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加強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22號)、《關於印發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珠海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者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經辦銀行按規定條件發放、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給予貼息,用於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辦法所稱擔保基金是指本辦法規定的資金來源出資設立,用於為本市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專項資金。擔保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安排的擔保基金和從財政預算安排的擔保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安排的擔保基金,擔保對象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擔保、貼息條件,且具有本省失業保險參保記錄的借款人。財政預算安排的擔保基金,擔保對象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擔保、貼息條件,沒有本省失業保險參保記錄的借款人。
  第三條 市、區兩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需要,按照規定落實擔保基金,並健全擔保基金調整機制,確保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正常開展。根據《關於做好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安排資金用於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支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2019〕44號)的要求,從失業保險滾存結餘基金中安排資金用於創業擔保貸款基金和貼息支出。根據工作需要,從公共預算中補充安排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2019年度珠海市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占比共同分擔。
  第四條 擔保基金運營機構由市人才資源與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經辦機構)負責。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擔保資金規模、國家和省對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要求等情況,通過公開遴選方式確定經辦銀行,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經辦銀行數量,徵求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意見後,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實施前原合作開展創業小額貸款貼息業務的經辦銀行,符合遴選條件的,經申請可直接確定為經辦銀行。
  第二章 擔保、貼息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擔保、貼息對象範圍包括:
  (一)重點扶持對象:指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農民和港澳台人員。
  (二)其他人員:指除重點扶持對象以外的人員。
  (三)小微企業:指在珠海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且吸納就業的小微企業。
  第七條 擔保、貼息條件如下:
  (一)重點扶持對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1.提交貸款申請時年齡女性不超過55周歲、男性不超過60周歲;
  2.有具體經營項目;
  3.已在珠海市行政區域內辦理法定登記註冊手續(包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類型,下同);
  4.在提交貸款申請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對其中的女性申請人,應給予重點支持。
  (二)其他人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除上述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所創辦的創業主體登記註冊時間須在3年內(提交貸款申請之日前3年)。
  (三)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珠海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小微企業;
  2.當年(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新招用重點扶持對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
  3.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第三章 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創業擔保貸款額度
  (一)重點扶持對象和其他人員的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最高30萬元(以下簡稱個人貸款)。
  (二)合夥經營或創辦企業可按每人最高3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總額最高300萬元實行“捆綁性’’貸款(以下簡稱捆綁性貸款)。
  (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由經辦銀行根據企業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合理確定,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以下簡稱小微企業貸款)。
  如國家和省調整貸款額度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九條 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每次最長不超過3年。重點扶持對象個人借款人或小微企業借款人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貸款期滿後,可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符合條件的,擔保基金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其他情形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貼息。
  借款人貸款期限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在貸款到期日前1個月向經辦銀行提出展期申請。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到期確需繼續使用的,經經辦銀行審核同意,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展期期間不予貼息,可繼續提供擔保;不同意展期的,經辦銀行應在貸款到期前一個月內通知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
  第十條 個人貸款、捆綁性貸款,在貸款契約簽訂之日同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基礎上,加3個百分點標準內據實貼息。小微企業貸款按貸款契約簽訂之日的50%給予貼息。
  創業擔保貸款的利率由經辦銀行參照並結合借款人信用情況、風險分擔方式合理確定,在同期限契約簽訂之日,加不超過3個百分點。
  本辦法實施前,符合《關於印發珠海市創業小額貸款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珠人社〔2014〕66號)、《關於調整創業小額貸款貼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珠人社〔2015〕326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小額貸款貼息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9〕129號)規定,原開展創業小額貸款貼息業務的經辦銀行已發放的貸款,在規定的貸款貼息額度內,個人貸款和吸納本市就業困難人員、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指在珠高校畢業生和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就業貸款,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
  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據實給予貼息(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吸納其他人員就業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其餘情形,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應在貸款契約中載明。各經辦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提高創業擔保貸款實際利率或額外增加貸款不合理收費。
