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井區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解決本區有創業願望、創業能力的城鎮勞動者和進城就業創業的農村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過程中小額貸款問題,根據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人行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推動創業促就業的意見的通知》(自府辦函[2009]76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擔保,是指由擔保機構根據契約約定,以保證的方式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保證貸款銀行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通過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保障契約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來源與規模
第四條 貢井區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由貢井區財政部門出資設立,專項用於促進本區符合貸款擔保的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第五條 擔保基金初始規模為100萬元人民幣。根據擔保業務發展需要,擔保基金規模可適當調整。
第六條 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擔保基金銀行存款餘額的五倍。
第三章 貸款擔保程式
第七條 需要提供小額貸款擔保的創業就業人員,經創業培訓機構組織就業培訓、創業輔導合格後,按照自願申請、就業部門受理評審後擇優推薦、自貢長城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投公司”)審核並承諾擔保、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核貸的程式,辦理貸款手續。具體操作按照《貢井區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四章 反擔保措施
第十二條 擔保申請人應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反擔保措施,包括:保證金、抵押、質押、保證等。長投公司妥善辦理反擔保事宜,勞動就業部門根據長投公司授權協助辦理,防止脫保。簽訂反擔保契約時,應依法辦理公證手續。
第八條 被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可提供第三方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該第三方個人及其配偶應作為共同反擔保人與長投公司簽定《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承諾函》。
第九條 被保證人為企業的,可根據擔保金額大小及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確定並採取其中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一)被保證人可以採取保證金方式提供反擔保。保證金的管理由長投公司負責,主要用於被保證人不能按照契約或約定履行義務時的支付,如保證金支付後尚有餘額,在保證期滿後由長投公司退還被保證人。
(二)被保證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財產提供抵押(質押)反擔保。抵押(質押)物的範圍與條件是能夠依法轉讓並可變現的財產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轉讓的權利。財產抵押(質押)物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並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信用反擔保。信用反擔保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在保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借款人(被保證人)及反擔保人應嚴格按照《委託保證契約》、《借款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要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按季度向勞動就業部門、長投公司和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報送財務報表及項目進展情況等資料並保證其真實性,提前落實還款資金,接受上述部門對其資金使用情況、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借款人(被保證人)或反擔保人情況發生變化(如:企業發生分立、合併、財產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等;自然人發生戶籍、住址、聯繫電話、婚姻狀況變更及財務狀況變化等)時,應提前或於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通知勞動就業部門、長投公司和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並主動配合有關單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長投公司應制定規範、有效的擔保評審和在保監控管理措施及辦法,設立專業部門專項負責小額貸款擔保業務,履行擔保管理責任。要定期對擔保項目及反擔保物或反擔保人進行檢查或抽查,及時掌握貸款擔保整體狀況。如發現資金損失或擔保風險加大,應及時採取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並通報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及勞動就業部門,共同控制風險。
第十二條 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要簡化手續,為借款人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加強借款人在本機構結算帳戶的管理,出現借款人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況,及時通知社保所和長投公司,共同維護貸款和擔保的利益。要確保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所需的資金和額度,掌握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定期與借款人聯繫,對有證據證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經惡意損失貸款的,應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時通知勞動就業部門和長投公司,最大限度使貸款免受或減少損失。
第十三條 勞動就業部門要在社區選用專門人員負責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辦理有關擔保手續工作,積極協助長投公司和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開展小額貸款擔保業務。要協助長投公司和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對借款人(被保證人)及反擔保人進行監督管理,及時掌握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知長投公司和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督促借款人(被保證人)按約履行義務。
第十四條長投公司、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和勞動就業部門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服務工作。區勞動保障局對認真審核推薦,項目代償率低,促進就業成效顯著,工作業績突出的社保所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推薦擔保項目代償率達到10%的予以通報批評;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規操作造成資金損失和影響的,要追究責任人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章 代償與追償
