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2年1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2〕39號印發《關於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積極鼓勵創業、加大財稅支持、緩解融資困難、提升發展能力、提高管理水平、支持開拓市場、完善公共服務、強化保障措施8部分31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號:川府發〔2012〕39號
  • 印發時間:2012年11月23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2年1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川府發〔2012〕3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小型微型企業在擴大就業、改善民生、繁榮經濟、促進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對於我省抓住國家實施新一輪西部大開發、建設成渝經濟區等重大機遇,著力推進實體經濟發展,建設西部經濟發展高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鼓勵創業
(一)建立省級創業基金。2012年省級財政預算安排10億元創業扶持資金支持創業工作,成立四川省創業基金會。構建政府引導、社會參與、跨界合作的創業服務體系,充分發揮現有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等社會資源作用,建立完善省、市、縣創業綜合性服務視窗,提供“一站式”創業服務,提高全省自主創業成功率。加大創業宣傳力度,積極營造創業氛圍,不斷增強創業意識,激發創新創業精神。
(二)鼓勵創辦小型微型企業。實施創辦小企業計畫,力爭每年新增萬戶小型微型企業,努力擴大社會就業。放寬準入條件,鼓勵支持各類人群創辦小型微型企業,除國家明令禁止外,所有領域均對創業者開放,各地不得設定限制性附加條件。拓寬創業出資方式,支持以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自有技術作為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創業企業獎勵激勵機制,對於穩定經營一年以上,依法納稅且符合相關規定的,給予一定的創業獎勵;對創辦三年內租用生產經營場地的小型微型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補貼。符合產業政策進入省市重點培育產業園區創業孵化器的小型微型企業,可採取邊生產、邊完善手續的方式進行創業發展。在成長型、科技型、創新型企業的創業孵化期內,要加大財稅支持力度,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幫助企業發展壯大。
(三)加快小企業創業載體建設。積極發展小企業創業基地、創業孵化器等各類創業載體,創新建設開發和運行管理模式,加強軟硬體基礎設施和制度建設,建立專業化創業輔導師隊伍,不斷改善創業孵化環境,提高創業服務能力。“十二五”期間重點建設50個省級、50個市級、100個縣級小企業創業示範基地。優先安排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用地,各地工業園區、產業集群或中小企業集中發展區應設立創業孵化用地,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原則上每個縣(市、區)用於創業孵化土地面積不低於10000平方米。
二、加大財稅支持
(四)完善財政資金支持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支持引導作用,創新扶持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小型微型企業。積極爭取中央加大對我省支持力度,逐步擴大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加大資金整合力度,最佳化支出結構,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充分發揮縣級人民政府在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中的主體作用,對資金使用績效好的地區給予重點支持。鼓勵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本地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發展。
(五)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落實我省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政策。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我省符合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落實小型微型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中的技術類服務平台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範圍。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契約免徵印花稅,將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
(六)落實政府採購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政策。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安排不低於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18%的份額專門面向小型微型企業採購。在政府採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採購,小型微型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推進政府採購信用擔保試點,鼓勵金融機構和專業擔保機構優先為獲得政府採購契約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支持。
(七)切實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減免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涉企收費的規定,規範涉及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內免徵小型微型企業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進一步清理取消涉及小型微型企業的不合理收費,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能夠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照收費標準下限徵收。探索研究採用政府補貼收費單位和金融機構等方式,依法合理減免相關費用,降低融資成本,減輕企業負擔。加大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力度,切實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加大對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監督檢查的力度,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創新和暢通小型微型企業維權投訴渠道。加快制定防止長期拖欠小型微型企業資金的政策措施,切實保障小型微型企業權益。
三、緩解融資困難
(八)落實各項金融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增速應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於上年同期水平,對達到要求的小金融機構繼續執行較低存款準備金率。督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投放,重點加大對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努力提高小企業金融服務貸款滿足率、貸款覆蓋率和金融服務滿意率。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小型微型企業信貸產品、信貸模式、服務手段、擔保抵押方式創新,進一步最佳化信貸管理機制,簡化信貸審批流程,不斷提升對小型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自身實際適當放寬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深入開展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為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創造良好投融資環境。
