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我們通常所指的
國有資產的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出資者、管理者、
經營者,因主觀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成因
決策失誤導致
國有資產流失較為普遍,其成因:一是“區域利益”作祟,盲目引進,重複建設。據有關資料顯示,全國目前有上千億元的投資因決策失誤而造成損失。我國幾乎每個省都有彩電生產線,然而,彩電生產線的利用率只有45% ;各地區為振興地方經濟,不注重實效,盲目引進冰櫃、洗衣機生產線,但由於市場及產品本身質量等因素,只好紛紛停產,目前其生產線的利用率只有40%.
由於市場的暫時過熱,加上“區域利益”的驅動,從而鼓舞了地方政府、部門領導 及企業經營者的獲利信心,最終導致決策失誤。二是決策不民主,一言堂。為使企業能在更寬鬆的環境中發展,80年代後期,改革提出了新思路:
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後,企業擺脫了眾多婆婆的干預,得以快速發展。但同時暴露出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法人代表一人說了算,即:一個腦袋、一個思想、一隻筆、一張嘴“。某電視機廠,是我國最早的電視機生產廠家之一,1988年到1990年間,廠長一個決策,投資6000萬元與日本一家公司合資興建空調器廠,利潤分成與外方實行倒四六;而後又投資3000萬元引進國外平繞行輸出變壓器生產線,由於選擇不當,無法使用,成了一堆費鐵;後又投資1 億元從美國引進紙箱生產線,因產品無市場,到目前為止設備仍無法啟動。
資產流失途徑
在破產中
隨著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機制的逐步完善,
價值規律發揮愈來愈重要的作用,市場機制運行的形式是機遇與風險並存,其結果當然符合“優勝劣汰”這一自然規律。在這種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破產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也正是由於商品經濟客觀發展趨勢的衝擊,破產才應運而生。據初步統計,從1988年試行《
破產法》以來,全國共審結破產案件2000多件,已破產的企業當中,絕大部分企業占用大量
國有資產,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破產的主要動機是逃避債務,企業破產了,銀行貸款理所當然地予以核銷。“破產有利”、“先分後破”的現象相當嚴重,破產企業中的
資產流失,已成為國有資產流失的主渠道之一。
在企業改制中
黨的十五大以後,股份制在國有企業改革中普遍推廣。這種新體制的實施,為我國國有企業走出困境、重振雄風、注入活力提供了政治保證。但由於一些企業在操作中的不規範,造成了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總結出如下現象:
一是將
國有資產低估或不進行評估就低 價入股。一些股份制企業在組建過程中,對國有資產高值低估。最常見的手法是對其中
有形資產部分按原值等價折合入股,如對土地、房產等大宗不動產按原購入價評估,不計其市場升值部分。相當一部分企業甚至把原來國家撥給的土地,不計價折合成國家股份劃作自己企業的
法人股,對國有資產中的專利、商標、商譽、品牌等極具價值和
增值潛力的
無形資產,則不予評估或按極低的價格評估,有意無意吞噬國有資產。
二是將
公有資產按比例送給個人。一部分人認為:職工是企業的主人,是財富的創造者,在改制中為保護一己私利,將公有財產無償量化給個人,致使國有資產流失。
三是在
紅利分配時,
國家股、集體股、
個人股同股不同利。不合理的利益分配造成
國有資產流失,據國家體改委與財政部估計,僅1997年國家應得的收益流失約3 億元以上。四是改制企業發生的虧損由改制前單位負擔。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中
據國家
國有資產管理局提供的資料表明,僅1992年全國與外商合資合作的8550家國有企業中,有5000多家的675 億元帳面資產沒有經過評估,按45.2% 的升值率(有關部門計算的)計算,一年中就流失掉305 億元。
經營管理不善造
企業經營管理的優劣,直接影響國有資產的運營,一些企業經營管理混亂,沒有章法,不按照嚴格的組織程式辦事,對項目的開發不作充分的調查和科學的論證,拍腦袋定盤子,致使決策失誤;粗放式的生產技術管理,造成生產技術效率低下,從而導致企業整體效益下降,甚至虧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如某冷凍廠投資2000萬元建立兩個萬噸冷庫,其利用率僅有13% ,每年折舊及貸款利息共400 萬元,企業每年虧損200 萬元。此外,企業
