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開發區擔保基金管理辦法

《大連開發區擔保基金管理辦法》是2002年大連市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開發區擔保基金管理辦法
  • 發布地區:大連市
  • 發布日期:2002-01-29
  • 生效日期:2002-01-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管理信息,內容,

管理信息

【發布單位】80609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大連開發區擔保基金管理辦法
(2002年1月29日)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扶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實現對擔保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科學管理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金是開發區管委會設立的專項基金,通過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以法人資產的形式進行運作。運作的形式主要有委託貸款、貸款擔保、貸款貼息和擔保費補貼或上述方式的組合。
第三條基金的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基金、擔保基金;
(二)上級政府和部門下撥的科技周轉金;
(三)擔保公司稅後可供投資主體分配的利潤;
(四)其他方面的資金。
第四條基金的運作以貫徹執行開發區管委會產業政策為主,兼顧自主經營面向市場的擔保業務。
第五條基金支持的對象是在開發區註冊的企業。
第二章 政策性運作方式
第六條擔保公司受理企業使用基金申請。申請使用基金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由開發區以上(含開發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的產品通過省級以上(含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科技成果鑑定或列入省級以上(含計畫單列市)的各類科技計畫;
(三)連續2年產品銷售收入、利稅增長率不低於全區工業企業平均水平;
(四)基金委託貸款或擔保貸款能按期償還並不拖欠利息和擔保費;
(五)沒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等不良行為。
新註冊企業滿足(一)、(二)、(五)項即可提出申請。
第七條申請使用基金的企業應將以下材料報擔保公司:
(一)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產品介紹、投資及市場分析;
(三)產品列入科技計畫或通過科技成果鑑定的證明材料;
(四)企業財務情況,包括上年度財務決算、本年度財務預算及執行情況、下年度預算;
(五)目前資金需求情況、籌資方案、用款計畫;
(六)企業的還款計畫及保證;
(七)開發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推薦意見。
第八條擔保公司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調查。同時要落實好擔保或反擔保措施。
第九條財政部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擔保公司對申請材料共同審核並形成綜合意見報管委會批准。
第十條項目經批准後,由擔保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經營性運作方式
第十一條擔保公司是管委會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經營範圍是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公司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依照規定程式對經營性項目自主進行評估和做出決策。擔保公司有權不接受各級行政管理機關為具體的經營性項目提供擔保的指令。
第十二條擔保公司利用基金以經營性方式支持的中小企業的範圍,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可以比政策性方式的範圍更為寬泛。
第十三條擔保公司對於因經營性運作方式發生的損失獨立承擔責任。
第四章 基金的補償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根據科技產業和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及管委會的財力狀況安排基金撥款額,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上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
基金預算包括:
(一)預算年度政策性方式的貸款貼息、擔保費補貼、發放委託貸款的資金和上年政策性方式發生的損失;
(二)相當於預算年度擔保發生額6%的擔保損失補償金;
(三)預算年度增加擔保公司資本金規模的資金。
第十五條政策性財政貼息、擔保費補貼由擔保公司代理財政支付。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六條委託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基金總額的50%,以確保擔保公司以資金流動性為主要特徵的擔保能力。
第十七條擔保公司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加委託貸款餘額之和不得超過基金的10%;擔保責任餘額一般不超過基金的5倍,最高不得超過10倍。
第十八條擔保公司應積極採取擔保或反擔保措施,可要求企業以其合法的財產(包括股權)抵押或質押,提供擔保或反擔保。
第十九條擔保公司應按委託貸款餘額的1%提取貸款呆帳準備金,準備金累計達到貸款餘額的10%後,實行差額提取;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擔保賠付,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餘額的10%後,實行差額提取。
第二十條擔保公司必須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運用資金。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基金的10%提取保證金,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除擔保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任何機構一律不得動用。擔保公司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必須存入銀行專戶。其他貨幣資金,不低於80%的部分可用於銀行存款,以及買賣國債、金融債券及國家重點企業債券;不高於20%的部分,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買賣證券投資基金等其他形式。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擔保公司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報表和資料,於每月底前將上月的營業統計報表報送財政部門;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將上一年度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認真作好對擔保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分析工作。
第二十二條基金的使用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因營私舞弊不負責任導致基金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大開管發1998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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