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為了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中小企業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 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 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 發揮:中小企業在社會發展作用
  • 最後修正時間:2018年6月28日
  • 通過時間:2011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12年2月1日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草案說明,審議意見,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情況匯報,修改決定,第一次修正決定,第二次修正決定,

發布信息

(2011年12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更好發揮中小企業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規模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企業。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扶持的重點行業和領域,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創造有利環境。
省和市(地)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非公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其辦事機構設在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服務,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具備條件的國有中小型企業可進行產權等制度改革。
非公有制企業可通過併購和控股、參股等形式,參與國有和集體企業改組改制改造。
第六條中小企業的財產權、經營權、公平競爭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本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創業扶持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中小企業依法參與市場競爭。凡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均可投資和經營。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鼓勵創辦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支持創辦各類中小企業。引導各類專業人才向中小企業流動。
鼓勵以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參與創辦中小企業。以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參與創辦中小企業的,出資額占企業註冊資本(經營資金)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為創業人員提供政策諮詢、開展創業培訓,並發揮創業指導專家和社會創業服務機構在創業諮詢、商務代理和培訓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中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場地和設施,支持創辦中小企業。
支持各類資本利用現有開發區、高新產業園以及閒置廠房等存量資產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園區,為創辦中小企業提供場所和相關配套服務。
第十一條 創辦小企業符合促進就業等規定的,可以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申請一定額度的小額擔保貸款資金和貼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業創造就業崗位,對於吸納就業人員多的中小企業給予政策性支持。招用本地就業困難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中小企業因生產特點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經與職工協商同意後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
第三章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省和市(地)級財政預算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隨財力的增長而增加;有條件的縣(市)級財政預算也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由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使用和管理意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十五條 省、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注資等形式,支持地方商業銀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
對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成績突出的金融機構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製度,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且信用等級高的中小企業給予信貸支持,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
第十七條 省、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資金,對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給予風險補償。
支持縣級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並及時為業績突出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補充資本金,逐步提高擔保能力。
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鼓勵發展商業性和企業互助性融資擔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符合有關條件的,省、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督,支持建立行業自律組織。
第十九條鼓勵社會資本設立風險投資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風險投資機構推薦成長型中小企業和優質中小企業產業項目。
第二十條支持中小企業通過發行集合債券、集合票據和採取集合信託等方式融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發行債券的試點企業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
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商會、行業協會和中介服務機構等加強中小企業上市資源培育工作。
省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聯繫溝通,協調解決中小企業上市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中小企業加強誠信建設,守法經營、誠信經營、提升信用等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依法提供相關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章創新推動
第二十三條 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符合國家和省技術創新規定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國家或者省專項資金支持。
第二十四條 中小企業建立的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設計機構等被國家或者省認定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或者企業設計中心的,可以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條 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中小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項目交流合作。
第二十六條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中小企業創新推介活動,向投融資、金融、擔保和再擔保機構推介中小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學研合作、科技成果產業化等項目。
第二十七條 支持中小企業研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和產品,創建自主品牌。
智慧財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對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指導和服務,依法保護中小企業的創新技術和品牌,對可以起到示範和引導作用的專利優勢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第五章市場開拓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參與國際貿易,參加境外投標,參加國際性展覽展銷,開拓國際市場,建立國外行銷網路等活動。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商會、行業協會組織中小企業參加全國性或者區域性的商品展覽展銷會,舉辦省中小企業產品展覽、推介、促銷活動,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市場。
第二十九條對納入政府採購的項目,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公開發布信息,為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小企業配套大企業搭建服務平台,通過對接會等形式建立專業化分工協作關係和產業技術聯盟,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進入國內外大企業的產業鏈或者採購系統。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扶持中小企業加快信息化建設,改善電子商務運行環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中小企業採用國際和國外先進標準,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
