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經2014年5月23日天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23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創業扶持、資金支持、創新推動、轉型升級、市場開拓、服務保障、權益保護、附則9章53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8日天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4-5-23
公告,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創業扶持,第三章 資金支持,第四章 創新推動,第五章 轉型升級,第六章 市場開拓,第七章 服務保障,第八章 權益保護,第九章 附 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4號
《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5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23日

條例

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2014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擴大城鄉就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生產經營規模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相應政策措施,引導、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產業發展方向的需要,確定重點扶持的產業和行業,監督、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便捷、高效服務,依法保障中小企業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對全市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督促檢查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
發展改革、工商、規劃、國土房管、人力社保、科技、財政、金融、稅務、經濟和信息化、商務、建設、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各自職責,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法保護中小企業享有的自主經營權,維護其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中小企業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中小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社會責任,守法經營、依法納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財務、人力資源、契約管理、智慧財產權等制度。
第七條 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反映行業訴求,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等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創業扶持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境內外的組織、個人在本市依法創辦中小企業。
凡是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與其他企業享有平等的進入權,任何部門不得設定附加條件。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創辦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節能環保型等中小企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創業培訓機構,對有創業意願和處於創業初期的創業者,開展創業輔導和培訓。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學校開展創業教育,設定創新創業輔導課程,設定模擬創業平台。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結合工作特點,組織開展面向職工、青少年、婦女、殘疾人等群體的創業諮詢、創業培訓,增強其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
第十一條 外地人員來本市投資創辦符合本市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的中小企業,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市有關規定,為其辦理戶籍、醫療保障、子女就學等事宜。
第十二條 對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財稅、融資、擔保、勞動保障、技術服務等方面的優惠。
第十三條 小型微型企業在創辦期和創業輔導期從事鼓勵類行業需要貸款擔保的,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提供擔保。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規劃、建設、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時,應當充分考慮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用地需求,優先安排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用地指標。
鼓勵各類資本在重點產業集聚區和功能區以及利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閒置商務樓宇和工業廠房等,建設、改造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
第十五條 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應當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培訓、項目策劃、技術支持、融資擔保、商務代理、法律政策諮詢等服務。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中小企業進入各類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功能區和商務樓宇、商品交易市場等產業集中區,並為其聚集發展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中小企業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經與職工協商,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辦理。

第三章 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公共服務平台、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和信息諮詢、管理培訓以及促進中小企業結構調整等事項。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扶持本區域中小企業的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支持企業發展其他專項資金的統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或者通過其他渠道融資。
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中小企業實施股份制改造,對中小企業進行上市輔導,提供相關政策支持和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境外資本在本市依法設立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企業或者機構,引導其投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專項用於投資中小企業,支持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對接活動,支持金融機構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理財等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通過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
引導中小企業及各類社會組織出資設立或者參與互助性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可以為其成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
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部門申請資金補貼等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條 中小企業對其有權處分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生產設備、車輛等固定資產以及登記的無形資產,可以依法設定抵押、質押,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市推進以信用信息徵集、信用評價、信用培育、信用擔保為主要內容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守法經營、誠信經營。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共享機制,依法提供相關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章 創新推動

第二十五條 本市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支持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和產品,增強對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
工商、智慧財產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申請商標註冊或者國內外專利提供指導和服務,依法保護中小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六條 鼓勵中小企業開展創新活動,加大科技研發投入,開發和套用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開發研製新產品,創新企業管理。
對中小企業自主研發並獲得授權的專利,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中小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攤銷。對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者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規定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支持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享受資金扶持、人員培訓、科技政策、金融服務、市場開拓、公共技術服務等方面政策優惠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各類技術服務機構和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基地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公共服務平台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培訓、技術轉讓等服務。
鼓勵和扶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技術研發機構。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市級以上研發機構的,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資金補貼。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將其科研設施和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向中小企業開放,遴選優秀教師和科技人員,為中小企業提供培訓、指導和技術服務。
鼓勵本區域內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大型科學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進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開放,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產學研協同創新和項目交流合作,開展關鍵技術聯合攻關,加快科技成果向企業轉移,促進現有中小企業轉型,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者實施產學研合作項目,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享受資金補貼支持。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等產業集聚區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地、產業化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

第五章 轉型升級

第三十二條 鼓勵中小企業通過以下途徑轉型升級:
(一)加大技術改造投資力度,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對現有生產設備、裝備進行改造;
(二)引進、吸收、集成套用國內外先進適用技術、智慧財產權、管理方法;
(三)由傳統製造企業向現代服務企業轉型;
(四)開展設計創新,加快產品升級換代和品牌建設;
(五)開展人員培訓和管理創新,強化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中小企業通過以上途徑轉型升級,符合本市有關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政策、資金等支持。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支持各類產業集聚區改造升級公共設施和服務平台,創新管理機制,提升吸納和承載中小企業的能力。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和支持重點,推動中小企業集成、集約、集群發展:
(一)培育引進龍頭骨幹企業,引領帶動中小企業發展;
(二)鼓勵支持企業間加強研發設計、生產製造、行銷服務等全產業鏈的系統改造和協同創新;
(三)創建集體商標,發展區域特色和品牌;
(四)支持發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環保等技術改造項目,實現綠色、循環、低碳發展。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監督中小企業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等法律法規,對嚴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中小企業,應當依法責令關停,促使其兼併重組、有序退出。
淘汰落後產能騰出的國有土地,應當依法優先供給科技型中小企業、龍頭項目、創新研發中心等建設。