  第十二條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按實際貸款時間給予貼息。對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不予貼息。
  第十三條 經辦銀行可根據借款人的經營狀況、信用等情況,與借款人協商確定以其他方式提供增信或信用貸款。
  第四章 創業擔保貸款流程
  第十四條 創業擔保貸款按照借款人依規定申請、人社部門按規定審核借款人資格、市經辦機構和經辦銀行按職責盡職調查、經辦銀行審核放貸、財政部門按規定貼息等環節辦理。
  第十五條 貸款申請。借款人向本市經辦銀行提出申請,除經辦銀行所需材料外,按下列要求分別提交相關材料(依託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信息、資料,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交紙質材料)。
  (一)個人申請貸款材料:
  1.殘疾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2.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士官退出現役證》等相關身份輔證材料。
  3.港澳台人員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及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4.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
  5.返鄉創業農民工提供戶口簿、外地就業登記材料或參保材料。
  6.網路商戶提供相關網路經營情況材料。
  7.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提供建檔立卡材料。
  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農民分別提供相關輔證材料。
  屬於合夥經營的,同時提供合夥經營輔證材料和合夥經營人員花名冊。
  (二)小微企業申請貸款材料:
  1.企業在職職工花名冊
  2.當年新招用重點扶持對象相關輔證材料;
  3.當年新招用重點扶持對象簽訂的勞動契約(免提供,由人 社部門在人社信息系統核查)。
  借款人應如實提交申請材料,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擔保貸款和貼息資金的,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貸款審核。經辦銀行對貸款項目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貸款資格確認及擔保審核。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經辦銀行在貸款審核後2個工作日內,將借款人資格認定相關材料上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創業擔保貸款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
  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區經辦機構)通過信息系統在2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可延期10個工作日內)確認借款人擔保貼息資格(加具電子印章確認)。對借款人需要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反饋市經辦機構;不需要提供擔保的,反饋經辦銀行。
  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項目,市經辦機構通過信息系統在3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可延期10個工作日內)確認借款人擔保貼息資格並反饋經辦銀行。資格審核和擔保不通過的應當說明原因,由經辦銀行通知借款人。
  第十八條 貸款發放。借款人資料齊全的,經辦銀行從貸款受理到發放,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可延期至30個工作日內。
  經辦銀行發放貸款後,應於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貸款發放明細資料錄入信息系統,市經辦機構負責統計並上報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貼息申請
  (一)借款人申請貼息。通過信息系統等方式向所在區經辦機構提出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珠海市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發放貸款的經辦銀行出具《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有關情況證明》原件和利息支付相關輔證材料。
  (二)經辦銀行代借款人申請貼息。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資金,並通過信息系統連同申請材料代借款人向區經辦機構提出貼息申請。
  借款人在申請貼息期間,出現停止營業情況的,應暫停貼息;出現變更法人代表等情況的,應按本辦法規定流程重新申報。對不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產生利息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條 貼息申請受理、審核和公示。區經辦機構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退回申請人或經辦銀行,並告知所缺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開具受理回執。
  區經辦機構在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貼息條件的,應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網站或辦事大廳公示3天(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經營項目、享受貼息金額和投訴電話等);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填寫就業補貼審核表,連同《珠海市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申請表》、花名冊等相關材料,送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貼息資金。貼息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按照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促進就業創業資金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提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侷促進就業創業資金管理工作小組會審。
  借款人不符合貼息條件的,應當在區經辦機構公布不符合貼息條件人員名單之日起60天內,憑受理回執到區經辦機構取回申請材料。借款人逾期未取回的申請材料由區經辦機構自行處理。
  第五章 擔保與貼息管理
  第二十一條 財政貼息實行先付後貼。根據貸款契約借款人支付利息後,借款人或經辦銀行可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度結束之日起90日內或在還清全部本息之日起90日內提出貼息申請。借款人逾期未申請貼息的,視作自動放棄申請(因客觀因素導致逾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貸款期間出現借款人提前結清貸款或出現借款人創業的企業變更名稱、變更地址或變更統一信用代碼證,但創業行為沒有變化,不影響貸款和貼息等情形的,經辦銀行應在次月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包括變更材料)錄入信息系統,上傳市經辦機構。
  第二十三條 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激勵機制。按經辦銀行當年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總額的0.5%給予經辦銀行工作經費補助,每個經辦銀行每年工作經費補助最高不超過15萬元。工作經費補助可用於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宣傳、購買服務等支出。
  市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予以安排。
  第六章 擔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擔保基金承擔的創業擔保貸款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擔保基金存款餘額的5倍。 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當擔保基金不足時應按規定及時予以補充。
  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擔保基金代償的分擔比例不得高於80%。
  第二十五條 擔保基金要單獨列賬、單獨核算,保證專款專用和封閉運行。
  第二十六條 擔保基金存放於市經辦機構在經辦銀行設立的擔保基金專用賬戶。擔保基金分為基礎擔保基金和動態調整擔保基金兩部分:基礎擔保基金每個經辦銀行擔保基金專用賬戶各存放1500萬元;動態調整擔保基金根據各經辦銀行發放貸款和貼息的情況,動態存放於各經辦銀行擔保基金專用賬戶。本辦法實施前原合作開展創業小額貸款貼息業務並申請確定為經辦銀行的,根據其在本辦法實施前兩年發放創業小額貸款和貼息情況,將動態調整擔保基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其擔保基金專用賬戶。