第六章服務保障
第三十三條 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匯集中小企業發展的產業政策、扶持措施、行業動態、辦事程式、專項資金等信息,統一在省中小企業網和新聞媒體上發布。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併及時提供信息。
第三十四條 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中小企業年度發展報告,反映中小企業發展狀況、服務保障開展等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中小企業培訓計畫,開展中小企業創業、企業家素質提升、財務規範管理等專業培訓工作
第三十六條 財政、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等,依法給予稅收減免優惠。
第三十七條 統計、工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中小企業的統計分析工作,定期對中小企業進行分類統計、監測並發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支持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參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參與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
商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在中小企業諮詢服務、宣傳培訓、政策建議、權益保障以及行業信息發布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資本建立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創業、技術、管理、信息、法律、人才培訓、市場開拓、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自身管理,提高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質量。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暢通、功能完善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引導和帶動社會各類服務資源,為中小企業提供多功能的公共服務。
鼓勵社會資本建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為中小企業提供產品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等專業性技術服務以及信息化、培訓、管理諮詢、市場開拓諮詢等綜合性服務。
第四十一條 市(地)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建立為中小企業提供事務代理、政策信息、管理諮詢、市場開拓、法律維權等一站式公益性服務的 “視窗”。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加強指導。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減少審批環節,公開辦事指南、審批條件和相關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一律不得對中小企業的設立設定前置性審批。
實行審批限時制,無法定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結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執法部門外,其他部門不得對中小企業進行檢查。
執法部門應當執行法定程式,無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對中小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查、檢驗。
依法進行的檢查、檢驗,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章權益保護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中小企業投資,為中小企業投資提供配套條件和優惠服務,依法兌現優惠政策,徵收、徵用中小企業財產時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非法占有或者無償使用中小企業財產,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提供贊助。
第四十六條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在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之外,向中小企業收費。
向中小企業收費的項目及其標準、範圍和依據應當公示。收費項目、標準、範圍和依據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布。行政收費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訂購報刊或者圖書、參加社會團體或者學術研討會。無合法依據,不得強制對中小企業開展培訓、考核、評比、達標、升級等活動。
第四十八條 行政機關不得將其應當依法履行的行政職權轉移到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
第四十九條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辦理和繳納相關社會保險,保證生產環境的安全和衛生,保障職工的休息、休假、女職工特殊保護等權益。
第五十條 中小企業對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上一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舉報。上一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對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中小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提出舉報、複議、訴訟的中小企業不得打擊報復。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關於《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的說明
——2011年10月18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孫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中小企業的發展呈現了良好的勢頭。截至2010年末,全省中小企業已達97萬戶,從業人數3224萬人;中小企業實現增加值2685億元,占全省地區生產總值的262%。但從全國範圍看,尤其是與發達省份和周邊省份相比,我省中小企業在發展速度和規模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差距。2010年,我省中小企業總量規模僅是江蘇省的1/5、遼寧省的1/2;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比全國平均水平低167個百分點,比遼寧省低117個百分點,比吉林省低76個百分點。導致我省中小企業發展相對緩慢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創業和發展比較難。我省多數中小企業自身條件較差,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弱,單純依靠市場機制的引導和調控困難比較大。另外,中小企業進入某些具有壟斷性質的領域或行業還比較難。
二是資金短缺。由於目前的金融體制機制還不夠靈活,信用擔保體系發展相對滯後,加之一些企業缺少實物抵押、信用等級低等原因,造成中小企業普遍貸款難。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扶持作用還需進一步加強。
三是科技創新能力較弱。多數中小企業的設備和技術不夠先進。有的沒有建立研發機構,創新能力弱。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套用程度較低,產品檔次不高。
四是還存在侵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情況。中小企業所承擔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負擔仍然存在,侵害企業權益的現象還時有發生。此外,我省一些行之有效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也需要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因此,制定我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和審查本《條例(草案)》的主要過程我省5年前就開始調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立法工作。2011年,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列為年度立法計畫的正式項目。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工信委,並邀請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前介入,開展了立法相關工作。
一是先後赴牡丹江、七台河、尚志、海林等地召開相關部門、中小企業立法座談會,聽取意見;
二是多次書面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市(地)和部分縣(市)人民政府以及中小企業代表的意見;
三是召開有關部門座談會、協調會,對重要問題反覆溝通;四是通過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五是赴吉林省進行立法考察,借鑑外省立法經驗和做法。經過反覆修改,並於2011年8月29日經省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目前的《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條例(草案)》共8章43條,主要對中小企業的創業扶持、資金支持、創新推動、市場開拓、服務保障、權益保護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加大創業扶持力度。扶持創業的關鍵是要創造更加平等的環境和條件,充分調動全社會創辦中小企業的積極性。《條例(草案)》對此作出了規定。
一是建立創業政策扶持體系。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鼓勵創辦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改善創業環境,支持創辦各類中小企業。”
