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存續提交材料,新設公司檔案,會計處理比較,
存續提交材料
採取存續分立形式的,存續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檔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批覆和批准證書副本);
(3)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於公司分立的決議;
(4)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公司簽訂的公司分立協定;
(5)公司修改後的章程;
(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7)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8)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情況表》;
(9)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報紙紙樣;
(10)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11)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
(12)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13)其他有關檔案。
公司分立時同時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交相應的檔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分立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意見。
新設公司檔案
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的新設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需提交下列檔案:
(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和其他設立登記所需的檔案
(2)原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同意分立的決議;
(4)原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報紙紙樣;
(5)分立前原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7)原公司已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的證明;
(8)原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9)其他有關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涉及前置審批項目或其他特殊情況的,則應提供有關部門的批准意見。
會計處理比較
存續分立是指將被分立企業的一個或多個沒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分支機構分離出去成立新的公司,將新公司的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給被分立公司的股東,且被分立公司依然存續經營。
在應稅存續分立情形下,當有新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接受資產的入賬價值與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計稅基礎一致,均是評估價值。無新投資者加入時,分立企業接受資產的入賬價值如為分離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則會計與稅法存在差異,因為稅收上允許按評估的價值在稅前扣除;如為分離資產的評估價值,則會計與稅法規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