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社〔2018〕86號
各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財政金融局、政務服務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山東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12 月28日
山東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就業補助資金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和省普惠性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適度向就業工作任務重、財力薄弱地區傾斜,促進不同群體、不同地區間公平就業。
——獎補結合,激勵相容。最佳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的積極性。
——易於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創業師資培訓補貼、家政服務業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複的,個人和單位優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不可重複享受。
第五條 職業培訓補貼。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在校學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含建檔立卡的適齡貧困人口)、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即將刑滿釋放人員(刑期不足兩年的,下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在校期間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其他符合條件人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
(一)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五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不同培訓職業(工種)的成本、緊缺程度、培訓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各市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具體標準可參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標準,由設區的市自行確定。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年下達省級就業創業培訓示範項目計畫,職業培訓補貼標準不低於1800元/人。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於簽訂勞動契約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高級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標準按企業支付給培訓機構培訓費用(以培訓機構收費標準和培訓費發票為準)的60%確定,原則上控制在4000—6000元之間,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技師(高級技師)培訓補貼標準,按照相同或可參照職業(工種)補貼標準的80%執行。
(三)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為黃河灘區遷建居民、即將刑滿釋放人員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和參加項目制培訓的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標準,按照省有關部門規定的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的80%確定。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可將補貼標準提高至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的90%。
第七條 社會保險補貼。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符合《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為其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為其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職工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按其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職工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不能與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重複享受。
第八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範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建檔立卡的適齡貧困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有條件的市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年齡為準)。對家庭生活特別困難、在公益性崗位工作期滿後仍難以就業,且工作期間考核優秀的女性45周歲、男性55周歲以上的人員,經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公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後,可適當延長工作期限,續簽勞動契約,續簽契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
有條件的市可參照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由各市確定,補貼期限按照公益性崗位補貼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就業見習補貼。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範圍為擇業派遣期內未就業山東生源高校畢業生以及三年百萬青年見習計畫(2019-2021年)確定的16—24歲失業青年。對吸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就業見習並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就業見習補貼期限一般為3—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70%以上的見習單位,見習補貼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
第十條 求職創業補貼。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城鄉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孤兒、重點困境兒童、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有殘疾人證的高校畢業生,以及在校期間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其中,城鄉低保家庭畢業生、特困人員畢業生、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畢業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畢業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畢業生、有殘疾人證的畢業生補貼標準為1000元/人,其他人員補貼標準為600元/人。
第十一條 一次性創業補貼。對首次領取小微企業營業執照(2013年10月1日以後登記註冊)、正常經營12個月以上,在創辦企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創業人員(企業法人)、離崗或在職創業的鄉鎮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1.2萬元,每名創業人員、每個企業只能領取一次。有條件的市可將一次性創業補貼政策放寬到符合條件的新註冊個體工商戶,補貼標準不低於2000元。對在高附加值產業創業的勞動者,有條件的市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第十二條 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對2013年10月1日以後註冊成立,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和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不含創業者本人,下同)並與其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契約,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並按規定為其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按照申請補貼時創造就業崗位數量和每個崗位不低於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第十三條 創業場所租賃補貼。有條件的市對高層次高技能人才、返鄉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畢業5年內全日制高等院校畢業生租用經營場地創業,並且未享受場地租賃費用減免的,可給予創業場所租賃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確定。
第十四條 創業師資培訓補貼。對參加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創業培訓講師培訓、創業諮詢師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學員,給予每人1800元創業師資培訓補貼。符合條件人員參加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培訓,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補貼。
第十五條 家政服務業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補貼。家政服務機構為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法定勞動年齡內家政服務業從業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經註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按照購買意外傷害保險費數額50%的標準給予補貼,每人每年不高於60元。家政服務業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由設區的市通過招標選定2家左右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具體實施辦法由設區的市自行制定,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十六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化建設,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創業大賽獎勵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各地要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七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八條 其他支出是指經省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及我省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十九條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二十一條 省級(含中央補助)就業補助資金中用於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及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中的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績效因素三類。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各市、縣(市、區)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支出進度;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以及就業目標責任考核結果等指標,重點考核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中央和省就業補助資金提出分配意見,商省財政廳同意後下達補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專家對擬實施國家級高技能人才項目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
第二十三條 省級按規定提前通知各市、縣(市)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除據實結算項目外,每年在省人代會審查批准省級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省級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
第二十四條 各市應在收到省級就業補助資金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市、縣級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國家和省關於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六條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應探索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一)個人申領職業培訓補貼。五類人員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港澳台人員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下同)、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還需提供學生證複印件。 申請補貼人員《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等信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查。
(二)培訓機構代領職業培訓補貼或項目制培訓職業培訓補貼。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培訓人員花名冊、身份證複印件、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學生證複印件、培訓人員與培訓機構簽訂的代領職業培訓補貼協定書、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相關人員《就業創業證》等信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查。
