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意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精神,切實解決小型微型企業經營和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最佳化發展環境,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結合北京市實際提出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
  • 適用地區:北京市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精神,切實解決小型微型企業經營和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最佳化發展環境,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現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重大意義
  1. 高度重視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小型微型企業是數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業群體,是建設中國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基礎,是落實“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戰略、推動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在穩定就業,促進經濟成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縣政府要高度重視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充分認清此項工作的複雜性和長期性,加強政策研究,努力形成合力,切實解決小型微型企業發展中的諸多矛盾和問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共同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牽頭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參與單位: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區縣政府)
二、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財稅支持力度
2.增強財政專項資金支持作用
將現有的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由每年5億元增至8億元,使用重點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建立科學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統籌協商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重點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和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創新融資、科技創新、結構調整、民生服務、穩定就業等方面工作,逐步提高用於改善中小企業服務環境方面的資金比例。
設立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引導社會資本等各類資金支持初創期、成長期的小型微型企業。基金規模初期定為20億元。基金來源為財政等多渠道籌措,今後採取基金收益充實本金、吸收社會資本參股等方式逐步擴大基金規模。(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參與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務委)
3.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的政府採購
落實國家政府採購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制定實施細則。預算金額在300萬元(含)以下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從小型微型企業採購;預算金額超過300萬元的政府採購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從小型微型企業採購。無法從小型微型企業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可從大型中型企業採購。(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各區縣政府;參與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務委)
4.落實小型微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各項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最佳化管理流程,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納稅工作的政策宣傳和服務指導,完善相關政策,健全服務監督制度,強化權益保護,嚴格執行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及時公正地解決小型微型企業在享受優惠政策和服務措施等方面的合理訴求,確保各項稅收政策和服務措施落實到位。(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參與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
5.減免清理部分涉企收費
落實中央及本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已公布取消的、部分免徵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深入開展治理亂收費、亂攤派、變相增加企業負擔等行為。建立投訴舉報機制,設立投訴舉報熱線,接受中小企業對各類侵犯其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參與單位: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
三、緩解小型微型企業融資困難
6.落實金融扶持政策
引導金融機構制定實施細則,貫徹落實國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措施,增強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加快中小型金融機構建設;根據小型微型企業分布特點,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推出新的適合小型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產品,不斷拓寬融資渠道,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差異化金融服務;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幫助小型微型企業充分享受金融扶持政策。(牽頭單位: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參與單位:市金融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7.完善市、區縣兩級投融資服務體系
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整合社會服務資源,形成銀行融資、集合融資、融資租賃、創業投資、上市融資等全方位的投融資服務體系,強化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服務。形成以市中小企業投融資服務平台為核心,16個區縣投融資服務平台為支撐,在京金融服務機構參與的中小企業投融資服務體系。(牽頭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參與單位: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保監局、北京證監局、市金融局、各區縣政府)
8.創新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產品
穩步推進小型微型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集合信託、短期融資券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等創新融資產品,擴大發行規模和範圍。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採取融資租賃、智慧財產權質押、倉單質押、商鋪經營權質押、商業信用保險保單質押、商業保理等多種方式融資。鼓勵金融機構圍繞小型微型企業的生產周期、市場特徵及企業不同發展階段,創新適用金融產品。(牽頭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參與單位:北京銀監局、北京保監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金融局)
9.完善小型微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促進擔保機構健康發展,鼓勵其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創新擔保業務品種,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擔保力度。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控制、資金補償和考核獎勵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擴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擔保規模。逐步提高再擔保資金使用效益。(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金融局;參與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
10.拓寬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渠道
完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投資扶持機制,鼓勵更多創業投資機構與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合作,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鼓勵有條件的區縣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各類股權投資、擔保、典當、產權交易等機構利用新型融資手段,多渠道擴充小型微型企業資金來源。鼓勵小型微型企業運用商業保險機制轉移經營風險,輔助融資。(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參與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各區縣政府)
11.積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
