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是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8月6日印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6日
  • 發布單位: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新市農場,縣政府直屬機關、企事業各單位: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已經十五屆縣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
前 言
為了進一步增強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根據《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海南省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瓊人社規〔2020〕5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的創業擔保貸款是指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由經辦此項貸款的金融機構發放,由縣財政局給予貼息,用於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細則所稱擔保機構是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委託,對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就業創業擔保貸款中心或融資性擔保機構。
本細則所稱的經辦銀行是指通過公平競爭、自主自願原則,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瓊中支行等部門確定的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提供創業擔保貸款的金融機構。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為確保瓊中縣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順利進行,將擔保基金風險降至最低限度,決定成立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王大周(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副組長:葉世銘(縣財政局局長)
王承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洪民勝(中國人民銀行瓊中支行行長)
成 員:陳 偉(縣財政局二級主任科員)
陳雪妮(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林旖旎(縣就業服務中心主任)
閔大勤(中國人民銀行瓊中支行副行長)
領導小組下設擔保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監管會成員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瓊中支行三個單位指派專人組成,主要負責召開監督聯席會議;審核、批准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彌補代償損失方案;審議、核銷壞賬和變更擔保基金規模;對創業擔保貸款業務進行指導、考核、檢查與監督。領導小組成員因工作或職務變動不再擔任的,由繼任者接替。
第二章 部門工作職責
(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縣創業擔保貸款綜合管理工作。
(二)縣財政局。負責做好擔保基金、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的籌集、安排和監督,保障資金到位情況,配合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三)中國人民銀行瓊中支行。負責對經辦擔保機構、銀行有關徵信工作進行指導,督促經辦銀行規範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和按規定貼息。
(四)縣就業服務中心。縣就業服務中心為創業擔保貸款經辦部門,負責審核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人員條件,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工作,制定相關工作規程;向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培訓等服務;在每季度結束後7日內向擔保貸款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報送上季度擔保貸款擔保情況,審議調整各經辦銀行的擔保基金規模;負責做好擔保基金、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的撥付,實施績效管理工作;按年度核算,於次年第一季度向縣財政局報告擔保基金財務情況,並提出代償損失處置方案,由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負責制定創業擔保貸款管理制度,審核、批准貸款發放,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對創業擔保貸款業務進行指導、考核、檢查與監督;會同財政部門共同運營管理擔保基金,按季度報送擔保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擔保機構。協助經辦銀行做好貸前調查、貸中與貸後的檢查監督和催收工作,負責對貸款人資格、創業形態等情況進行核實,加強在保管理,嚴格常態化風險管理,會同經辦銀行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的回收工作。
(六)經辦銀行。經辦銀行為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受理機構,負責審批和發放貸款,並做好貸款的風險防範。對創業擔保貸款的運作情況進行監控,定期對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縣就業服務中心報告情況;負責向縣就業服務中心提供申請貼息資金的相關資料,並及時將貼息資金按季度及時返還給借款人;單獨設定貼息貸款業務台帳,將貼息貸款契約、借款和還款相關憑證、貼息憑證等資料納入檔案管理;及時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工作相關報表的報送工作;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的回收工作,創業擔保貸款即將到期前,向借款人送達還款通知書;負責對到期貸款未及時歸還的借款人發放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對逾期貸款進行及時追收,根據貸款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並申請強制執行。第三章 貸款條件和用途
(一)貸款條件。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1.申請人為已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和依法註冊登記的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有固定的經營場地的重點就業群體之一: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及中職院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網路商戶、脫貧勞動力等。
2.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應無其他貸款。
3.有具體的經營項目。將上述群體中的婦女作為重點支持對象。按照我省《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畫(2018—2025年)》相關資格條件引進的人才享受同等創業擔保貸款政策。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1.從貸款申請時間起算,近兩年內新招用的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為5%)。
2.與新招用員工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
3.單位信用良好,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方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執行。
(二)貸款用途。
創業擔保貸款只用於借款人創業的開辦經費及流動資金周轉、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轉借他人,不得用於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於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不得用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第四章 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
(一)貸款額度。
1.符合條件的個人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2.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合夥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可根據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個人貸款總額度的10%。
