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條為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 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
  • 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
  • 根據: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金支持,第三章 創業扶持,第四章 市場開拓,第五章 社會服務,第六章 權益保護,第七章 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中小企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貫徹落實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五條中小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資金支持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財政支持,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增長情況逐年增加。
第七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技術創新、貸款貼息和項目前期工作,開展支持中小企業的工作,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下列事項:
(一)創業輔導和企業孵化;
(二)信用擔保、公共服務平台、信息化建設、人才培訓;
(三)企業自主創新,專利、商標註冊;
(四)發展產業集群、專業化生產及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
(五)根據城鄉統籌規劃,發展農產品深加工產業;(六)開展經貿合作,開拓國際市場;
(七)實施節能生產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八)其他事項。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涉及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和各類基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全部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科技經費應當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項目。
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應當扶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農產品加工、流通中小企業。
第十條各類金融機構應當對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擴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總量,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重,簡化中小企業貸款流程,創建適合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支持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區域性中小銀行、合作金融組織和小額貸款公司。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依法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企業或機構,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支持中小企業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扶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境內外上市等其他合法方式直接融資。
鼓勵典當業和融資租賃業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指導和服務。
第十三條鼓勵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成立擔保機構和開展擔保業務,依法、自願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個人和社會組織可以出資組建中小企業互助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等服務。境外投資者注資或者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對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擔保費用補貼及績效獎勵等。
第十五條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協作關係的,其項目可以享受貸款貼息支持。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沒有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均可進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中小企業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不得設定歧視性市場準入條件。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鼓勵創辦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改善創業環境,鼓勵自主創業,引導創辦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環保節能型、現代服務型等類型的中小企業,重點扶持初創的、具有成長性的中小企業。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創業人員提供工商、財政、稅收、融資、勞動用工、人才檔案、戶籍管理、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諮詢和便利服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中小企業發展用地納入土地供應計畫,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業建設用地,通過依法利用和處置原有存量建設用地、閒置廠房等,改造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引導中小企業集聚發展。中小企業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鼓勵中小企業通過農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中小企業,或者以農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創辦的中小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農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創業者和中小企業進入各類開發園區、產業化基地、科技成果轉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基地和技術創新基地創業和發展。
鼓勵社會各類資本利用現有開發園區資源,投資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園區,發展循環經濟。
第二十二條符合國家和本省政策規定的下列中小企業,享受稅、費優惠:
(一)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和轉業、退伍軍人創辦的;
(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三)符合國家、省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並屬於高新技術的;
(四)在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
(五)安置殘疾人員比例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六)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國家和本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稅、費優惠政策,運用稅、費政策鼓勵、支持中小企業的創辦和發展。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中小企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要,發揮自主創新主體作用,開發新產品,採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推進技術進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科技創新建設,為科研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和公共服務。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與研究機構、高等院校開展技術合作,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提高企業自主開發能力,推動技術創新。
第二十六條中小企業用於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扶持中小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建立研究開發機構、公共技術服務機構,為科研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和公共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或者自主研發能力強的企業建立或者帶動中小企業建立共性研究開發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鼓勵境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機構創辦各類生產力促進中心和多種形式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認定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和為大企業產品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以享受貸款貼息優惠政策。
中小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在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第二十九條支持中小企業通過技術研發和創新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
工商、專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申請註冊商標或者國內外專利提供諮詢輔導,為中小企業保護智慧財產權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鼓勵支持中小企業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改造生產工藝、改善經營管理,推動企業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市場開拓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創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制定技術標準,提高產品質量;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內國際標準認證;鼓勵中小企業創建自主品牌,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三十二條支持引導中小企業建立、改造、重組企業物流源,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立區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業性產品購銷中心,為中小企業的產品交易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鼓勵中小企業招商引資、擴大出口、到境外投資以及跨國經營,開展加工貿易、服務貿易、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三十四條政府採購機構應當公開發布採購信息,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中小企業提供的合格產品或者服務。