  動態調整擔保基金原則上每半年調整一次(可視實際需要調整)。本辦法實施6個月後,動態調整擔保基金根據各經辦銀行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情況,動態存放於各經辦銀行擔保基金專用賬戶。經辦銀行在本辦法實施6個月內未開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或未能完成合作協定任務的,收回存放的擔保基金,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視情況取銷經辦銀行資格,並向社會公布。動態調整擔保基金根據市經辦機構提出的調整存放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研究確定。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創業擔保貸款出現逾期,經辦銀行應當依法追償。對追償仍不能回收的貸款,經辦銀行劃入不良貸款,並啟動代償程式。經辦銀行向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提出書面代償申請,同時出具《創業擔保貸款代位清償通知書》和貸款相關材料。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接到經辦銀行代償申請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審核。經審核通過後,擔保基金按照規定(協定)代償比例給予代償。從經辦銀行申請到代償,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擔保基金代償後,由市經辦機構與經辦銀行簽訂委託代理協定,委託經辦銀行追償擔保基金代償的資金。經辦銀行通過法律等措施追償回收的貸款,由擔保基金和經辦銀行按代償比例分別受償。實施必要的法律等措施1年仍無法追回的貸款,可認定為呆賬。呆賬中政府分擔的部分核銷必須遵循從嚴認定、賬銷案存的原則。市經辦機構應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核銷申請,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八條 經辦銀行當創業擔保貸款代償率(指當年累計代償金額/當年累計發放金額×100%)達到10%時,市經辦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經辦銀行暫停發放新的創業擔保貸款,同時抄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和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經辦銀行採取措施並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和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同意,可恢復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代償率達到20%時,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取消經辦銀行資格,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安排用於擔保基金和貼息的資金,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創業貸款工作需要和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合理測算安排資金額度。
  國家和省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變動,擔保基金停止運作後,擔保基金應按國家和省規定進行清算和返還。
  第三十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經批覆的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及時審核撥付資金。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擔保基金支出的,資金從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劃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賬戶,再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撥付市經辦機構在經辦銀行設立的專用賬戶,資金劃出後作為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項目列入基金當年度支出。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貼息支出的,要據實列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通過貼息申請並加具意見,報市工作小組會審同意,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撥付貼息資金。
  第三十一條 從失業保險基金安排的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要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購置固定資產、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和會議費等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的支出。要與其他資金來源的擔保基金分離管理,分賬核算。
  第三十二條 市經辦機構應當按季度將擔保基金收支情況和資產情況,分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
  第三十三條 區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對借款人提交的貼息申請材料進行存檔。市經辦機構對從失業保險基金安排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的貸款,要單獨建立台賬並納入信息化管理。
  第八章 部門職責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建立創業擔保貸款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創業擔保貸款工作中遇到困難和問題,組織開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專項檢查和督導政策實施。
  第三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預算編制,按職責對市經辦機構和經辦銀行進行指導和監督;與經辦銀行簽訂合作協定;承擔創業擔保貸款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市經辦機構負責擔保基金的運營管理,在經辦銀行設立擔保基金專用賬戶,實行專賬核算;會同經辦銀行或通過購買服務形式對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借款人開展盡職調查;對貸款到期不按期還款的借款人,協助經辦銀行做好貸款催還工作;對經辦銀行開展年度考核評價,並按照評價結果提出動態調整擔保基金存放意見;按規定報告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情況和做好有關報表上報等工作。
  區人社部門負責對借款人擔保、貼息資格進行審核,對借款人身份作出標識;受理貼息資金申請並按規定做好貼息資金審核和撥款工作。
  市、區經辦機構要加強擔保貸款和貼息資金審核,發現借款人已騙取擔保貸款和貼息資金的,應提請同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追回,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錄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並提請同級社會信用建設部門將其列入失信懲戒“黑名單”,同時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擔保基金和工作經費補助資金,確保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正常開展;加強擔保基金監管。區財政部門做好區級財政預算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的籌集、管理工作,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第三十七條 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負責完善創業擔保貸款統計制度,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共享,督導經辦銀行規範開展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工作,建立健全徵信數據報送機制,加強創業擔保貸款貸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金融工作局負責指導市經辦機構開展相關的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和擔保基金運作業務。
