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2008〕57號)、《中國人民銀行西寧市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關於進一步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意見》(西中支〔2006〕44號)等檔案精神,為規範小額擔保貸款行為,建立貸款工作長效機制,支持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鼓勵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就業,更好地發揮小額擔保貸款促進就業再就業的作用,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小額擔保貸款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身體健康、誠實守信、具備一定職業資格,且符合貸款條件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個人或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自籌資金不足,且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承諾擔保或在社區提供資信證明的前提下,可按規定向中國銀行格爾木市支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三條 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創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合夥經營的項目(除國家限制的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網咖、氧吧外),均可視為微利項目。
第四條 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復員轉業退役證》、《殘疾證》、《失業證》以及參加創業培訓,取得《SIYB培訓合格證》的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
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有本地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持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持《殘疾證》且失業一年以上,有特殊技能的城鎮殘疾失業人員;持《失業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城鎮特困家庭、零就業家庭成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失業職工、失業一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持有《SIYB培訓合格證》的人員,外出務工回鄉創業的農民工、失地農民以及因重大工程項目遷移的有本地戶籍的農業人口中有創業意願的農(牧)民,以下統稱借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或合夥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均可申請辦理小額擔保貸款。
新增崗位中當年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以下簡稱借款小企業)也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六條 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或《復員轉業退役證》、《殘疾證》、《失業證》、《SIYB培訓合格證》的人員。
2、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批准,依法登記註冊,持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除外)。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貸款項目,有一定的經營能力,且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4、提供由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機構同意擔保的有關書面證明材料並辦理合法有效的擔保手續。
5、個人信譽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其他違約行為,願接受貸款人信貸、結算監督,有社區出具的信用證明。
6、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或信用卡賬戶。
7、貸款人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借款人獲得貸款後應履行以下義務:
1、誠實信用,嚴格履行約定的義務,自覺接受貸款承辦銀行和擔保機構的貸後管理及財務監督,保證貸款用途合法、合理,按申請用途使用。
2、根據與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計畫,及時還本付息。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貸款額度和期限
1、個人貸款。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復員轉業退役證》、《殘疾證》、《SIYB培訓合格證》,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為2萬元,特殊情況可放寬到5萬元以內,具體貸款額度由承辦銀行和擔保機構根據經營項目、個人信用狀況及還款能力等情況確定;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貼息2年,可根據信用情況二次申貸。對創業成功的借款人,可根據信用情況二次申貸(具體貸款期限和貼息同上)。
2、合夥經營貸款。對失業人員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經營項目和還貸能力適當擴大貸款規定,最高不超過2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貼息2年,第3年不貼息,到期不展期。
3、勞動密集型企業貸款。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小企業,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其貸款額度,最高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貸款(勞動密集型企業類型及招用人數須經勞動保障部門認證)。政策貼息、承辦銀行的手續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現行的規定執行。
對當年新增就業崗位招用失業人員數量達到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各類企業,按照實際招用人數給予每人不低於2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支持,額度由擔保機構根據項目確定。
第九條 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利率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式
第十條 貸款程式。借款人申請,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對借款人,借款單位進行調查摸底,出具信用證明,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初審,報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備案後,報市就業服務局複審推薦,擔保機構會同貸款銀行進行貸前考察,符合貸款條件的,由擔保機構承諾擔保,承辦銀行進行貸款審查並發放貸款。
1、借款人持有關證件、材料向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請,社區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信用情況報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貸款人填寫《格爾木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核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和《格爾木市失業人員小額貸款借款人基本情況表》(以下簡稱《情況表》)並將有關情況報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備案後報市就業服務局,以上手續必須在5個工作日完成。
2、就業服務局和擔保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借款人申請材料的核實、初審、推薦和貸款項目認定工作,並在《申請表》上籤註明確意見。由擔保機構提出擬考察、評估名單,與承辦銀行共同商定考察評估時間。
