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企業

存續企業

企業在通過改制重組後,以集團公司或母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業,被稱為存續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存續企業
  • 外文名: remainder enterprise
  • 含義:以集團公司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業
  • 問題:扭曲主業公司與存續企業的關係
存續企業概述,存續企業的改革,

存續企業概述

存續企業 remainder enterprise; Survival Enterprises
"存續企業" 在學術文獻中的解釋
1、兼併,特指一個企業接納其他企業(目標企業)加入本企業,目標企業解散,接納方繼續存在(稱為存續企業).企業兼併是以收購方式進行的,即通過收購目標企業全部股權取得對目標企業百分之百的控制權後,將目標企業解散併入
2、其他業務重組後形成相應的企業合稱為存續企業.
20世紀90年代以來,為了推動和加快國有企業的改革和改制,滿足企業上市的各項要求以及儘快讓國有企業上市融資,解決國有企業後續發展急需的資金問題,國有企業較為普遍地採用了存續分立改制方式,即將企業核心業務及相關優良資產進行剝離、重組、改制上市。國有企業通過存續分立改制方式上市後,以集團公司或母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業,被稱為國有存續企業。
國有存續企業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國有存續企業的資產質量普遍比較差;二是國有存續企業中富餘人員比重大,而且人員結構性冗餘與結構性短缺並存,非生產性人員在全體員工中所占比例過高,人員分流工作壓力大;三是國有存續企業的業務是在特殊的社會政治背景與經濟條件下起步和成長起來的、依附甚至是高度依附於主業的輔助業務、附屬業務;四是從經營管理狀況看,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規模的國有企業主業改制上市後,對存續企業的管理政策及管理體制方面差異很大,從管理政策和組織管理體制看,存在著治理隱患。
現階段,隨著民營企業集團紛紛加入上市的行列,存續企業的概念也就延伸了。

存續企業的改革

一、存續企業的現狀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有企業採用分立的改制方式,將核心業務及相關優良資產剝離、重組、改制上市,其中未上市部分,被稱為存續企業。
存續企業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國有企業改革不徹底的產物。由於市場體系不成熟、監管制度不健全,相當數量的國有企業在自身重組與改制未落到實處的情況下,採用分立改制方案,將大量非核心業務、低營利能力資產和富餘人員“隔離”於存續企業,以構造出能達到上市要求的“優質資產”。這種做法滿足了國有企業順利上市融資的一時之需,但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使得深化國企改革所必須直面的矛盾,被濃縮在存續企業中。
二、存續企業的問題
1.從資源稟賦看。存續企業自誕生之日起,普遍存在資產狀況差、富餘人員多和非經營性負擔重的問題。一是主業資產剝離、改制上市時,存續企業接收的資產規模及質量,明顯劣於主業。二是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改制企業的富餘人員,大都留在了存續企業。這導致存續企業相對於主業,人均資產擁有量明顯偏低,持續運營的自生能力不足。
2.從業務特性看。存續企業的業務,都是在特殊社會政治背景與經濟條件下起步和成長起來的、依附於主業的輔助業務或附屬業務。通常涉及四類經營性業務:一是對專業技術能力要求較高的輔助性業務;二是有一定專業技術含量、但勞動力密集的輔助性業務;三是基本沒有專業技術含量、盈利能力較差的“三產”和多種經營服務;四是其他新興業務。從業務來源看,存續企業的營業收入,主要來源於與主業上市公司一、二類業務開展的關聯交易;而第四類業務占其營業收入比重較低。從業務盈利性看,一、四類業務盈利水平較好,存續企業有相對的專業人才優勢,但業務發展對企業組織和管理創新的要求非常高;二、三類業務承受的市場競爭壓力大,企業盈利能力受制於企業體制。因此,亟需對存續企業的運行機制及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3.從管理政策與管理體制看。不同國有企業(集團),對存續企業的管理政策及管理體制方面差異很大。雖然有些國有企業的最高管理層對存續企業規範管理及加快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有充分認識,能夠將主業上市公司發展及存續企業改革的雙重任務有機統一在企業戰略中。但是,也有些國有企業對存續企業的管理思路搖擺不定,政策缺乏連續性,扭曲了主業上市公司與存續企業的關係,引發了一系列問題。
三、加快存續企業改革
在存續企業中,往往集中了國有企業改革遺留的各種矛盾;存續的引導、支持和管制政策。
1.要嚴格控制存續企業的增量。要及時糾正以往國企改革治標不治本、假改制、紙上改制,將矛盾集中在存續企業的做法,力求改制上市企業推進徹底的、不留後遺症的改革,以避免對國有企業改革全局產生不利影響。整體改制,是一個較優的模式,但它並不適用於所有的國有企業。應該引導改制企業適當放慢上市步伐,在內部改制重組及消化歷史問題基本到位後,再考慮整體上市融資事宜;內部組織改革和管理不到位的企業,不宜急於上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存續企業增量。
在現實中,國有企業選擇改制上市方案時,往往受資本市場影響較多,傾向於分拆上市。有關部門應該從出資人、監管者的角度,對特大型國有企業深入改革和上市融資、改善公司治理這兩個目標,進行利弊權衡,建立更完善的機制,引導這些企業在分拆上市和暫緩上市(在完成系統重組改制後再考慮上市)這兩種方案中慎重擇其一而行。在這個過程中,要充分考慮來自企業內部與深化國企改革這一目標相左的利益訴求。
2.加快消化存續企業存量。一是要進一步消化歷史遺留問題,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妥善安置分流人員,加快負資產企業的重組轉讓,處置歷史上歸屬不清和權證不全資產。二是要理順主業與存續企業的關係,加快市場化改革,分階段、分步驟將有持續經營能力的存續企業,全面融入產品市場和要素市場(融資、用人)的硬約束之下。
在市場化改革方面,宜對不同產權鏈層級、不同業務的存續企業採用不同的改革思路。從存續企業經營和發展的現狀看,首先,要進一步縮短產業鏈,對從事競爭性業務的三、四級存續企業(即集團公司的孫公司或曾孫公司)應該關停並轉。其次,應本著專業化原則,對二級企業進行重組並引進戰略投資者,實現股權多元化。再次,集團公司一級的企業可有兩種改革思路:隨著下屬企業不斷重組、分拆上市,集團公司將發展成為一家控股公司,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實施整體上市。另一種思路,是在下級企業改制重組到位、整體轉移後,職能“虛化”的集團公司或控股公司可以考慮撤銷。
3.加強規範與管制力度。存續企業改革在操作中,還存在著改制過程為內部人控制及改革後續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在一些集團公司與下屬企業關係紐帶較為鬆散的國有企業(集團)中,這一現象較為突出。此外,改制企業普遍缺乏職工權益的保障機制及改制失敗後的問責機制和補救性的制度安排。有關部門應針對這些問題,完善政策法規,加強監管力度,創造確保存續企業改革順利推進和有序深化的制度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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