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暫行辦法

為支持本市婦女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夥組織起來創業,根據《關於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72號),現印發《北京市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暫行辦法
  • 地區:北京市
  • 針對:婦女
  • 時間:二零一零年
基本信息,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貸款擔保對象、額度、期限,第三章 擔保基金設立、管理、風險控制,第四章 擔保貸款程式,第五章 反擔保措施,第六章 在保項目的監督和管理,第七章 小額擔保貸款的還款或代償與追償,第八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北京市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財經一〔2010〕889號
各區縣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婦女聯合會,各國有商業銀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在京營業機構、北京銀行、北京市農村商業銀行、各擔保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北京市婦女聯合會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保障婦女發展權利,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根據《關於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72號)和《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京財經一〔2009〕1011號)的有關精神,結合北京市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是指與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區縣財政局、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約,並承擔本市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擔保機構和商業銀行。

第二章 貸款擔保對象、額度、期限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一是指符合條件的婦女自謀職業依法開辦的個體工商戶;二是指符合條件的婦女人員自主、合夥創辦且任法定代表人或合夥事務執行人的小企業。(房地產、娛樂、廣告、桑拿、按摩、網咖、氧吧除外)。
符合條件的婦女是指具有本市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婦女人員、持有《畢業證書》且尚未就業的女性大學畢業生、持有自謀職業證明尚未就業的女性復員(轉業)軍人、農村婦女。
第四條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個體工商戶借款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額度不超過8萬元。已經享受過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且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無不良記錄的婦女個體工商戶再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額度可提高到不超過10萬元。
符合條件的婦女自主、合夥創辦的小企業提供的擔保額度一般為20萬元,或根據企業合伙人和現有職工中本市失業人員和農村婦女總人數按人均不超過10萬元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最高不超過50萬元。
擔保機構或經辦銀行可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擔保及貸款額度。
本辦法所稱本市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持有《畢業證書》且尚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持有自謀職業證明尚未就業的復員(轉業)軍人、辦理了轉移就業登記並取得相關證明的農村勞動力。
第五條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期限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第三章 擔保基金設立、管理、風險控制

第六條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實行“統一管理、總額控制、分級審批、區別對待”的原則,即將其納入市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業務中,實行統一管理,從市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中劃定1000萬元資金額度(以下稱“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專項用於婦女開辦的個體工商戶和自主、合夥創辦的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餘額的5倍。之後若達到上限,可另行商議擴大規模。
第七條藉助婦聯貼近基層、貼近婦女、貼近家庭的優勢及推動婦女創業的職能,在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餘額範圍內,項目受理、審查和批准及在保項目監控、代償追償均由基層婦聯組織負責;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原則上負責資料合規性審查、辦理擔保和放款手續,提供擔保和放款;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婦聯負責上述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項目前期運作,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共同負責對基層婦聯組織的業務培訓和輔導,至其可獨立審核。
第八條市級擔保機構應每月對在保餘額進行總額管理,當在保餘額接近專項擔保基金餘額放大5倍的額度時,應及時告知相關擔保機構和銀行,並就額度是否做出調整向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在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餘額範圍內,各區縣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實行分區縣的風險總額控制,當某一區縣擔保逾期代償率達到或超過20%時,則該區縣的擔保貸款業務暫停,應當集中進行催收,至低於上述比例後經向市級簽約擔保機構申請批准,可重新恢復。
區縣擔保逾期代償率=[(一個區縣的累計逾期、展期、借新還舊項目餘額+該區縣累計的代償項目餘額)/該區縣累計解除擔保責任金額]×100%。
第十條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市婦聯將上月各區縣的項目受理審批、發放、在保、解除、代償追償及項目明細等情況匯總制表,經辦銀行將上月放款及還款情況一併報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市級擔保機構將上述分別進行核對及與自行辦理的小額貸款擔保項目匯總後報市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四章 擔保貸款程式

