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試行)》是餘慶縣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的扶持政策,促進我縣經濟更好更快發展,鼓勵和扶持各類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規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慶縣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 針對群體:社會弱勢群體
- 貸款數額:小額
- 具體實施:試行
- 國家:中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的扶持政策,促進我縣經濟更好更快發展。鼓勵和扶持各類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規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根據《遵義市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遵府發[2010]23號),結合餘慶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小額(擔保)貸款是指由政府組織、擔保機構提供擔保、銀行發放,用於支持下崗失業人員、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城鎮或農村婦女、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失地農民和返鄉農民工等創業就業的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
第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願申請,可以由鄉鎮團委、婦聯、社保所推薦,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銀行核貸的程式辦理貸款手續。
第四條 小額(擔保)貸款發放金融機構為餘慶縣農村信用社,擔保機構由余慶縣小額(擔保)貸款領導小組指定。所支付的擔保費由財政預算安排,原則按月結算一次。擔保費的收費按貸款本金的年1.5%支付。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及用途
第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具體包括:
(一)具有本縣戶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下列人員:
1、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創業培訓合格證》的人員;
2、具有一定創業能力、未就業的大中專(技、職)校畢業生;
3、持有有效證件的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4、婦聯推薦的城鎮和農村婦女創業人員;
5、團委推薦的創業青年團員;
6、就業困難人員和失地農民;
7、返鄉農民工;
8、政府出台政策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
(二)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的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標準依據《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六條 小額(擔保)貸款的條件。
(一)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者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應滿足以下條件:
1、持有有效證件或相關有效證明;
2、取得合法經營的證照及相關資料;
3、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且具有可持續性、預期收益較好,具有還貸能力或承辦機構認可的反擔保能力;
4、合夥經營項目或創業項目,必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證件;
5、以代理、租賃或承包經營等方式自主創業的,需提供不短於貸款期限的代理、租賃或承包契約書;
6、接受農村信用社的信貸、結算監督或擔保公司的貸後監管;
7、自籌資金不低於項目所需資金的30%;
8、信用良好,無信貸不良記錄;
9、經辦部門、擔保機構及農村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夫妻雙方不得分別作為申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2003年以來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且至今未全部歸還的人員不能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提供的就業崗位真實;
2、在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依法註冊登記,並能提供相關證照;
3、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4、具備還貸能力並能夠提供擔保機構認可的反擔保;
5、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實際在崗3個月以上,並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
6、接受農村信用社的信貸、結算監督或擔保機構的貸後監管;
7、經辦部門、擔保機構及農村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不能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1、從事不符合國家法律或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
2、在金融機構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3、財務制度管理不規範的;
4、無按期還本付息及經營狀況惡化且難以改善的;
5、社會經濟活動中信譽狀況不良,或最近三年曾有過不良經營、違約違法記錄的;
6、2003年以來申請貸款且至今未全部歸還的;
7、其他按規定不能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情形。
第七條 小額(擔保)貸款的用途。小額(擔保)貸款只能用作補充個人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中所經營項目自籌資金的不足,以及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開辦經費或流動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不準用貸款償還其他債務;不準用貸款預交各項稅費;不準用貸款繳納罰沒款;不準用貸款辦紅白喜事,不準用貸款建住房;不準用貸款非法經營;不準用貸款轉存其他金融機構;不準將貸款轉借他人使用;不準隨意提高貸款利率;不準冒名頂貸)。
第三章 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辦程式
第八條 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城鎮或農村婦女、青年團員創業人員,向當地信用社申請貸款,需擔保的由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銀行核貸的程式辦理貸款手續,送婦聯、團委備案。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或合夥經營創業項目的人員申請小額貸款,直接向當地信用社申請貸款,並填報《小額貼息貸款(個人)申請表》,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備案。
第九條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和合夥經營企業,可直接到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填寫《小額(擔保)貸款(單位)申請表》,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檔案資料和證件(見附屬檔案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
