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4年3月1日
基本信息,目錄,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意見報告,新聞發布會,

基本信息

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正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創業扶持
第三章技術創新
第四章資金支持
第五章市場開拓
第六章服務保障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並符合國家劃型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創造條件。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畫,制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發展各項工作,監督有關部門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
第五條市和區、縣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規劃,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指導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參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
發展改革、商務、財政、金融、科技、工商、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稅務、統計、規劃、國土資源、智慧財產權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制定並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本市對中小企業發展實行分類指導,引導中小企業轉型升級、調整結構,從事科技、文化創意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資源稟賦條件的產業,嚴格限制中小企業從事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行業,逐步淘汰落後產能。
市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行政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和發布中小企業產業分類發展指導目錄,明確鼓勵、限制和禁止中小企業從事的產業,引導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中小企業從事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產業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
第七條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社會公德和行業規範,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中小企業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發起、設立中小企業協會或者其他中小企業行業組織,加強自我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中小企業協會和其他中小企業行業組織根據章程承擔為中小企業提供行業信息、宣傳培訓、合作交流等服務,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中小企業的訴求和建議,參與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協助政府公平、有效地實施相關扶持政策和措施。
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可以依託中小企業協會和其他中小企業行業組織予以落實。
第九條本市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統計部門應當會同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中小企業的運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中小企業發展數據和年度發展報告。
第二章創業扶持
第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創辦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和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
第十一條本市逐步完善市、區縣、鄉鎮創業服務體系。市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創業信息,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諮詢、輔導、培訓等服務。
第十二條本市將中小企業發展空間納入全市產業發展空間布局。市和區縣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在制定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用地需求,優先安排小企業創業基地用地指標,為小型微型企業預留發展空間。
重點產業集聚區和功能區配套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以及利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閒置商務樓宇和產業用房等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的,市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由市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認定。經認定的小企業創業基地可以依據相關規定享受資金支持,並可以作為集中辦公區登記為企業住所。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產業用房,出租給中小企業使用;也可以依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投資設立中小企業或者創建小企業創業基地。
第三章技術創新
第十五條鼓勵中小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建設研發中心,提高技術研發、產品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能力。科技行政部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中小企業申報國家或者地方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或者資金項目,承擔科技重大專項、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各類科技計畫項目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科技行政部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支持大企業聯合中小企業承擔科技重大專項、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各類科技計畫項目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科技行政部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
第十七條市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定期組織中小企業創新推薦會,向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推薦中小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項目、產學研合作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科技行政部門應當統籌規劃面向中小企業的公共科技服務平台建設,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提供產品研製、技術開發、設計、諮詢、檢測等服務。
