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國家是
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唯一主體,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
即國有財產,指屬於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
債權和其他權益,包括:
1、依據國家法律取得的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
2、基於國家行政權力行使而取得的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
3、國家以各種方式投資形成的各項資產;
4、由於接受各種饋贈所形成的應屬於國家的財產;
5、由於國家已有資產的收益所形成的應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
狹義
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的並能為國家提供未來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經營性資產包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通過各種形式為獲取利潤轉作經營的資產;國有資源中投入生產經營過程的部分。
其它概念
國資是指國家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金,即投入本企業形成
實收資本(
股本)的資金。國有
法人資本是指國有企業、國有事業單位等,用其占用的資產實際投入本企業,用以承擔義務和據以享有權利的資金,即投入本企業形成法人資本(
法人股)的資金。
國有資產總額是指國家資本,以及國有法人資本、
資本公積、盈餘公積、
未分配利潤、其他等項目中終極所有權屬於國家的資產份額之和。
分類
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
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徵 :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
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
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指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等資源。
經營性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
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徵: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分類:
1、按所處不同產業部門:
1 | 基本上從事第一產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
2 | 基本上從事第二產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
3 | 在第三產業的主要部門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
4 | 其他經營性國有資產 |
4、按所處領域不同:境內經營性國有資產、
境外經營性國有資產。
5、根據國家在企業中所擁有資本的比例不同:
1 | 國有獨資企業資產 |
2 | 國家控股企業資產 |
3 | 國家參股企業資產 |
6、根據行政管理層次不同:
中央政府管理的經營性資產、地方政府管理的經營性資產。
行政事業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
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特點:
配置領域的非生產性,使用目的的服務性,資金補償、擴充的非直接性,占有、使用的無償性。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分類:
按照行政管理層次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地方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按存在的形態不同,可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材料和
低值易耗品、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資源性
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
從實物形態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點:品種的
稀缺性,數量的有限性,品種的複雜性,分布的失衡性。
從價值形態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點:國有資源所有權上的壟斷性,國有資源範圍的相對性,國有資源的資產性,國有資源的有價性。
資源性國有資產的分類:
按資源的條件及生物圈圈層劃分:地下資源;地表資源;由光、熱、風、器、雨等構成的氣候資源或
太空資源。
按資源所處的空間位置:陸地資源;海洋資源;大氣資源;太空資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質:可再生資源;
不可再生資源;可永續利用的資源。
按其經濟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資料的資源和主要形成
生產資料的資源。
界定
國有資產的範圍十分廣泛。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國有資產包括如下範圍:(1)國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漁場等自然資源;(2)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產;(3)軍隊財產,如軍事設施等;(4)全民所有制企業;(5)國家所有的
公共設施、文物古蹟、風景遊覽區、自然保護區等;(6)國家在國外的財產;(7)國家對非國有單位的投資以及債權等其他財
產權;(8)不能證實屬於集體或個人所有的財產等。以下分別就不同情況的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加以說明。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黨和人民團體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1.國家機關占有、使用的資產全部屬於國有資產。根據《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機關包括:(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屬常設工作機構;(2)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屬常設工作機構;(3)國務院所屬各部門;(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5)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各機關;(6)各級司法機關。上述國家機關占有、使用的資產屬國有資產.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權屬於他人的財產。
2.事業單位國有財產的界定。事業單位可能由國家機關創辦,也可能由國有企業創辦,還有可能由集體等非國有單位創辦。凡是國家機關及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或者所屬的事業單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全部屬於國有資產。非國家機關及非國有企業單位創辦的事業單位,凡是由國家投入的資產應屬國家所有。
3.政黨及人民團體中由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所謂政黨,包括中國共產黨及各民主黨派的各級黨組織。凡由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歸屬於國有資產。在政黨的財產中,除國家撥款形成的資產以外,還可能有其黨員的黨費、他人捐贈等形式形成的資產,這些資產歸該政黨所有。
所謂人民團體包括各級政協組織,各級工會組織,各級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各級婦女聯合會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這些團體是人民團體,即依法被國家承認的團體,而不能是非法的團體或是反動的團體。這些團體的資產來源比較廣泛,其中由國家撥款形成的資產應界定為國有資產。
全民所有制企業即國有企業。其資產不論是國家直接投入的,還是企業通過
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均屬國家所有。具體界定辦法有: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向
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全民所有制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後利潤,經國家批准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
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和
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
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收益積累的淨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全民所有制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後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
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的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餘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屬於勞動民眾集體所有,是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
按勞分配為主體的
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集體所有制企業內部的財產關係比較複雜,有政府出資興辦的,有國有企業出資興辦的,有勞動民眾自己集資興辦的等等。實踐中有所謂“大集體”和“小集體”之分,所謂“大集體”是指有國家投資在內(全部或主要是國家投資)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所謂“小集體”則是指以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財產為基礎建立的企業。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中,明確集體所有制企業財產所有權是一項十分重要而又緊迫的任務。
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辦法為:
1.國家對
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
所有者權益,其
產權歸國家所有。政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扶持集體經濟發展或安置待業青年、國有企業富餘人員及其他城鎮人員就業而轉讓、撥給或投入集體企業的資產,明確是無償轉讓或有償轉讓而收取的
轉讓費(含實物)已達到其資產原有價值的,該資產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集體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
2.
