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促進就業創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促進就業創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山東省促進就業創業資金(以下簡稱促進就業創業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3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l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促進就業創業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安排的,用於落實國家和省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的資金,包括就業補助資金、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專項扶持資金和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等。
第三條 促進就業創業資金由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組織促進就業創業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促進就業創業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資金的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市縣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補助地方的促進就業創業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創業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任務清單,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確保促進就業創業資金全部支出項目按規定列入項目庫。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全面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送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通過促進就業創業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按規定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交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根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結果較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六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並作為申請預算和項目調整的前置條件。
第七條 對屬於政府採購範疇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以及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的服務項目,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當同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及政府購買服務計畫。省級對地方的補助資金,按照當地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要求執行,不列入省級政府採購預算及購買服務計畫編制範圍。
第八條 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範圍和資金分配按照《山東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社〔2018〕86號)規定執行。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專項扶持資金支出範圍和資金分配按照《山東省省級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人社字〔2018〕460號)規定執行。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支出範圍和資金分配按照《山東省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人社規〔2019〕4號)規定執行。任務清單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將促進就業創業資金任務清單、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情況,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九條 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條促進就業創業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對因素法分配的對下轉移支付資金,在下達資金檔案時應同步下達專項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或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報要求。對項目法分配的對下轉移支付資金,在下達檔案時應同步下達項目績效目標。
第十一條 促進就業創業資金支出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辦法規定,規範有序開展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競爭擇優確定供應商。
第十二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加強對促進就業創業資金的績效管理,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定期採集項目績效信息,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進行重點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在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開展重點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省財政廳負責公開促進就業創業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公開具體支出政策、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十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對促進就業創業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核查。
第十五條 對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促進就業創業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可結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項,依據本辦法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 7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6月 30日。其他有關本資金管理使用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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