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遵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是遵化市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遵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遵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冀人社規〔2019〕1號)檔案精神,依據《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唐政發〔2018〕11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創業擔保貸款業務,適用本辦法。凡在我市境內的創業者,不受戶籍限制,均可在創業項目所在地申請貸款。
申請人(不含小微企業)的經營項目不含建築業、娛樂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批發及批零兼營等國家限制或禁止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由經辦金融機構發放,由財政給予貼息,用於支持個人創業和鼓勵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政策性貸款。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是指由當地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為創業擔保貸款免費提供擔保的專項基金。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託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負責具體運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創業貸款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指定或委託設立的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經辦金融機構,是指由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招標或協商等方式確定的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提供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街道(鄉鎮),是指受理創業擔保貸款的人社、婦聯以及共青團部門在街道(鄉鎮)的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婦聯、共青團、銀保監分局以及經辦金融機構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章 貸款種類、對象和用途
第五條 貸款種類。 創業擔保貸款按對象分為個人創業(含合夥創業、組織創業)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其中,對創業時間不超過5年的創業者給予重點扶持。創業擔保貸款按貼息方式主要分兩類:一是中央財政貼息貸款;二是市以及省財政直管縣自行確定的超出中央財政貼息支持額度的貸款。
第六條 貸款對象。
(一)個人創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誠實守信,且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已不在機關事業或其他單位就業的各類創業人員。具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
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自主創業農民、網路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認定條件:
1.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城鎮常住人員。
2.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按我市相關規定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
3.刑滿釋放人員:持有相關證明的服刑期滿釋放人員。
4.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回響國家號召入伍、服完兵役正常退出現役的軍隊幹部、士官及義務兵。
5.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畢業5年內,持有畢業證書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大學生村官,經教育部門認定的留學畢業回國人員。
6.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在化解鋼鐵、煤炭、煤電等產能過剩行業工作中涉及企業的分流人員。
7.返鄉創業農民工:農村戶籍(或身份證住址在鄉鎮以下),曾離開戶籍所在縣(市)務工半年以上,目前正在戶籍所在縣(市)範圍內創業的人員。
8.自主創業農民:農村戶籍(或身份證住址在鄉鎮以下),並在農村創業的人員。
9.網路商戶:網路商戶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部門,按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流程進行認定。對網路創業情況每年複查一次。
申請認定或複查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唐山市網路創業認定申請表》(樣式詳見附屬檔案1);
(2)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3)社會保障卡及複印件;
(4)網店經營的銀行卡流水(不少於6個月);
(5)認定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0.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按照扶貧部門有關辦法確認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中貧困勞動力。
上述十類人員應處於自主創業狀態,對其中的婦女與青年,應給予重點扶持。
(二)合夥創業:持有《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且符合個人創業規定條件的人員。
(三)組織創業:經營實體組織符合個人創業規定條件人員創業,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有效經營狀況證明(勞動契約、場地租賃協定等)。
個人創業(含合夥創業、組織創業)的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 以外的其他貸款。
(四)小微企業:一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
的人員(不含大學生村官、網路商戶、返鄉創業農民工、自主創業農民)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工信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七條 貸款用途。創業擔保貸款用於借款人創業的流動資金周轉、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用途。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貸款額度。符合中央財政貼息條件的個人創業貸款不超過15萬元;合夥創業、組織創業貸款按人均不超過15萬元,累計不超過90萬元。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貸款不超過300萬元。
第九條 貸款期限。個人創業(含合夥創業、組織創業)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對還款積極、按時足額還款、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和小微企業,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
第十條 貸款利率。個人創業(含合夥創業、組織創業)的貸款利率,按不超過貸款契約簽訂日基礎利率上浮2個百分點計算,實際貸款利率由經辦金融機構在上述利率浮動上限內與擔保
機構協商確定。各經辦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提高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實際利率或額外增加不合理收費。