(九)加快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機構建設。積極引導大中型銀行在已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向下延伸服務網點,引導和支持在市(州)一級已設分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小企業金融服務機構或網點,向縣域和鄉鎮延伸。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專項用於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債,募集資金用於滿足小型微型企業合理信貸需求,優先支持中小企業信貸成效明顯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或調增同業拆借金額。鼓勵和促進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小金融機構發展,在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放寬民間資本、外資、國際組織資金參股設立小金融機構的條件。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進一步完善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補充機制,提升發展水平。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轉貸款,鼓勵小額貸款公司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改組為村鎮銀行,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村鎮銀行,強化主要為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的市場定位,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最佳化業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十)建立完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認真落實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或激勵機制。對小企業貸款占全部貸款比重或小企業貸款增速達到一定比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適當的風險補償或獎勵。
(十一)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借鑑東部省份支持和鼓勵小型微型企業採用金融創新手段、拓展融資渠道的做法,有效緩解融資難。鼓勵企業利用產權交易融資,通過股權、專利權、商標權、智慧財產權轉讓融資。逐步擴大小型微型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集合信託和短期融資券等發行規模,對小型微型企業採取上述方式融資的,按照發行成本的一定比例對企業給予財政補貼。發展金融租賃業,鼓勵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設備融資租賃服務,滿足企業購置設備和固定資產資金需求。積極穩妥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完善創業投資扶持機制,支持初創型和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借力資本市場發展,積極培育創新型、科技型企業成為創業板上市後備企業,促進小型微型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儘快出台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政策的實施細則,促進民間投資便利化、規範化,引導民間融資規範發展,逐漸走上規範、透明、科學發展的軌道。
(十二)規範各類融資服務。堅決清理糾正各類融資服務中的不合理收費行為及變相增加小企業融資成本等違規行為,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以及大型企業變相轉貸現象,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嚴格禁止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
(十三)加強信用擔保服務。大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加大財政資金對擔保機構注資、風險補償和保費補貼的扶持力度,鼓勵擔保機構提高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擔保收費。積極落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政策。鼓勵各級財政資金引導組建再擔保機構,完善我省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主體,商業性和會員制擔保機構為兩翼,覆蓋省、市、縣擔保與再擔保,經濟性質多元化的“一體兩翼多層”的擔保體系架構。依法落實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和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鼓勵和支持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溝通與合作,建立科學合理、市場化的風險分擔機制。加強對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指導督促擔保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加強信息披露、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加快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切實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繼續推動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為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機制。
四、提升發展能力
(十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加大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支持力度,擴大省級技術改造資金規模,重點支持小型企業開發和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節能減排、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改善安全生產與經營條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五)提升小型微型企業創新能力。積極爭取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支持,充分發揮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引導作用,大力扶持我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業創新發展。推動實施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建設計畫,鼓勵有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參與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國家和地方科技計畫項目以及標準制訂。鼓勵行業創新創業孵化平台整合小型微型企業創新資源,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向小型微型企業轉移擴散技術創新成果,鼓勵大型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型微型企業開放研發試驗設施,與小型微型企業開展智力和技術經濟合作,推動產學研成果轉化與套用。支持在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的區域建立健全技術服務平台,集中優勢科技資源,為小型微型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支撐服務。
(十六)推動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重點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生產製造、運營管理和市場開拓的信息化套用水平,鼓勵信息技術企業、通信運營商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信息化套用平台。加快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在小型微型企業的推廣套用,鼓勵各類技術服務機構、技術市場和研究院所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信息諮詢、信息發布、信息集成、信息綜合分析利用等優質服務。
(十七)推動實施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優勢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加強宣傳和培訓,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推進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試點,開展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專利輔導、專利代理、專利預警等服務。加大對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打擊力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創新積極性。
(十八)積極支持特色優勢產業小型微型企業發展。鼓勵小型微型企業進入電子信息、裝備製造、能源電力、油氣化工、釩鈦鋼鐵、飲料食品、現代中藥、汽車製造等產業發展,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和文化產業,走“專精特新”和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的道路,加快從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支持勞動密集型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推動產業升級,加快調整產品結構和服務方式。鼓勵和引導小型微型企業進入教育、社會福利、科技、文化、旅遊、體育、商貿流通等領域發展。
