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免稅(duty-free)在經濟生活中,
稅收立法確定的
稅收制度,包括設立稅種、設計
稅目和
稅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一般情況群體的平均承受能力來制定的,適應了普遍性、一般性的要求。但具體到不同產業、不同地區和不同的
納稅人、
徵稅對象,往往需要從實際出發,對一些需要扶持、鼓勵或照顧的地區、行業、產業或納稅人、徵稅對象給予特殊的規定,以體現
稅收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合理負擔的原則。因此,在統一徵稅的基礎上,採取免稅的
稅收優惠,以適應個別的特殊的情形,成為世界各國稅收制度普遍採取的一種政策措施。
法定免稅
法定免稅是指在稅法中列舉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由有
稅收立法權的決策機關規定,並列入相應稅種的稅收法律、稅收條例和實施細則之中。這類免稅條款,免稅期限一般較長或無期限,免稅內容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一旦列入稅法,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會修改或取消。這類免稅主要是從國家(或地區)國民經濟巨觀發展及產業規劃的大局出發,對一些需要鼓勵發展的項目或關係社會穩定的行業領域,給予的稅收扶持或照顧,具有長期的適用性和較強的政策性。如:按照中國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6條的規定,對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徵增值稅;按照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對託兒所、幼稚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
營業稅。
特定免稅
特定免稅是根據政治、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和貫徹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個別、特殊的情況專案規定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是在稅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採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後作出的免稅補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由稅收立法機構授權,由國家或地區行政機構及國家主管稅務的部門,在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作出決定。其免稅範圍較小,免稅期限較短,免稅對象具體明確,多數是針對具體的個別納稅人或某些特定的徵稅對象及具體的經營業務。這種免稅規定,具有靈活性、不確定性和較強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納稅人首先提出申請,提供符合免稅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和相關資料,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逐級上報最高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例如,按照財稅字[1998]33號檔案規定,對國家
定點企業和經銷單位銷售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2000年底前免徵
增值稅;按照(94)財稅字第1號檔案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徵農業所得稅。
臨時免稅
臨時免稅是對個別納稅人因遭受特殊困難而無力履行納稅義務,或因特殊原因要求減除納稅義務的,對其應履行的納稅義務給予豁免的特殊規定。這類免稅一般在稅收法律、法規中均只作出原則規定,並不限於哪類行業或者項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稅,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的特徵。因此,這類免稅與特定免稅一樣,一般都需要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在規定的許可權內審核批准後,才能享受免稅的照顧。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規定,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免徵所得稅1年。
上述三類免稅規定,法定免稅是主要方式,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是輔助方式,是對法定免稅的補充。世界各國對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都嚴格控制,儘量避免這類條款所產生的隨意性和不公正性等負面影響。由於中國經濟正處於轉型時期,經濟法律、法規尚處於不斷修改完善階段,為了保證國家各項改革措施和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在現有法定免稅政策的基礎上,及時調整和補充大量特定免稅和臨時免稅條款,不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免稅行業