第六章 市場開拓

第三十七條 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制度。對納入政府採購的項目,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公開發布採購信息,為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提供指導和服務。
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每年政府採購計畫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比例份額,安排面向中小企業的訂貨契約和服務協定,並逐步擴大比重。
在政府採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產品可以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採購,小型微型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價格扣除。
第三十八條 支持引導中小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參加境內外展覽展銷等商務活動;鼓勵有條件的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等行業組織利用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境內外展覽展銷活動。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參加上述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
以政府名義主辦或者政府委託主辦的展覽展銷活動,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定比例的展位或者展館,並適當降低中小企業參展費用。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支持其產品、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套用。符合條件的,經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部門認定,享受國家和本市的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 鼓勵中小企業與大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引導中小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產等方式,與大企業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等協作關係。
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搭建中小企業與大企業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協作活動平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十一條 支持中小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落實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引導中小企業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內外標準認證,提升其產品和服務質量,創建自主品牌。
第四十二條 引導中小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研發、製造、管理和服務水平,鼓勵中小企業套用電子商務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開拓國內外市場。
鼓勵和支持信息技術企業開發和建立行業信息技術套用平台,為中小企業信息化提供軟硬體工具、項目外包、工業設計等服務。

第七章 服務保障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設,集聚服務資源,為中小企業提供及時便捷服務。
政府主辦或者資助建立的中小企業綜合服務機構,應當向中小企業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的服務。
第四十四條 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部門應當收集、匯總國家和本市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產業政策、扶持措施、行業動態、辦事程式、專項資金等方面信息,並集中在中小企業信息網站上發布。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併及時提供信息。
第四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創業指導、投資融資、技術、法律、智慧財產權、信息、管理諮詢、職業技能培訓等各類專業服務機構發展,增強服務功能,引導其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良好服務。
第四十六條 市統計部門應當制定符合中小企業特點的統計指標和統計方法。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統計指標數據的採集和動態監測,及時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發展情況,為政府決策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四十七條 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中小企業年度發展報告,反映中小企業發展狀況、行業分布及發展動態、服務環境建設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範圍,對中小企業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改變計費方式。
任何機關不得將其應當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項,通過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實施變相收費。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權影響占有或者使用中小企業財產,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購買指定產品、接受指定服務或者提供贊助。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權影響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訂購報刊圖書或者參加考核、評比、達標、研討、培訓等活動。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中小企業維權機制,完善受理投訴和舉報制度,公開辦理程式和方式,及時辦理並給予答覆。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失職瀆職、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立法必要性
2005年9月8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並於同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該實施辦法的出台,對於改善我市中小企業經營發展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自2010年下半年實施科技小巨人成長計畫以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成為新的經濟成長點,有力促進了戰略性新興產業、民營經濟發展,通過支持中心城區發展樓宇經濟,拓展了發展空間,帶動了現代服務業加快發展。各類科技園區、工業園區已成為中小企業轉型升級的重要載體,正積極提升聚集和培育科技企業的能力。截至九月底全市共有中小企業20.61萬家,從業人員380萬人。全市科技型中小企業4.7萬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專利申請占全市企業總量的85%。
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亟需加以解決:一是我市對中小企業發展雖然建立了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機制,但各級政府仍需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落實國家和我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政策,為中小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環境;二是為激發全民創業的活力,有必要制定具體措施,為創業者提供支持和幫助;三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仍然存在,需要進一步改善融資環境,拓寬融資渠道;四是隨著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加快,亟需創造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良好氛圍,促進現有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壯大;五是對中小企業的服務保障需進一步加強,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有待規範和提高,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服務機構數量偏少,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仍處於探索階段,無法滿足中小企業快速發展需要。
因此,有必要結合我市中小企業實際狀況,吸收採納國家和我市對中小企業發展的一些政策措施,重新制定我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創業扶持、資金支持、創新推動、轉型升級、市場開拓、服務保障、權益保護八章,總計五十四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為依據,保留了原《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的部分內容,結合我市發展中小企業的實際,將一系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中的經驗做法予以法定化,在扶持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技術創新、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加強機制創新,著力解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培育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一)增強政府支持力度。
一是強化政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職責,明確對中小企業總的支持扶持政策,原則確定政府各有關部門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服務重點內容,鼓勵創辦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節能環保型等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環境。(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二是推動中小企業轉型升級,通過鼓勵支持中小企業、園區及產業集聚區、產業集群的轉型升級,推動各類中小企業創新轉型,提升競爭力,實現持續協調發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三是加強中小企業權益保護,健全中小企業維權投訴機制,完善中小企業維權渠道,依法查處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第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四是加大資金支持力度,通過運用國家和我市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採購,對涉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信用擔保機構、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及特色產業發展等事項予以扶持。(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
(二)鼓勵扶持創業。
一是加強創業服務,政府有關部門及工青婦殘等社會團體,組織和支持開展面向城鄉各類創業者的創業諮詢、輔導和服務,增強其創業能力。(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
二是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基地,規劃、土地、建設等部門在制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時應當充分考慮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用地需求。鼓勵利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商務樓宇和工業廠房等改造建設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三是引導中小企業聚集發展,在濱海新區相關功能區、中心城區、區縣工業園形成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鼓勵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的中小企業發展。(第十七條)