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第十九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中小企業開展產學研用合作,市和區、縣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教育等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對其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市和區、縣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諮詢輔導和服務,提高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並通過補貼、託管、獎勵等措施,支持中小企業獲得相應的智慧財產權。
第四章資金支持
第二十一條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的使用應當加強統籌,重點用於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設立和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融資和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
第二十二條本市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並引導社會資本投資中小企業。基金運作方式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原則。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贈;
(四)其他社會資金。
第二十三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於下列扶持中小企業的事項:
(一)初創期、成長期小型微型企業的股權投資;
(二)中小企業短期債權融資;
(三)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四)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
(五)基金管理辦法確定的其他事項。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由市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四條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在境內外上市或者運用集合債券、集合票據、集合信託、融資租賃、私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市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和金融等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相應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市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金融企業擴大對小型微型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企業,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引導社會資本設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擔保公司。
本市綜合運用風險補償和獎勵等多種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面向中小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股權出質融資、信用融資等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
第五章市場開拓
第二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健全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制度,不得在政府採購中設定不利於中小企業的歧視性條件。
第二十九條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在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中安排一定的比例,面向中小企業採購。
第三十條本市支持、引導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企業建立經濟技術協作關係,促進中小企業產品進入國內外大企業的產業鏈或者採購系統。
第三十一條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和其他中小企業行業組織可以有計畫地組織中小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自主品牌的中小企業參加國內外相關展銷會以及新產品和新技術推介活動的,市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商務、科技、文化等相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中小企業運用電子商務、連鎖或者特許經營等方式創新經營模式,商務行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為中小企業提供有關信息諮詢、技術指導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制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提高產品質量,增強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能力。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跟蹤研究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國外有關技術性貿易措施,為中小企業參與標準制定、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等認證以及開拓市場提供支持、指導和服務。
第六章服務保障
第三十四條本市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減少對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辦理行政許可、審批、年檢和其他服務、管理事項,應當簡化程式、縮短期限、減少層級、最佳化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主動公開有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其適用範圍、標準和條件、申請程式等信息,方便中小企業查詢。
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就國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適用為中小企業提供諮詢、說明及相關服務。
第三十六條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實施信息化技術套用推廣,引導中小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研發、管理、製造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七條本市設立市和區、縣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諮詢、創業輔導、信息傳遞等公共服務;引導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市場行銷、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財務指導、法律諮詢等社會化專業服務。