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在本市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增強服務能力,創新服務模式。支持內控機制完善、資產優良、社會效益突出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牽頭單位: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參與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12.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
商業銀行應努力實現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於上年同期水平,並重點加大對單戶授信總額在500萬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推動客戶經理拓展小型微型企業業務。合理確定中小企業貸款利率,對小型微型企業適當降低利率上浮幅度。規範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收費。除銀團貸款外,商業銀行不得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對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牽頭單位: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參與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金融局)
四、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分類發展創新發展
13.實施小型微型企業分類發展戰略
建立並定期發布鼓勵產業分類發展指導目錄,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從事科技、文化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資源稟賦條件的產業,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在政策和資金方面向有利於保障民生、穩定就業、科技創新及符合北京產業政策的小型微型企業傾斜。(牽頭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參與單位:市科委、市商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環保局)
14.加大技術創新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重點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引導小型微型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加快從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的轉變。鼓勵各類技術服務機構、技術市場和研究院所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促進技術創新要素向小型微型企業集聚流動。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小型微型企業創業服務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新創業提供市場化、專業化服務。引導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與高等院校、研究機構開展技術合作,定期組織開展技術交流活動,共建產學研聯合體,組建技術創新聯盟。鼓勵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篩選可轉化和可產業化的科研成果,向小型微型企業推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市級各類科技計畫在同等條件下對科技型小型微型企業的項目予以優先立項和支持。(牽頭單位:市科委、市教委;參與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中關村管委會)
15.推動科技服務平台建設
推動面向中小企業的公共科技基礎條件平台、行業技術創新平台和成果轉化平台建設,充分發揮首都科技條件平台作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各類公共技術服務平台開放科技資源,向中小企業開放共享實驗室,為小型微型企業產品研製、技術開發提供便捷優惠的服務。(牽頭單位:市科委、市教委;參與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
16.發揮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輻射帶動作用
對示範區出現的新型企業孵化模式、科技投入機制、融資支持方式等進行總結,對示範區試點的人才、科技、財稅、土地等政策進行評估,儘快將一些實施效果好、適於推廣的政策措施擴大惠及範圍,支持全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新創業。(牽頭單位:中關村管委會;參加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五、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開拓市場
17.積極拓展國際市場
利用各類專項資金,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參加新產品和新技術推介活動,支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自主品牌的中小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鼓勵和引導企業通過認證,套用先進標準和管理方法,促進國際互認,提高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對小型微型企業在境外投資設廠、建立行銷渠道產生的前期費用、啟動資金、貸款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小型微型外貿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並按有關規定給予保費補貼。(牽頭單位: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參與單位:市質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北京保監局)
18.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發揮本市電視、網路、報紙等媒體資源優勢,為小型微型企業品牌、產品搭建推廣平台。建立大型中型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之間的供需交流平台,鼓勵大型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合作配套,建立穩定的產銷協作關係,引導企業加強配套協作和產業集聚。支持在京龍頭企業延伸產業鏈條,帶動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優先支持為在京大企業配套的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抱團開拓市場。(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國資委、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參與單位:市財政局、市工商聯)
六、鼓勵創辦小型微型企業
19.適當放寬小型微型企業登記註冊條件
支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各類人員自主創業,以多種形式設立市場主體,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鼓勵投資者依法以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非貨幣形式評估作價出資和增資,支持以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自有技術作為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牽頭單位:市工商局;參與單位:市知識產權局)
20.健全創業服務體系
建立市、區縣、鄉鎮(街道)一體化的創業服務體系,根據城鄉創業者的需求,引入社會優勢創業服務資源,以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開展創業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企業診斷、融資服務、創業扶持等“一條龍”的專業化服務。建立創業信息和政策發布平台,搭建創業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充分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和各類創業諮詢服務機構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服務工作。建立由企業家、創業者、專家學者及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共同組成的創業服務指導專家隊伍,為創業人員提供諮詢服務和業務指導。(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參與單位:市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
21.加大創業培訓力度
逐步將有創業願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全部納入創業培訓對象範圍,實現創業培訓全覆蓋。鼓勵和引導社會各類優質教育培訓資源參與創業培訓。通過案例剖析、知識講座、互動教學、模擬訓練和導師幫扶等多種培訓方式,增強創業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鼓勵新登記註冊2年以內的創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參加創業培訓,提高創業成功率;對參加培訓的創業者,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參與單位:市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
22.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吸納大學生就業
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的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4年。(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參與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
七、拓展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空間
23.提高工業土地使用效率