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由經辦金融機構依據其經營狀況、提供擔保等情況,與小微企業協商確定;要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嚴禁貸款利率“一浮到頂”。
所有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契約有效期內,如遇基礎利率調整,均按貸款契約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材料:
(一)個人創業
1.與本人身份有關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社保卡、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等);
2.與經營狀況有關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副本》、經營場所證明等);
3.與擔保有關的材料。
(二)合夥創業
1.合夥企業負責人有關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社保卡、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等);
2.合夥創業人員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社保卡、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等);
3.與經營狀況有關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副本》、經營場所證明、合夥協定等);
4.與擔保有關的材料。
個人創業、合夥創業的工商註冊時間不得早於2002年9月30日(含2002年9月30日),註冊資本不得超過 100萬元(含100萬元)。
(三)組織創業
1.組織創業經濟實體負責人有關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社保卡、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等);
2.與經營狀況有關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副本》、經營場所證明等);
3.組織創業人員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社保卡、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等);
4.與組織起來創業人員簽訂的1年以上有效經營狀況證明複印件;
5.與擔保相關材料;
6.經辦機構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允許在縣級以上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內經營者,憑與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簽訂的有效經營協定進行創業擔保貸款申請。
(四)小微企業
1.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
2.經營項目情況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經營場所證明、需要準入行業的許可證等);
3.企業吸納就業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在職職工花名冊、與一年內吸納人員簽訂的一年以上的勞動契約書等);
4.與擔保相關材料;
5.經辦機構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二條 聚焦第一還款來源,在不斷提高風險防控能力的基礎上,降低反擔保門檻。允許申請人依據自身狀況、申請貸款額度,靈活採取一種或多種反擔保方式相結合的擔保措施:
(一)自然人反擔保。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有2年以上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記錄,且月工資收入不低於3500元(以銀行代開工資流水為準)的社會自然人。個人創業首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提供一名反擔保人即可。
(二)抵押反擔保。無任何債務糾紛,可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設備、車輛、使用權、經營權、房產等。
(三)質押反擔保。自然人或企業擁有的銀行存單、股權、債權、國庫券等。
(四)第三方機構反擔保。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典當行、創業孵化基地或創業園等提供反擔保。
(五)擔保機構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
個人創業(含合夥創業、組織創業)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可以採取自然人擔保;申請貸款額度超過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上的,需要採用抵押、質押或
第三方機構反擔保的方式。
反擔保的方式採用抵押、質押的,直接與擬發放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簽訂擔保協定;貸款出現不良時,由經辦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按契約約定處理。
第六章 貸款流程
依據我市實際,創業擔保貸款依託“網際網路+就業創業平台”,採取線上申請,線上審批的工作模式。
第十三條 個人(含合夥創業、組織創業)貸款。具體業務環節為:申請人自願申請、初審推薦、申請核准、受理並核貸、貸款發放、貸後管理、貸款回收、逾期代償和追償等環節。
(一)自願申請。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人員,登錄網址:https://www.hets.lss.gov.cn/cydk/或手機掃碼二維碼 進入網路平台進行申請,並按如實要求填寫基本信息、上傳相關影像材料。
申請人提交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到經營地街道(鄉鎮)進行申請確認。
(二)初審推薦。街道(鄉鎮)對本轄區內的創業擔保貸款申請進行受理初審,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通過網路平台報上級機關確認。
(三)申請核准。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本系統內街道(鄉鎮)推薦的貸款申請,經查詢審核申請人所持營業執照信息和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信息後,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及時報送當地經辦金
融機構,並將相關信息通報擔保機構備案。
(四)受理核貸。經辦金融機構要主動與本服務區域內承辦創業貸款業務的人社、婦聯、共青團部門溝通,及時受理通過網路平台審核的創業擔保貸款申請。
經辦金融機構要查詢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徵信,並於3個工作日受理對申請人經營狀況進行調查,依據內部規定及時核貸。對未通過審核的,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及承辦部門,並說明原因。審核通過的,按照各行自身內部貸款發放流程及時發放貸款。
(五)貸款發放。經辦金融機構及時辦理貸款發放手續,並將發放情況及時反饋承辦部門及擔保機構。
市本級經辦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發放手續的同時,代市擔保中心收取反擔保人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簽訂相關反擔保協定,並於次月5日內將相關手續移交市擔保中心。各獨立開展業務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六)貸後管理。經辦金融機構要對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跟蹤管理,確保借款人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七)到期回收。一般要求借款人在貸款到期前3日將借款本金存入其在經辦金融機構的貸款發放賬戶內。經辦金融機構對到期還款情況做好登記並及時反饋承辦部門和擔保機構。
(八)逾期代償。貸款到期後,借款人未向經辦金融機構還款的,經辦金融機構進行