第三十八條本市建立政府資助引導、社會智力支持和企業自主需求相結合的培訓機制,引導社會培訓機構創新培訓方式、完善培訓內容,支持中小企業提升人員素質。
鼓勵高等院校和中小企業共建實習實踐基地,創新中小企業人才培養模式。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中小企業誠信建設,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引導中小企業守法、誠信經營。
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公開機制,為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律師事務所等各類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學教育研究機構可以通過法律服務熱線、法律諮詢、志願服務等方式,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
(二)違法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攤派財物;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提供贊助或者捐贈;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社會團體、考核、評比、達標、培訓等;
(五)違法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六)違法使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和基金;
(七)其他侵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中小企業對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市和區、縣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移送有關部門及時處理。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供投訴舉報人查詢。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背景
中小企業在促進首都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擴大就業、推動技術創新、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2003年《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實施後,本市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將指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職能統一到經信委。二是以政府或者部門檔案的方式先後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三是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發展基金,並不斷擴大規模,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四是搭建中小企業投融資服務平台,推動中小企業與銀行、擔保機構等金融機構對接。五是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加強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近些年,本市中小企業發展取得了一定成績,已經成為本市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取得成績的同時,本市中小企業發展仍然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亟需通過立法破解。比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和固化;我市產業用地資源緊張,用地成本昂貴,導致中小企業的創立與發展空間不足;科技創新資源面向中小企業的開放、共享程度不夠,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不強;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依然突出;面向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體系不夠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還處於探索階段。近兩年,多位政協委員、人大代表提出提案、建議,呼籲儘快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地方立法。
二、主要工作過程
2010年12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同意《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項。市經信委經過調研、論證,形成草案送審稿,於今年2月20日報送市政府審查。接到送審稿後,市政府法制辦徵求了政府各部門、區縣政府、政協、有關行業協會等方面的意見,並公開徵求社會意見。4月12日,召開市政府立法專家工作組會議,對草案進行法律審核。在此期間,與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一直保持溝通。在充分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反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
三、主要內容
草案共分為7章42條,包括總則、創業扶持、技術創新、資金支持、市場開拓、服務保障、附則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中小企業工作和發展的指導方針
為保障本市中小企業發展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徵,草案在規定“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第3條)的基礎上,明確對中小企業發展實行分類指導,鼓勵中小企業轉型升級、調整結構,從事科技、文化創意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資源稟賦條件的產業,限制從事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行業,同時,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發布分類發展指導目錄,明確鼓勵、限制和禁止中小企業從事的產業(第6條)。
(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責任體系
一是在政府層面,在規定市、區政府責任的同時,明確市和區縣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機制(第4條)。二是在部門層面,明確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第5條)。三是在公共服務體系層面,明確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的公共服務職能(第35條)。四是在社會層面,明確支持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通過多種方式服務中小企業(第36條、第39條)。
(三)具體扶持和保障措施
1、加大創業扶持(第二章)
一是關於市場準入。明確保護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政府部門不得對中小企業設定歧視性準入條件(第9條)。二是創業服務。人保部門應當會同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創業信息,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諮詢、輔導、培訓等服務(第10條)。三是關於用地。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空間不足的問題,規定將中小企業發展空間納入全市產業空間布局,有關部門在制定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城鄉建設規劃時,要考慮小企業創業基地用地需求,優先安排小企業用地指標(第11條)。
