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井區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貢井區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促進再就業的扶持政策,鼓勵和扶持有創業願望和創業能力的城鎮勞動者和進城就業創業的農村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進一步規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依據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人行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推動創業促就業的意見的通知》(自府辦函[2009]76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小額擔保貸款是指銀行發放、擔保人提供擔保,專項用於支持有創業願望和創業能力的城鎮勞動者和進城創業的農村勞動者再就業的貸款。
第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實行“自願申請、嚴格審批、按月付息、到期還本”的原則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風險共擔”的責任分擔機制。
第四條 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實行“自願申請,社區(村)推薦,鄉鎮初審,就業部門項目評審,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分級負責,統一審批,自貢長城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投公司”)擔保,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審定發放貸款”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條件、用途
第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必須是本區常住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創業願望和創業能力的城鎮勞動者和進城就業創業的農村勞動者。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或其合夥經營實體,必須經工商部門註冊;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其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具備還貸能力,信用良好,近期(三個月)無不良記錄,當期無不良貸款餘額。
小額擔保貸款只能用作借貸人個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其合夥經營實體的開辦經費或流動資金,不能用於與申請貸款項目無關的消費或投資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 貸款的申請、推薦、審核、發放
第七條 貸款申請。貸款申請人向本人居住地社區或村提出書面借款申請,提供所需資料,填寫《貢井區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八條 貸款推薦、審核。
審核程式是:貸款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後,經社區或村調查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章覆核、區就業服務管理部門進行項目評審,區財政、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
審批許可權是:5萬元及以下的由區小額擔保貸款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審核;5萬元以上至50萬元,由區小額擔保貸款協調小組組長負責審核;50萬元以上由區小額擔保貸款協調小組會議負責審核、擔保機構擔保後、由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審批發放貸款。
第九條 貸款發放。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審批同意放貸後,與貸款人簽訂《貸款契約》,辦理貸款發放手續,將貸款數額一次存入貸款人在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開立的活期儲蓄存摺或銀行帳戶,在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低於80%時,商業銀行可暫停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業務。
第四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與貼息
第十條 符合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人員,根據經營項目和實際情況,其貸款額度原則上掌握在5萬元以內,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貸款到期後,可展期1次(展期不貼息),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適當擴大貸款規模。
第十一條 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並可在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其中:微利項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負擔。所有小額擔保貸款在貸款契約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貸款契約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二條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持有軍人退出現役的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和逾期不予貼息);對持有《失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高校畢業生和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創業的農村勞動者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全額貼息(展期和逾期不予貼息),微利項目按銀髮[2002]394號檔案是指下崗失業人員在社區、街道等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具體包括:
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複印打字、理髮、小賣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等。
第五章 貸款的催收、償還、代償和追償
第十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貸款人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一周內一次性足額還清所貸的小額擔保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四條 貸款到期前,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應將《貸款到期提示通知書》提前30日交區就業服務管理部門,就業服務管理部門逐級轉送到社區或村,由社區或村向貸款人送達,並取回回執;貸款到期後,貸款人沒能歸還貸款的,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應在貸款到期後10天內通知長投公司,長投公司和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雙方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進行追償,並及時向對方通報追償的相關情況。
第十五條 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應在每月底定期將還款情況反饋給區就業服務管理部門,就業服務管理部門應將銀行反饋的情況逐級通報到街道或鄉鎮、社區或村。
第十六條 對貸款到期後90天內,貸款人仍沒能還清本息的,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即向長投公司提供該筆貸款的處理意見。長投公司自收到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的處理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即對該筆貸款的情況進行審查、核實,並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按照規定程式進行代位清償。代位清償後,長投公司和區就業服務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對貸款人的追償。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確已形成呆壞帳的貸款,經審查認定後,按本辦法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損失彌補。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 我區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將根據財力和屬地貸款需求確定規模,擔保基金初始規模為100萬元,擔保基金由區財政局負責籌集,並制定相應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籌集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長投公司作為我區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機構,受區財政局委託,對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進行管理和監督。長投公司在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開立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專戶。擔保基金足額存入專戶,實行獨立核算,封閉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挪用和處置擔保基金。
第十九條 長投公司以專戶儲存在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的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質權,與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一次性簽訂擔保契約。小額擔保貸款餘額不得超過貸款擔保基金銀行存款餘額的五倍。