二是給予中小企業平等準入待遇。中小企業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是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本保障。針對目前中小企業進入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社會事業、金融服務業以及某些具有壟斷性質行業比較難的問題,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中小企業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凡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均可投資和經營。”
三是為扶持中小企業,《條例(草案)》針對中小企業創業過程中遇到的開業資金籌集難、用工難等問題,在第十條規定了小企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資金支持和貼息,在第十一條規定了中小企業招用本地就業困難人員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支持等扶持措施。
(二)設立專項資金支持。由於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國內外政府都將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作為一項重要職責,而財政支持是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根據我省及市、縣財政情況,第十三條規定:“省級財政預算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視財力情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有條件的市、縣級財政預算也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三)著力解決融資難題。“融資難”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快速健康發展的瓶頸。為了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條例(草案)》主要明確了三方面措施:
一是鼓勵支持中小企業拓寬融資渠道。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在引導、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支持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集合票據和採取集合信託等方式進行集合產品融資,財政部門對發行債券的試點企業給予適當補貼等方面作出規定。
二是鼓勵發展各類融資擔保業務。第十五條通過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風險補償金,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資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並為業績突出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補充資本金,省、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給予資金支持等措施,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
三是推動中小企業誠信建設,提升信用等級。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小企業誠信建設,引導中小企業守法經營、誠信經營、提升信用等級;有關部門、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依法提供相關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四)推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中小企業的創新能力,是促進中小企業提高發展水平的關鍵。扶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重點是促進中小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提高自主研發能力。《條例(草案)》對此規定了兩方面內容:
一是鼓勵創新。第二十條規定,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國家或者省專項資金支持;第二十一條規定,中小企業建立的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設計機構等經國家或者本省認定,可以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第二十四條規定,智慧財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對可以起到示範和引導作用的專利優勢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二是引導創新。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中小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項目交流合作,定期組織中小企業創新推薦會,推薦中小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項目、產學研合作項目、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加快中小企業技術改造和創新步伐。
(五)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市場。為加大對中小企業在開拓市場方面的扶持,《條例(草案)》對此規定了兩方面內容:
一是按照國內外現行的通行做法,規定政府採購應當向中小企業傾斜。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中小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在技術、服務等指標滿足採購需求的前提下,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標準和方法等方面對中小企業給予政策性傾斜,優先將契約授予中小企業。”
二是支持與大企業之間的交流合作。為大企業配套是促進我省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為此,第二十七條一方面鼓勵“中小企業為大企業、大項目配套,通過建立專業化分工協作關係和產業技術聯盟,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進入國內外大企業的產業鏈或者採購系統”,另一方面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大企業將配套產品委託給本省中小企業生產,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同時,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通過加強中小企業培訓、鼓勵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支持中小企業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等規定,提高中小企業自身素質,增強企業競爭力。
(六)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社會服務體系建設。中小企業面廣量大、門類齊全、涉及社會各個方面,需要全社會的關注和支持。《條例(草案)》從政府、商會和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幾個方面,對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進行了規定,力求使我省社會服務體系能夠適應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需求。
一是建立公共服務平台網路。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暢通、功能完善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引導和帶動社會各類服務資源,為中小企業提供多功能的公共服務。”
二是鼓勵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服務。第三十六條規定,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建立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創業輔導、技術支持等方面的服務,並要求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自身管理,提高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質量。
三是發揮商會和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在中小企業諮詢服務、宣傳培訓、政策建議、權益保障以及行業信息發布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四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行政程式,減少審批環節,提供公開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務。
(七)加強對中小企業權益的保護。為加強對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對禁止利用職權非法占有或者無償使用中小企業財產、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提供贊助、違法要求中小企業出資參加評比或者培訓等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具體行為;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申請依法救助的形式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相應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

關於《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
——2011年10月18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省人大常委會:
9月28日,省十一屆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第21次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財經委組成人員認為,我省中小企業的發展,無論是從發展速度,還是從發展規模上,與發達省份和周邊省份相比,都存在很大差距。2010年,我省中小企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比全國平均水平低167個百分點,比吉林低76個百分點。為了更好地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的發展,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形成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制環境和社會環境,進一步夯實中小企業的發展基礎。重點解決我省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社會化服務體系不健全、創業能力和科技創新能力弱、融資渠道不寬以及企業的合法權益仍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等突出問題。進一步強化提高政府和社會扶持、服務中小企業的能力和水平,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創業氛圍和寬鬆的創業環境。通過地方立法,使一些行之有效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以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以利於這些政策措施更好地、持續地發揮作用。財經委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充分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省人大財經委按照立法條例的規定,提前介入,始終參與了立法調研、草案修改、論證的全過程,並召開了立法專家諮詢會。省人大財經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符合我省實際需要,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同意將《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財經委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一是增加的條款。
1.《條例(草案)》第三條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建立科學的體系和考核獎懲辦法”,作為該條第二款。
2.《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增加“行政機關不得將其應當依法履行的行政職權轉移到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不得為中小企業指定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從而變相收費”,作為第七款。二是補充完善的條款。
1.《條例(草案)》第四條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服務,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
2.《條例(草案)》第十三條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財政支持,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增長情況增加。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由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使用和管理意見。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
3.《條例(草案)》第十五條改為“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並及時為業績突出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補充資本金,逐步提高擔保能力。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鼓勵發展商業性和企業互助性融資擔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符合有關條件的,省、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支持。”
4.《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改為“中小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在符合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給予中小企業同等待遇,優先購買中小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關於《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1年12月6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雲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9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高度重視這個法案。認為民營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企業又是民營經濟的主體,中小企業的發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制定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對於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意義重大,是人心所向,勢在必行。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不論是在巨觀方面,還是在具體條款方面,都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工信委等方面仔細認真地研究了這些意見和建議,進行了必要的調研,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作了修改和補充。之後,又將修改後的草案印發全省十三個地市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就有關問題召開了專題座談會,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草案修改稿草稿。11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了草案修改稿草稿,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巨觀方面的補充和修改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應當增加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內容。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遇到的普遍性問題,在草案修改稿總則中增加了一條原則性的規定,具體操作層面的問題可以執行省政府已經制定的《支持中小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規定》等檔案。增加的一條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具備條件的國有中小型企業可進行產權制度改革。非公有制企業可通過併購和控股、參股等形式,參與國有和集體企業改組改制改造。(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發展中小企業需要良好的環境,條例應當就影響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障礙,做出突破性的規定,建議在條例中增加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做好相應的輔助工作的內容。根據這條意見,在“服務保障”一章中補充了規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規範檢查檢驗行為兩條規定,在“權益保護”一章中補充了規範行政收費行為一條規定,分別對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檢查檢驗、行政收費的條件、程式、標準、時限、責任追究等作出了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七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融資難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條例應當作出相應規定。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在不與國家立法權劃分衝突的情況下,在“資金支持”一章補充了兩條內容:一條是:“省、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注資等形式,支持地方商業銀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對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成績突出的金融機構給予獎勵”。另一條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督,支持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目的是增強地方商業銀行的實力,鼓勵其服務中小企業發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督,保障服務方向,防範金融風險。(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從整體上看,草案的力度有些不夠,倡導性和選擇性的規定偏多,硬性的規定偏少;草案“鼓勵”的字樣太多,建議去掉一些。這些意見是正確的。但涉及中小企業發展的一些重要因素,如財政、稅收、金融、外貿等方面的立法權主要都在中央,地方的財力又有限,一些條文暫時不宜作強制性規定。根據地方立法許可權,考慮地方的現實,按照這些意見,補充了一些有實質性內容、可操作性的規定,刪除了個別缺少實際意義的條文,修改了一些倡導性表述。