對於已按協定方式出讓的工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積率的,經核准後,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於已按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工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積率的,招拍掛檔案和出讓契約相關條款有約定的,按相關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經核准後,不再增收土地價款。(牽頭單位:市國土局、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參與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各區縣政府)
24.保障小企業創業基地用地
市和區縣規劃、土地等部門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城鄉建設規劃時,充分考慮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用地需求,優先安排小企業創業基地用地指標,為小型微型企業預留發展空間。對現有園區內閒置廠房、倉庫進行摸底排查,向急需解決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租賃信息。(牽頭單位: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土局;參與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各區縣政府)
25.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
鼓勵重點產業集聚區和功能區建設配套小企業創業基地,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入園發展。支持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和標準廠房,出租給小型微型企業使用。鼓勵各類專業服務機構進駐小企業創業基地提供服務。“十二五”期間,支持建設100家功能完備、運作規範、業績突出的小企業創業基地。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小企業創業基地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搭建發展平台和空間載體,降低小型微型企業創新創業成本。(牽頭單位:市國土局、市規劃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參與單位:市環保局、各區縣政府)
26.研究解決鎮村小型微型企業聚集區用地問題
在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探索集體建設用地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發展的新模式,有序開展試點工作。研究解決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政策且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較好的農民就業基地、工業大院的規劃、用地等遺留問題。(牽頭單位:市國土局、市規劃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參與單位:市環保局、各區縣政府)
八、加強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
27.加快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設
對各部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服務職能進行研究和整合,加快建設功能完備、統一規範、政策集成、高效便利的中小企業服務平台。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展示中心的會議中心建設1萬平方米的市級公共服務平台,設立服務大廳,匯聚服務資源,建設分散式呼叫中心、共享數據資源中心、服務體系運營管理系統和北京中小企業網線上服務系統,形成綜合共享的信息服務體系。
建設16個區縣和多個產業集群平台。實現市級平台網路統一運作、16個區縣和多個重點產業集群全覆蓋,帶動社會各類服務平台、機構為中小企業開展服務。“十二五”期間,重點培育認定100家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對服務業績突出、示範作用顯著的服務平台建設項目和服務項目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支持國家級和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向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公益或低收費的相關服務。(牽頭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參與單位:各區縣政府)
28.建立小型微型企業法律服務體系
市和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商會,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專業人員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從業人員提供法律援助。設立法律服務熱線,拓展“12348”專線業務,為切實維護小型微型企業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障。(牽頭單位:市司法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參與單位:市工商聯、各區縣政府)
29.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參與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
引導行業協會、商會等吸納小型微型企業參加行業組織,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行業信息發布、諮詢指導、宣傳培訓、政策建議、權益保障等服務,並加強行業自律。(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參與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務委、市工商聯)
九、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30.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套用推廣工程
引導中小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研發、生產、管理、行銷和服務水平。推進中小企業信息化管理、電子商務知識普及。推動大型IT企業、中小企業信息化套用服務商在“十二五”期間免費為本市優秀中小企業建設網站超過2萬家;扶持4萬家小型微型企業開展網路行銷;對6萬家小型微型企業進行培訓,培養網際網路行銷領域專業人才。(牽頭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參與單位:市商務委、市人力社保局)
31.加大人才培訓力度
開展小型微型企業信息化管理、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企業發展戰略、企業管理案例、市場開拓、安全生產、小企業會計準則、勞動關係、質量認證、質量管理方法、食品安全、節能減排、小型微型企業素質提升等系列主題培訓,每年培訓10萬人次。充分整合社會資源,逐步建立起政府認定,企業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公益與市場相結合的日常培訓體系。(牽頭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參與單位: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區縣政府)
32.實施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推進工程
積極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優勢的中小企業聚集區,同時發揮聚集區的輻射、帶動作用,進一步提升中小企業聚集區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開展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問題會診,針對中小企業聚集區企業共性和個性問題,提供智慧財產權解決方案。加強智慧財產權知識普及,提高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整體帶動本市中小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水平的提高。(牽頭單位:市知識產權局;參與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
十、加強小型微型企業工作協同推進
33.加大輿論宣傳力度
積極引導市屬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的政策措施,鼓勵其免費設立中小企業宣傳專欄、專刊、專題,增強報導力度,成為小型微型企業政策宣傳的主要渠道和重要平台。創造有利於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輿論環境和文化氛圍,增強小型微型企業的發展信心。(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經濟信息化委;參與單位: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區縣政府)
34.加大政策措施落實力度
各區縣要於2012年底前組建完成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2013年6月底前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確保中小企業服
務機構、人員、辦公場所落實;2013年底前建成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牽頭單位:各區縣政府;參與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
35.完善中小企業統計監測體系
統計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調查統計工作,繼續完善小型微型企業統計調查、監測分析制度,定期發布統計數據及報告。(牽頭單位: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市統計局;參與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質監局)
36.加強協調監督
充分發揮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作用,明確部門分工和責任,確保工作落到實處。(牽頭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參與單位: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區縣政府)
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抓好本意見的貫徹落實,儘快制定配套實施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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