第五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各種類型的中小企業
服務機構,促進綜合服務機構和專業服務機構共同發展。
政府資助建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應當免費或者降低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評價體系及發布制度,建立企業信用檔案,提供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七條省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統計部門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監測體系,制定中小企業統計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中小企業運行狀況。
第三十八條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和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市場行銷、投資融資、產權交易、技術支持、產品開發、專利申請、商標註冊、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信息諮詢等服務和法律諮詢。
中小企業可以自主建立或者自願參加行業協會或商會組織。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中小企業發展的項目工作,對項目前期工作給予經費扶持。

第六章 權益保護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提供贊助、訂購書籍報刊和音像製品、加入協會、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制要求中小企業參加有償培訓、達標、評比、鑑定、考核等活動。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中小企業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產品質量認證等事項時,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規定的審批、檢查、收費,強制企業接受指定產品或者服務,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拒絕、舉報和控告。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本條例有利於促進中小企業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中小企業已成為我省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全省中小企業現有近9萬戶,占全省企業總數的99%以上。2007年完成增加值862億元,占全省GDP的32.3%;上繳稅金77.6億元,占全省大口徑財政收入的20%以上,是全省財政尤其是市縣財政的重要增長點;完成出口交貨值33.9億元,一批有實力的中小企業已走出省門國門,成為實施“走出去”戰略的新生力量;從業人員占全省城鎮二、三產業從業人員的75%,當年新增就業7萬人,是增加就業的主渠道。制定本條例,將有利於中小企業在繁榮經濟、增加就業、催生產業、擴大出口,尤其是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制定本條例是切實解決中小企業發展面臨困難和問題的現實需要。我省中小企業整體素質不高,競爭力不強,在與發達地區的企業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受區位、自然條件和思想觀念等方面的影響,全民創業氛圍不濃,缺少足夠數量的好項目支撐;發展資金嚴重不足,融資難、貸款難、擔保難問題突出;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滯後,現有的服務機構少,服務範圍窄,服務層次低,服務功能有限;統計制度不健全,統計監測難度大。制定本條例,將進一步改善發展環境,解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現實問題。
(三)制定本條例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重要措施。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中小企業促進法》對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只能作原則性的規定,在貫徹實施過程中,需要各地結合實際加以細化。《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中小企業的情況,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提出具體可行的貫徹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情況
《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實施後,我省於2003年即由省經委起草了《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草案)》,當年10月20日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送省人大常委會。2004年3月30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進行了一審。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因涉及機構變動,認為制定實施辦法的條件尚不成熟,決定暫緩審議。2007年5月29日該法規議案擱置超過兩年,省人大常委會研究決定終止審議該議案。
2005年省政府部分機構整合後,在省鄉鎮企業管理局加掛了省中小企業局牌子,省委、省政府賦予了主管全省鄉鎮企業、中小企業和非公經濟工作的職能。2006年10月份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和省中小企業局組成調研組,對四川、重慶、湖南、貴州、雲南省市的中小企業立法工作進行了考察調研。2007年,省中小企業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了起草小組,重新起草了《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草案)》,書面徵求了省級28個部門和14個市州中小企業系統的意見,召開了有14個市州中小企業局局長參加的立法座談會,於2007年9月上報省政府。根據2008年的立法計畫,省政府法制辦牽頭成立了有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農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中小企業局領導參加的立法工作領導小組;省政府法制辦在網上向全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兩次徵求了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召開了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農委有關專家參加的論證會,組織了多次修改。為了使本法規更具有針對性和實效性,能更多地把我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好政策好措施法律化,法規名稱修改為促進發展條例。經2008年6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的《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貫徹了2005年全省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暨表彰大會精神,吸收了《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省委發〔2005〕63號)中的一些政策規定。
條例草案共分八章三十八條,包括:總則、資金支持、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社會服務、權益保護、附則。起草過程中,緊緊圍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這一主題,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指導服務的總要求,按照“結合實際,突出重點,銜接現行政策,力求體現針對性、涵蓋性、操作性、前瞻性”的思路,著重把握了以下幾個問題:
(一)關於對中小企業資金支持的問題。由於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國內外政府一般都把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作為一項重要職責。《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中央政府已經設立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等專項扶持資金,並且規模逐年擴大。目前,我省和全國各省市區都設立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據此,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增長情況逐年增加。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財政支持。”第八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和基金,主要用於中小企業的創業輔導和服務,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提供資助,提供信息諮詢和人員培訓,支持技術創新和開拓市場等。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是非常必要的,一是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二是通過建立公開和嚴格的管理辦法,規範基金的設立和資金的使用,便於監督和管理;三是基金除了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外,還可以吸納社會捐贈等資金,有利於基金本身不斷積累和壯大。為更好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條例草案對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拓寬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建立信用擔保體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二)關於創業扶持的問題。扶持創業的關鍵是要創造更加平等的環境和條件,充分調動全民創業的積極性。條例草案主要從三個方面做出了規定。一是建立公眾創業政策扶持體系。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此做出了規定。二是鼓勵全民創業。第十九條規定採用了《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的相關表述。三是鼓勵有技術專長的人員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以推動全省中小企業結構調整和提高發展水平。