2、激勵技術創新(第三章)
一是支持參與科技項目。支持大企業聯合中小企業申報或者中小企業直接申報有關科技項目,並要求科技等部門為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第15條)。二是促進技術與資本對接。要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中小企業創新推薦會,向創投機構、金融機構推薦中小企業(第16條)。三是支持研發。規定科技部門統籌公共科技服務平台建設,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提供服務,鼓勵科研機構的科技資源向中小企業開放(第17條)。
3、深化資金支持(第四章)
一是關於專項資金,明確市和區縣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適時擴大規模(第21條)。二是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第22條)。三是關於直接融資,鼓勵中小企業通過上市或者發行債券等多種方式融資,主管部門和金融等行政部門給予指導和服務(第23條)。四是關於間接融資,明確建立貸款和擔保風險補償機制,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第24條、第25條)。
4、市場開拓(第五章)
一是關於政府採購,要求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行政部門應當安排不低於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18%的份額專門面向小型微型企業採購,同時規定一定金額(300萬元)以下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留給中小企業;在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政府採購的評審中,給予中小企業或者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聯合體一定比例的價格扣除;同等條件下,政府首購、訂購、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和組織實施示範項目、推廣套用等,優先支持中小企業(第28條)。二是關於市場推廣,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有計畫地組織並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第29條)。三是關於標準制定,鼓勵中小企業參與標準制定,增強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能力,質監部門提供支持、指導和服務(第31條)。
此外,草案還專章從規範政府行為、信息公開、人才培養、信用體系建設、舉報投訴等方面規定了對中小企業的服務保障。

修改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3年11月20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會上有9位常委會組成人員發表了意見,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一審的審議意見,條例的出台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委員會圍繞註冊登記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利用、支持鼓勵措施的落實等問題,會同有關方面進行了調查研究,聽取了經濟和信息化、工商、國土資源等部門的意見,並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對相關內容進一步修改完善。12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及其他各方面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小企業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發起、設立中小企業協會或者其他中小企業行業組織,加強自我管理,促進行業發展。”(表決稿第八條第一款)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創辦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和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表決稿第十條)
三、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產業用房,出租給中小企業使用;也可以依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投資設立中小企業或者創建小企業創業基地。”(表決稿第十四條)
四、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合併,修改為:“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的使用應當加強統籌,重點用於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設立和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融資和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表決稿第二十一條)
五、第四十二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表述為:“違法使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和基金。”(表決稿第四十一條第六項)
此外,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中明確了相關主體,對草案修改稿中一些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性修改,對條文順序作了必要的調整。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並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2014年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新聞發布會。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有關負責人出席發布會介紹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主持人:各位記者朋友們,今天我們的新聞發布會比平常晚了一小時,是之前有一個北京市的百名發言人集體上微博的儀式,所以很抱歉。今天我們這個新聞發布會的主題就是很單一集中在《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這個話題上。大家都知道,三中全會以後北京的改革力度很大,中小企業是重要組成部分,在各方面都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有一個促進中小企業促進法,這個法規已經出台了,我們結合北京市的有關情況,通過了《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今天就這個《條例》,我們請有關部門的領導給大家做一個解讀。今天我們請到的出席發布會的領導有:北京市經信委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姜貴平;北京市財政局副局長王嬰;北京市國土局副總規劃師王兵。市科委、規劃委、人力社保局、市商務委、工商局、統計局、金融工作局的領導都坐在第一排,大家有問題也可以請他們來回答。
下面請姜主任介紹情況。