第十一條 申請人為婦女個體工商戶的貸款程式
(一)申請
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基層婦聯組織提出擔保貸款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基層婦聯、社保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各一份):
1.《北京市婦女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核准書》。
2.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3.申請人資質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即《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其中一種
4.《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特殊行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5.申請人經營場地使用證明。
6.申請人已用於經營投入資金不低於擔保貸款本金30%的證明材料。
7.反擔保措施資料。
8.基層婦聯、擔保機構、經辦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
上述原件經基層婦聯組織審查後退還給申請人,複印件應由申請人逐頁簽字。其中農村婦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可不提供上述第3項材料。
(二)審核和批准
基層婦聯組織在總額度之內,受理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在申請材料齊備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擔保機構的要求對申請人的繼往信用情況、貸款需求、項目可行性、還款能力、經營能力及反擔保措施等進行初審,按照審慎原則出具擔保貸款審核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申請材料報送至社保所,社保所接到齊備的材料後,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資質是否符合政策規定出具審核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審核意見轉基層婦聯組織,基層婦聯組織將申請材料、審核意見一併報送區縣簽約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
(三)擔保和放款
區縣簽約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在收到材料和基層婦聯、社保所的核准意見後,對項目進行資料的合規性審查,擔保機構即出具《同意擔保意向書》,經辦銀行則據此審批貸款,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擔保機構、申請人、經辦銀行簽訂相關借款契約、保證契約、委託保證契約及反擔保契約等,基層婦聯組織受託辦理(擔保機構協助辦理)反擔保公證,經辦銀行辦理放款手續後放款。
第十二條 婦女合夥經營、組織起來就業創辦小企業且婦女任法人或合夥事務執行人的擔保貸款程式
(一)申請
可向註冊登記地區縣婦聯組織提出擔保貸款申請,填寫《北京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核准書》,並提供下列檔案材料(複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一式四份(區縣婦聯、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各一份):
1.《北京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核准書》。
2.《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4.創辦人、合伙人或股東的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5.創辦人、合伙人或股東的資質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即《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其中之一。
6.驗資報告原件及複印件(包括註冊驗資及歷次的增資)。
7.經營場所權屬證明複印件。
8.企業章程或合夥協定書複印件。
9.貸款卡複印件和密碼及貸款卡查詢結果和企業出資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10.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11.項目可行性報告(新設企業或固定資產投資或技術改造項目提供)。
12.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身份證、個人簡歷,授權代理人的授權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13.決定申請擔保貸款的股東會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書。
14.近兩年及當期財務報表。
15.自有資金不低於貸款額度30%的證明。
16. 產品購銷契約。
17.近一年銀行對賬單。
18.擬提供反擔保措施的相關檔案。
19.區縣婦聯及擔保公司、經辦銀行需要的其它資料。
申請最高5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還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20.企業現有職工中本市失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1.企業招用本市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
22.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記錄。
23.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複印件。
上述原件經區縣婦聯審查後退還給申請人,其中農村婦女合夥經營、組織起來就業創辦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可不提供上述第5項材料。
(二)審核和批准
區縣婦聯在總額度之內,受理符合上述條件的婦女創辦小企業擔保貸款申請。在申請材料齊備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擔保機構的要求對申請人的繼往信用情況、項目可行性、持續經營能力、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及反擔保措施等進行審核,按照擔保機構的格式文本撰寫項目審核報告,按照審慎原則出具擔保貸款審核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後連同申請材料報送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在材料齊備後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招用失業人員的資質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是否與招用人員按照要求籤訂勞動契約及繳納社會保險出具審核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審核意見轉區縣婦聯組織,區縣婦聯組織將申請材料、審核意見一併報送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
(三)擔保和放款
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在收到材料和區縣、市婦聯及區縣人力社保部門的核准意見後,對項目進行資料的合規性審查,擔保機構即出具《同意擔保意向書》,經辦銀行則據此審批貸款,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擔保機構、申請人、經辦銀行簽訂相關借款契約、保證契約、委託保證契約及反擔保契約等,區縣婦聯受託辦理(擔保機構協助辦理)反擔保抵(質)押登記及公證手續,經辦銀行辦理放款手續後放款。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的婦女小額擔保借款人也可向戶籍所在地社保所和註冊登記地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提交貸款申請。社保所和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受理的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按照《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進行審核,貸款擔保對象、額度、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章 反擔保措施