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獨資(包括幾個全民所有制單位合資)創辦的以
集體所有制名義註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產權界定辦法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所有制單位獨資創辦的
集體企業中的投資,以及按照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4.集體企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的優惠,包括以稅還貸、
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
稅金所形成的
所有者權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
產權歸勞動者集體所有;1993年7月1日後形成的,國家對其規定了專門用途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集體企業各投資者所擁有財產(含勞動積累)的比例確定產權歸屬。其中屬於國家稅收應收未收的
稅款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依據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經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數額後,繼續留給
集體企業使用,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上述國有資產的增值部分由於歷史原因無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產權。
集體企業改組為
股份制企業時,改組前
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中,國家稅收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和各種減免稅形成的資產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
國家股,其他減免稅部分界定為企業
資本公積金。
5.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
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
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以追索清償或協商轉為投資。
6.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資金或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經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數額後,繼續留給合作社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上述國有資產的增值部分由於歷史原因無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產權。
7.
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
土地管理部門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並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
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
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資產中,必有一部分屬於中方合資、合作者。在屬於中方的資產中有一部分是屬於國有資產,應予界定。但是,這種界定只是中方內部的資產界定,所發生的財產關係變化只是在中方內部的變化,與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無關,更不會涉及外方投資者的任何利益。
1.對中外合資企業(中方為
全民所有制單位)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方法為:(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包括現金、廠房建築物、機器設備、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2)企業註冊資本增加,按雙方協定,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於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
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上述辦法的原則辦理。
(五)股份制、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在股份制、聯營企業中,有國家機關或其授權部門的
直接投資,也有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投資,這些投資所形成的權益,在性質上屬於國有資產。但這種界定只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內部的界定,只是為了明確國家所有權,對股份制、聯營企業並無影響,也不涉及其他股東、聯營者的任何利益。
1.
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辦法為:(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2)全民所有制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
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3)股份制企業
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有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4)股份制企業
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2.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上述辦法的原則辦理。
形成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有資產形成主要有五個來源:①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建設的積累。1927年10月
毛澤東率領工農
革命軍創建井岡山根據地時開始辦小型修械所和被服、印刷、兵工、織布、造紙、石灰等工廠。1934年
中央革命根據地建立的較大規模的公營企業已達33個,職工2000多人。到1949年僅東北
解放區的公營企業就有307個,職工24萬人。解放區還建立了自己獨立的商業、交通、運輸、郵電、銀行等。
②沒收和接管
舊中國官僚壟斷資本。到1949年底,人民政府僅接管帝國主義和官僚
壟斷資本主義的工業企業就有2858個,職工129萬。此外,還接管了國民黨政府交通部、招商局等所屬的全部交通運輸企業,以及復興、富華、中國茶葉、
