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河南省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是2008年12月16日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頒布的文案條例,共七章三十八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 對象: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 時間:二 O O 八 年 十二 月 十 六 日
  • 地點:河南省
基本信息,辦法全文,

基本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鄭銀髮〔2008〕230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鄭州轄區各支行,各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鄭州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鄭州市商業銀行:
現將《河南省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確保政策落到實處,積極促進河南省全民創業工作。
請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鄭州轄區各支行聯合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將本通知速轉發至轄內金融機構。
二 O O 八 年 十二 月 十 六 日

辦法全文

為加強和規範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進一步促進全民創業,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08〕29號)、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通知》(銀髮〔2008〕238號)、財政部《關於積極發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作用 切實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髮〔2008〕77號)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貸款對象、條件、額度與期限
第一條 貸款對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誠實守信、有創業願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失業人員、轉業退役軍人、大中專畢業生、殘疾人、回鄉創業農民工、被征地農民等自主創業、自謀職業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合夥經營、組織起來就業創辦的經濟實體;合法經營和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吸納符合上述條件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以下簡稱小企業)。
第二條 貸款對象認定條件。
(一)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或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明;
(二)轉業退役軍人。軍人退出現役的有效證件和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明;
(三)大中專畢業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等畢業後2年以內的畢業證書和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明;
(四)殘疾人。殘疾證明和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明;
(五)回鄉創業農民工。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外出務工證明;
(六)被征地農民。鄉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被征地證明或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明;
(七)合夥經營。符合(一)至(六)項所述人員的合夥協定或章程;
(八)組織起來就業。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組織起來就業證明;
(九)小企業。小企業(國家產業政策不予鼓勵的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符合(一)至(六)項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以上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2003〕143號)進行認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的認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申請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照人均5萬元合理確定貸款規模、總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可根據企業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按照人均5萬元合理確定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各地可結合實際適當擴大小額擔保貸款範圍和提高貸款額度。
第四條 小額擔保貸款期限一般為2年,可展期2年。
第五條 對已經通過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實現成功創業,且按時歸還小額擔保貸款的,可隨其經營規模的擴大和帶動就業人數的增加,繼續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第二章 擔保機構、經辦銀行、信用社區與擔保基金
第六條 擔保機構。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擔保中心(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建設,擔保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小額擔保貸款工作。
第七條 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是指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的各級各類金融機構。各地可通過協商、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經辦銀行,經辦銀行一般應按照擔保基金餘額的5倍發放小額擔保貸款。
第八條 信用社區。信用社區認定標準: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已實現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種台賬齊全、數據準確並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勞動保障工作人員熟知政策並能開展諮詢服務工作;為符合條件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幫助,並積極推薦參加創業培訓;與借款人簽訂《借款承諾書》;建立跟蹤服務卡,對借款人按季回訪率100%,並能參與欠款追償工作;已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達到94%以上。信用社區由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
第九條 擔保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所需資金主要由同級財政籌集,專戶存儲於經辦銀行,封閉運行,由擔保機構負責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完善擔保基金補充機制,擴大擔保基金的規模。省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按各地當年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擔保基金補助,用於充實擔保基金。
第三章 貸款申請與發放
第十條 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或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審查推薦、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經辦銀行發放貸款的程式辦理。
(一)自願申請。借款人向戶口或經營所在地的社區或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和證件。
(二)審查推薦。社區或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接到申請後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誠信情況、經營場所、項目市場前景、個人創業能力等進行調查,初審合格的出具推薦意見,上報擔保機構。
(三)承諾擔保。擔保機構對申請人進行資格認定和項目審查,擔保機構應簡化程式,儘量降低或取消反擔保,確需提供反擔保的,應辦理反擔保手續,符合條件的辦理承諾擔保手續。
(四)發放貸款。借款人與經辦銀行簽訂借款契約,經辦銀行發放貸款。
第十一條 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其申請貸款由主要負責人按照以上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小企業申請貸款,由擔保機構受理,企業按照擔保機構要求提供反擔保手續和相關資料,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企業與經辦銀行簽訂借款契約,經辦銀行發放貸款。
第十三條 鼓勵各地積極創新,探索符合實際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新模式。通過加強部門協調、採取“一站式”聯合辦公等手段,實行服務承諾制,簡化貸款手續,縮短貸款審批時間,為創業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四章 貸款利率、補助與獎勵資金