第十條 貸款資格審查及推薦。各部門接到貸款申請後按本辦法規定對貸款申請人資格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各部門簽署審查意見,對未通過審查的,退回申請人上報材料並說明理由。對符合申貸條件的,各審查部門應在《小額(擔保)貸款(個人)申請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一併提交給擔保機構審核。
第十一條 擔保機構接到婦聯、團委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的申請材料,應按擔保程式審核完畢並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擔保手續和反擔保手續,並出具擔保書,在實際確定擔保的額度內提供擔保。對未通過審核的,退回申請人上報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小額(擔保)貸款經辦信用社收到擔保機構提供的申貸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核定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限,簽訂借款契約並發放貸款。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退回申請人申貸材料並說明理由,同時及時告知擔保公司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貸款申請人在辦理相關手續過程中,因達不到相關部門所規定的要求,或因本人自動放棄超過三個月的,如需續辦貸款,則必須完善相關手續後重新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四章 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及還款方式
第十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額度。
(一)對個人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8萬元,對符合條件創業的人員以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經辦信用社可適當擴大貸款規模,人均貸款額度最高可為10萬元。
(二)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信用社根據企業實際招用小額(擔保)貸款對象人數,按人均8萬元放貸,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
第十四條 小額(擔保)貸款期限。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展期。貸款到期後,借款人繼續需要小額(擔保)貸款的,在按規定償還銀行利息、所辦項目經營正常、且有良好的還貸意願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貸款展期,經擔保機構審核同意後,農村信用社可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展期內財政不予貼息,利息由借款人本人支付。
(一)借款人應在貸款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攜帶付息憑證等材料向擔保公司提出展期申請,填寫《借款展期申請審批表》並按擔保公司和經辦信用社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二)擔保公司對展期項目進行實地調查,根據該項目經營情況及反擔保變化情況,作出是否同意繼續擔保的意見。
(三)銀行經審核後按規定辦理貸款展期手續。如經辦信用社認為不符合展期條件的,及時將申請資料退回借款人並通知擔保機構,借款人應按規定辦理還款手續。
第十六條 貸款利率。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利率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企業自行協商。所有小額(擔保)貸款在貸款契約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貸款契約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在政策規定內借款人享受國家貼息,利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還款付息方式。小額(擔保)貸款實行按季付息,到期還本或分期還本,計息時間從貸款到賬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應按借款契約約定的還款日期、還款計畫、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五章 貸款貼息及認定
第十八條 貸款貼息。對辦理小額(擔保)貸款或符合創業條件的人員,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微利項目指國家限制行業以外的商貿、服務、生產加工、種養殖等各類經營項目)貸款額度在5萬元(含5萬元)以內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貸款金額超過5萬元的由中央財政承擔5萬元的貼息資金,超過5萬元部分的貼息資金由省財政據實負擔;貸款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婦女的,貼息政策參照《關於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財綜[2009]6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在200萬元以內(含200萬元)的,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予以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和同級財政各負擔一半,其餘部分由企業承擔。
借貸人員是婦女或青年團員的,貼息資金由經辦信用社或擔保機構按月共同核准,並按季報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
利息支付方式由借款人先按照貸款契約約定按時到信用社支付利息,然後憑利息單據到鄉鎮財政所領取貼息。其他借貸人員的貼息資金由財政局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劃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後,借貸人憑利息單申請貼息。貸款展期不予貼息,貸款逾期利息及罰息由借款人承擔。
第六章 貸款的清收及損失代償
第十九條 貸款到期的催收。
(一)借款人小額(擔保)貸款到期,由經辦信用社負責進行清收。經辦信用社應於貸款到期前一個月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的,其逾期貸款信息將記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對惡意拖欠貸款的借款人和反擔保人在信用社之間予以通報並予以公開曝光,同時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和反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三)對貸款反擔保人的追償。貸款到期前一個月,擔保機構書面通知反擔保人;借款人到期未及時償還本金及利息的,擔保機構在履行完擔保責任的基礎上負責對反擔保人進行追償;擔保機構向反擔保人發出律師函催收,同時擔保機構可按反擔保契約規定依法要求反擔保人進行代償。
第二十條 貸款損失代償機制。小額(擔保)貸款損失由擔保專項資金承擔。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時,擔保機構應按照規定,在3個月內向經辦信用社履行清償責任。在此期間,農村信用也應積極向借款人催收貸款。根據擔保機構與農村信用社契約的約定或經擔保機構同意,信用社可直接從擔保基金賬戶中扣劃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由此方式發放貸款出現的損失由農村信用社承擔20%。
第七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二十一條 社區(行政村)、婦聯、團委、社保所職責:
(一)對本轄區內的居(村)民和企業宣傳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指導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貸款;
(二)負責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對象基本情況的調查和初審並提供推薦意見;
(三)配合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擔保機構、經辦信用社做好調查審核工作,協助做好催收貸款工作;
(四)指導幫助貸款對象搞好生產經營,及時反饋其獲貸後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職責:
(一)負責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對象資格、項目的審查,並提供審查意見;
(二)配合協助擔保機構、經辦信用社做好調查審核工作,協助做好催收貸款工作;
(三)幫助貸款使用人落實就業、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的職責:負責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審核、申請、撥付。
第二十四條 擔保公司的職責:
(一)擔保風險管理。擔保機構對經辦信用社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時,應暫不對小額貸款業務提供新的擔保,並暫停擔保業務。在與經辦信用社協商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經財政部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恢復擔保業務,擔保責任依據擔保契約的條款執行;
(二)對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的擔保條件予以審定,並及時向經辦信用社推薦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企業;
(三)負責為符合擔保條件的申請人提供小額(擔保)貸款信用擔保;
(四)貸款期滿後逾期未還款的,負責代償貸款逾期三個月內的未歸還本息,承擔擔保風險的損失清償;
(五)負責已代償貸款本息的清收,提出代償本息及呆、壞賬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農村信用社職責:
(一)建立健全信貸檔案,對小額(擔保)貸款實行“單獨統計,單獨考核”。當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含20%)以上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擔保基金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後,可恢復受理貸款申請。貸款到期不能歸還至擔保機構履行代位清償責任之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貸款發放前做好貸前檢查;貸款發放後,按期進行貸後檢查,及時發現風險,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每月5日前將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情況通報給相關責任部門;對小額擔保貸款呆、壞賬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做好貸款貼息的結算工作。
第八章 貸款激勵獎補機制
第二十六條 小額(擔保)貸款激勵及補償機制。財政部門按當年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總額的2%給予獎勵性補助資金,其中按上級要求中央財政承擔0.5%,省財政承擔1%,縣財政承擔0.5%,用於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突出的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擔保機構、社區(村)和婦聯組織、團委、經辦信用社等單位的工作經費補助。具體獎勵辦法由財政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用社、婦聯、團委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獎勵每年實施一次,於當年工作結束並經審核確認後撥付。
經辦信用社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發生的貸款呆賬損失,由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核定後承擔10%的補償,中央和縣級財政各承擔一半。
第二十七條 財政局積極支持經辦信用社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確保貼息資金及時到位,防範和控制風險,加強對擔保基金代償的審核監督以及財政貼息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婦聯、團委、貸款經辦信用社、擔保公司等單位應定期召開季度例會,溝通協調,研究解決政策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管理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一:
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須提交的資料和證件
(一)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軍人復員證》、《高等院校學生畢業證》、創業培訓結業證書或其他有效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提供);
(四)個人信用報告;
(五)反擔保有關資料:
1、房地產抵押反擔保。以房地產抵押作為反擔保的申請人,應提交所有權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和經過備案的房地產他項權證。
2、第三方責任人個人信用反擔保。以第三方責任人保證提供反擔保的申請人,第三方責任人每人擔保金額不超過8萬元,第三方責任人限於職業穩定、月工資收入高於2500元的人員,並應提交保證人單位出具的身份及收入和本人同意提供反擔保的證明。反擔保人必須與借款人一同前往擔保機構並親自作保證人簽名。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屬檔案二: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和合夥經營企業
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須提交的資料和證件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二)企業(公司)章程複印件,合夥企業還需提供合夥協定書複印件;
(三)企業(公司)股東或合伙人委託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五)企業(公司)年度財務報表;
(六)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七)企業(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員工《再就業優惠證》及員工工資發放冊複印件;
(八)按規定為本企業從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
(九)企業信用報告;
(十)反擔保的有關資料:
1、法人企業反擔保。其他法人企業可以為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小企業提供反擔保,提供反擔保的額度為其企業淨資產的50%,並提供相關財產證明資料。
2、房地產抵押反擔保。應提交所有權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和經過備案的房地產他項權證。同時用於抵押的房地產須經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其價值應達到貸款額度的1.5倍。
3、法人財產抵押反擔保。法人企業可以使用自身財產反擔保,反擔保的額度為其淨資產的50%,並提供相關財產證明材料。法人企業資產中動產部分用於抵押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登記備案。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