姜貴平:尊敬的各位媒體朋友,大家上午好。大家知道3月1日《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就要實施了,今天我們聯合國土局、財政局還有所有成員單位在這裡開一個新聞發布會,在這裡我謹代表主辦單位向長期以來關心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社會各界和媒體朋友們表示感謝。
在各方面的廣泛關注和大力支持下,《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於去年12月27日通過,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對全市中小企業而言,《條例》的頒布實施是一件大事。下面,我代表市經濟信息化委,就《條例》的立法背景、重點內容以及貫徹落實的有關思路,給大家進行介紹。這部法注重分類發展和制度突破,是一部彰顯北京特色和改革精神的新法;給政府“束權”和“加責”,強化公共服務職能,是一部規範行為的硬法;遵循市場規律和平等公正,體現扶持和規範並重,是一部扶持中小型市場主體的善法。總的來看,《條例》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符合企業發展的規律。
一、關於立法背景
大家都知道,當前,中小企業已經成為首都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首都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擴大就業、推動技術創新、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實施後,本市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以政府或者部門檔案的方式先後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二是將指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職能統一到市經濟信息化委。三是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發展基金,並不斷擴大規模,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四是搭建中小企業投融資服務平台,推動中小企業與銀行、擔保機構等金融機構對接。五是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加強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在取得成績的同時,本市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型企業發展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亟需通過立法予以破戒。比如,我市產業用地資源緊張,用地成本昂貴,導致中小企業的創立與發展空間不足;科技創新資源面向中小企業的開放、共享程度不夠高,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不強;中小企業市場面不夠寬,融資難問題依然突出;面向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體系不夠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還處於探索階段。針對上述問題,市領導高度重視、多次批示,安排有關部門抓緊制定相關舉措並啟動立法工作。對此,社會各界積極回應,部分中小企業和行業協會建言獻策,眾多政協委員、人大代表紛紛提出立法提案和建議,加快中小企業地方立法的時機不斷成熟。
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2009年以來,市經信委專門組織力量,紮實開展立法前期調研。2010年12月,市人大常委會論證同意《條例》立項。市經會同市人大常委會財經辦、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和北京聯合大學成立立法工作小組,深入調研,多方聽取意見,反覆修改,形成草案送審稿,於2013年2月正式報送市政府審查。市政府法制辦徵求了各區縣政府、市政協各部門、市政協、人大以及有關行業協會等方面意見,並通過網際網路公開徵求社會意見,修改後的送審稿,於6月提交市政協常務會討論通過,形成立法議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經過市人大財經辦、法制辦的進一步徵求意見和仔細斟酌、推敲修改,《條例》草案內容更趨完善。7月24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11月20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12月27日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表決,最終獲得高票通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應當說,《條例》的頒布出台具有重要意義,它是全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條例》確立我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保障和制度綱領,傳遞出全市上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鮮明態度;鞏固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寶貴實踐,為國家修訂中小企業法進行了有益探索;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為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提供了堅強保障。
二、關於主要內容
《條例》共分為7章43條,包括總則、創業扶持、技術創新、資金支持、市場開拓、服務保障、附則等。《條例》的文本已經發給大家,我這裡僅就立法亮點內容進行介紹。
(一)明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方針
為保障本市中小企業發展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徵,《條例》在規定“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的基礎上,明確對中小企業發展實行分類指導,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發布分類發展指導目錄明確鼓勵、限制和禁止中小企業從事的產業。
(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責任體系
一是在政府層面,在規定市、區政府責任的同時,明確市和區縣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機制。二是在部門層面,明確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三是在社會層面,明確支持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通過多種方式服務中小企業。明確利用社會力量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引導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社會化服務。
(三)具體扶持和保障措施
《條例》主要從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基金支持、市場開拓和服務保障等五大方面進行了制度設計。
1、在加大創業扶持方面。一是關於企業設立。明確政府部門應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創辦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和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本市逐步完善市、區縣、鄉鎮創業服務體系。二是關於用地。第三,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能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產業用房,出租給中小企業使用,也可以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持股設立中小企業貨幣創建小企業創業基地。