資產流失與管理不善有直接聯繫,財務管理混亂,存在大量的帳外
國有資產。據國家
國有資產管理局推算:全國預算內國有企業帳外
固定資產淨值約147.6 億元。
財政性蠶食
財政性蠶食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二是銀行墊付款項認購國債。自1981年到1998年全國發行
國庫券累計511.3 億元,銀行認購167.4 億元占32.7% ;
三是財政應補企業虧損未補款項。這部分資金實際上是讓銀行
信貸資金墊付了。這三項合計,財政蠶食金融性
國有資產達1100億元(《資本經營論》114 頁)。
無形資產、土地不入帳
會計改革之前,無形
資產在我國得不到國家和社會的承認,時至今日,很多企業的無形資產尚未估計入帳,企業的權益無從體現,商標、
專利權、專利等無形資產流失於帳外。自然資源未納入
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土地未被列入
固定資產,頻頻被蠶食侵占,招商引資不作價,流失嚴重。
激勵制度設計問題
一方面,由於法制不健全等等原因,管理層在收購時可以大量壓低收購價格,以遠低於市場價的價格收購。另一方面,由於我國規定一般是經營不善的企業才MBO,而MBO往往有利可圖,這使得管理者有激勵故意使經營狀況變差,比如能收回的賬款不收,等等。
防治措施
公正、公開、透明
一是公正評估
國有資產,通過完善
資產評估法規,規範
資產評估程式和制度,嚴格執法,加強對資產評估的監管,做到資產評估的公正科學化,保證
國有資產評估價值合理準確,在資產評估過程中不發生國有資產流失。 二是公開轉讓國有資產,通過建立國有資產公開拍賣的制度,使國有資產出售信息公開透明,避免
國有資產轉讓中的“暗箱操作”,形成國有資產轉讓中買者和賣者之間的公開
公平競爭局面,在買者和賣者的競爭中發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價格。在公開競爭拍賣過程中,會減少乃至消除國有資產低於正常價格出售和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現象。
三是
企業改制操作要透明。企業改制方案應當充分聽取職代會和廣大職工民眾的意見,避免企業主管部門與原企業經營者或個別人一對一的暗箱操作;通過企業
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組織等多種渠道提高企業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將企業改制工作置於民眾的參與監督之下。企業
資產清理、
資產評估,以及重要改制方案的實施等情況,要及時地反饋給全體職工民眾。
強化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審核、查處機制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企業負有指導、督查責任。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監督改制企業的清產核資,加強對
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嚴格審查評估機構資格,核查評估結果,保證評估質量。對改制企業中發生的
國有資產流失案件,要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查處,堅決杜絕企業改制中人為因素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
完善法律法規,標本兼治
加強審計監督
卓有成效的審計無疑是
國有資產強有力的看護者。近年來,我國審計與查處力度正斷加大。數字顯示,去年全國共審計13萬多個單位,審計處理後上繳財政148.2億元,減少
財政撥款和補貼10.1億元,歸還原渠道資金90.7億元。今後還應繼續加大審計力度,擴大審計範圍,讓百姓清晰地看到政府捍衛國有資產安全、懲治腐敗的決心和公正透明的勇氣。
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指出,要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流失為目標,堅持問題導向,立足體制機制制度創新,加強和改進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督體系。在監督工作中,必須堅持全面覆蓋,突出重點;堅持權責分明,協同聯合;堅持放管結合,提高效率;堅持完善制度,嚴肅問責。
