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上海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是為了助力上海市科創中心建設,幫助上海市創業者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促進創業帶動就業,並推動上海市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國發〔2023〕15號)、《上海市就業促進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上海市財政局等三部門印發《上海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上海市財政局等三部門
  • 文號:滬財發〔2024〕4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財發〔2024〕4號
市就業促進中心,各區財政局、就業促進中心,上海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管理中心、有關經辦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創業擔保貸款的檔案精神,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促進本市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結合近年來工作實踐,我們對《上海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滬財發〔2018〕6號)進行了修訂。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
2024年6月12日

內容全文

上海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助力本市科創中心建設,幫助本市創業者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促進創業帶動就業,並推動本市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國發〔2023〕15號)、《上海市就業促進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為目標,用於支持個人創業或創業組織擴大就業的貸款擔保業務,包括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3個品種,以及創業擔保資金運營管理機構與經辦銀行合作推出的相關專項創業擔保貸款產品。
第三條 本市設立“上海創業擔保貸款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創業組織提供貸款擔保,擔保貸款責任餘額原則上不超過擔保資金餘額的5倍,創業擔保貸款上年到期還款率(上年累計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金額/上年累計到期貸款應回收金額)達到90%以上的,本年可適當提高放大倍數至擔保資金餘額的10倍。擔保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封閉運行。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等機構共同做好本市創業貸款擔保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委託上海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融資擔保中心”)開展創業貸款擔保工作;對擔保資金預算及擔保代償損失的核銷進行審批;對創業貸款擔保業務進行評價、監督;組織、協調區財政部門配合做好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協調市、區兩級人社部門指導和推進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制定和完善就業創業政策;建立健全創業相關資料庫,加強創業擔保工作數據賦能。
第六條 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負責指導經辦銀行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推動經辦銀行建立獨立的創業擔保貸款考核制度;推進本市創業擔保貸款的統計工作。
第七條 市融資擔保中心受市財政局委託,對擔保資金進行管理和運作;負責制定擔保資金業務操作規程;引進符合條件的銀行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對其工作進行評估管理;引進專業機構對貸款項目開展事前、事中、事後的相關風險管理工作,對其業績進行評估管理;審核創業擔保貸款項目,辦理擔保手續,按不高於貸款本金95%的比例承擔風險責任,對逾期貸款進行代償,並依法進行追償。
第八條 市就業促進中心負責協調市融資擔保中心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指導區就業促進中心開展創業擔保貸款的受理工作,對區級貸款受理情況進行複審;協調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等創業服務資源,開展創業擔保政策宣傳推廣。區就業促進中心負責受理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請,對相關申請人的身份資格、吸納就業等情況進行核實,並對申請人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和輔導。
第九條 經辦銀行負責對申請人進行貸前調查;根據有關規定和協定,按不低於貸款本金5%的比例承擔風險責任,做好貸款的發放和貸後監督管理工作;按時向市融資擔保中心、市就業促進中心上報業務開展情況;組織專人對逾期貸款進行追索。
第三章 貸款對象、範圍和條件
第十條 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請對象為,35歲及以下,擬在滬創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的本市戶籍青年大學生、本市高校在讀及畢業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非本市戶籍青年。
第十一條 本市“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為:
(一)申請人無影響償債能力的不良信用記錄;
(二)申請人非人民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
(三)申請人若為本市高校在讀學生,須獲得學校創業指導服務部門的推薦;
(四)申請人已有較為完善、可行的創業項目計畫。
第十二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請對象為,在滬創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的本市戶籍勞動者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和辦理留學人員來滬創辦企業享受優惠資格認定的非本市戶籍勞動者。
第十三條 本市“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為:
(一)申請人無影響償債能力的不良信用記錄;
(二)申請人非人民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
(三)申請人所辦的創業組織,應當建立財會核算管理制度,並依法進行稅務登記;
(四)除重點就業群體外的申請人所辦的創業組織須吸納本市勞動者就業,並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重點就業群體人數達到創業組織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創業組織達到5%)。
2. 吸納本市勞動者就業比例不低於15%(超過100人的創業組織不低於8%)。
(五)申請人(本市35歲及以下青年大學生除外)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本人及其配偶無其他貸款。
第十四條 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請對象為,在本市註冊經營的小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合作社。
第十五條 本市“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請條件為:
(一)創業組織應當建立財會核算管理制度,並依法進行稅務登記;
(二)申請人及組織法定代表人非人民法院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且無影響償債能力的不良信用記錄;
(三)創業組織須吸納本市勞動者就業,並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重點就業群體的人數達到創業組織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創業組織達到5%)。
2. 吸納本市勞動者就業比例不低於15%(超過100人的創業組織不低於8%)。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條 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1年。