(十九)促進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發展。統籌建設小型微型企業生產經營場地,積極改善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發展條件,建立完善產業集聚區技術、電子商務、物流、信息等服務平台。鼓勵市、縣依託園區集中建設標準廠房,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物業管理服務,發揮園區綜合優勢,為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提供良好環境。發揮龍頭骨幹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推動上下游企業分工協作、品牌建設和專業市場發展,促進產業集群轉型升級。以培育農村二、三產業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大力發展縣域經濟。開展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建設工作。支持能源供應、排污綜合治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節能管理和“三廢”集中治理。
(二十)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堅決關停高污染、高耗能和資源浪費嚴重的小型微型企業,防止落後產能異地轉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綜合運用財稅、金融、環保、土地、產業政策等手段,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加快淘汰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通過收購、兼併、重組、聯營和產業轉移等獲得新的發展機會。
五、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一)支持管理模式創新。實施中小企業管理提升計畫,重點幫助和引導小型微型企業加強財務、安全、節能、環保、用工等管理。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開展培訓和會計代理服務。建立小型微型企業管理諮詢服務制度,支持管理諮詢機構和志願者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開展管理諮詢服務。
(二十二)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加強小型微型企業質量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質量承諾活動。督促和指導小型微型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生產許可、經營許可、強制認證等準入管理,不斷增強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強品牌建設指導,引導小型微型企業創建自主品牌。
(二十三)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繼續實施國家“銀河培訓工程”和省“天府英才工程”,推動實施我省“萬名企業家培訓計畫”,開展巨觀經濟形勢、企業戰略發展、管理創新等專題培訓,進一步提升企業管理者綜合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開展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創新型專業技術人才培訓,構建具有我省產業特色和比較優勢的小型微型企業人才隊伍體系。大力推進“科技創新苗子工程”,為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提供後備人才。進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措施。
(二十四)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並組織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並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市(州)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大力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切實落實已出台的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業服務力度,提高高校畢業生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成功率。
六、支持開拓市場
(二十五)改進行銷模式。鼓勵小型微型企業運用電子商務、信用銷售和信用保險,大力拓展經營領域。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參加“西博會”、“中博會”、APEC展會等境內外各類經貿洽談會和產品展銷會,按有關政策對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類國內外會展的小型微型企業給予支持。研究制訂符合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生產和促銷補貼辦法,適度引導市場消費小型微型企業產品。建設集中採購分銷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通過聯合採購、集中配送,降低採購成本。培育商貿企業集聚區,發展專業市場和特色商業街,推廣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引導小型微型企業採取抱團方式“走出去”。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外貿培訓,幫助其開拓國內外市場。
(二十六)改善通關服務。推進分類通關改革,積極研究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擔保驗放、集中申報、24小時預約通關和實行加工貿易保證金台賬“空轉”管理等便利通關措施。擴大“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適用範圍。加大政策宣傳,積極引導更多企業採用預歸類等海關便利服務措施,探索建立價格備案審核制度,全面促進企業提高通關效率。
七、完善公共服務
(二十七)加快推進服務體系建設。積極爭取和用好中央財政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發展資金。支持建立和完善全省為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搭建以省服務平台為樞紐、視窗服務平台為支撐的“一樞紐多視窗”全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總體格局,整合配置資源,實現互聯互通和服務協同。培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十二五”期間以國家級示範平台和省級示範平台為引領,不斷提高平台服務能力和整合社會服務資源能力,樹立品牌形象。指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立足產業發展,建立健全服務規範、服務評價和激勵機制,不斷增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政策諮詢、創業創新、智慧財產權、投資融資、管理診斷、檢驗檢測、人才培訓、市場開拓、財務指導、信息化服務、技術服務等服務功能。規範發展小型微型企業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其在政府、企業和市場之間的溝通聯繫作用,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
(二十八)加強要素保障。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前景好的小型微型企業所需的煤、油、氣、運等要素,根據要素使用效率,在與其他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協調保障。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節能減排政策,用電負荷相對穩定、電量承載力強、電價敏感度高,且由主網供電的重點優勢企業,結合豐水期水電發電情況和電力供需形勢,根據企業用電增量採取“低進低出”措施消納豐水期富餘電量,促進工業經濟和電力行業良性協調發展。
八、強化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省促進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作用,建立領導小組辦公會議和聯絡員會商制度,定期討論重大問題,發布工作動態。市、縣人民政府尤其是縣級人民政府是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切實承擔起資金支持、落實政策等方面的責任,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各地要儘快完善小型微型企業工作體制,明確部門分工和責任,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
(三十)完善考核監督。將小型微型企業有關工作列入各地、各有關部門年度考核範圍,加強監督檢查和政策評估。2012年底前各市(州)要結合實際,研究制訂本意見的具體貫徹落實辦法,並抓好組織實施,加大對本地小型微型企業扶持力度。
(三十一)做好運行監測。不斷完善省中小企業經濟運行監測體系,定期開展小型微型企業抽樣調查工作,加強重點產業、行業、企業的運行監測,做好預警分析。建立省級小型微型企業統計調查、監測分析和定期發布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3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