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1)轉讓
企業產權的交易主體,應是被交易企業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
3)產權交易一般是有償的,轉讓方要收回企業產權的
資產價值。
4)產權交易行為最終導致被交易企業產權結構的改變。
2、產權交易屬於產權經營活動,其經營主體是企業財產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者。
3、產權交易在內容上可以分為兩個不同層次:第一個層次是
企業財產所有權的轉讓;第二個層次是在保持企業財產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企業財產經營權的轉讓。
方式
按交易方式分,有五種形式:購買式、承擔債務式、吸收入股式、控股式、承擔安排全部職工等其它條件式。 <1> 購買式,即一企業法人通過
議價或競價方式出資購買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
產權;
<2> 承擔債務式,即在被轉讓企業的
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另一企業以承擔被轉讓企業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
<4> 控股式,即一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
股權,達到控股,成為被
控股企業的
產權法人代表;
<5> 承擔安排全部職工等其他條件,即一個企業以承擔安排另一企業全部職工生產與生活為條件,接收其全部資產。
按交易主體之間的組織形式分,有六種形式:兼併、承包、租賃、拍賣、股份轉讓、資產轉讓。 <1> 兼併。
企業兼併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被兼併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
法人實體,兼併者通常作為
存續企業仍然保留原有企業的名稱,而被兼併企業則不復存在。
<2>“承包”準確的說應是“承包經營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
承包經營契約,將企業的“
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4> 拍賣。
產權拍賣是產權擁有者和需要者雙方通過競買方式,使產權從擁有者向出價最高的需要者轉移的一種
產權轉讓形式。
企業拍賣又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經營權的拍賣,另一種是
所有權的拍賣。
<5> 股份轉讓。
股東一旦取得股份,便失去了對入股資金的經濟支配權,擁有的只是
股權以及與股權相關的公益權和
收益權。
股份轉讓,是股東根據自身利益和預期心理決定對持有股份轉讓與否的權利。
<6> 資產轉讓。資產轉讓是指實物
資產所有者與需求者之間的一種有償交換關係。有償轉讓是指
資產擁有者與需求者之間按照等價的原則用資產的實物價值與貨幣價值進行交換的一種方式。
特徵
(一)產權交易主體的限制性,是指產權交易出讓人和
受讓人主體資格的特殊性以及轉讓或受讓權利的限制性。
(1)出讓人主體資格的特殊性以及出讓權利的限制性,是由
法人財產權的特徵所決定的。在
企業產權交易時,出讓人主體資格是特殊的,出讓權利是受限制的,具體表現為:
①企業可成為產權的受讓人,但不能成為本企業產權的出讓人;
③出讓人出讓企業產權時,要徵得企業職工的同意或徵求企業職工的意見。國有企業轉讓產權要徵求企業
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意見;
集體企業產權交易必須取得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出讓人、受讓人應當妥善安置出讓企業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落實職工的社會保障事宜。
(2)受讓人資格的特殊性,是針對境外投資者以及
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外資成為
企業產權受讓人時,要受到我國外商投資指導目錄的限制:
②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總額及
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③當轉讓的產權涉及某一行業的特許經營時,受讓人必須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如菸草專賣權、藥品經營權等。
(二)產權交易客體的複雜性,是指產權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每個企業的性質、
股本結構、規模、債權債務等完全不同,表現出來的企業產權形態也大相逕庭。
企業產權所依附的載體可分為兩大類:
有形資產和
無形資產。在
產權交易中被轉讓或受讓的財產可能是全部有形財產,也可能是部分有形財產;可能是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的整體,也可能只是有形財產或只是無形財產。
另外,產權交易的客體不僅僅指企業的財產,還包括被轉讓企業的職工安置,這是其他形式買賣所不具備的。
(三)產權交易方式的多樣性。
產權交易方式,是指產權交易雙方成交財產或財產權利的方法。產權交易可以採取的方法有:
(1)
協定轉讓。即由交易雙方通過洽談和協商,就交易內容、交易價格等達成協定,從而最終成交的產權交易方式。交易主體單一、明確,交易客體複雜的情況下,一般採用這種
交易方式;
(2)拍賣轉讓。是指在多位交易受讓意向人的情況下實施的
交易行為。在
產權交易有多位受讓意向人,且轉讓
標的物、價格為惟一決定因素的情況下,採取公開拍賣的方式,由出價最高者獲得被轉讓產權的
所有權。
(3)
招標轉讓。是指被轉讓產權有多位受讓意向者,轉讓標的物相對複雜,且買受具有相關條件時,以
公開招標的方式,由評標委員會評出的最優標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4)變更、轉移財產占有主體。是指
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人不發生改變,只變更企業財產的占有人或使用人。這種形式的產權交易主體均為經出資人授權代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
處分權的
資產管理人。
