用人單位報用人計畫,由各地人事部門審核後,發布招考公告和招考計畫,並通過報名(一般規模大的採取網路報名,人數少則現場報名。),報名、筆試、資格複查、面試、體檢、錄用等程式,招考公告和每個階段的成績以及公告發布在各級人事、人才網站上,筆試和面試基本上各占一半,分數有的46開,也有崗位只需參加筆試。部分地區根據參加考試的筆試情況,會設最低分數,同時相關政策和當地的一些條例等,對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獲獎運動員等有筆試加分的政策。
公考與事業招聘不同之處
1、發起機構不同
公務員考試發起機構是國家:中組部和人事部,地方:省、市委組織部和人事廳,各用人單位上報崗位需求 ;事業單位考試發起機構是各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
2、報名方式不同
公務員考試是網路報名,事業單位考試一般規模大的採取網路報名,人數少則現場報名 。
3、舉辦的統一性不同
公務員考試國家每年一次,各省、市一般每年一招考1次,有的2次,個別單位如警察招考可能單獨舉辦;事業單位考試尚無全國招考,多為全省市和縣級統一招考,一般是各個單位單獨發公告招考 。
4、筆試考試科目不同
公務員考試筆試北京市和國家均只考行測、申論,個別省有公共基礎和專業課,警察加心理測驗和體能測試 ;事業單位考試一般考行測(多數包含公共基礎)、申論,或行測、公共基礎,個別考公文寫作,部分加專業測試 。
5、分數計算方法不同
公務員考試筆試和面試基本上各占一半,有的46開,少數37開。一般設定總分最低線,個別設單科最低線;事業單位考試筆試和面試基本上各占一半,有的46開,一般無最低分數線。
6、人事編制不同
公務員考試錄用後有公務員編制;事業單位考試錄用後是事業單位編制,須參加公務員考試並被錄用後,方可轉為公務員編制。
制度改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18日在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表示:2013年我國繼續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同時,推進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規範央企,治理拖欠,還將啟動工程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試點。共三大內容:
1、落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
尹蔚民介紹,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四大重點分別為:
一要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立法進程。推動出台《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貫徹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加快出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獎勵、考核等單項配套規定。
二要完善聘用契約制度。規範契約管理,探索完善聘後管理機制,研究制定聘用契約規定。
三要完善崗位設定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崗位設定動態管理機制,開展管理崗位職員制試點。研究制定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實施方案,做好首批實施準備工作。
四要落實和規範公開招聘制度。加強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推動分業分類實施,提高公開招聘組織實施規範化水平。
2、規範央企負責人薪酬管理
“2012年,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穩步推進,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有序進行,23個省份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尹蔚民說,“2008年以來,全國最低工資標準年均增幅12.6%。”
對於2013年的工作,尹蔚民提出,一要完善企業工資制度。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加快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探索發布重點行業工資指導線。
同時,積極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範圍,推動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探索建立最低工資標準評估機制,穩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改革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嚴格規範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尹蔚民說,“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全面治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二要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研究建立工資調查比較制度,繼續做好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試調查。
三要完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鞏固義務教育學校和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成果。
3、職稱制度改革試點啟動
尹蔚民當日介紹,啟動工程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試點。
設崗,實行公開奏,加強統籌協調,做到條塊結合、上下結合。要繼續深化改革試點,不斷總結試點經驗,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嚴禁突擊提拔幹部、嚴禁超職數配備幹部或違反規定提高幹部職級待遇。切實加強新聞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良好改革氛圍,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公益事業健康發展。
4、事業單位人員納入社保
作為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屆時,全國110多萬個事業單位,3153萬在編人員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其養老金將面臨保值增值難題。與各省市養老金結餘資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同樣面臨著貶值風險與支出壓力,因此加快全社會養老金委託投資模式頂層設計迫在眉睫。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作為中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社會保險、工資收入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呈現出改革亮點。多位專家表示,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此將與機關體系鬆綁,有望走入長期平穩增加的通道,3100萬人或漲薪。
2014年7月1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條例》中有關“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引發了“養老金雙軌制並軌在即”的熱論。然而,人社部旋即出面澄清,“《條例》只是對於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至於工資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還需要另行研究確定。”
5、事業單位契約制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
聘用契約,期限一般不低於三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之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契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契約。
《條例》明確要求,“事業單位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建立工資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這意味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鐵飯碗”即將全面打破,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超過3100萬人,他們的命運將受到什麼影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把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的關係確定為“
契約關係”,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最大的轉變,建立包括契約聘用、公平競爭、激勵約束、權益保障的用人機制,逐步實現人員能進能出、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標,進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確定,事業單位作為法人,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契約建立人事關係,確立了雙方平等人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員可以自主應聘,按聘用契約履行職責、享有待遇。自2002年來,通過推行聘用制度,全國90%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經簽訂了聘用契約。
實施案例
截至2013年底,廣州收回編制上萬個,廣州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基本完成。廣州市編辦按照“先清理、後分類”的改革思路,對市、區兩級事業單位按照職能定位進行分類,並提出相關配套政策,統一全市改革工作步調進程。嚴格依據社會功能劃分事業單位類別的原則,從嚴把握行政類事業單位認定標準,著重清理事業單位工作任務,支持和保護公益類事業單位發展,紮實做好事業單位清理規範和分類改革工作。改革中,全市共收回事業編制上萬名,事業單位結構得到了較好的最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