3.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由經辦銀行根據小微企業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確定。
4.對貸款信用良好、帶動就業能力強的借款個人、合夥創業者和小微企業,在貸款結清後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但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
(二)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LPR+250BP,具體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和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和借款企業協商確定。
(三)貸款期限。
各經辦銀行向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向小微企業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第五章 貸款申請、審核和發放
在借款人或借款企業向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交貸款申請材料,受理貸款的經辦銀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通過後經辦銀行將貸款申請材料報送至縣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資格審核,縣就業服務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核,審核通過後將審核成功的貸款申請材料交由經辦銀行,經辦銀行在3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的徵信信息以及其創業項目的生產經營情況、償債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擔保機構核准調查結果並提供擔保,經辦銀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確需辦理反擔保、抵押等手續的可適當延長。貸款資格審核未通過的,將其貸款申請材料退回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如需補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的手續和材料。
(一)貸款申請材料。
1.填寫《創業貸款擔保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
2.填寫《創業貸款擔保創業項目計畫書》一式兩份。
3.《創業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式兩份(原件退回)。
4.借款人為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殘疾人,需提供《退役證》《畢業證》或《殘疾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式兩份(原件退回)。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一式兩份(原件退回)。
6.借款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場所租賃協定》原件及複印件一式兩份(原件退回)。
7.反擔保人(自然人)應出具的證明材料:
(1)工作單位工資證明和銀行工資流水帳。
(2)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件退回)。
(3)填寫《反擔保人授權承諾書》一式兩份。
8.其他資質材料。
(二)反擔保要求。
鼓勵經辦銀行探索通過信用方式或聯保方式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在不斷提高風險評估能力的基礎上,逐步減少、取消反擔保。需要提供反擔保的,允許靈活採用一種或多種反擔保方式相結合的擔保措施。
1.自然人反擔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擔保機構認可的其他具備擔保能力的人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抵押反擔保。按有關規定可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土地、房產、車產等。
3.質押反擔保。自然人或企業擁有的銀行存單、保單、有價證券等。
4.第三方機構反擔保。擔保公司、有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農村合作社和企業等提供反擔保。
5.擔保機構認可的其他反擔保方式。第六章 擔保基金管理
擔保基金由地方財政籌集,用於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專項資金,擔保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作為創業擔保貸款總發放量的基數。擔保基金由縣就業服務中心負責運營管理。
創業擔保責任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擔保基金在該銀行存款餘額的5倍。貸款上年到期還款率(上年累計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金額/上年累計到期貸款應回收金額)達到90%以上的,本年可提高放大倍數到擔保基金存款餘額的10倍。擔保基金原則上按各銀行年度創業擔保貸款餘額的比例分存於各經辦銀行。各經辦銀行擔保基金專戶產生的存款利息,作為擔保基金補充來源之一,納入擔保基金總額。
實行約束機制,加強對經辦銀行的考核,對不執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相關規定或年度內無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經辦銀行,取消經辦銀行資格。
縣就業服務中心應當將擔保基金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在財務、賬戶上分開,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完整保存擔保基金資產的會計憑證、帳簿30年以上,永久保存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第七章 貸後管理監督
各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代償率(代償率=代位清償總額÷擔保基金擔保責任餘額)達到5%,擔保機構應向其提出預警通知;當代償率達到10%,經縣財政局、縣就業服務中心、中國人民銀行瓊中支行聯合審定後,該經辦銀行應立即停止發放新的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年度代償額超過基金的20%時,應停止該經辦銀行辦理創業擔保貸款業務。
縣就業服務中心應當定期檢查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做好工作報告、擔保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分析、財務會計報告及擔保統計報表和資料,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
縣就業服務中心審核推薦項目代償率低於5%的,予以表彰;高於10%的予以通報批評,並降低其經辦銀行本年度貸款總量;代償回收率高於90%的,予以表彰,並適當提高其經辦銀行本年度貸款總量。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規操作造成貸款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縣財政局、縣就業服務中心要互相配合,加強對擔保基金的管理與監督檢查,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要給予警告,並限期整改。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第八章 代償金額承擔方式
結合我縣財力情況,縣就業服務中心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以下代償金額承擔方式執行:
(一)貸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經辦銀行和縣就業服務中心共同追索,追索期限為3個月。借款人不能清償逾期債務的,由反擔保人按契約約定履行清償義務。清償的債務包括創業擔保貸款本金及全部逾期利息。借款人和反擔保人經催告後仍不能歸還的,由擔保基金承擔代償金額的80%,經辦銀行承擔代償金額的20%。具體由經辦銀行填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代償申請表》,經縣就業服務中心、縣財政局審核同意後,由擔保基金代位清償。代償後銀行、縣就業服務中心繼續追償,共同訴訟,通過法律程式強制執行借款人、反擔保人的財產,直至司法程式完成為止。追償所得或處置抵(質)押物收入按代償比例用於補償擔保基金和經辦銀行的損失。
(二)由縣就業服務中心與經辦銀行簽訂合作貸款協定,擔保基金不承擔代償義務,由經辦銀行自行承擔代償金額。第九章 貸款貼息管理
(一)貸款貼息計算。
對於2020年12月31日前發放的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縣財政局按照契約簽訂日貸款利率給予全額貼息,貼息期限為3年;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縣財政局按照貸款契約簽訂日LPR的10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為2年。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實行合理分擔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餘部分財政給予貼息。
(二)資金分擔比例。
