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是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等構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
  • 構成股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
  • 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等
  • 董事會:負責召集股東大會等
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各機構規則,特別規定,

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結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會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
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董事會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或者彌補虧損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主管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規章制度。
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經理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提請任免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

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董事、經理及財務主管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各機構規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檔案保管以及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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