二、具體條文的修改和補充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目前,應當建立一個中小企業發展高層協調機構,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建議在條例中補充這方面內容。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授權,在總則中補充了一條中小企業領導小組的規定:省和市(地)人民政府設立由主管領導任組長的中小企業(非公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其辦事機構設在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條例第二章中增加完善中小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內容。經研究,當前中小企業中確實存在職工的社會保障不完善、不到位等問題,但這方面的條文應當放到“權益保護”一章中,因此,在“權益保護”一章中增加了一條中小企業職工社會保障的規定,就中小企業存在較多的不簽勞動契約、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不依法辦理相關社會保險等問題作出了規範。(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第二章中增加鼓勵知識分子以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成果創辦中小企業的內容。按照這一意見,補充了“鼓勵以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創辦中小企業。以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出資創辦中小企業的,出資額占企業註冊資本(經營資金)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條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四)關於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問題,組成人員和財經委員會都提出了意見,一是要求縣級以上財政預算都要安排,二是專項資金應逐年增加,三是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管。根據這些意見和我省的實際,將草案的相關條文修改為:“省和市(地)級財政預算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隨財力的增長而增加;有條件的縣(市)級財政也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在該條第二款補充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由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使用和管理意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和挪用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五)關於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問題,組成人員和財經委員會提出了意見。一是“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提法面太窄,建議替換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二是省和市(地)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三是去掉該條中相關的“鼓勵”字樣。經研究,吸納了這些意見,對條文作了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五條中的“應當”一詞使用不當,應當去掉。經研究,吸納了這一意見,對條文作了相應的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七)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在草案的第二十七條具體規定鼓勵中小企業為大企業、大項目配套的具體辦法或形式。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小企業配套大企業搭建服務平台,通過對接會等形式建立專業化分工協作關係和產業技術聯盟,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進入國內外大企業的產業鏈或者採購系統。(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八)關於中小企業權益保護問題,組成人員提出了以下意見:一是應當增加保護投資的規定;二是草案第四十條對侵犯中小企業權益行為的分類有待完善;三是有關表述不準確。根據組成人員和財經委員會的意見,增加了一條保護中小企業投資者投資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刪掉了草案第四十條,將該條規定的行為作了重新分類和補充,用四個條文,從保護中小企業財產、規範行政收費行為、規範行業協會、預防和制止不合理負擔等方面作了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此外,還對一些條文的相關表述和個別文字做了調整。
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關於《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
——2011年12月8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雲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6日下午,本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是站在關係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來審議這部法規修改稿的,強烈地表達了一個共同的心愿:儘量把這個法規制定好,加快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變化很大,符合黑龍江的實際,在針對性、可行性和操作性方面,有了很大進步,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工委會同財經委、省工信委等方面人員,共同對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作了認真研究,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和補充,經法制委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審議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草案修改稿第四條領導小組的規定,有四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領導小組組長應當由當地黨委書記或者組織部長擔任,主管領導任辦公室主任。第二種意見是將該條合併到第三條,作為第二款。第三種意見是成立領導小組等於設了新的機構,是否合適。第四種意見是領導小組是臨時性機構,可以不在法規里寫。考慮到設立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是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從實踐看,涉及中小企業發展的一些重大問題,一些重要資源的整合,需要一個議事協調機構來推動。根據上述情況和有的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四條修改後合併到第三條,作為第二款。(草案表決稿第三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中小企業的創業與發展也涉及鄉鎮一級政府,應當在適當位置提一句對鄉鎮級政府的要求。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鼓勵全民創業,如大學畢業生、研究人員等創辦中小企業。還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將“鼓勵以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創辦中小企業”修改為“鼓勵以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參與創辦中小企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九條補充修改為兩款。(草案表決稿第八條)
三、關於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刪去“規定範圍內的”字樣,對吸納就業人員多的中小企業給予政策支持。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這一條進行了修改。(草案表決稿第十二條)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省外投融資機構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和本條例聯繫不是很緊密,不是必須寫的內容。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該表述。(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
五、關於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將“收集、匯總”修改為“匯集”,將“集中”修改為“統一”,在“省中小企業網”後增加“和新聞媒體”字樣,根據這一意見進行了修改。(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三條)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社會各類經濟實體”修改為“中介機構”。經研究,這一款的規定是鼓勵社會資本建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可不具體點出哪些社會資本。因此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各類經濟實體等”字樣刪除。(草案表決稿第四十條)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規範檢查檢驗的表述不太清晰。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這一條重新進行了梳理,將本條分為三款。(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三條)
八、將法規施行日期擬為2012年2月1日。(草案表決稿第五十二條)另外還有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如條例應在減稅、免稅方面有突破。減稅、免稅確實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效措施,但稅收立法權是國家專屬立法權,法制委、法工委將通過適當的途徑向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反映這個問題,爭取在國家層面予以解決。此外,還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一些文字和表述以及條款順序作了調整。
以上匯報,請審議。

修改決定

第一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五十五)修改《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三十條第二款。
2.第四十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訂購報刊或者圖書、參加社會團體或者學術研討會。無合法依據,不得強制對中小企業開展培訓、考核、評比、達標、升級等活動。”
……

第二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五十三)修改《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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