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由中央、省級和市縣三級財政按5:3:2比例共同分擔;對超出中央財政規定部分的貸款貼息,由省財政和市縣財政按6:4比例共同承擔。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其他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縣財政局不予貼息。
(三)貼息流程。
1.做好資金需求測算。各經辦銀行於每年10月8日前,將本年度前三季度資金使用情況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資金需求報縣就業服務中心進行審核,縣就業服務中心於每年10月12日前將本年度前三季度資金使用情況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資金需求報送縣財政局和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2.撥付流程。各經辦銀行根據實際放貸情況合理測算所需貼息資金金額,並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本季度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和明細表報送至縣就業服務中心,縣就業服務中心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及時將創業擔保貸款本季度貼息撥給各經辦銀行。由於經辦銀行自身失誤導致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漏貼、少貼的部分,由經辦銀行自行承擔,縣就業服務中心不予承擔,多貼部分則由縣就業服務中心扣回。第十章 工作獎勵
對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機制,按本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規模為依據實行額度遞升獎勵。
(一)本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較上年發放貸款量未增長的,按本年新發放貸款量的0.5%給予獎勵。
(二)本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增長率在10%(含)以下的,按本年新發放貸款量的0.8%給予獎勵。
(三)本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增長率在10%以上的,按本年新發放貸款量的1%給予獎勵。
獎補資金由中央、省和市縣三級財政按5:3:2比例共同承擔。
獎補對象為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經辦銀行和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獎補資金用於其工作經費補助。獎補資金分配方法由縣就業服務中心會同縣財政局確定,分配比例綜合考慮貸款利率優惠程度、貸款發放規模及回收情況、不良率、擔保放大倍數、促進就業效果等指標。
每年年初由經辦銀行向縣就業服務中心提出上一年度的獎補資金申請,縣就業服務中心初審通過後報縣財政局覆核,由縣財政局向縣就業服務中心撥付獎補資金,縣就業服務中心將獎補資金撥付到經辦銀行的指定賬戶。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一)本實施細則根據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關於印發海南省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瓊人社規〔2020〕5號)制定,如上級有新的政策規定,再做補充。
(二)本實施細則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內容解讀

一、什麼是創業擔保貸款?
創業擔保貸款,是指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由經辦此項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於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
二、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1. 申請人為已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和依法註冊登記的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有固定的經營場地的重點就業群體之一: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及中職院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網路商戶、脫貧勞動力等。
2. 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3. 有具體的經營項目。對上述群體中的婦女,納入重點支持對象。按照我省《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畫(2018-2025年)》相關資格條件引進的人才同等享受創業擔保貸款政策。
4.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1)從貸款申請時間起算,往前兩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
(2)與新招用員工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
(3)單位信用良好,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方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執行。
三、創業擔保貸款怎么用?
創業擔保貸款只用於借款人創業的開辦經費及流動資金周轉、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轉借他人,不得用於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於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不得用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
四、創業擔保貸款有什麼優勢?
符合條件的個人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合夥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可根據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個人貸款總額度的10%;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由經辦銀行根據小微企業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確定。
對貸款信用良好、帶動就業能力強的借款個人、合夥創業者和小微企業,在貸款結清後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但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
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LPR+250BP,具體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和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和借款企業協商確定。擔保貸款實施合理分擔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餘部分財政部門給予貼息。
貸款期限。各經辦銀行向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向小微企業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五、創業擔保貸款怎么申請? 
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可向瓊中縣農村信用合作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瓊中支行、海南瓊中長江村鎮銀行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申請所需材料如下:
(1)填寫《創業貸款擔保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
(2)填寫《創業貸款擔保創業項目計畫書》一式兩份。
(3)借款人《創業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式兩份(原件退回)。
(4)借款人為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殘疾人,需提供《退役證》《畢業證》或《殘疾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式兩份(原件退回)。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一式兩份(原件退回)。 
(6)借款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場所租賃協定》原件及複印件一式兩份(原件退回)。
(7)反擔保人(自然人)應出具的證明材料:
①工作單位工資證明和銀行工資流水帳。
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件退回)。
③填寫《反擔保人授權承諾書》一式兩份。
④其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
(8)其他資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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