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實施辦法

為激發民間創業熱情,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雲政發〔2014〕17號)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實施辦法
  • 發布文號:雲政發〔2014〕17號
  • 有效期:2016年12月31日
  • 適用地區:雲南省
實施通知,實施內容,檔案解讀,

實施通知

各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金融工作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雲政發〔2014〕17號),推進微型企業培育工程,我們制定了《雲南省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實施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並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縣(市、區)要迅速行動起來,統一思想,各司其職,齊抓共管,有組織、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微型企業扶持工作,爭取6月底前有一批創業者受益。
二、各州(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及配套辦法,就扶持重點、扶持方式和相關程式進一步細化,分解下達扶持計畫,安排扶持資金。
三、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營辦)要充分發揮好牽頭協調作用,組織相關部門建立微型企業會審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
四、基層工商部門應將“兩個10萬元”主要扶持政策、微型企業扶持申請流程圖懸掛張貼於顯目位置,便於創業者查看;建立專門服務視窗,明確專門工作人員,接受創業者諮詢,受理扶持申請材料。
五、各州(市)、縣(市、區)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宣傳機構,加大對“兩個10萬元”微型企業培育工程的宣傳力度,做到宣傳工作進園區、進社區、進高校,使微型企業發展扶持政策家喻戶曉,營造良好創業氛圍,迅速激發起全民創業的熱情。
六、各地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逐級匯總上報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民營辦)。每個季度的工作進展情況於季度結束後次月10日前、年度進展情況於次年1月15日前逐級上報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民營辦)。
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4年6月5日

實施內容

雲南省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激發民間創業熱情,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雲政發〔2014〕17號)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持的新創辦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微型企業)組織形式可採取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自然人出資有限責任公司任一組織形式,應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的微型企業標準,並帶動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戶籍人員就業。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民營辦(原省非公辦)牽頭協調全省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各州市工信委(民營辦)、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營辦)牽頭協調本轄區內的扶持工作。各級民營辦要會同工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辦、教育、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微型企業的發展規劃、創業培訓、創業審核、政策扶持、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形成各級政府為主、相關部門協同、社會各方參與、建設管理並重的工作機制。從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創辦3萬戶微型企業。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四條 微型企業投資規模達到10萬元以上且實際貨幣投資達到7萬元後,政府給予3萬元的財政資金補助,補助資金由省、州(市)、縣(市、區)財政按5:3:2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可獲得不超過10萬元的銀行貸款支持。
第六條 按規定免收涉及微型企業的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章 扶持申請
第七條 享受創業扶持政策,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屬於國家禁止經商辦企業的本省戶籍人員;
(二)無在辦企業;
(三)創辦的企業投資規模10萬元以上且實際貨幣投資達到7萬元;
(四)重點扶持申請創辦加工製造、科技創新、創意設計、軟體開發、商貿流通、技術諮詢、服務貿易、民族手工藝品加工和特色農產品生產等類型企業。各縣(市、區)可根據地方產業特色增加1—2個重點扶持行業。
(五)帶動5人(含創業者本人)以上本省戶籍人員就業。
第八條 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創業者,持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開立銀行賬戶且使用自有資金已超過7萬元,即可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申請時向住所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申請書(附屬檔案1);
(二)帶動人員就業相關證明(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三)微型企業創業投資計畫書(附屬檔案2);
(四)投資資金證明(主要指購置租賃或裝修經營場所、購置設備和原材料、加盟費、特許經營費等非人工費用經營性支出的有效票據憑證,其中購置租賃或裝修經營場所費用計算時不得超過投資總額的30%);
(五)微型企業貸款申請書(有貸款需求的企業提供)(附屬檔案3);
(六)營業執照複印件;
(七)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第九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後移交縣(市、區)民營辦會審。初審材料每個月集中移送一次。
第四章 扶持會審
第十條 創業扶持審核按照盡職審查和集中會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申請人所在地縣(市、區)民營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創辦企業進行實地查驗,在此基礎上召集相關單位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會審委員會進行審查。會審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也可由會審委員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審委員會主任一般由縣民營辦主任擔任。
第十一條 縣(市、區)級民營辦應當及時將會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天。
第十二條 各級民營辦、工商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對創業審核中獲知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五章 補助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省、州(市)民營辦會同財政、工商部門確定年度微型企業發展計畫,並逐級下達,財政部門安排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資金預算。省、州(市)財政將本級應承擔資金按確定比例預撥到縣(市、區)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每年1月底前向州(市)財政部門、州(市)財政部門每年2月底前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業補助資金申請。省、州(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及程式審核清算後,納入上下級財政結算事項辦理。
第十五條 縣(市、區)級民營辦每月匯總通過會審符合扶持條件的微型企業,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補助資金。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按國庫管理支付規定辦理,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劃入微型企業開設的銀行基本賬戶。
第十六條 微型企業獲得的補助資金,應當按《企業財務通則》、《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
補助資金應當按審定的投資計畫書確定的購置租賃或裝修經營場所、購置設備和原材料、加盟費、特許經營費等用途使用。
第六章 貸款和擔保支持
第十七條 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可向縣(市、區)級民營辦提出不超過10萬元的貸款申請,縣(市、區)級民營辦匯總後推薦給承貸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要簡化操作流程,積極創新和開發適合微型企業的金融產品及服務,並為扶持對象提供相應的信貸服務和擔保支持。
第十九條 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積極為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對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的機構,優先享受財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符合《雲南省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雲政辦發〔2010〕163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雲政辦發〔2014〕30號)規定條件的微型企業,可申請我省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並按規定享受有關貼息政策、補貼政策和稅費優惠政策。
新創辦並經營滿一年,且符合《雲南省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雲金辦發〔2014〕16號)規定的微型企業,可參加雲南省小額貸款保證試點,按規定申請10萬元以內的信用貸款。
第七章 培訓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信、工商、財政、教育、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做好微型企業創業人員的創業培訓工作,發揮各自優勢,廣泛動員有創業能力的各類人員參與創業,並提供創業幫扶服務。
第二十二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以提高申請人創業能力為目的,開展政策解讀、項目選擇、擔保貸款、企業管理、市場行銷、契約簽訂及風險規避、員工聘用與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知識、創業實例分析、創業投資計畫書製作等內容的培訓。
第二十三條 加強創業輔導、管理諮詢、人才培養、技術創新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鼓勵中介機構面向微型企業開展創業指導和綜合服務,提高微型企業創業成功率。
第二十四條 大力培育工業園區、微型企業創業孵化園、微型企業創業基地,鼓勵支持微型企業入駐工業園區,引導微型企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五條 探索建立各級政府、各部門、相關行業協會等共同構成的微型企業幫扶機制,協助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高微型企業“成活率”。
第二十六條 積極組建微型企業服務聯盟,探索建立微型企業網際網路公共服務平台。鼓勵微型企業利用電子商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利用信息網路銷售和推廣產品。
第二十七條 全面推行行政指導,通過建議、輔導、提醒、規勸、示範、公示等多種方式,引導微型企業守法經營。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民營辦負責抓好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宣傳工作,通過發揮示範帶頭作用,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州(市)、縣(市、區)財政資金配套情況納入上級政府督查重點內容。各級督查部門要加大督查力度,實行嚴肅問責。
第三十條 各級民營辦會同工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等部門,負責對資金使用、企業生產經營、勞動用工情況等進行指導和監管。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嚴厲查處微型企業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微型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民營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申請人扶持資格,並按規定追回補助資金。
(一)不按創業投資計畫書使用補助資金的;
(二)虛報實際貨幣投資額的;
(三)投資憑證票據虛假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資格的;
(五)採用欺騙手段取得扶持資格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惡意騙取、套取、挪用財政補助資金等違法行為記入市場主體誠信系統,並納入全國企業信用公示平台公示。相關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依據不良信用記錄,在銀行信貸、行政許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違法當事人採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領取創業扶持財政補助資金的微型企業兩年內申請註銷的,註銷前應向縣(市、區)民營辦書面報告創業扶持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各級民營辦、工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扶持審核、使用、管理等環節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家公職人員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騙取、套取財政資金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民營辦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相關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省民營辦會同相關部門對州(市)、縣(市、區)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進行專項督查。縣(市、區)、州(市)民營辦按季度向上級民營辦報送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情況。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條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及配套辦法,並報省民營辦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微型企業,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業。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民營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檔案解讀

