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促進就業工作,加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財政部關於積極發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作用切實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8〕77號)、《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100號)、《關於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通知》(南銀髮〔2008〕212號)及有關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檔案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是指國家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用於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小企業孵化基地視同再就業基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給予的財政貼息資金。
根據國家規定,貼息資金可用於支持完善地方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和小額擔保貸款獎勵機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微利項目是指由下崗失業、大中專畢業生、殘疾人、返鄉農民工等人員在社區、街道、工礦區等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國家明令嚴禁的項目除外)。
(一)本辦法所稱貸款,是指按照《關於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通知》(南銀髮〔2008〕212號)第一條(一) (二)(三)(四)(五)款規定,由經辦銀行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
(二)本辦法所稱擔保機構,是指在省、市、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
(三)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與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定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等金融機構。
(四)本辦法所稱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是指對當年新招用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小企業。
(五)本辦法所稱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是指經設區市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認定為吸納安置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人數50%以上的勞動組織。
(六)本辦法所指財政貼息具體額度指:
1、個人創業即南銀髮〔2008〕212號第一條(一)(二)(三)款,可享受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
2、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享受200萬元額度以內的50%據實財政貼息(中央、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
3、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組織及小企業孵化基地可享受200萬元額度以內據實全額財政貼息(其中中央財政負擔25%,地方財政負擔75%)。
第二章 貼息資金的預算管理
第四條 貸款貼息資金中央貼息部分,由省財政廳根據貸款預計發放額度和國家規定貼息標準,向設區市財政局、省直管縣和省本級財政預撥中央專項貼息資金,年終進行清算。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向所屬縣(市、區)財政部門預撥貼息資金。
貼息資金地方負擔部分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季據實向經辦銀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組織撥付貼息資金。
省財政廳按季據實向省擔保中心撥付貼息資金,再由省擔保中心據實向經辦銀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和非正規就業組織撥付貼息資金。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有關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好貼息資金的決算。
各設區市財政部門應於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編制全市貼息資金年度決算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編制貼息資金年度決算,並附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意見,報財政部審核清算。
第三章 貼息貸款的申請和審核
第七條 小額擔保貸款展期和逾期不貼息。
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在規定的借款額度和貼息期限內,按實際借款額度和計息期限計算。
第八條 借款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須憑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認意見,向經辦銀行辦理貼息貸款申請。
第九條 經辦銀行對借款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發放貼息貸款,在貸款契約中加蓋貼息貸款專用章,並在與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契約中註明。
第四章 貼息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第十條 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微利項目、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小額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計算貼息的時間按照經辦銀行貸款的結息時間確定。
第十一條 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與撥付按如下程式辦理:
(一)微利項目財政貼息,按如下程式辦理:每季度結息日後3個工作日內,各級經辦銀行將貼息資金申請和明細表報送各級擔保機構,並附微利項目計收利息清單。
貼息資金申請應包括貸款發生額、季初餘額、季末餘額、貸款發生筆數、申請貼息資金額等內容。明細表包括每筆貸款的項目名稱、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人名稱和戶籍所在地等內容。
(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組織貸款申請財政貼息,按如下程式辦理:
每季度結息日後的3個工作日內,由符合條件的上述單位將貼息資金申請和明細表報送同級擔保機構、並附單位認定證明、貸款契約、借款借據(首季提供)和經辦銀行出具的上季度利息回單。
(三)各級擔保機構收到經辦銀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組織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初審貼息資金情況並及時將初審意見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各級財政部門收到擔保機構審核後的材料5個工作日內審核撥付貼息資金,同時將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上報上一級財政部門。
(五)各設區市擔保機構將經財政部門審核,包括縣區在內的全市貼息資金撥付使用情況並附經辦銀行的申請材料,上報省擔保機構,由省擔保機構審核後統一上報省財政廳和財政部駐江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備案
(六)年度終了後20日內,經辦銀行將上一年度貼息資金申領匯總情況及明細表報送設區市擔保機構;各設區市擔保機構將按經辦銀行分類匯總的小額貸款擔保發放情況表報至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清算。
小額貸款擔保發放情況表包括每筆貸款擔保的項目名稱、貸款金額、擔保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人名稱和戶籍所在地等內容。
(七)各設區市財政部門收到同級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的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對有關情況進行審核出具意見,並附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材料,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
(八)省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對省擔保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出具意見,在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編制貼息資金年度決算報財政部審核清算。
第五章 獎補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相應資金,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根據各級小額擔保貸款年度決算情況,經審核後,對於擔保基金規模當年增長5%以上的,中央財政將從貼息資金中安排風險補償資金。該資金按當年新增擔保基金總額的5%給予資金支持,全部補充擔保基金。
第十三條 根據各級小額擔保貸款年度決算情況,經審核後,按照當年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總額含個人貸款和企業貼息貸款的1%給予獎勵性補助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各承擔一半,其中中央財政承擔部分從中央貼息資金預算中安排撥付,省財政承擔部分從省財政安排的再就業資金的貼息資金中撥付。獎補資金由省財政統一管理,用於全省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突出的經辦銀行、擔保機構和信用社區等單位的工作經費補助。獎補標準和程式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季向省財政廳報送貼息貸款發放情況統計表,反映本市區貼息貸款的季度發生額、餘額、發放筆數、本年累計發放筆數、應貼息金額、實際貼息金額和按照經辦銀行類型分類的明細情況,以及中央財政撥付安排的貼息資金使用和結餘情況。報送時間為下一季度10日之前。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每半年對各設區市貼息貸款發放和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以書面形式報財政部。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
第十六條 經辦銀行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貸款項目是否屬於貼息項目進行審核;
(二)對貼息貸款的使用方向進行監督,確保貼息貸款用於個人創業項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業;
(三)單獨設定貼息貸款業務台賬,妥善保管貸款契約及相關業務憑證,配合有關部門檢查;
(四)認真做好貸款貼息的審核、申報工作;
(五)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擔保機構應積極做好對借款人的擔保服務工作,對擔保的貸款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轄區內貸款貼息的申請、審核工作;
(二)做好與有關部門及經辦銀行的協調、配合工作;
(三)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核貼息申請,及時撥付貼息資金,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率;
(四)加強對貼息資金的監督與管理,保證貼息資金專款專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貼息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處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貼息政策落到實處;
(五)加強對擔保基金風險補償資金和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的管理;
(六)根據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借款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財政部門、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等有關機構未能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由財政部門、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等機構按各自的職責承擔責任,並共同負責追回貼息資金,登記借款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的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條 對經辦銀行虛報材料,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門應追回貼息資金,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擔保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或虛報材料、騙取挪用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將採取責令糾正、追回已貼息資金等措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已經發布的有關小額擔保貸款的相關規定,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