第十七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3年。對於本市重點就業群體合夥創業的,可根據合夥創業重點就業群體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本市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
第十八條 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4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對其中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先導產業和重點產業的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九條 對於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人,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後可繼續申請貸款支持,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
第二十條 創業擔保貸款利率上限不超過貸款契約簽訂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50BPs。
第二十一條 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免收擔保費。
第二十二條 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貸款金額低於50萬元(含)的,可以免予提供抵、質押方式的反擔保;申請金額高於50萬元的,應根據風險評估情況,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財產抵押、質押、個人信用等形式的反擔保。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含提前還款),可按本市創業擔保貸款利息補貼政策,申請貸款利息財政補貼。
第五章 貸款逾期和代償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經辦銀行應積極開展逾期追索工作,市融資擔保中心和區就業促進中心應共同配合督促借款人還款。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其逾期貸款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將記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徵信系統等徵信平台。
第二十六條 追索期結束後,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金的,經辦銀行應向市融資擔保中心提出代償申請,市融資擔保中心收到經辦銀行的代償申請後,在相關材料齊全的前提下進行審核並按約定辦理相關代償手續。
第二十七條 市融資擔保中心履行代償責任後,應承擔相應的債務追索職責,經辦銀行、區就業促進中心應配合市融資擔保中心做好債務追索工作。
第二十八條 創業擔保資金代償項目符合財政部及本市有關規定的核銷條件的,由市融資擔保中心向市財政局提出核銷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予以核銷。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創業擔保資金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指財政預算安排的給予創業擔保資金的補助。
(二)追償收入,指創業擔保資金代被擔保人清償款項後,經過一定法律程式,追償收到的各類款項,包括代償回收款、違約金等。
(三)利息收入,指創業擔保資金所實現的各項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符合國家和本市創業擔保政策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創業擔保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
(一)代償支出,即被擔保人未按期償還創業擔保貸款的,創業擔保資金對未償還的貸款本金部分,按照與經辦銀行約定的擔保比例承擔的款項。
(二)追償費用,即代償追償工作中產生的律師代理費、訴訟費、鑑定費、公告費等費用。
(三)管理費用,即按照不高於上年度創業擔保貸款發放總額的0.5%據實列支,用於創業擔保資金的各項日常業務支出,包括開展創業貸款擔保業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引進第三方服務機構所發生的費用。
(四)獎補資金,即按照不高於上年度本市創業擔保貸款發放總額的1%確定,獎勵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運營管理機構等單位,用於其工作經費補助。獎補辦法另行制定。
(五)其他支出,即符合國家和本市創業擔保政策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條 建立擔保資金的持續補充機制。其中:管理費用、獎補資金和其他支出列支後,扣除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由市級財政予以補足。代償支出和追償費用在扣除追償收入後,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8:2比例予以補足。各區的承擔資金通過市與區財力結算上解市級。
確需啟動補充機制時,市融資擔保中心應於9月底向市財政局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後將補充資金納入下年度預算。
市融資擔保中心於次年2月底前向市財政局據實提出創業擔保資金補充申請,經審核後,市財政局將補充資金撥付至創業擔保貸款專戶。
第三十二條 市融資擔保中心、市就業促進中心、經辦銀行應按季度向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報送新增擔保業務情況等擔保業務數據;年度結束後,報送全年擔保業務統計情況和報告。
第七章 貸款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最佳化政策宣傳和項目發現機制,鼓勵市區就促中心強化政策宣傳服務,通過創業孵化示範基地、院校創業指導站、地區群團組織、經辦銀行等推薦方式,拓展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渠道。深化“創業擔保批次貸”模式,市區人社部門應主動推薦符合條件的優質初創企業和項目,經市融資擔保中心審核後,動態最佳化創業擔保貸款“白名單”。支持設立融資服務站點,聚焦本市高校、科技型企業較集中區域,就近提供創業融資服務。
第三十四條 加強數位化能力建設,依託電子化審批,持續最佳化審批流程,鼓勵合作銀行提供線上申辦接口,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務;市區就業促進中心、市融資擔保中心應探索健全“多審合一”“並聯審批”的模式,逐步實行全程線上辦理;加強部門和銀行信息共享和運用,逐步整合資格審核、貼息、貸款發放等數據,通過大數據、交叉信息驗證等方式強化徵信和貸前調查等工作,為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提供數據賦能。
第三十五條 加強擔保資金的風險控制管理。對累計代償率超過8%的銀行,市融資擔保中心可暫停與其業務合作,經風險評估後再行啟動。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局對市融資擔保中心業務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重點考核其創業擔保業務規模、擔保戶數、放大倍數、白名單、風險控制等情況,建立持續性和政策性並重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三十七條 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創業擔保資金的運行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八條 對於有關機構和人員存在弄虛作假,或與被擔保對象合謀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創業擔保貸款具體申報程式、無還本續貸、貸款展期和借新還舊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微企業是指小型、微型企業,具體根據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標準確定。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就業群體是指符合本市規定的退役軍人、35歲及以下青年大學生,以及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31日起實施。《關於印發〈上海創業擔保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社〔2019〕25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滬財發〔2020〕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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