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減免
法定減免是指根據《海關法》和《關稅條例》列明予以減免的,如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無償贈送的物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徵的貨物、物品,來料加工、
補償貿易進口的原材料等;
《海關法》規定的法定減免有六種貨物、物品
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
法律規定減征、免徵的其他貨物、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徵關稅的貨物、物品。
特定減免
特定減免是按照《海關法》和《關稅條例》的規定,給予
經濟特區等特定地區進出口的貨物,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特定企業進出口的貨物,以及其它依法給予關稅減免優惠的進出口貨物以減免關稅優惠;
臨時減免
臨時減免是國家根據國內生產和
國際市場行情變化,確定對某一類和幾種商品在一定時限內臨時降低或取消關稅。
適用貨物
新關稅條例規定下列貨物可以免稅或者退稅。
第四十五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徵關稅:
(一)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二)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四)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關稅。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一)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並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備案與審批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與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不在同一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減免稅備案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申請減免稅進出口相關貨物,在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前,向主管海關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海關需事先對減免稅申請人的資格或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確認。
減免稅審批
減免稅備案後,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口之前,向海關申請辦理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應提交以下材料:
(1)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檔案等證明檔案;
(3)進出口契約、發票及相關貨物的產品情況資料;
(4)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5)海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規定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複印件。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後,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確定其所申請貨物徵稅、減稅、免稅的決定,並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進出口貨物減免稅證明”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半年,申請延期的期限也不得超過6個月。“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使用一次有效,即一份征免稅證明上的貨物只能在一個進口口岸一次性進口。
稅率運用
第六條
進口關稅設普通稅率和
優惠稅率。對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徵稅;
對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優惠稅率徵稅。
前款規定按照普通稅率徵稅的進口貨物,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特別批准,可以按照優惠稅率徵稅。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對其進口的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徵收歧視性關稅或者給予其他歧視性待遇的,海關對原產於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徵收特別關稅。徵收特別關稅的貨物品種、
稅率和起征、停徵時間,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並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