  第三十九條 經辦銀行負責創業擔保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追償及代辦申請貸款貼息等工作;合理簡化貸款手續和加快貸款審批時限,對已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單獨設立台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未能按期還款的借款人,應採取多種方式催收追償,並將創業擔保貸款風險情況及時送報市經辦機構;加強創業擔保貸款貸後管理,及時跟蹤貸款風險狀況;按照管理部門要求,做好貸款及貼息檔案的保管,並及時報送創業擔保貸款情況和有關報表。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中,若存在以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或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資金情況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執行。如國家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可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及本辦法實施情況,適時調整本辦法規定的創業貸款擔保和貼息的對象、條件和標準,以及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工作納入全市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給予香洲區財政貼息支出總額50%的補助。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原規定批准的創業小額貸款,可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貼息。《關於印發珠海市創業小額貸款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珠人社〔2014〕66號)、《關於調整創業小額貸款貼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珠人社〔2015〕326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小額貸款貼息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9〕129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珠人社規〔2020〕1號
橫琴新區社會事務局、財政局,各區(經濟功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和公共事業局)、財政局、金融工作局,珠海市各金融機構,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珠海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珠海市財政局
  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4月23日

解讀

1.問:哪些對象可以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答:三類對象可以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一是重點扶持對象,指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農民和港澳台人員。二是其他人員,指除重點扶持對象以外的人員。三是小微企業,指在珠海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且吸納就業的小微企業。
2.問:重點扶持對象和其他人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答:重點扶持對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提交貸款申請時年齡女性不超過55周歲,男性不超過60周歲;2、有具體經營項目;3、已在珠海市行政區域內辦理法定登記註冊手續(包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類型、下同);4、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及放款前,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其他人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除符合重點扶持對象規定條件外,所創辦的創業主體登記註冊時間須在3年內(提交貸款申請之日前3年)。
3.問: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答: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在珠海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小微企業;2、當年(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新招用重點扶持對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3、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4.問: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是多少
答:重點扶持對象和其他人員的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最高30萬元(以下簡稱個人貸款);合夥經營或創辦企業可按每人最高3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總額最高300萬元實行“捆綁性”貸款(以下簡稱捆綁性貸款);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由經辦銀行根據企業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合理確定,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5.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有多長
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每次最長不超過3年。重點扶持對象個人借款人或小微企業借款人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貸款期滿後,可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符合條件的,擔保基金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其他情形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貼息。
6.問:創業擔保貸款怎樣貼息,利率是多少
答:個人貸款、捆綁性貸款,在貸款契約簽訂之日同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基礎上,加3個百分點標準內據實貼息。小微企業貸款按貸款契約簽訂之日的50%給予貼息。
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和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風險分擔方式等確定,在同期限契約簽訂之日,加不超過3個百分點。
7.問:如何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答: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可向本市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創業擔保貸款經辦銀行聯繫方式:
8.問:創業擔保貸款流程是怎樣的
答:借款人依規定申請、人社部門按規定審核借款人資格、市經辦機構和經辦銀行按職責盡職調查、經辦銀行審核放貸、財政部門按規定貼息。
9.問:個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需提供什麼材料
答:個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除經辦銀行所需材料外,需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1.殘疾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 人證》
2.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士官退出現役證》等相關身份輔證材料。
3.港澳台人員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及其他有效旅遊證件。
4.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
5.返鄉創業農民提供戶口簿、外地就業登記材料或參保材料。
6.網路商戶提供相關網路運營情況材料。
7.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提供建檔立卡材料。
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化解過剩產能職工和失業人員、農民分別提供相關輔證材料。
屬於合夥經營的,同時提供合夥經營輔證材料和合夥經營人員花名冊。
10.問: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需提供什麼資料
答: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除經辦銀行所需材料外,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企業在職職工花名冊;
2.當年新招用重點扶持對象相關輔證材料;
3.當年新招用重點扶持對象簽訂的勞動契約(免提供,由人社部門在人社信息系統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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