果的,經辦金融機構在三個月(90天)內向擔保機構提出書面代償申請,擔保機構同意後,按契約約定向經辦金融機構履行代位清償。在此期間,創業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暫不納入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
(九)代後追償。擔保機構按契約約定比例代償後,由經辦金融機構繼續向貸款人、擔保人進行追償或法律訴訟,擔保機構與各級人社、婦聯、共青團部門要積極配合,追償收回資金按契約約定比例返還擔保基金。
第十四條 小微企業貸款。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向經營地街道(鄉鎮)提出申請,縣級主管部門核准,經辦金融機構按規定核准貸款,並與企業簽訂貸款契約。
小微企業在享受貼息的同時,可以享受增信方式的擔保支持。允許經辦金融機構以小微企業提供擔保與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相結合的方式,核准小微企業貸款額度,其中小微企業提供擔保應不少於核准額度50%(含50%),且貸款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對經辦金融機構以信譽(包括稅易貸、流水貸等)方式發放小微企業貸款,按照貸款契約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擔保基金不提供擔保。
第七章 擔保基金
第十五條 擔保基金從一般預算中安排,其他專項資金或者財政專戶資金不得作為擔保基金的資金來源。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財力建立健全擔保基金的持續補充機制,擔保基金不足時予以
補充。鼓勵多渠道籌措擔保基金,包括國內外機構、團體、個人的捐贈,以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籌措渠道。擔保基金由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專戶存儲於經辦金融機構,並每季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擔保基金實行單獨列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實行擔保基金分級籌集、分戶管理、全市統籌使用擔保額度的管理模式(經辦金融機構以全市各級擔保機構存入本系統的擔保基金總額作為基數,計算本機構放款餘額),提高擔保基金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年度創業擔保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擔保基金銀行存款餘額的5倍;對貸款回收率高於95%的,可放大到10倍。創業擔保貸款責任餘額包括符合中央、地方政策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責任餘額。
第十七條 擔保基金對單個經辦金融機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10%時,應暫停對該機構的擔保業務,經與該經辦金融機構協商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經同級人社、財政部門批准後,可恢復擔保業務。
第十八條 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建立創業擔保貸款風險分擔機制,擔保機構和經辦金融機構在簽訂協定時,明確約定各自工作職責,既要相互配合,又要相互監督,按約定比例共同承擔貸款逾期風險,增強工作責任心,提高風險防控能力。
(一)個人創業(不含合夥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逾
期超過90天的,由所在地籌集擔保基金代償,代償比例不超過未結清本金的80%(其中,初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由所在地籌集擔保基金給予未結清本金全額代償)。其餘未結清本金餘額及逾期利息、罰息等由經辦金融機構承擔。
(二)合夥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逾期超過90天的,由所在地籌集擔保基金代償,代償比例不超過未結清本金的30%、且總額不超過30萬元。其餘未結清本金餘額及逾期利息、罰息等由經辦金融機構承擔。
(三)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逾期超過90天的,由所在地籌集擔保基金代償,代償比例不超過未結清本金的20%、且總額不超過20萬元。其餘未結清本金餘額及逾期利息、罰息等由經辦金融機構承擔。
對擔保基金代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資金,按呆壞賬核銷辦法執行。
第八章 貼息管理
第十九條 個人創業(含合夥創業、組織創業)貸款按前2年(1—24個月) 給予全額貼息,第3年(25—36個月)不貼息。小微企業貼息期限最長為2年(24個月),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契約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5:5的比
例分擔。地方財政分擔的部分,省對財政直管縣分擔80%,對設區市分擔60%;市對財政非直管縣分擔不低於50%。
第二十條 經辦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按季度向擔保機構提出資金申請,經擔保機構覆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依據覆核意見撥付貼息資金。
小微企業貼息由發放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代為申請。
經辦金融機構申請貼息應提供以材料:
1.創業貸款貼息申請;
2.唐山市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表(樣式詳見附屬檔案2);
3.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回收情況表(樣式詳見附屬檔案3);
4.小微企業貸款發放回收情況表(樣式詳見附屬檔案4);
5.唐山市(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網上下載);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機制,對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經辦金融機構、擔保機構、承辦部門等,按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總額的1%給予獎勵,獎勵用於其工作經費補助。給予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的獎勵基數,包括人社部門負責統計的個人創業、合夥創業、組織創業以及小微企業貸款當年新增發放金額。上述獎勵所需資金按中央、省財政各占0.5%,從上級轉移支付的貼息獎補資金中列支。
第九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婦聯部門、共青團部門主要負責審核貸款貼息對象申報資格;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按規定撥付貼息及獎補資金,並做好財政貼息資金績效評價工作;人民銀行主要負責督促經辦金融機構規範創業擔保貸款發放;銀保監會負責經辦金融機構的監督指導工作。市相關部門將定期不定期組成聯合工作組對全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並視情況給予全市通報。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人民銀行、婦聯、共青團、銀保監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辦理、審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或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情況,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婦聯、團市委、唐山銀保監分局負責相關條款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有關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符合的,以本辦法為準。此前已按相關政策規定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按原政策規定執行至貸款契約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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