為激發民間創業熱情,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近日,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金融辦聯合下發了《雲南省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規定,有貸款需求的新創辦的微型企業,可獲得不超過10萬元的銀行貸款支持;新創辦並經營滿一年的微型企業,可參加雲南省小額貸款保證試點,按規定申請10萬元以內的信用貸款。
微型企業,是指享受扶持政策,且符合微型企業標準,並帶動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戶籍人員就業的新創辦企業。
《實施辦法》規定:微型企業投資規模達到10萬元以上且實際貨幣投資達到7萬元後,政府給予3萬元的財政資金補助,補助資金由省、州(市)、縣(市、區)財政按5:3:2的比例承擔;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可獲得不超過10萬元的銀行貸款支持。按規定免收涉及微型企業的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享受創業扶持的微型企業須具備5個條件。符合規定的創業者,持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開立銀行賬戶且使用自有資金已超過7萬元,即可到住所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
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可向縣(市、區)級民營辦提出不超過10萬元的貸款申請,縣(市、區)級民營辦匯總後推薦給承貸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
新創辦並經營滿一年,且符合《雲南省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規定的微型企業,可參加雲南省小額貸款保證試點,按規定申請10萬元以內的信用貸款。
微型企業如果不按創業投資計畫書使用補助資金;虛報實際貨幣投資額;投資憑證票據弄虛作假;或出租、出借扶持資格,或採用欺騙手段取得扶持資格,將撤銷申請人扶持資格,並追回補助資金。
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業扶持政策。上述優惠政策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從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我省每年將扶持創辦3萬戶微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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