《意見》提出五方面舉措。一是著力強化企業內部監督。二是切實加強企業外部監督。三是實施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四是強化國有資產損失和監督工作責任追究。五是加強監督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法律制度,加強監督隊伍建設。
監督機構
以政府主導經營
國有資產,既是中國傳統
經濟體制的顯著特徵,也是改革以來延續至今尚未從根本上轉變的經營模式。國有企業改革遇到的各種困難大多與政府主導經營有關,這甚至包括改革的措施安排在內。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規範要求,國有資產的經營必須是立法主導,徹底改變以政代法的狀態。
國有資產立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中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一直設有財經委員會,這是中國最高立法機構中設立的負責處理國民經濟事務的組織。財經委員會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人民行使
國民經濟管理監督權力的具體體現,是人民代表對
政府經濟工作實施專門審查的基本方面。但是,財經委員會並不能起到
國有資產經營的主導作用,它不論是對國有資產,還是對非國有
資產,一概不涉及具體的經營問題,它只是對國家的包括各種經濟成份在內的總和的巨觀經濟運行作出至高權力的監控。整體經營
國有資產的立法主導作用必須由專設的國有資產委員會承擔,也就是說,涉及資產的經營,就需要在財經委員會之外再另設委員會,國有資產經營是關係中國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因此,同樣需要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設立專門的國有資產委員會。國有資產委員會不同於財經委員會,雖然要同設在人大常委會中,但作為尚未設立的機構,國有資產委員會具有財經委員會不可取代的新的職能。
1.財經委員會的工作範圍是全社會,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僅限於
國有經濟。國有經濟是全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全社會經濟的運行與國有經濟的運行卻有不同之處。這種由範圍不同引起的運行不同,根源於範圍內構成的差異。首先,國有經濟主要分布於
工商界,很少有
農業生產的成份,而農業經濟作為全社會經濟的基礎是與國有經濟相關聯又運行於國有經濟之外。全社會的經濟運行是完整的,而範圍相對小的國有經濟的運行大體只可視為農業基礎之上的運行。因此,由於工作範圍並不一致,
國有資產委員會與財經委員會就形成了各自的職責,二者之間有聯繫,但更有區別。其次,全社會的範圍包括
國有經濟,也包括
非國有經濟,國有經濟是
公有制經濟,由此決定國有資產委員會必須突出公有制性質的經營要求,而財經委員會的工作則不區分所有制性質,只單純考慮運行控制問題。再次,國有經濟是國家所有權在位的經濟,而全社會的範圍內還包括國家不具有所有權的經濟。這樣範圍的不同,導致了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具有特定的所有權在位的性質,而財經委員會則不具有這種性質,其工作範圍的不同,直接決定了二者工作性質的不同,財經委員會雖然工作範圍廣泛,但卻不能以
國有經濟的性質要求決定工作性質。
2.財經委員會對國有經濟只實施外部監控,而
國有資產委員會的工作是
國有資產經營的內部組成部分。國有經濟包括在國民經濟範圍內決定國有經濟也是財經委員會工作的重要對象,但是,同其他經濟成份一樣,財經委員會都是從經濟成份的外部對其控制或制約,從不進入經濟成份的內部,即使國有經濟的所有權是為國家掌握的,也不體現在財經委員會的工作中,該委員會只有外部控制的權力與責任。相反,國有資產委員會直接承擔國有資產整體經營責任,它對國有經濟的所有控制工作都是
內部性的。國有資產委員會不負責非國有經濟問題的任何一點,它只是將工作的對象確定在國家握有所有權的國有經濟上。
3.財經委員會工作職能主要是審查國民經濟的管理工作安排,落實監控責任;而
國有資產委員會必須對整體國有資產的經營加以研究,負有立法的責任,負有起主導經營作用的責任,其工作水平直接關係到整體
國有資產經營的效果。審查工作一般是根據既定原則來做的,並不一定要以詳盡的研究為基礎,有原則的明確並有準確的對照原則的衡量就基本能作出審查
結論。國有資產的整體經營則要求立法者必須作大量的詳盡的科學的研究,在研究的基礎上才能做好經營的主導工作。所以,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工作,與國有資產委員會的研究工作,除去工作範圍的不同以外,在工作的方式上也是有層次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