2、在激勵技術創新方面。一是支持參與科技項目,支持大企業聯合中小企業承擔貨幣中小企業直接申報承擔各類科技項目,並要求科技部門為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二是促進技術與資本對接。要求主管部門會農有關部門定期組織中小企業創新推介會,推薦中小企業項目。
3、在深化資金支持方面。一會兒財政局王局長也會介紹。
4、在支持開拓市場方面。一是關於政府採購,規定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行政部門應在年度採購預算總額中安排一定的比例面向中小企業採購,不得再政府採購中設定不利於中小企業的歧視性條件。二是關於市場推廣,規定中介結構、行業組織可以由計畫地組織中小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對於符合條件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5、在服務保障方面。《條例》從規範政府行為、信息公開、公共服務、人才培養、信用建設、舉報投資等方面規定的對中小企業的服務保障。一是關於公共服務體系,規定本市設立市和區、縣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引導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體社會化服務。二是關於行政責任追究,明確規定7類禁止行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有這些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同時建立中小企業維權渠道,規定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並做好協調處理。
三、關於貫徹實施
今年是《條例》實施的第一年,市經濟信息化委將會同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各區縣和行業協會,認真抓好《條例》的貫徹實施,使立法的精神播及到社會的每個層面,使《條例》的制度利好惠及到最廣泛的中小企業。
(一)全力做好《條例》立法宣傳 

市經濟信息化委進會同全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的相關成員單位,借著《條例》的貫徹實施,統籌加強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新聞宣傳工作,強化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和媒體支持的良好輿論氛圍。我們將暢通多層次的新聞宣傳渠道,通過專報、專刊、專欄和專訪等形式,全方位、立體化地宣傳報導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成就、工作舉措和立法亮點。同時,我們還將面向區縣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重點企業開展專題法規培訓講座,對法規進一步解讀,為《條例》的全面貫徹實施奠定堅實的基礎。總之,通過一系列宣傳舉措,我們要引導社會力量更多地關注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型企業的創業、生存和發展問題,進而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參與到扶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公共服務體系中來。在這方面,我真誠地希望在座的新聞媒體朋友給予大力支持。這裡我也向大家通報一下,剛才王主任主持的新聞發言人的新聞發布會上,我也在現場,我的微博和微信的用戶名是“荷花鴿子”,歡迎大家關注,我們將為大家提供服務。
(二)切實抓好重點工作落實
市經濟信息化委將會同全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照《條例》內容和各部門行政職能,形成年度摺子任務和落實舉措,定期跟蹤督查分工任務工作進展。儘快形成貫徹《條例》的實施意見和相關配套辦法,讓創業扶持、融資服務、市場拓展等方面的發展舉措儘快落到實處。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融資等九大專業服務。新認定30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和30家小企業創業基地。成立中小企業服務聯盟,扶植培育相關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發展。規範運作使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持創業型、成長型中小企業快速發展。擴大集合信託、集合債等創新融資產品的發行規模,2014年力爭達到70億元。我說的只是經信委這一塊,像中關村,各個區縣都有這方面的工作。
中小企業是首都經濟社會創新發展的動力源泉,全面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具有重大意義。讓我們乘著全面深化改革的春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以堅韌不拔的意志和全力服務企業的務實作風,依法促進北京市中小企業健康發展,不斷激發首都中小企業的發展活力和創新力。我的介紹到此結束,下面請大家繼續聽取財政局和國土局的介紹,謝謝。
主持人:謝謝姜主任的介紹,下面我們請市財政局副局長王嬰給大家介紹財政方面的支持情況。
王嬰:各位媒體的朋友們:大家上午好。剛才市經信委的姜主任把《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相關情況進行了一個全面的介紹,下面我就圍繞支持我市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財政政策做一個簡要介紹。
有這么幾個方面。一個是就目前來講,我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政策,近幾年,我市採取了專項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等多種方式支持了中小企業發展,重點解決中小企業服務平台,科技融資等系列問題。主要有這么幾方面。一個是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設。近兩年來,我市積極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全國人大通過的中小企業的促進法的相關要求,落實我市支持小微企業的發展,每年安排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8億元,重點用於解決加強公共服務平台,中小企業創業基金建設,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創新金融品種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用於健全便民商業服務體系向支持民生,服務業的發展。大力推進現有的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推進小微企業發展,和公共服務建設比例不低於50%。
為進一步規範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定並發布了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以及中小企業創新融資相關的實施細則。形成了支持上述三類事項的長效機制。這是第一塊。
第二個內容是建立政策性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增資機制和小微企業擔保代償補償機制。市財政局出資與中關村發展集團,首創,國資公司共同設立了三家政策性擔保再擔保機構,目前已成為北京市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主渠道。面對逐步增多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需求,市財政對三家擔保再擔保機構的資金增資機制也相應建立並不斷完善。