(5)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權交易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
交易方式。
(四)產權交易的市場性,是指產權交易通過市場得以實現。
所謂產權交易通過市場得以實現包含兩層含義:
(1)產權交易的價格由市場決定。市場是產權交易價格的決定性因素,當產權需求大於產權供應、或者受讓方認為以高於
評估價格受讓產權仍能帶來較大收益時,交易的
實際價格可以高於評估價格;當產權需求小於產權供應、或者受讓方認為只有以低於評估價格受讓產權才能帶來
經濟收益時,交易的實際價格就低於評估價格。
(2)
交易行為必須在交易市場(即
產權交易所)進行。國有、集體企業發生下列
產權交易行為的,要通過產權交易所進行:
②國家或集體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權的有償轉讓;
③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其他企業的
國有產權的有償轉讓;
④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的有償轉讓;
⑤科技項目產權、房地產項目產權的有償轉讓;
⑦國有集體企業破產所發生的產權轉讓、或享受國家掛帳停息政策的國有企業被兼併所發生的產權
轉讓;
⑧其他產權交易。
市場功能
信息積聚功能
所謂信息積聚功能是指
產權交易市場能提供所有產權交易的信息,溝通買賣雙方。市場可以公開價格和其他相關信息,使交易者通過市場建立固定的聯絡渠道,使具有交易意願的買賣雙方或潛在的買賣雙方通過恰當的形式相遇。
價格發掘功能
所謂價格發掘功能是指
產權交易市場可以形成價格規範。通過市場的建立而進行有組織的交易,發現相關價格的成本大大降低。同時,交易市場也減少了“
議價成本”。市場為交易的達成建立了程式和慣例,使當事人更容易發現什麼樣的買賣可以成交。一旦交易信息公開後,可以約束交易雙方的議價幅度並使價格趨於平均水平。所以,產權交易市場能為潛在的交易者對交易價格做出合理的預期,以減少
交易費用、促進交易雙方順利達到雙方滿意的交易價格。
制度規範功能
所謂制度規範功能是指產權交易市場對產權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行為提供規範。包括
產權交易信息的形成與傳遞,創立公開交易行為制度,杜絕暗箱操作,形成價格規範,公平競爭等等。
中介服務功能
所謂中介服務功能是指產權交易市場通過實行進場交易委託代理制,簡化了產權交易手續,縮短了產權交易過程,提高了產權交易效率。同時,培育了中介服務機構,提高了經紀人員的業務素質。
金融股份通過產權市場進行交易,成交價平均比拍賣行溢價更高。以申銀萬國股權為例,2007年初成交的申銀萬國股權已經超過5元,而同期拍賣行、
協定成交的價格一般只在3元左右。
同時,券商股份通過
產權市場進行交易,定價依據隨券商業績劇增發生重大改變。2006年底至2007年初成交的券商股權多是以
淨資產作為參照依據。2007年下半年,由於券商業績劇增,產權交易價格遠遠超出淨資產,投資方更多參照
市盈率定價。
在通過產權市場進行交易方面,一線
券商和二三線券商的交易活躍程度差異較大。一線券商的成交每月都有,且投資人多種多樣,
成交價格隨時間直線上升,顯示了很好的
流動性;二三線券商的交易價格則變動較大,成交具有偶然性。
分類
產權交易根據分類對象的不同,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分類:
(1)按產權交易的主體分類,可以分為:法人與法人間的產權交易、法人與自然人間的產權交易和自然人與自然人
間的產權交易;
(2)按產權所有者的性質分類,可以分為:
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集體資產產權交易和非國有、非集體資產產權交
易;
(3)按產權交易的標的份額分類,可以分為:整體產權交易、部分產權交易;
(4)按產權交易的方式分類,可以分為:協定轉讓、競價拍賣和招投標轉讓;
(5)按產權形態分類,可以分為:無形
資產產權交易、有形資產產權交易。
重要意義
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3.有利於
資產存量調整,緩解資產增量的資金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
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雙膨脹。
5.有利於人力資源的挖掘,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
基礎環節
資產評估是指有關
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根據被評估資產所有者或經營者提出的特定目的,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的規定範圍內,按照評估原則、法定標準和程式,運用科學的方法和統一的貨幣單位,對評估的資產價值進行定性、定量的說明和評定估量。
企業產權經營要全面合理地展開,就必須簡單明了地用價值概念表示財產的價格。所以,在產權交易中,聘請專門的資產評估人員對即將被經營的企業的資產價值進行評估是基礎性環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企業產權交易越來越頻繁,企業資產評估問題不可避免地擺在企業面前。為了不讓
國有資產隨便流失,使我國產權交易走向規範化,資產評估更具有其獨特意義。
交易所
3.天津產權交易中心
4.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
5、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
產權交易特殊性
產權交易是不同民事主體之間通過市場轉讓企業產權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它有著自身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產權交易主體的限制性
2、產權交易客體的複雜性
3、產權交易方式多樣性。
4、產權交易市場性。
相關規定
首部針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全國性指導檔案日前正式印發。《經濟參考報》記者20日從知情人士處獲悉,這份名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檔案,對現階段能進場的農村產權交易品種作出明確規定: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且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