第十四條 借款人應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反擔保措施,包括:保證金、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機構在簽訂反擔保契約時,應依法辦理公證手續(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還需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區縣婦聯、基層婦聯組織受託辦理(擔保機構協助辦理)反擔保公證。
第十五條 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20%。借款人為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30%。
第十六條 被保證人可根據擔保金額大小及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一)被保證人可以採取保證金方式提供反擔保。保證金的管理由擔保機構負責,主要用於被保證人不能按照契約或約定履行義務時的支付,如保證金支付後尚有餘額,在保證期滿後由擔保機構退還被保證人。
(二)被保證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財產提供抵押(質押)反擔保。抵押(質押)物的範圍與條件是能夠依法轉讓並可變現的財產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轉讓的權利。財產抵押(質押)物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信用反擔保。信用反擔保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在保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借款人(被保證人)及反擔保人應嚴格按照《委託保證契約》、《借款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要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按季度向基層或區縣婦聯、經辦銀行報送財務報表及項目進展情況等資料並保證其真實性,提前落實還款資金,接受上述部門對其資金使用情況、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借款人(被保證人)或反擔保人情況發生變化(如:企業發生分立、合併、財產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等;自然人發生戶籍、住址、聯繫電話、婚姻狀況變更及財務狀況變化等)時,應提前或於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通知基層或區縣婦聯、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並主動配合有關單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基層或區縣婦聯在接到銀行放款的通知後,受託對在保項目按規定實施在保監控。要求在放款後一個月內對貸款資金的實際用途進行檢查,每三個月一次對在保項目進行經營及財務狀況、反擔保情況的檢查,貸款到期前三個月、一個月、10天提前向借款人核實還款資金來源。要求基層或區縣婦聯在進行上述檢查時應有書面記錄。在在保項目監控中,基層或區縣婦聯若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和人力社保部門,督促借款人按約履行義務。
第十九條 人力社保部門要了解婦聯組織、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對在保項目的監控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 擔保機構應指導基層或區縣婦聯落實在保項目監控職責。同時應不定期的對在保項目進行抽查,如發現資金損失或擔保風險加大,應及時採取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並通報基層或區縣婦聯、經辦銀行和人力社保部門,共同控制風險。
第二十一條 經辦銀行應加強借款人在本機構結算賬戶的管理,出現借款人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況,及時通知基層或區縣婦聯和擔保機構,共同維護貸款和擔保基金的利益。不定期與借款人聯繫,對有證據證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經惡意損失貸款的,應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通知基層或區縣婦聯、人力社保部門和擔保機構,最大限度使貸款免受或減少損失。

第七章 小額擔保貸款的還款或代償與追償

第二十二條 貸款到期後,若項目按期還款,擔保機構解除擔保責任。經辦銀行應及時將借款人還本憑證傳真至基層或區縣婦聯、人力社保部門和擔保機構。
第二十三條 若到期借款人無法歸還貸款,如果借款人基本面未發生重大變化只是暫時資金周轉出現困難,經辦銀行應本著扶持企業的宗旨,與基層或區縣婦聯和擔保機構協商予以展期。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未能到期歸還貸款且不能辦理展期的,經辦銀行應及時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借款人,由經辦銀行通知基層婦聯和區縣簽約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協助受託基層婦聯和經辦銀行履行追索責任;對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借款人,由經辦銀行通知區縣婦聯和市婦聯、市級簽約擔保機構,由擔保機構協助受託區縣婦聯和市婦聯與經辦銀行一併履行追索責任。追索期為自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個工作日止。
第二十五條 追索期結束後,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金的,擔保機構應在收到《代償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辦理代償資金撥付手續。代償內容限於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
(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由經辦銀行向區縣簽約擔保機構出具《代償通知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同時告知基層婦聯和社保所。擔保機構在收到《代償通知書》後,應與基層婦聯進行溝通,並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從區縣擔保基金中暫時墊付代償款。
區縣簽約擔保機構應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市級簽約擔保機構提出劃撥墊付代償款申請,同時提供上年度擔保墊付代償的有關法律檔案,包括:代償通知書、代償資金憑據、基層婦聯出具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擔保貸款核准意見、追償債權資金情況(含歷年追償債權資金情況)等。
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對上述材料審查核對,確定應劃撥的墊付代償款數額後,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從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中列支。
(二)對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由經辦銀行向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出具《代償通知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同時告知區縣及市婦聯和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擔保機構在收到《代償通知書》後,應與區縣及市婦聯進行溝通,並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從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中墊支。
第二十六條 擔保機構在支付代償款取得代位求償權後,應督促並協同基層或區縣及市婦聯積極制定追償措施並實施追償,經辦銀行應予以配合。追償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訂還款計畫,儘快收回代償款;
(二)依法處置貸款抵押(質押)物;
(三)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區縣簽約擔保機構追償收回的資金,作為以後年度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在從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中撥付區縣簽約擔保機構墊付代償款的資金來源,單獨記賬管理。市級簽約擔保機構追償收回的資金,併入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本金。追償債權所得抵債資產,應限定於國家政策允許流通和可變現的範圍,其處置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其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市財政局對符合貼息條件的婦女借款人貼息,有關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政策按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婦女創辦個體工商戶及合夥經營、組織起來就業創辦小企業且婦女任法人或合夥事務執行人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吸納婦女就業申請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按《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執行,不在此辦法規定之內。
再次申請上述小額擔保貸款的,在提供申請資料時,為減化手續,只需提供上次申請資料中已變更的資料。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婦女聯合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後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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