2012年底,市財政局安排10.4億元,同時引導社會資金16.1億元,對以上三家政策性擔保再擔保機構進行了再次增資,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能力有了改觀。2013年,為鼓勵和促進擔保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市財政對代償補償政策進行了完善,建立了小微企業擔保風險補償全覆蓋機制。出台了《北京市小微企業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塊內容是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創新財政支持中小企業的方式。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引導資金自2008年7月啟動以來,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共同重點投資於符合北京市功能定位和相關產業政策創業期,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市財政累計投入9.2億元用於引導資金的增資。截止到2013年12月,引導基金已參股方式與國內優秀創意投資企業合作設立6批24家創投企業,基金共規模超過39億元,財政基金放大倍數約3.91倍。這是第一塊內容。
第二塊是貫徹市人大通過的這個《條例》。我們去年對原來北京市用於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類資金進行整合,設立了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2013年,按照政策性,全局性,引導性,市場化的原則,設立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以資源整合,資金統籌,方式創新為手段,資金旨在通過市場化管理方式,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引導和帶動各類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成長期中小企業,擴大全社會對中小企業支持的資金規模,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當年,市財政統籌安排首期資金16.2億元,設立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基金主要以股權,引導基金,擔保等參股支持方式與社會資金合作,利用各類金融工具和手段,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三是政策採購加大對中小企業支持力度。認真貫徹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暫行辦法,2013年我市政府採購授予中小企業的占同期的95.2%,授予小微企業的契約金額占同期的23.74%。
第四塊內容是科技方面支持中小企業的現行政策。這個主要也是去年我們投入了科技金融專項資金和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共2.7億元,用市場機制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分擔企業融資風險,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有效推動科技型,科技創新要素與金融資本的相結合,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局。
最後,我想介紹一下下一步的安排。下一步,市財政將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依照《條例》繼續做好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創新財政資金投入方式和機制,努力做好搭建平台和引導工作,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謝謝大家。
主持人:謝謝王局長,下面我們請國土資源局的王總規劃師介紹一下土地政策的有關情況。
王兵:各位記者朋友:大家好。剛才姜主任和王局長把有關的綜合政策進行了介紹。我們認為從國土的角度來說,《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發展是對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國土局將在指導下制定一些辦法和方式方式,以切實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具體有幾方面。 第一是土地市場方面。中小企業甚至小微企業能夠和各種大中型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尤其是招標中設立同等條件,切實保障中小企業在土地交易,土地市場中獲得同等地位。同時,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精神,集體土地可以通過使用權入股的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同時我們會制定具體的措施,切實推進集體土地上建設廠房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發展企業。因為中小企業是屬於出生階段,很多方面是弱勢,所以在土地政策方面將進行支持,包括國有土地是不是考慮中小企業的需求,比如說將地塊劃小,出租,或者是採取出讓年限縮短,現在是40年,或者是我們可以採用5年、10年,以減少企業入盟的資金或者是門檻。另外是我們主動服務和保護中小企業在發展中使用土地的一些權益。很多中小企業在發展當中不可避免的碰到一些,尤其是現在集體建設土地的改革剛開始,可能一些政策障礙,一些政策不銜接的問題,包括一些權屬問題,國土局將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協調,這項工作我們前年已經開始了,這些活動我們已經在做了。北京要以環境為優先,礦的方面總體是收縮的,土地使用方面是要有引導,這是第四方面。我們會積極引導中小企業發展的方向,及時把有關土地市場變化的信息,現在建設全市的土地公開監測系統,把土地市場和變化信息通報給中小企業,按《條例》來說的話,有一些產業發展的要求,一些進出進入的東西,來調整企業的發展方向,適度的改善企業的結構。這方面土地政策將給予支持,包括中小企業在小地域建一些更多的建築,我們國土局都會實實在在的支持,包括容積率調收,我們可以減收或者是免收國土這一塊的。集體建設用地上我們將通過和集體經濟組織一塊是入股的方式還是什麼方式,這方面給予支持,保證他們在成本適度的時候能夠支持。最後,這方面,國土局將在經信委的統一協調領導下,我們共同積極開展一些細的工作,具體的工作落實到各個局,國土局這方面一定做得更好一些,讓大家滿意。謝謝。
主持人:謝謝三位領導的詳細介紹,下面把時間交給記者朋友們,請大家提問。
《北京晚報》記者:咱們這個《條例》裡面提到有一個技術創新,我想問一下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設立研發中心的企業給予怎樣的政策和資金支持。本市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現在的進展怎么樣?謝謝。
姜貴平:謝謝晚報,一直對我們很重視。剛才您提的問題關於中小企業設立研發中心的事。中小企業剛開始從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可能還沒有能力設立研發中心,但是它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設立研發中心。我們有規定,對北京市的研發中心和全國的研發中心,北京市的是要獎勵100萬,對全國的研發中心獎勵200萬,鼓勵這些企業一個是要研發,還要研發投入。當然在推舉的時候,符合條件的時候還有一些指標。您說的中小企業設立研發中心目前可能還要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才有能力來設立研發中心。但是,我們可能要傾向這些符合北京的技術發展方向的,或者是投入少,產出多的,資源消耗少的這些有一些傾向,在打分上,專家評定上,再研究,來鼓勵這些企業建立研發中心,加大研發投入。謝謝。
還有一個剛才您講的基金髮展規模,剛才王局長已經說了,我們的發展基金已經歸集了16.2億元,還在進一步的歸集中。基金的數量不是一個重要的,而是如何使用。一個是要統籌使用,一個是要用在支持中小企業的服務平台和中小企業基地上,因為把平台的能力提高了,我可以服務眾多的中小企業,而不是一家一戶支持。再有是把基地建設好了,使基地里的企業更好的發展,這是第一。第二是要支持中小企業的融資,再有是引導創投機構跟我們的基金結合,支持一些初創期和成長期的中小企業發展。謝謝。
《北京日報》記者:我想問一下國土局的王總工,關於第14條,規定中小企業落戶農村的這塊,具體的程式是怎么辦理的,比如說我是一家中小企業,我去村里租了一塊地就可以建產業用房了嗎?