(三)關於扶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問題。中小企業是自主創新的主體,關鍵是要增強我省中小企業的創新能力。扶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重點是促進中小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提高自主研發能力。條例草案在這方面提出了一些措施,如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公共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為科研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和公共服務,增強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綜合能力”。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中小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計入成本,並按規定稅前扣除。科技型中小企業支付給聘用的從事技術開發的科技人員的報酬,可以列入技術開發費用。”
(四)關於扶持中小企業開拓市場的問題。中小企業相對於大企業,企業規模小,經濟實力弱,在開拓市場方面能力有限。根據我省的情況,條例草案提出政府一方面要支持中小企業積極開展經貿合作,另一方面要加快發展品牌產品,並在政府採購上支持中小企業。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採購機構應當公開發布採購信息,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優先購買中小企業提供的合格產品或者服務。”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創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勵機制,鼓勵中小企業創建自主品牌,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
(五)關於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社會服務問題。條例草案從政府、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方面,對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進行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各種類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促進綜合服務機構和專業服務機構共同發展。政府資助建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應當免費或者降低收費標準。”針對中小企業統計監測難度大的問題,第三十一條對此專門進行了規定。
(六)關於中小企業權益保護問題。這一部分《中小企業促進法》沒有單獨成章,對中小企業權益保護的規定比較巨觀。我們認為,地方性法規在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各項規定中,關鍵是要防止政策措施落實過程中的梗阻現象,規範行政行為,強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第三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提供贊助、訂購書刊、加入協會、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制要求中小企業參加培訓、達標、評比、鑑定、考核等活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6月1日對《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在第六次會議初次審議中提出的修改意見,條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中小企業局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再次修改,於6月2日提交法制委員會審議。法制委員會對常委會組成人員二審時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後,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建議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技術創新、貸款貼息和項目前期工作,開展支持中小企業的工作,補充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二、建議將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企業自主創新,專利、商標註冊”;增加一項為第(五)項:“根據城鄉統籌規劃,發展農產品深加工產業;”
三、建議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涉及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和各類基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四、建議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依法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企業或機構,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第二款修改為:“支持中小企業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扶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境內外上市等其他合法方式直接融資”。
五、建議刪除第十二條中“推動建立擔保機構的準入制度、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一句。
六、建議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沒有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均可進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七、建議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內容合併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創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制定技術標準,提高產品質量;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內國際標準認證;鼓勵中小企業創建自主品牌,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
八、鑒於第三十三條內容與第三十條重複,建議刪除第三十三條。
九、第四十條規定了中小企業發展的培訓機制,鑒於該項工作是各級政府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一個部分,而第三十五條已對相應內容作了規定,建議刪除。
十、建議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中小企業發展的項目工作,對項目前期工作給予經費扶持”。(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九條)
十一、建議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合併修改為:“對違反規定的審批、檢查、收費,強制企業接受指定產品或者服務,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拒絕、舉報和控告。”(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二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個別文字作了修改,條款也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提出《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為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擴大城鄉就業,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書面審查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中小企業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將草案修改稿送發省政府各有關廳局和各市(州)、縣(區)人大常委會、市(州)中小企業局徵求意見。3月17日,根據主任會議決定,甘肅日報公布了《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及公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4月10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中小企業局認真研究了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之後,就條例草案中的重要問題赴省內外進行了專題調研。5月12日,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了專家的論證意見。根據調研情況和專家論證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條例草案再次作了修改。5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立法目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是制定本條例目的之一,建議增加這方面內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一條修改為“為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一條)
二、關於中小企業概念的界定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中小企業是根據國務院有關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按照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劃分的,鄉鎮企業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舉辦的承擔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則是指除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外,由公民和外商投資興辦的各類經濟組織。這三者既互相兼容,又有區別。建議條例草案增加界定中小企業概念的內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中小企業概念的規定,即:“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三、關於中小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條例草案總則第五條規定的是中小企業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建議刪去與享有權力和承擔義務無關的內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小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第二款修改為:“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
四、關於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支持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部門提出,制約我省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原因是資金短缺,建議在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基礎上,專項資金應當逐步增加,並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增加融資擔保和再擔保體系規定;增加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建立協作關係項目享受貸款貼息支持的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