培訓機構為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代為申請生活費補貼的,除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培訓人員與培訓機構簽訂的代領生活費補貼協定書、勞動預備制培訓人員初高中畢業證書複印件、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培訓機構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或開展項目制培訓的,應在開班前將培訓計畫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企業為在職職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或技師(高級技師)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企業在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和技師(高級技師)培訓前,應將培訓計畫、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契約複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其中,經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列入當地學徒培訓計畫的,可按規定向企業預支不超過50%的補貼資金,培訓任務完成後經考核撥付其餘補貼資金。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對個人申請的職業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個人銀行賬戶或個人信用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生活費補貼或項目制職業培訓補貼,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可由本人申請,也可由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符合條件的人員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培訓機構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培訓人員與培訓機構簽訂的代領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協定書。申請補貼人員《就業創業證》等信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查。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個人銀行賬戶,或代為申請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並根據資金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或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銀行代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還應提供畢業證書複印件。就業人員《就業創業證》、勞動契約簽訂、社會保險繳費、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靈活就業的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身份證,高校畢業生還應提供畢業證書複印件。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創業證》、社會保險繳費、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九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需提供銀行代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材料。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證》、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查。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有條件的地方,可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就業困難人員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個人銀行賬戶。
崗位補貼申請程式和提供材料參照公益性崗位補貼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就業見習補貼。吸納符合條件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定書、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複印件等,高校畢業生還應提供畢業證書複印件。見習人員《就業創業證》等信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三十一條 求職創業補貼。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通過山東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自願填寫求職創業補貼申請信息,申請人信息將與省民政廳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省殘聯殘疾人信息庫和省教育廳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信息庫核對,核對通過者免予上傳證照材料。核對不通過的,上傳證照材料。通過網路核驗及證照材料核對無誤的,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個人銀行賬戶。
省屬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申請求職創業補貼,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一次性創業補貼。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向註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財務報表等。創業者《就業創業證》、社會保險繳費等信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三十三條 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向註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招用人員名單、銀行代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財務報表等,高校畢業生還應提供畢業證書複印件。吸納就業人員《就業創業證》、勞動契約簽訂、社會保險繳費等信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三十四條 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出台創業場所租賃補貼政策的市、縣(市、區),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申請此項補貼需提供的資料,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創業者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個人銀行賬戶。
第三十五條 家政服務業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補貼。符合條件的家政服務機構向註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法定勞動年齡內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從業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務協定、商業保險機構出具的保險費收費發票和被保險人員名單複印件、家政服務機構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從業人員《就業創業證》等信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家政服務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三十六條 創業師資培訓補貼。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申請創業師資培訓補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培訓人員報名申請表、培訓人員花名冊和身份證複印件、培訓合格證書複印件等,經省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承擔培訓任務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三十七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縣級以上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從上級補助和本級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中,統籌安排不高於20%的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主要用於:
(一)支持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按照省級統一規劃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推進就業創業管理服務信息省級集中。
(二)對縣級及以下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根據工作量和成效等,給予適當補助。
(三)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就業創業服務,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適當補助。
(四)對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根據孵化成功、帶動就業等因素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獎補。
(五)對創業大賽獲獎的優秀創業項目、創業團隊,給予獎勵。
(六)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重點用於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創業指導、信息諮詢、就業創業測評和輔導、就業失業動態監測、有組織勞務輸出、返鄉創業服務活動、開展就業失業信息統計和城鄉勞動力調查等。其中職業介紹補貼標準不高於每人每年120元,就業失業動態監測按照每戶監測企業每年2400元給予補貼。
第三十八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各市、縣(市、區)要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培訓機構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市、縣(市、區)要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上述各項補貼支出申請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對單位和個人補貼的項目實行實名制管理,申請人或單位提交的各類補貼申請材料,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掃描保存資料電子文檔,通過公共就業人才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山東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等信息平台,全程進行信息化審核審批,建立和完善各項就業補貼資金信息資料庫和發放台賬。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一次辦好”改革要求,進一步最佳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能依託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
第四十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各級財政部門不得設立就業補助資金財政專戶,也不得通過其他財政專戶核算就業補助資金。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最佳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健全完善就業補助資金審核發放機制,做好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民政、教育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的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落實好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範採購行為;要切實加強信息化建設,全面推動業務財務一體化管理,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準及預算安排及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動態反映就業補助資金預算執行進度,並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條 各級要建立科學規範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省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市、縣(市、區)要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部分欄位的身份證號)、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示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和崗位補貼還應公示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
第四十七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就業補助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相關信息記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行聯合懲戒。
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省級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年度該地區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省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設區的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細則。其中,勞務派遣、電商等新型用工企業享受政策條件由設區的市自行確定。
第四十九條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30號)規定的困難企業職工在崗培訓補助、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培訓生活費補貼、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一次性臨時生活補助,以及《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勞務組織化程度和就業質量的通知》(魯人社規〔2018〕18號)規定的企業吸納外地貧困勞動力社會保險補貼等、就業扶貧車間等生產經營主體以工代訓培訓補貼、就業扶貧基地一次性獎補、有組織勞務輸出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參加職業培訓貧困勞動力生活費補貼,所需資金可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具體辦法及審核要求由各設區市根據實際制定。政策實施期限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除有明確實施期限的政策外,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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