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困難勞模和職工幫扶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困難勞模和職工幫扶資金(以下簡稱“幫扶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各級工會組織開展困難勞模和職工幫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善勞動模範待遇的通知》(魯政辦字〔2014〕10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幫扶資金是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困難勞模和困難職工幫扶、提高勞模待遇以及促進工會事業發展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勞模是指山東省勞動模範、山東省先進工作者以及按規定享受省級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全國勞動模範相關待遇按規定由中央予以保障,不列入省級幫扶資金扶持範圍。
困難勞模,分為生活困難勞模和特殊困難勞模,具體範圍由省總工會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界定。
第四條 困難職工分為生活困難職工和特殊困難職工。其中,生活困難職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經政府救助後生活仍然困難的職工。特殊困難職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但由於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災難等原因,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職工;由於各類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特別困難的職工。
第五條 生活困難和特殊困難補助對象認定及幫扶標準,由省總工會制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幫扶資金補助對象:
(一)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不主動就業或者經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二)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積達到全省人均住房面積2倍以上的(單套自住房除外)。
(三)安排共同生活的子女自費出國(境)留學的。
(四)擁有非生產資料性質高檔機動車輛的。
(五)年度內本人、配偶或者共同生活的子女自費出國(境)旅遊的。
(六)經證實不屬於生活困難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幫扶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總工會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幫扶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
省總工會全面負責幫扶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資金分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資金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八條 省總工會根據省級預算編制要求,研究提出幫扶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任務清單,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總工會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九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總工會申請通過幫扶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總工會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十條 省總工會對幫扶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
第十一條 幫扶資金專項用於支持各級工會組織開展困難勞模和困難職工幫扶活動,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支持開展困難勞模和職工幫扶活動。困難勞模幫扶是指對困難勞模個人的補助;困難職工幫扶包括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慶日送溫暖活動,針對困難職工家庭的生活救助、助學救助、醫療救助、法律援助、促進就業等幫扶活動。
(二)提高勞模待遇相關事項。主要是根據山東省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待遇有關規定發放的勞模一次性獎金等。
(三)支持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促進工會事業發展的事項。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定期召開的山東省工會代表大會會議費用支出等。
第十二條 幫扶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彌補各級總工會工作人員工資或辦公經費,發放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購買車輛、手機等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幫扶中心基本建設投資,以及其他與勞模和職工幫扶無關的支出。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按照“先建檔、後幫扶、實名制”的工作程式,建立健全並動態化管理困難勞模和職工檔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 省總工會根據幫扶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資金分配方案經省總工會黨組會議集體研究後,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完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作出充分考慮等。省財政廳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幫扶資金不得要求市縣安排配套投入,不得將市縣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五條 省本級支出的資金應明確到具體項目,納入省總工會年度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批覆下達,並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第十六條 幫扶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幫扶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資金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 省總工會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
省財政廳將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十九條 省總工會是幫扶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定期採集項目績效信息,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推動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進行重點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要全面開展預算績效自評和部門重點評價,並對績效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年度預算執行完畢,省總工會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財政廳或省總工會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幫扶資金進行重點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加大幫扶資金信息公開力度。省財政廳負責公開幫扶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總工會負責公開幫扶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二十一條 省總工會、省財政廳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3日。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困難勞模和職工幫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建〔2017〕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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