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試行)

《山東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試行)》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於2017年10月1日印發。

2023年12月,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山東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修訂印發《山東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社廳、山東省財政廳等
  • 發布時間:2017年10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於印發《山東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人社規〔2017〕18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各市中心支行:
現將《山東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落實。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2017年10月1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促進全省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推動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帶動就業,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版)〉的通知》(財金〔2013〕146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85號)、《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髮〔2016〕202號)和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6〕69號)、《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濟銀髮〔2016〕236號)、《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金〔2017〕1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對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擔保或貼息(小微企業自行選擇貼息或擔保中的一項),用於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辦法所稱經辦擔保機構,是指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認定,對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其中包括全省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由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提供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人民銀行作為創業擔保貸款管理部門應當遵循職責明確、分級負責、規範運作、監管強化的原則,推動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章 借款人範圍、條件
第四條 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在校生、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含服務基層項目大學生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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