在中國經濟快速發展,居民收入不斷提高,旅遊產業快速發展的巨觀背景下,中國免稅業作為旅遊產業中的高速成長版塊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2011年4月20日,《關於開展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試點的公告》的出台助推了中國免稅業實現跳躍性發展,中國免稅業迎來了更加廣闊的發展機遇。
1994年以來,免稅業逐步走向市場化,零售網路、經營形式、購物環境、商品結構和經營管理等方面均發生了質的飛躍,行業整體實力迅速提升,銷售總額已位居世界前列。
尤其是2000年以來,受全球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出入境旅遊迅速發展,機場、口岸建設升級,市內免稅店的開設等因素的影響,中國免稅品行業增長迅速,明顯快於同期全球免稅業的增長,2010 年中國免稅業由上年的第22位升至全球第五。2010年,中國免稅業已遍布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的90多個機場、港口和邊境口岸等地,年銷售額達17.3億美元,占全球免稅業份額的4.4%。
分析認為,我國免稅業的快速發展需要把握正確的發展方向,首先要積極爭取免稅業務新政策,拓寬免稅店免稅業務的發展空間;積極實現產業轉型,實現免稅業向旅遊零售業的轉型升級。隨著中國旅遊業在全球旅遊業中地位的不斷上升,與旅遊業密切相關的免稅業必將獲得較大的發展空間。
2010年,對中國免稅業的發展而言意味著一個新市場的開啟,海南國際旅遊島的建設正在使“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漸行漸近。
由於免稅品經營業務涉及免稅商品的監管、國家稅收的征繳、外匯管理等多方面的問題,免稅品銷售有著獨特的經營思想和經營方式,中國對免稅商品銷售業務均實行國家集中統一管理的政策,中國經營免稅業務主要有國家以行政手段指定國有專業公司統一經營和政府以國際招標的方式確定中國免稅業專營公司這兩種方式。
境內獲準的免稅運營商主要有5家,分別為:中免公司、深圳市國有免稅商品(集團)有限公司、珠海免稅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日上免稅行(上海)有限公司和新設立的海南省免稅品經營公司。其中只有中免公司可以在全國範圍內的主要機場、港口和邊境口岸經營免稅業務,不存在地域限制,而其他公司則作為區域性或招標試點經營的免稅運營商。
雖然免稅業正在欣欣向榮地發展,但基於政策的依賴性,以及業態形式相對單一,繼續開發和挖掘市場潛力仍是當下的重要話題。
本報告利用前瞻資訊長期對免稅業跟蹤蒐集的市場數據,全面而準確地為您從行業的整體高度來架構分析體系。報告從當前免稅業的巨觀景氣狀況出發,以免稅業的發展經營和行業需求走向為依託,詳盡地分析了中國免稅業的發展與行業需求、發展速度和競爭態勢,對免稅業的發展前景做出了科學的預測。
退稅區別
對一般民眾而言,退稅指的是退稅購物(tax free shopping),退的是增值稅和消費稅,稅率集中在5%~20%;而免稅免的是進口關稅(duty, tariff),稅率集中在20%~100%。
以海南省試點實施的
離境退稅和即將實施的離島免稅為例,這兩者的區別表現在:
退稅稅種不同
“
離境退稅”稅種為增值稅,“
離島免稅”的稅種為進口關稅,前者是針對非免稅店的普通消費退稅,而後者則針對免稅店購物消費
退稅商品不同
“
離島免稅”市內免稅店品類主要是香水、皮包、化妝品、首飾等,通常為國外品牌,“離境退稅”政策規定的海南離境退稅的物品主要包括服裝、鞋帽、化妝品、鐘錶、首飾、電器、文具、體育用品等,共21大類324種,食品、煙、酒、汽車、機車、金銀飾品等不能享受退稅。
受益人群不同
“
離境退稅”僅受益於離境外國人,適用人群主要是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同胞。“離島免稅”針對任何離島遊客,包括外國人、港澳台同胞,也包括本國離島遊客,受益面更廣。
起稅點退稅率
海南“
離境退稅”起稅點為800元,退稅率統一為11%,根據媒體報導,海南“離島免稅”政策的起征點很可能設定為5000元,不同商品類別退稅率為10%-40%。
定點商店不同
符合“
離境退稅”政策的商品只有從退稅定點商店購買,才能按規定取得退稅申請單等退稅憑證之後,通過辦理相應手續,享受退稅政策。
經國務院批准,海南省將在海口、三亞、萬寧、瓊海設立4個市內免稅店。呼之欲出的“離島免稅”政策將由這四家市內
免稅店來提供免稅購物的服務。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三亞市內免稅店已經於2009年9月1日投入使用。
形式
由於實行免稅法採用的稅率不同,免稅法可分為兩種形式:
全額免稅法(MethodofFullExemption)和
累進免稅法(MethodofProgressiveExemption)。
1、全額免稅法
全額免稅法,即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納稅人
課稅時,允許從其應稅所得額中扣除
來源於境外並已向來源國納稅的那一部分所得。這種辦法在國際稅務實踐中已不多見。