王兵:目前的政策按十八屆三中全會不是解決租地建房,而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房出租,這是兩個概念。還有一種方式是用這個建設用地入股,和企業合資合作,這么經營。程式目前首先當時是規劃清晰,是不是集體變更用地,因為農村的地很多,咱們知道現在是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用地,所以你別在農田上建。而後是跟鄉鎮有一個明確協定,協定之後國土局申報。申報之後有一系列的程式,比如說要進行預審,規劃的確定,這些都是建設中的,建設中跟國有的是一樣的。無論是建廠房還是出租廠房,一般是由縣級以上的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是區縣批准,因為建設用地比較多,不同種類還很多,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企業自己租地建廠房,這塊是目前政策沒有開通的。現在的政策是村集體組織建廠房租給你,第二是可以用這個入股,共同開發,目前還沒有開發您說的直接租了去建。
《北京法制晚報》記者:我想問一下王局長,第29條,我們會在年度政府採購安排一定的比例安排中小企業,這個實施之後,會不會對中小企業提出一些新的要求?謝謝。
王嬰:按照現在的政府採購法,在政府採購過程中,應該是所有的採購人和供應商一律是平等的。現在所謂的對中小企業的傾斜,實際上是在政府採購過程中對供應商的標準認可,這個過程。應該說,對於供應商的資質的審核對中小企業是傾斜的,並不是說對那個供應商,就偏向中小企業,讓中小企業去中標。實際上來講的話,咱們貫徹中小企業的促進法,實際上更貫徹政府採購法,是不矛盾的,應該是兩條法同時都是應該嚴格依照法律去做的。不知道我的回答你能滿意嗎。
現場記者:我想問一下王局長,年初北京日報發給北京市的209項摺子工程,第13條是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目前到了什麼程度了,會不會有具體的信息,什麼時候公布?還有一個問題是想問國土資源局的王主任,就是第36條里說北京市要加快構建新型農場經營體系,要在今年推進土地確權辦證,這個確權辦證已經進行到了什麼程度,是不是已經在做了?另外一個是昨天新華社有一個信息,北京市公布了一個汽車產品目錄的這么一個東西,這個想問一下經信委,北京市今年已經建成了100個充電樁,今年年內要建成1000個,這個對中小企業會不會有一些具體的傾斜,比如說有一些企業有資質,可不可以競標?謝謝。
王嬰:你說的政府購買服務的問題跟政府採購是兩個概念。這是第一要解釋的,具體的購買服務的情況,咱們下來再溝通,這個跟中小企業的這個不能說沒有關係,但是沒有直接的關係。
王兵:這個摺子工程,政府會正式推行,屆時會有一個計畫安排,目前工作已經在展開,究竟進行到了什麼程度,到時候摺子工程下來以後,我們按這個進度去推進。
姜貴平:感謝您關心北京市汽車的發展。這裡先說一下,北京市新能源汽車的發展總牽頭單位在科委,電樁建設在發改委。
北京電視台記者:在這次《條例》當中,我看到要設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在我之前的採訪當中,我採訪到了北京市投融資的公共服務平台,發現他們有很多的創新做法,包括信託等等,為中小企業提供了新的措施,所以想問問,這次《條例》當中規定了像進一步的1+16+N的平台,有沒有更具體的做法,讓中小企業有更大的期待?謝謝。
姜貴平:感謝您關心這個問題,因為中小企業融資難,不僅是中國的問題,也是世界的問題。為了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我們首先搭建了一個融資平台,是1+16+100,1是北京是一個大的平台,16是16區縣,100是我們設立了擔保機構,中介組織在這個平台上,中小企業有需求往上提供,給他提供一個融資平台,加快融資企業和中小企業的對接速度,適合個性需求的融資產品。還有創新融資,比如說信託,債券,比如說去年我們經信委這一塊融資總額是60.67億,這是一個創新。還有比如說我們對軟體企業還搞了軟體的代產品,你可以提供你的軟體著作權我們跟北京銀行進行創新,為這些輕資產的企業也進行了創新的融資產品。再有,我們利用創新引導基金,跟社會的投融資機構組織了20幾家投資基金,對符合北京產業發展需求的和趨向的一些企業進行投融資,目前投了70多家企業,有的企業已經上市,有的企業的資金已經回到我們的資金池,我們可以繼續支持一些成長型或者是初創型的企業。謝謝。
主持人:時間關係今天的發布會到此結束,感謝領導們介紹的情況,也感謝媒體們關心我們的話題,請大家跟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也希望媒體支持。謝謝大家,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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