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巾幗創業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巾幗創業貼息資金管理辦法》,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金〔2008〕100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72號)、省委、省政府及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山東省巾幗創業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管理,推動全省婦女創業就業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金〔2008〕100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72號)、省委、省政府及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貼息資金,是指由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專項資金安排,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婦女創辦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以下簡稱“小企業”)使用的商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企業,是指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高利潤行業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鼓勵的行業以外的所有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貸款,是指小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的信貸資金。
第五條 各市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婦聯”)負責做好小企業的初審、推薦、審核、現場考察等工作。
第六條 各市婦聯、財政局負責所轄縣(市、區)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
第七條 貼息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婦聯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 貼息資金安排使用遵循突出重點、擇優扶持、總量控制、先貸後貼的原則。
第九條 各市財政局要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婦女創業貼息資金的管理工作,通過各種手段廣泛宣傳政策成效,積極鼓勵、引導社會各渠道資金支持巾幗創業行動。
第二章 貼息對象及申報條件
第十條 貼息對象是指主要負責人為女性創辦的小企業,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照章納稅,社會信譽好,急需信貸資金扶持。
第十一條 申報條件
1.產業帶動力強,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低碳環保、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
2.創業就業帶動力強,安置女工達到職工總數的50%以上,並簽訂勞動契約。其中,安置登記失業婦女、高校女畢業生、返鄉女農民工、被征地女農民等就業困難群體達到職工總數的30%以上(職工總數100人以上的達到15%以上),帶動10名以上婦女實現創業。
第十二條 優先扶持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大姐”家庭服務機構、手工企業等婦女創辦的企業。
第三章 貼息額度和標準
第十三條 貼息額度。符合條件的小企業於上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5月30日期間申辦的商業貸款,最高貸款貼息上限為200萬元。對借款人因未按期償還貸款及其他違約行為而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等,不予貼息。
第十四條 貼息標準。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貸款,按放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超過1年的按1年期基準利率計算。
第十五條 貼息期限。按實際貸款計息期限確定,貸款期限一般為1年,超過1年的按1年計算。
第四章 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六條 省婦聯、省財政廳每年根據全省促進婦女創業帶動就業發展有關政策規定和貼息資金安排,制定下達巾幗創業貼息扶持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要求等。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小企業,根據省里下達的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各市婦聯、財政局提出貼息申請。已獲2次貼息扶持的小企業不得再申請貼息。
第十八條 申請貼息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銀行借款借據及最後一個月貸款利息清單複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3.“巾幗創業”貼息資金申請表(附屬檔案2);
4.“巾幗創業”申請企業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3);
5.“巾幗創業”幫扶婦女創業情況登記表(附屬檔案4)。
第十九條 各市婦聯、財政局按每年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貼息資金申請報告及“巾幗創業”貼息資金匯總表(見附屬檔案1)上報省婦聯。
第二十條 省婦聯應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工作並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通過後下達資金分配檔案,並抄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申請的貼息資金,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通過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失業保險基金專戶撥付。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小企業應按規定如實報送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套取貼息資金。對虛報材料騙取資金的,財政部門將依法追回,取消該企業申報巾幗創業貼息資金的資格,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各市婦聯、財政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婦女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到2018年7月19日。魯財金〔2010〕23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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