第十五條 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對已到還款期限未及時歸還的、或經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貸款項目,應及時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並報勞動就業部門和長投公司,履行追索責任。追索期為自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個月止。
第十六條 追索期結束後,經追索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息的,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依照《保證契約》規定出具《代償通知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要求長投公司先行代為清償債務。
第十七條 長投公司收到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代償通知書》後,根據本辦法規定對貸款發放、監督管理和債務追索等程式進行合規認定。對符合先行代償債務的項目,經審核後由長投公司在5個工作日內向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出具《同意代償通知書》,辦理代償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八條 擔保代償資金從擔保基金本金中墊支,代償內容限於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況,長投公司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一)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經辦機構未及時向借款人送達逾期貸款本息催收通知書,並向長投公司提交《代償通知書》;
(二)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追索義務;
(三)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確認借款人已發生危及貸款安全的重大事項而未及時採取措施並告知勞動就業部門和長投公司,造成貸款損失;
(四)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式發放、收回貸款,造成貸款損失。
第二十條 長投公司對貸款項目代償後,應會同勞動就業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積極開展債務追償工作,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應給予積極協助。對借款人惡意逃避擔保債務的,長投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收回的資金支付應繳貸款利息後,屬於沖減擔保資本金部分的調增擔保資本金;屬於財政補償資金部分的,作為以後年度區財政補償擔保代償損失的資金來源,單獨記賬管理。
第七章 擔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擔保基金專戶儲存於區財政局指定的銀行,單獨核算,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小額貸款擔保。存款利息經區財政局批准可用於長投公司開展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的業務經費支出,利息餘額轉入本金。
第二十二條 長投公司在小額擔保貸款協調工作組領導下負責擔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額貸款擔保業務,並接受區財政局的監督管理。長投公司應建立規範、高效的擔保項目評審體系,科學、合理的指標考核評價體系和快捷、便利的擔保運行體系,建立嚴格、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和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完善對被保證人的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第二十三條 長投公司按實際擔保貸款本金的1%的年擔保費率收取擔保費,由區財政部門向長投公司支付。如遇特殊情況,擔保費收入和基金存款利息不能滿足開展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的業務經費開支時,長投公司可向區財政局申請安排專項經費補助。擔保費由長投公司根據擔保業務進度提出申請,區財政局安排上半年和下半年兩次撥付。
第三十條 長投公司定期向財政局報送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和資料,認真做好對擔保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分析工作,並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第二十四條 擔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長投公司於次年一季度向小額擔保貸款協調工作組報告擔保基金財務情況,並提出代償損失處置方案,由小額擔保貸款協調工作組批准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協調工作組根據有關規定和貸款擔保情況確定當年擔保基金年度代償率最高限額。對限額以內的擔保代償損失,由長投公司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區財政局提出補償擔保代償損失申請,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證明擔保代償損失的有關法律檔案,包括:代償通知書、代償資金憑據、追償債權資金情況等;
(二)協調工作組批准的代償損失方案及上年工作報告等有關檔案。
區財政局對上述資料進行審查核實,確定應補償的擔保代償損失後,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下列情況不屬於財政補償擔保代償損失範圍:
(一)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及長投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範圍、程式等越權審批發放小額貸款或提供擔保,造成的擔保代償損失;
(二)長投公司未採取反擔保措施造成的擔保代償損失;
(三)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及長投公司未採取債務追償措施造成債權無法收回的擔保代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15%時,長投公司應向其提出預警通知並採取防範風險措施;不良率達到20%時,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長投公司暫停對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辦理新的擔保業務,與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採取進一步風險控制措施並報小額擔保貸款協調工作組批准後,可恢復貸款擔保業務。
第二十八條 代償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長投公司提出確認壞帳申請,報小額擔保貸款協調工作組審核同意後核銷:
(一)被保證人破產或死亡,其破產財產處置收入或遺產處置收入清償後仍無法收回;
(二)經申請強制執行法律程式後仍無法收回;
(三)因被保證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九條 貸款風險共擔機制及代償責任。產生的貸款呆壞賬損失,按上級財政規定分擔比例執行,區財政承擔部分按《貢井區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規定比例及辦法執行。
第八章 監督與審計
第三十條 區財政局、區經商局、區勞動保障局等部門要按照“定向設立、安全運營、透明監督、促進就業”的原則加強對擔保基金和擔保業務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確保小額貸款擔保政策真正落實到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或委託審計部門對擔保基金和財政貼息資金進行專項檢查或抽查;要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民眾監督作用,建立公眾舉報監督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工作業績突出、促進就業成效顯著、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損失及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貸款貼息政策嚴格按照《貢井區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