第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自謀職業人員、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微利項目是指國家限制行業以外的商貿、服務、生產加工、種養殖等各類經營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自2008年1月1日起,經辦銀行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其中微利項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所有小額擔保貸款在貸款契約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貸款契約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經發放、尚未還清的貸款,繼續按原貸款契約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發放小額擔保貸款,其貸款額度在200萬元以內的,由財政部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同級財政各負擔一半。
第十六條 同級財政對開辦小企業貸款業務的經辦銀行按季給予手續費補助,補助金額為貸款實際發放金額的0.5%,主要用於補充基層經辦銀行的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 同級財政對擔保機構給予不低於當期貸款本金1%的擔保費補貼,用於充實擔保機構開展工作所需經費,所需資金從就業資金中列支。由擔保機構申請,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提供的統計數據審核認定,財政部門按季核撥。工作經費應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各地應將信用社區當年發放貸款量及貸款回收率(即當年實際到期貸款回收額/當年應到期貸款總額×100%)作為主要指標,對信用社區進行考核。對貸款回收率達到94%以上的信用社區,按實際回收貸款金額的2%予以獎勵,用於鼓勵信用社區開展工作。回收率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財政部門按年核撥獎勵資金。
第十九條 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突出的經辦銀行、擔保機構和信用社區等單位按各省轄市小額擔保貸款年度新增額的1%給予獎勵性補助資金,所需資金全部從貼息資金中安排。具體獎補辦法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勞動保障廳和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第五章 貸款回收與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 各地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要共同負責對到期貸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依託基層勞動保障機構,建立健全從申請、調查、推薦、審核、發放,到貸後管理、跟蹤回訪、到期催收、逾期追償等各環節相互銜接、責權明確、獎罰分明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一條 貸款到期前一個月,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要提醒借款人積極還貸。貸款到期後,不能回收的貸款,由擔保機構承擔損失,經辦銀行應積極向借款人追償,同時向擔保機構提出代償要求,經擔保機構同意可以直接從擔保基金賬戶中支付所欠的本息。擔保機構從貸款到期不能歸還至履行代位清償責任之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在此期間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暫不納入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經辦銀行與擔保機構應繼續追償工作,確保資金全部收回。
第二十二條 擔保基金對單個經辦銀行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時,應暫停對該行的擔保業務,經與該經辦銀行協商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經同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再恢復擔保業務。
第六章 呆壞賬認定與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到期不能按時償還本息的小額擔保貸款,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應積極組織人員對逾期貸款展開追償工作。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式之後,仍無法收回的個人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小額擔保貸款,可納入核銷範圍。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或獲得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
(三)借款人經訴訟並經強制執行程式後,在依法處置其抵押物(質押物),並向反擔保人追償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五條 核銷符合第二十四條(一)規定的貸款,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貸款原始資料及複印件;
(二)法院等有權部門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證明;
(三)司法等有權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
(四)縣級以上醫院、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等有權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 核銷符合第二十四條(二)規定的貸款,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貸款原始資料及複印件;
(二)氣象、消防、公安等部門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證明、保險部門出具的保險賠償證明。
第二十七條 訴訟類申報資料包括下列內容:
貸款原始資料及複印件;
(二)法院判決書;
(三)對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反擔保人追償的情況;
(四)法院在案件無法繼續執行時做出的法院終結裁定書。
除以上資料外,還需要提交借款人、反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和現狀等說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核銷原則。以人為本,嚴格認定,逐戶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權在,按年核銷。
第二十九條 核銷程式。擔保機構申請,各省轄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負責審核。經批准核銷的呆壞賬,擔保機構要單獨設立賬戶管理和核算,建立核銷台賬和進行表外登記。對已核銷的呆壞賬保留追償權,對追回已核銷的呆壞賬資金補充擔保基金。
每年元月10日前各地將上年呆壞賬核銷情況分別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條 對經認定核銷呆壞賬的借款人,擔保機構原則上5年內不再審批其小額擔保貸款申請。
第七章 貸款統計與監督考核
第三十一條 各省轄市擔保機構按月匯總轄區內各經辦銀行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情況,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小額擔保貸款情況報省小額擔保貸款管理中心。各經辦銀行每月5日前將相關統計數據報送當地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將匯總後的報表於每月8日前報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匯總後每月10日前報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地財政部門按季匯總轄區內貼息資金落實情況,每季10日前將上季貼息資金報表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匯總後每季12日前報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有關單位要緊密配合,認真負責,確保有關數據真實、準確、及時。
第三十二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會同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及擔保機構,對經辦銀行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調度考核、效果評估和監督分析。經辦銀行要建立區別於其他商業性貸款考核制度的小額擔保貸款單獨考核制度。在操作規範、勤勉盡責的前提下,經辦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可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不影響經辦銀行和信貸人員的年終評比、獎勵和晉級。
第三十三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對當地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情況加強督促檢查。經辦銀行對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貸款申請人要開闢綠色通道,簡化審批和貸款手續,在對下級銀行信貸轉授權時,小額擔保貸款的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市、區)經辦銀行或相關分支機構,縮短審批時間,使創業人員能夠儘快得到資金支持。
第三十四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地方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切實做好政策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並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積極拓展政策,制定相應實施細則,探索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的新模式。對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挪用貼息資金和核銷資金的,將採取責令糾正、追回資金等措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除上述內容外,此前我省出台的有關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和規定仍繼續執行。其中,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負責相關條款的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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