(三)緩解融資困難。
一是拓寬融資渠道,引導、支持和培育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鼓勵利用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等融資工具進行融資,採取多種措施加大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二是鼓勵金融創新,鼓勵發展小型金融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服務。積極發展各類融資擔保,引導設立互助性擔保機構,有關部門在辦理抵押、質押登記時應提供便利。(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三是推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提供相關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和風險意識。(第二十五條)
(四)激發技術創新。
一是制定技術創新激勵扶持措施,在資金扶持、人員培訓、科技政策、技術服務、金融服務、市場開拓、品牌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有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二是促進產學研結合,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其人員、設備、數據等科技資源為中小企業提供人力資源和技術服務,推動產學研項目合作交流,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發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三是加強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和園區載體建設,鼓勵建立各類公共技術服務平台,鼓勵有條件的科技園區、工業園區建設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地、產業化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為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和公共服務。(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五)加強服務保障。
一是建立中小企業公共信息集中發布制度,由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部門收集匯總國家和本市有關產業政策、發展規劃、行業動態、辦事程式等信息,並通過信息平台集中發布,增強中小企業獲取信息的能力。(第四十四條)
二是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形成各類服務資源開放共享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第四十五條)
三是鼓勵創業輔導、融資服務、技術支持、法律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信息服務、管理諮詢、職業技能培訓等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對社會性服務機構加大扶持力度,發揮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第八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3月27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部分人大代表和中小企業負責人意見。之後,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4年4月29日,法制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中小企業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財經委員會提出,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最佳化公共服務、保障中小企業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責任。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草案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產業發展方向的需要,確定重點扶持的產業和行業,監督、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便捷、高效服務,依法保障中小企業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
二、財經委員會提出,草案第七條關於中小企業應當履行維護職工利益義務的規定與第六條、第八條有關規定重複,建議予以刪除。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草案第七條。
三、財經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的有關精神,草案應當取消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同步的要求。同時結合目前工作實際,應當增加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加強對企業發展其他專項資金的統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草案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公共服務平台、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和信息諮詢、管理培訓以及促進中小企業結構調整等事項。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扶持本區域中小企業的發展。”“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支持企業發展其他專項資金的統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四、財經委員會提出,針對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較為困難的問題,建議草案就支持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草案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對接活動,支持金融機構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理財等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
有關方面提出,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鼓勵支持民間資本依法設立和參股金融機構的內容,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缺乏直接關聯性,建議不在草案中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批准設立和參股金融機構屬於國務院銀行業管理機構的職責,按照立法法不屬於地方立法事權範圍,建議刪除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草案增加支持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向中小企業技術轉移、技術擴散方面的內容,同時結合我市有關規定,調整草案第三十條的有關表述。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草案第三十條修改為:“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產學研協同創新和項目交流合作,開展關鍵技術聯合攻關,加快科技成果向企業轉移,促進現有中小企業轉型,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者實施產學研合作項目,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可以享受資金補貼支持。”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需要對政府如何鼓勵企業轉型升級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建議增加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草案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小企業通過以上途徑轉型升級,符合本市有關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政策、資金等支持。”
七、財經委員會提出,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對企業實施兼併重組、關停並轉的情形中,“產品無銷路、工藝技術落後”和“產品質量差、經營不善、長期虧損”等情況,都應屬於市場調節範圍,政府不宜直接對其關停並轉,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草案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監督中小企業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等法律法規,對嚴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中小企業,應當依法責令關停,促使其兼併重組、有序退出。”“淘汰落後產能騰出的國有土地,應當依法供給科技型中小企業、龍頭項目、創新研發中心等建設。”
八、有關方面提出,草案不僅要規定鼓勵中小企業參加政府採購,還應當增加規定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採購。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草案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在政府採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產品可以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採購,小型微型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價格扣除。”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22日下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意見。
2014年5月22日晚,法制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專題審議,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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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天津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將於7月1日起實行,從創業扶持、資金支持、創新推動、轉型升級、市場開拓、服務保障、權益保護等方面作出規定,為改善本市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提供法制“護航”。
針對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較為困難的問題,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對接活動,支持金融機構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理財等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
條例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監督中小企業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等法律法規。淘汰落後產能騰出的國有土地,應當依法優先供給科技型中小企業、龍頭項目、創新研發中心等建設。在政府採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產品可以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至10%的價格扣除。
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範圍,對中小企業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改變計費方式。任何機關不得將其應當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項,通過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實施變相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購買指定產品、接受指定服務或者提供贊助、訂購報刊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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