中國石油、中國鹽業、中國蠶絲、中國植物油、中國進出口等十幾家壟斷性商業貿易公司,從而使國家擁有中國電力產量的58%,原煤產量的68%,生鐵產量的92%,鋼鐵產量的97%,水泥產量的68%,棉紗產量的53%。國有工業產值占中國工業總產值的26.2%,占中國大型工業
企業總產值的41.3%。③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取得的資產。1949年9月25日,由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規定:凡屬有關國家經濟命脈和足以操縱國計民生的事業,均應由國家統一經營。凡屬國有的資源和企業,均為全體人民的公共財產。
④在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贖買的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的資本。從1950年開始,中國對私營工業企業採取了供給原材料、加工訂貨和統購統銷的管理辦法。1954年,中國又進一步有計畫地用公私合營方式改造了一大批資本主義工商企業。1956年中國基本完成了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通過對
資本家支付
定息的方式,使其資產逐步變為國家所有。
⑤國家有計畫投資興建的國家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經過
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從1953年起開始大規模的有計畫經濟建設,主要依靠中國人民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建立起強大的
社會主義物質技術基礎。1953-1989年期間,國家在工業、農業、建築業、運輸業、郵電業、商業、外貿、城市公用事業等領域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為23944億元人民幣。1988年,中國全民所有制企業僅
固定資產原值就達11787億元,
定額流動資金為6015億元。
地位和作用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有資產是
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物質基礎,建立在國有資產基礎上的
國有經濟是中國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②國有資產的經營及其收益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③國有經濟是國家實施
巨觀經濟政策和調控市場的基本立足點。④國有企業是安排社會勞動就業的重要渠道。⑤憑藉國有資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是
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強大基礎,國民經濟運行的主幹力量,也是中國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主力軍。
監管機構
以政府主導經營國有資產,既是中國傳統
經濟體制的顯著特徵,也是改革以來尚未從根本上轉變的經營模式。國有企業改革遇到的各種困難大多與政府主導經營有關,這甚至包括改革的措施安排在內。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規範要求,國有資產的經營必須是立法主導,徹底改變以政代法的狀態。
在中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一直設有財經委員會,這是中國最高立法機構中設立的負責處理國民經濟事務的組織。財經委員會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人民行使
國民經濟管理監督權力的具體體現,是人民代表對
政府經濟工作實施專門審查的基本方面。但是,財經委員會並不能起到
國有資產經營的主導作用,它不論是對國有資產,還是對非國有
資產,一概不涉及具體的經營問題,它只是對國家的包括各種經濟成份在內的總和的巨觀經濟運行作出至高權力的監控。整體經營國有資產的立法主導作用必須由專設的國有資產委員會承擔,也就是說,涉及資產的經營,就需要在財經委員會之外再另設委員會,國有資產經營是關係中國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因此,同樣需要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設立專門的國有資產委員會。國有資產委員會不同於財經委員會,雖然要同設在人大常委會中,但作為尚未設立的機構,國有資產委員會具有財經委員會不可取代的新的職能。
1.財經委員會的工作範圍是全社會,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僅限於
國有經濟。國有經濟是全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全社會經濟的運行與國有經濟的運行卻有不同之處。這種由範圍不同引起的運行不同,根源於範圍內構成的差異。首先,國有經濟主要分布於工商界,很少有農業生產的成份,而農業經濟作為全社會經濟的基礎是與國有經濟相關聯又運行於國有經濟之外。全社會的經濟運行是完整的,而範圍相對小的國有經濟的運行大體只可視為農業基礎之上的運行。因此,由於工作範圍並不一致,國有資產委員會與財經委員會就形成了各自的職責,二者之間有聯繫,但更有區別。其次,全社會的範圍包括國有經濟,也包括非國有經濟,國有經濟是
公有制經濟,由此決定國有資產委員會必須突出公有制性質的經營要求,而財經委員會的工作則不區分所有制性質,只單純考慮運行控制問題。再次,
國有經濟是國家所有權在位的經濟,而全社會的範圍內還包括國家不具有所有權的經濟。這樣範圍的不同,導致了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具有特定的所有權在位的性質,而財經委員會則不具有這種性質,其工作範圍的不同,直接決定了二者工作性質的不同,財經委員會雖然工作範圍廣泛,但卻不能以國有經濟的性質要求決定工作性質。
2.財經委員會對國有經濟只實施外部監控,而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是國有資產經營的內部組成部分。國有經濟包括在國民經濟範圍內決定國有經濟也是財經委員會工作的重要對象,但是,同其他經濟成份一樣,財經委員會都是從經濟成份的外部對其控制或制約,從不進入經濟成份的內部,即使國有經濟的所有權是為國家掌握的,也不體現在財經委員會的工作中,該委員會只有外部控制的權力與責任。相反,國有資產委員會直接承擔國有資產整體經營責任,它對
國有經濟的所有控制工作都是
內部性的。國有資產委員會不負責非國有經濟問題的任何一點,它只是將工作的對象確定在國家握有所有權的國有經濟上。
3.財經委員會工作職能主要是審查國民經濟的管理工作安排,落實監控責任;而國有資產委員會必須對整體國有資產的經營加以研究,負有立法的責任,負有起主導經營作用的責任,其工作水平直接關係到整體國有資產經營的效果。審查工作一般是根據既定原則來做的,並不一定要以詳盡的研究為基礎,有原則的明確並有準確的對照原則的衡量就基本能作出審查
結論。國有資產的整體經營則要求立法者必須作大量的詳盡的科學的研究,在研究的基礎上才能做好經營的主導工作。所以,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工作,與國有資產委員會的研究工作,除去工作範圍的不同以外,在工作的方式上有層次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