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查處國有資產流失行為暫行規定

大連市查處國有資產流失行為暫行規定

《大連市查處國有資產流失行為暫行規定》在1999.05.13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查處國有資產流失行為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5.13
  • 實施時間:1999.05.13
實施條例,實施地域,

實施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及時查處國有資產流失行為,保障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市屬(含市屬)以下占有國有資產的機關、團體、企業(含股份經營、租賃經營、中外合資經營和中方在境外經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流失,均應依據本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管國有資產和依法查處國有資產流失行為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下列情形,屬於國有資產流失行為:
(一)不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
(二)處置國有資產未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
(三)擅自將國有資產低於資產評估價出讓、投資或折股給非國有單位和個人的;
(四)藉資產重組、開辦第三產業等之名,有意逃避國家監控,轉移國有資產及其收益的;
(五)擅自將國有資產無償出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或者被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占用、使用的;
(六)在行使企業經營權時,損害或侵占國家權益的;
(七)在銷售產品、提供勞務時,有意壓低價格,讓利對方的;
(八)在實行承包租賃經營時,低價發包或出租的;
(九)私設小金庫或變賣國有資產用於福利性消費的;
(十)截留、隱匿應上繳國有資產收益的;
(十一)未經市政府或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准為其他企業或個人提供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的;
(十二)預算外資金沒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
(十三)購進偽劣、淘汰設備的;
(十四)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對國有資產流失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查處,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被檢查者的業務場所;
(二)調閱被檢查者的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被檢查者、證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四)複製、抄錄或者以其他合法手段提取有關證據;
(五)向被檢查者發出《國有資產檢查查詢書》;
(六)依法對違法行為所涉及的物品進行查封(扣押)或證據保存;
(七)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兩人以上,並出示有效證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礙、拒絕。
第八條 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違法事實清楚的,應予立案。
(二)對已立案的案件要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必要時可與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共同進行調查。
(三)經過調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四)對辦理完結的案件,查處部門應製作結案報告,按有關規定將案件資料整理、歸檔,並向行政監察機關備案。
第九條 有本規定第四條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責令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賠償損失並處罰款。其中,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行政處罰,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第四條所列行為,涉及財政、審計、監察、公安等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各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對妨礙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地域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對國有資產流失行為查處,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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