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國有企業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中企業財產監督管理規定

《大連市國有企業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中企業財產監督管理規定》在1999.05.16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國有企業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中企業財產監督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5.16
  • 實施時間:1999.05.16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企業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活動中企業財產的監督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及縣(市)、區所屬的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國有企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國有企業財產監管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國有企業的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有企業可為下列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抵押擔保:
(一)所屬的國有企業;
(二)絕對控股企業;
(三)屬於同一母體企業的其他國有企業;
(四)處於同一企業集團核心層的其他國有企業。
第五條 國有企業作為保證人或者作為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承擔擔保責任的債務總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不得高於自身淨資產的50%。
第六條 國有企業承擔保證責任的債務總額在自身淨資產20%以上(含20%)的,應以書面形式報同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組織審批。報告內容應包括債務人和債權人的主要情況、保證擔保或抵押擔保的原因、債務總額、債務人償還債務能力、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以及審批機關認為需要的其他內容。
國有企業承擔保證責任的債務總額在自身淨資產20%以下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在簽訂保證契約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組織備案。
第七條 國有企業保證擔保責任履行完畢或解除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原審批或備案的機關報告。
第八條 國有企業提供抵押擔保,其作為抵押物的企業財產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領有《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證書》;
(二)經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基準日超過一年的,須重新評估;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國有企業以其關鍵設備、成套設備和重要建築物進行抵押,或以價值在自身淨資產20%以上(含20%)的企業其他財產進行抵押的,應於抵押契約簽訂前,持下列資料到同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組織,申辦財產抵押審批手續:
(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當年審定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年度檢查表》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新設企業)》;
(二)與財產抵押直接相關的經營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大型項目的國家或省立項的審批檔案;
(三)抵押物的資產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
(四)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五)審批機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條 國有企業以其價值在自身淨資產20%以下的財產設定抵押的,應自抵押契約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和抵押契約,向同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組織備案。
第十一條 作為抵押物的企業財產的抵押率不得低於60%。低於60%的,須經同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組織同意。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以企業財產抵押獲得的借款,不得擅自改變投入方向。如確需改變投入方向的,必須事前重新辦理有關審批、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滿需依法處置作為抵押物的企業財產時,如超過抵押物的資產評估基準日一年的,必須對抵押物重新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四條 作為抵押物的企業財產處置應採取公開拍賣、招標轉讓或協定的方式進行。採取協定轉讓方式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評估確認的價格。如有特殊原因確需低於評估價格的,必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作為抵押物的企業財產被處置後,抵押人及抵押物的受讓人應自處置抵押物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同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產權變動手續。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未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擅自進行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作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提供反擔保的,適用本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