第二十條 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必須提供反擔保,第三方保證人為自貢市範圍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中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在職人員。並提供反擔保的有關證明資料。
(一)以抵押、質押形式進行反擔保的,應提供抵、質押物清單和有權處理人同意抵、質押的證明和抵押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書,質物權利憑證、資產評估報告、必要的保險證明等。
(二)以第三信譽保證形式進行反擔保的,應提供第三方保證人的《反擔保人基本情況及所在單位情況證明》和第三方保證人有效身份證明及《第三方信用反擔保承諾書》。
(三)以第三方保證形式進行擔保貸款的,借款人到期未歸還貸款,將按照其《反擔保承諾書》中的約定,對擔保人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擔保審批。長投公司在進行貸款審查時,應重點審查反擔保資料的條件,並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同意擔保的審定意見。
第七章 契約的變更、解除及違約處置
第二十二條 契約變更。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契約簽訂後,銀行根據相關政策、業務管理的需要必須變更契約內容或解除契約,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借款人;如借款人有充分理由提出變更契約內容或解除契約,應提前一個月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個人貸款申請表》(由銀行提供)。借款人可以提出縮短貸款期限、延長貸款期限、變更還款方式、委託扣款賬戶變更等契約變更內容。在雙方未達成變更契約或解除契約的書面協定之前,原契約繼續有效。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出現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等情況的,依據法律規定,應由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範圍內或其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財產範圍內繼續履行借款契約。
第二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銀行、社區(村)和就業部門應及時採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
(一)借款人發生與借款契約所約定的違約行為;
(二)借款人出現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且借款人無繼承人、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財產代管人拒絕、怠於履行借款契約的;
債權保護措施可以是下列一種或幾種: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收取違約金;
(二)從借款申請人賬戶中直接扣款,償還貸款本息;
(三)解除契約,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四)追加或提供新的擔保等;
(五)依法可採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條 在貸後管理中如發現借款人存在下列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契約的行為,應停止向其發放尚未支用的貸款額度,必要時應依契約約定解除借款契約、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
(一)轉移個人資產,以逃避債務;
(二)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仲裁程式及其它法律糾紛;
(三)未履行銀行的債務;
(四)有其他拖欠債務的行為;
(五)拒絕或阻撓社區(村)、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和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及家庭發生足以影響貸款安全的重大變化;
(七)足以影響借款人債務清償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八章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
第二十六條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
(一)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認定按市財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工作財政支持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自財建〔2004〕614號)的規定辦理。
(三)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的貼息政策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根據川財金由財〔2009〕34號檔案精神,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經辦銀行手續費補貼、呆壞帳損失補貼等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三)鼓勵利用擔保基金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
第九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七條 為了加強管理,確保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順利推進,提高資金運作效率,我區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協調工作組。由區政府分管區長任組長,區政府辦主任,區勞動保障局局長任副組長,區財政局分管局長、區勞動保障局紀檢組長、區就業服務管理局局長、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行長為成員。協調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區勞動保障局,負責日常工作,區勞動保障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區勞動保障局紀檢組長、區財政局分管局長、區就業服務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第二十八條 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職責。
(一)區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籌集;負責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和補貼審核,及時撥付貼息和補貼資金;監督擔保基金使用管理和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管理情況;參與制定小額擔保貸款相關政策和制度。
(二)區勞動就業部門負責對小額擔保貸款進行政策宣傳、解釋和指導;負責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資格、證件審查和申請人、反擔保人情況實地調查;承擔小額擔保貸款審貸職責,根據貸前調查情況審查核貸;負責小額擔保貸款貸後跟蹤管理和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銀行開展催收和不良貸款清收工作;負責小額擔保貸款展期申請審查和認定;建立健全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組織開展信用社區建設。
(三)長投公司負責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履行擔保責任;負責審核微利項目貸款的貼息資金的申報;負責及時追償代償小額擔保貸款;參與小額擔保貸款貸前調查、不良貸款催收和清收工作;參與審核小額擔保貸款呆、壞帳的確認、核銷工作,承擔擔保風險和損失並及時賠付。
(四)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負責小額擔保貸款發放工作;負責催收貸款和協作清收不良貸款,並將貸款人不良信用記錄錄入個人徵信系統;對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單獨設立台帳,按月做好小額擔保貸款統計,及時向相關部門報送報表和資料;為小額擔保貸款貸款人開立專戶,監督貸款人專用帳戶使用情況;與勞動就業部門一起做好信用社區創建工作;為勞動就業部門提供加強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的輔導和服務,培訓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經辦人員並指導開展業務;建立小額擔保貸款質量狀況考核制度,按照規定暫停或恢復小額擔保貸款業務。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貸款人基本情況、準入條件、主體資格等進行初審和調查;及時匯總上報初審情況;協助配合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區勞動就業部門、擔保機構做好項目調查、審貸工作;協助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催收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建立小額擔保貸款責任風險分擔機制:
自貢商業銀行貢井支行開辦此項業務發生的貸款呆壞賬損失,根據銀髮〔2004〕51號檔案精神由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核定後承擔10%的補償,中央和地方財政各承擔一半,其中,地方財政承擔的一半按以下辦法負擔:
屬鄉鎮的個體貸款,分別由鄉鎮財政負擔70%,區級財政負擔30%;
屬鄉鎮的企業貸款,分別由鄉鎮財政負擔30%,區級財政負擔70%。
第三十條 為促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工作正常、有序開展,實行小額擔保貸款以獎代補機制。協調工作組要及時掌握情況,建立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情況每月通報制度,對貸款回收率達到80%以上的,將對區勞動就業部門、財政部門、擔保機構、鄉鎮及社區(村)給予工作經費獎勵。獎勵資金由區財政承擔。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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