累進免稅法,即居住國政府對來源於境外的所得給予免稅,但在確定納稅人總所得的適用稅率時,免稅所得併入計算。也就是說,對納稅人其他所得
徵稅,仍適用其免稅所得額扣除前適用的稅率。實行
免稅制的國家,大多採用這個辦法。
優缺點
優點
1)可以徹底消除國際重複徵稅。
2)在來源的國稅率低於居住國
稅率時,居住國採用免稅法,可以使納稅人實際享受到來源的國給與的優惠。
缺點
1)免稅法是建立在居住國放棄對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徵稅權的基礎之上,使居住國的利益受到損害。應該是兼顧來源的國、居住國、納稅人幾方面的利益。
2)在採用免稅法時,如果居住國對本國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徵稅,在來源的國稅率低於居住國稅率時,就會出現在境外取得的的收入,比在境內取得的同樣收入,稅務負擔低。與公平原則不符。也會引起國內的資本與利潤,不正常地轉移到低稅負國家或者避稅地區。在實踐中,採用此種方法的國家較少。
商品
免稅商品是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可以免交增值稅的貨物。經營單位按照海關核准的經營品種,免稅運進專供其免稅店向規定的對象銷售、供應的進口商品。免稅店經營的免稅品品種,應由經營單位統一報經
海關總署批准。
免稅店銷售的免稅進口菸草製品和酒精飲料內、外包裝的顯著位置上均加印“中國關稅未付”(ChinaDutyNotPaid)中、英文字樣。 免稅品不交增值稅,也就不能開增值稅
發票。企業購買免稅商品,可以按照購買金額的10%做進項稅抵扣。通常可在機場的免稅店,消費物品免費的國家和地區,以及優待外國觀光客在購買消費品時可免稅的國家,購買到免稅商品。
(1)屬於符合規定的供應對象;
(2)特有符合規定的有效單證,即本人護照及經海關簽證的“入境旅客行李申報單”或者“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等;
(3)持有從境外帶入,並已向海關申報的外幣;
(4)符合海關對免稅物品驗放的規定,即旅客有準予帶進免稅物品的額度,並在限定物品品種、數量範圍內。符合上述條件的旅客可到指定的免稅
免稅商品
商店購買免稅商品。填寫購物單在外匯免稅商店營業視窗付款後,到海關視窗辦理審核手續。經海關審核批准,即在購物單提貨聯加蓋驗訖章。旅客憑此單到提貨點提貨。付款和交海關審核時,均須出示符合規定的有效
單證。旅客在境內免稅外匯商品經營單位購買的《限量表》第一類
物品,免稅總值限完稅價格人民幣2000元,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第一類列各物品單一品種單價超出2000元的,準予免稅購買一件;對徵稅購買的,海關予以從寬掌握。對旅客攜帶進境的第一類物品,和在境內免稅外匯商品經營單位購買的第一類物品,可不合併計算。 免稅店指經海關總署批准,由經營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准的地點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銷售場所和存放免稅品的監管倉庫,向規定的對象銷售、供應免稅品的企業。
中國境內的免稅店主要有口岸
免稅店、運輸工具免稅店、市內免稅店、外交人員免稅店、供船免稅店及我出國人員外匯免稅商店。
法律
免稅法全稱為“外國稅收豁免”(ForeignTaxExemption),又稱為“豁免法”,是指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境外並已向來源國政府繳稅的所得免於徵稅的方法。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多採用免稅法。實際上,是納稅人的居住國,承認來源地國的權利優先,放棄了自己國的徵稅權。
免稅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
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獨占地位,對居住在本國的
跨國納稅人來自外國並已由外國政府徵稅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棄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免予課徵國內
所得稅。這就從根本上消除了因雙重稅收管轄權而導致的
雙重課稅。
比如,納稅人收入150萬元,其中50萬元在來源的國不納稅,其中100萬元在國外繳了30萬元的稅,剩下的120萬拿回祖國,在祖國,100萬元就不收稅了,僅僅對沒有繳納稅款的50萬元收稅。
有一些國家,對於國外所得,不收稅,例如巴拿馬、阿根廷。
有一些國家,對於國外特定範圍的所得,在一定條件下不收稅,例如德國、法國、西班牙。
經合組織範本《關於對所得和財產的重複徵稅協定範本》與聯合國範本《關於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間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特別推薦使用這種方法。
一般來說,免稅法可以使本國的跨國納稅人避免
國際雙重徵稅,也可以保證行使稅收地域管轄權國家的優先徵稅權,但是由於這種避免國際雙重徵稅的方法不能保證居住國(或國籍國)完全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有可能影響本國的財政收入,所以這種方法只有少數國家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