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
公司分立之意思決定
公司分立顯然屬於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事項,應由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併、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會擬訂,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且必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公司分立協定之制定
無論新設分立還是存續分立,於分立之初均需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協定。新設分立的分立協定通常被稱為分立計畫書,存續分立的分立協定通常被稱為分立契約,這是由於新設分立是由原公司主持進行的,存續分立則會發生原公司與派生公司的契約關係,但事實上在新設分立的情形仍會發生所有新設公司之間就分立而達成的契約,故統稱分立協定並無不妥。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85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分立之信息公開
債權人保護程式之於公司分立制度尤為重要,否則,股東的收益將建立在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掠奪的基礎之上,這與法律公平正義的抽象價值顯然相悖。公司分立信息公開之旨在通過保障中小股東及債權人對公司分立的知情權而實現對其利益的保護。信息公開分為事前公開和事後公開,事前公開的範圍頗廣,除應作成分立協定並於股東會開會前傳送給公司股東或向債權人通知或公告外,尚應作成及備置所謂分立報告書或配發
新股比例理由書、清償債務能力說明書、分立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主要財產目錄等財務報表,以為股東作出是否承認公司分立及債權人作出是否提出異議的判斷提供依據。事後公開是指公司完成公司分立後,尚應將公司分立之過程、分立
基準日、資產負債總額、繼承公司或新設公司所承受之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作成書面報告,置於公司,供股東、債權人等相關利害關係人閱覽作為判斷是否提起公司分立無效之訴的資料。
公司分立之債權人利益保護程式
在公司分立中應該將債權人的利益放於重要地位,因為不加規制的公司分立首先會降低債權所有人最初所依賴的責任財產的數量或改變責任財產的性質,但與此同時,也應當避免讓債權人在分立過程中過分干預分立的進程,導致分立程式過於繁瑣,嚴重偏離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取向。
制利害關係人表決權行使制
度
公司分立決議於股東會表決時,應實行限制利害關係人表決權行使制度。限制利害關係人表決權行使制度又稱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指當某一股東與
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係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
股東異議估價權和股權收買請求權
股東異議估價權和股權收買請求權的設立有兩大目的:一是幫助反對股東能將其股份換取合理的價格而離開公司,畢竟,法律不能強迫反對股東繼續留在結構與權利已作改變的公司中;二是作為制衡董事會或大股東的工具,防止其濫用權利任意改變公司結構。作為維權的重要工具,股東應隨時享有股東異議估價權和股權收買請求權。我國公司法在構建股份收買請求權及股東異議估價權時,應采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法完整的規定股東可以行使相關權利的情形,當然應當包括公司分立情形。無論是公司分立的何種具體情形,只要不屬於簡易分立中的個別情形,皆應賦予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技術方式
所得稅法上的企業分立的定義來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按其規定:分立,是指一家企業(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企業(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
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被分立企業失去的是
標的資產,標的資產的接受者是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本身不會獲得轉讓資產標的的
對價,
標的資產對價的接受者是被分立企業的股東。被分立企業可以繼續存在,也可以不再繼續存在。
企業分立有兩種基本類型,三種實現分立的技術方式:即存續分立(讓產分股式分立、讓產贖股式分立)和新設分立(股本分割式分立)。
首先從大類上,我們根據被分離企業分立後是否存在將分立分為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存續分立是指分立後,被分立企業仍存續經營,並且不改變企業名稱和法人地位,同時分立企業作為另一個獨立法人而存在。存續分立後分立企業的股份由被分立企業的股東持有。新設分立則是將被分立企業分設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被分立企業依法註銷。
存續分立通常採用讓產分股式和讓產贖股式兩種技術方式。讓產分股式分立是指將部分資產分離轉讓出去成立新的公司或轉讓給現存的公司,將接受資產的子公司的
股權分給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股東。同時,全部股東在被分立企業的
股本按比例減少,有時也可以保持不變。
註:讓產分股式分立的後果是企業分家但股東不分家,分立後被分立企業和分立企業的股東是一致的。
讓產贖股式分立是指將被分立企業部分資產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現存的公司,將新公司的
股權分配給被分立企業的部分股東,換回其在被分立企業的股份,從而使這部分股東在被分立企業不再保有股份。
註:讓產贖股式分立的後果不僅是企業分家,股東也跟著分家,一部分股東依然占有被分立企業,一部分股東占有分立企業。
新設分立通常採用股本分割式分立,是將公司分割組成兩家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股本分割可分為兩種典型做法,第一類屬於企業分家,股東不分家。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時取得全部分立企業的
股權,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票依法註銷,被分立企業依公司法規定解散。第二類屬於企業分家、股東也分家。被分立企業的不同部分股東取得不同分立企業的股票,同樣,被分立企業依據公司法規定解散,股票依法註銷。
成立條件
企業要上市必須先進行
股份制改造,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是註冊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一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核心是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區別:資本金最低限額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為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為1000萬元。審批程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只要符合條件,就可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實行行政審批制度,它的成立必須先得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然後再到省級工商管翠部門登記。股東人數的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最少為2人,最多為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低於5人,無上限。股東變換的時間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隨時變換,但必須經內部同意,老股東有優先受讓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必須自公司成立3年後方可轉讓股份,若轉讓,其他股東無優先受讓權。
3.設立股份公司的意義: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規模較大、組織較規範、資本金額大,為此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於:一是實力強大的象徵;二是比較規範、利於科學管理; 三是上市的前提,因為上市前必須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
4.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條件:
發起人數量:不少於5人;
資本金的最低限額:1000萬元;
籌辦過程:設立時需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公司章程:要制定章程,作為設立後公司的基本行為準則;
組織機構:要有
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法人治理機構;
經營條件:有必要的經營場所和經營條件。 ’
5.有上市目標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應注意的事項。
資產:要清晰、獨立;
主營: 要突出,主導產品的業務收入占全部收入75%以上;
人員:要與股東及其他企業獨立,不能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財務: 要有獨立的帳冊、銀行戶頭和獨立的財務人員。
6.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準備工作。
策劃方案:對整個方案進行設計,如股東、
股權結構、經營業務等;
確定股東人數:不少於5人;
簽定發起人協定:
①出資物及數量:各股東的出資物形態(
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等) :
②折合股數及比例:各股東入股資產折合的股數及占總股本的比例;
③權利和義務:作為發起人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財務審計:對近3年的財務進行審計;
資產評估:對入股的實物資產、無形資產進行價值評估;
公司章程(草案):是公司[頭後的行為準則,必須認真對待。
7.申報程式
上報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報告及有關附屬檔案:
申請報告;近3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評估報告(若有);
驗資報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發起人協定書;股東身份證明檔案等。
市體改部門——省體改部門——省政府——獲得省政府的設立批覆
8.召開創立大會。省政府批覆後要召開創立大會,審議以下事項:審議籌建報告;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選舉監事;審議、籌辦費用。
9.辦理工商登記:創立大會召開後,到省級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股份有限公司方為成立。
10.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如何上市前進行規範。
股東及其產權的合法性:證券公司一般要對股東及股東出擇、產權等問題進行審查;成立過程的合規性:審查其設立時的手續是否完備。
必要的資產和業務重整:根據有關法規和證券市場的要求,對業務及相應資產進行必要的重整。
11.有限責任公同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很多企業已是規範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改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是整體變更的設立方式。應注意以下幾點:
股東:不得少於5人,若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及5人,則要增加到5人以上;
股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數為原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數。若原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及1000萬元,則股東要再投入部分資產,以達到100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