3、擔保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貸款項目的考察、評估、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由擔保機構根據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可推薦貸款人到就業部門進行創業培訓,減小投資風險。培訓合格者,由擔保機構與借款人簽定擔保協定,並在《申請表》上籤注承諾擔保的意見。
4、承辦銀行在接到擔保機構簽注承諾擔保意見的《申請表》及貸款資料後,應根據相關規定和程式進行審批,獲準後與貸款人簽訂借款契約,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5、承辦銀行發放貸款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借款契約及其它貸款資料返回擔保機構。
第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時需持資料:
1、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再就業優惠證》或《復員轉業退役證》、《失業證》、《殘疾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式三份、《SIYB培訓合格證》原件及複印件一式三份;社區、鄉(鎮)、村勞動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相關證明。
2、《申請表》及《情況表》一式三份;
3、貸款申請及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一式三份;
4、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或租賃契約原件及複印件一式三份;
5、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一式三份;
6、從事種植、養殖的借款人,貸款時可不提供工商營業執照,但必須提供土地承包契約或場地租賃契約原件及複印件一式三份。
第十二條 為了鼓勵支持失業人員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對失業人員合夥經營的,申請貸款時需提供合夥經營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合夥經營協定原件;合伙人每人提供一份完整的申請資料。
對失業人員組織起來就業的,組織者的身份可不限失業人員,申請貸款時應以法人的資格提出申請,按承辦銀行對法人的貸款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同時要提供組織起來就業的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複印件,單位與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複印件(契約期限必須不少於貸款期限),招用失業人員花名冊。
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貸款的審核、考察、審批及擔保手續由擔保機構負責承辦。
第十三條 為降低貸款風險,確保基金安全,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必須具備由反擔保人擔保或借款人30%—50%的有效資產作為抵押反擔保。
1、反擔保人的條件:
申請人必須有一名滿足如下條件之一的本市戶籍人員提供信用反擔保。
(1)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職員,且在現單位工作一年以上;
(2)具有本市有效證件的房產且有穩定收入的其他人員。
信用擔保人須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原件、複印件,工資存摺原件、複印件及單位證明(屬於合夥經營的每人需提供一名信用反擔保人),和借款人一同在擔保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反擔保人必須到擔保機構面簽《反擔保契約》。
2、合夥經營的借款人之間要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3、借款人30%—50%的有效資產作為抵押反擔保。
根據擔保機構的要求,提供有效的資產法律檔案,辦理相關的反擔保手續。
第十四條 貸款發放。貸款人在確定借款人符合貸款條件後,應及時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及時登記建立台帳。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貸款發放到借款人在貸款行開立的人民幣個人結算賬戶中。
第十五條 還款方式。還款方式為等額本金還款方式,貸款2萬元以內(含2萬元),間隔期為3個月;亦可提前還貸,本息提前歸還的,提前歸還的部分按契約約定利率實際使用時間計收利息。
第五章 貼息資金的申請、劃撥
第十六條 擔保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審核認定工作,承辦銀行對認定的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貼息貸款,並單獨設定微利項目貼息貸款業務台帳,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第十七條 貼息資金的申請與劃撥。承辦銀行在每季度結息日後3個工作日內要將貼息資金申請和明細表報送擔保機構,並附微利項目貸款計收利息清單,由擔保機構審核簽字蓋章後報市財政局撥付貼息資金。
第六章 還款管理
第十八條 貸款到期的催收。
1、借款人小額擔保貸款到期,由承辦銀行負責進行清貸。貸款到期前一個月,銀行電話通知借款人提示還款。貸款到期,銀行下達《催收通知書》督促還款。貸款逾期超過一個月的,銀行將欠款名單提交擔保機構,擔保機構提交市就業服務局通過各區工行委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通知所屬的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在街道、社區內公開發布催收通知,並將未還款名單資料反饋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必要的催收措施。
2、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由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社區進行張榜公布;在社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對惡意拖欠貸款的人員在金融機構之間予以通報並予以公開曝光,同時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3、小額擔保貸款逾期,貸款經辦機構可直接從擔保基金銀行存款賬戶扣劃借款人所欠的貸款。貸款到期不能歸還時,從貸款逾期之日起3個月內,由擔保基金履行代位清償,當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貸款承辦銀行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並且暫停受理新的貸款申請,待擔保基金達到新開辦時標準,在得到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恢復受理貸款申請。
第十九條 貸款反擔保人的追償。
1、借款人到期未及時償還本息的,擔保機構在履行完擔保責任的基礎上負責對反擔保人進行追償;
2、貸款到期前一個月,擔保機構電話通知反擔保人;貸款逾期超過3個月,由擔保基金代償後,擔保機構向反擔保人發出律師函催收,同時擔保機構可按《反擔保契約》規定依法起訴反擔保人,直到法院查封反擔保人的房產或由反擔保人工資收入代償。
第二十條 對推薦、審核並協助承辦銀行回收貸款回收率達到95%以上(含95%),由市財政按貸款收回額的1.5%給與社區工作經費獎勵;對貸款回收率超過95%的部分,貸款回收率每增加一個百分點,獎勵標準相應提高0.5個百分點,每年獎勵一次,獎勵基金由市財政從再就業資金列支。
第二十一條 鼓勵承辦銀行積極開展社區的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對承辦銀行在社區當年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按當年新增貸款的1%給予手續補貼;對承辦銀行自主收回的貸款,回收率達到95%以上(含95%),按回收額的0.5%給予獎勵;補貼和獎勵時間為次年1月31日前。
第七章 擔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擔保機構、貸款機構應建立經常性對帳制度,定期核對專戶的收支和結餘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 擔保基金開戶及管理。
1、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機構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擔保基金專戶。
2、貸款承辦銀行發放小額擔保貸款責任餘額不得低於擔保機構在承辦銀行擔保基金專戶上擔保基金餘額的5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