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青年之家”綜合服務平台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共青團山東省委改革實施方案》《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年之家”綜合服務平台是指由共青團組織使用和管理,面向社會、面向青少年提供各類服務的公益性、綜合性服務場所的總稱。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全省(不含青島,下同)“青年之家”綜合服務平台運轉維護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堅持公開透明、科學合理。
(二)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
(三)堅持明確責權、追蹤問效。
(四)堅持地方為主、省級適當補助,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作用。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團委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
團省委全面負責補助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負責具體實施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資金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市縣財政、團委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在規定時間內撥付補助資金;在規定許可權內安排使用資金,對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及有效性負責等。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團省委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補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和任務清單,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團省委提報的補助資金預算建議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使用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六條 團省委對補助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
第七條 資金補助對象為全省各地已經完成建設、轉型、開放的“青年之家”綜合服務平台以及新建的“青年之家”綜合服務平台。
第八條 資金支出內容主要包括:
(一)購置設備設施。用於購買團旗、團徽,訂閱團報、團刊等團務用品,製作平台統一標識,購置電腦、電視機、音響設備等基本服務設施。
(二)舉辦學習交流培訓活動。用於推進“青年之家學習社”建設,組織開展團員青年思想引領工作,集中開展專題講座、報告宣講、徵文演講、學習競賽等活動;開展讀書交流、文化講座、文藝沙龍活動;培訓基層團幹部、網路宣傳員、社會工作者、大學生村官,開展新興青年群體學習交流活動。
(三)開展青年就業創業工作。用於開展青年就業創業培訓發生的聘請專家、技能培訓、職業規劃、就業信息發布、就業崗位對接、指導申請小額貸款費用。
(四)開展特色服務項目和活動。用於依託“青年之家”聯繫、服務、培育青年社會組織或與青年社會組織聯合開展青少年特色服務項目和活動。參與項目和活動的無固定收入的農民、學生以及困難青少年群體在服務項目和活動開展期間的食宿、交通費用。
(五)開展關愛幫扶工作。用於對農村留守兒童等重點青少年群體開展法律服務、心理疏導、12355專業諮詢等關愛幫扶活動;開展志願者註冊、微心愿對接、少年兒童課後託管和輔導等工作。
第九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於平台的公用經費、人員經費及其他業務支出(如房屋裝修改造、工作人員補貼、招待費等其他用途)。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條 補助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範圍為全省各設區市,主要依據各市每萬名青年擁有的“青年之家”綜合服務平台數量、新建的“青年之家”綜合服務平台數量、財力水平以及資金使用績效情況等因素分配。
第十一條 團省委根據補助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對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在法定時限內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補助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或編報要求。下達資金有明確區域績效目標相關要求的,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編報區域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管理程式報送團省委和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使用補助資金購置的各類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團委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或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六條 各級團委部門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團省委按規定組織資金使用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加強對自評情況的總結分析,將自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加大信息公開力度,除涉密信息外,省財政廳按規定主要公開資金目錄和管理制度,團省委按規定主要公開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資金分配因素、分配結果、績效評價信息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團委、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團省委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制定具體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