(1)增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鼓勵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成立擔保機構和開展擔保業務,依法、自願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第二款規定:“個人和社會組織可以出資組建中小企業互助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等服務。境外投資者注資或者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三款規定:“對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增加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建立協作關係項目享受貸款貼息支持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規定:“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協作關係的,其項目可以享受貸款貼息支持。”
(3)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建立擔保業務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所規定的內容屬於企業行為,法規不宜作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
五、關於對中小企業的創業扶持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扶持中小企業創業發展,必須要有一些新的舉措。應當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精神,根據省委、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精神,對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規定一些突破性措施。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放寬市場準入、制定創業政策、建設用地、弱勢群體創辦中小企業給予優惠、定期公布稅費優惠政策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1)增加中小企業創業準入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沒有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均可進入”;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中小企業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不得設定歧視性市場準入條件。”
(2)增加鼓勵中小企業創業的政策措施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鼓勵創業的政策措施,改善創業環境,鼓勵自主創業,引導創辦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環保節能型、現代服務型等類型的中小企業,重點扶持初創的、具有成長性的中小企業。”
(3)補充細化中小企業建設用地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中小企業發展用地納入土地供應計畫,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業建設用地,通過依法利用和處置原有存量建設用地、閒置廠房等,改造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引導中小企業集聚發展”;第二款規定:“中小企業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4)補充細化對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轉業、退伍軍人等創辦中小企業的優惠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符合國家和本省政策規定的下列中小企業,享受稅、費優惠。一是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和轉業、退伍軍人創辦的中小企業;二是當年吸納失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三是符合國家、省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並屬於高新技術的中小企業;四是在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五是安置殘疾人員比例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六是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中小企業。
(5)增加定期公布相關稅、費優惠政策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國家和本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稅、費優惠政策,運用稅費政策鼓勵、支持中小企業的創辦和發展。”
(6)鑒於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無形資產入股形式、資金要求已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十八條。
六、關於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自主創新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關鍵,應當增加鼓勵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與科研機構、大專院校開展技術合作、建立共性研究開發機構、研究開發費用、技術創新改造項目給予優惠的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
(1)增加中小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中小企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要,發揮自主創新主體作用,開發新產品,採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推進技術進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2)補充細化中小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開展技術合作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與研究機構、高等院校開展技術合作,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第二款規定:“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提高企業自主開發能力,推動技術創新。”(3)增加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費優惠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小企業用於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4)增加規定政府扶持中小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扶持中小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建立研究開發機構、公共技術服務機構,為科研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和公共服務”;第二款規定:“鼓勵行業協會或者自主研發能力強的企業建立或者帶動中小企業建立共性研究開發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第三款規定:“鼓勵境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機構創辦各類生產力促進中心和多種形式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5)補充細化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貼息優惠和稅費優惠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認定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和為大企業產品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以享受貸款貼息優惠政策”;第二款規定:“中小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在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七、關於中小企業的市場開拓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國內外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新形勢下,我省中小企業只有加強產品質量管理,不斷提升企業層次和產品檔次,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發展壯大。建議增加鼓勵中小企業取得國內國際標準認證,創建品牌產品;加快信息產業化建設,開展網上交易和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
(1)細化補充中小企業取得質量標準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內國際標準認證”;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創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制定技術標準,提高產品質量;鼓勵中小企業創建自主品牌,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
(2)增加鼓勵扶持中小企業加快信息化建設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扶持中小企業加快信息化建設,引導中小企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網上交易和電子商務等活動,開拓國內外市場。”
八、關於對中小企業的社會服務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各級人民政府的一項長期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各種類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項目,應當在項目的前期經費、項目的調研、立項等方面給予支持。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對中小企業項目前期經費給予支持的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中小企業發展的項目工作,扶持項目前期經費,搞好項目科研、立項,協助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中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條款的順序也作了相應的調整。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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