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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大金融財稅支持力度促進小型微型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魯政發〔2011〕4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進一步加大金融財稅支持力度,促進全省小型微型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加大金融財稅支持力度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重要性的認識
小型微型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動經濟成長、開展科技創新、擴大城鄉就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又好又快發展不僅是經濟問題,而且是政治問題和民生問題,具有全局性和戰略性的重要意義。當前,受國際國內經濟金融大環境的影響,特別是在勞動用工成本提高、原材料價格上漲、人民幣持續升值、稅費負擔偏重、融資成本加大等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部分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更加突出,個別小型微型企業資金鍊繃緊,經營發展比較困難。各級、各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要認清當前小型微型企業發展面臨的複雜嚴峻的形勢,進一步提高對金融財稅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創新意識,加大金融財稅支持力度,促進全省小型微型企業做專、做精、做強,推動全省轉方式、調結構戰略的實施。總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市場化、商業化原則推動金融與財稅政策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槓桿作用,更多通過財稅手段推動金融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支持,促進全省小型微型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
各銀行機構要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單列信貸規模,主要加大對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能夠吸納就業的科技、服務和加工業等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投放,重點支持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加強貸款監管和用戶監測,確保信貸資金用於小型微型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確保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增速高於全國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增速,高於全省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於上年同期水平。各銀行機構要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投放進行承諾,不抽貸、不壓貸,對基本面好的小型微型企業維持存量信貸業務,並給予適當的新增貸款授信。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支持力度,增強小額貸款公司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放貸能力。
三、強化各類金融機構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的職責
政策性銀行要根據自身市場定位,找準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的結合點,大力發展適合小型微型企業特點的貸款業務;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要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積極向總行申請單獨匹配信貸規模;郵政儲蓄銀行要加大對縣域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不斷探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的新方式、新領域。強化小金融機構重點服務小型微型企業、社區、居民和“三農”的市場定位。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把支持小型微型企業作為工作重點,城市商業銀行新增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占比高於上年,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新增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占比不低於50%;村鎮銀行要堅持微小銀行的發展戰略,緊密結合當地金融服務需求開展業務,切實加強對涉農小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互助社等當地農村客戶的信貸支持力度。小額貸款公司要將支持小型微型企業作為主要任務,在服務“三農”的同時,要把其餘貸款全部投向小型微型企業。鼓勵資產管理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資金、專業集聚優勢,為小型微型企業各類融資業務提供增信服務,加強風險控制。
四、合理確定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期限和利率
各銀行機構要根據小型微型企業的生產周期、市場特徵和資金需求,進一步最佳化貸款期限結構,在適當維持中長期貸款需求的同時,積極增加短期貸款,優先匹配額度辦理票據融資,努力滿足其合理的流動資金貸款需求。要綜合考慮小型微型企業成長周期、信用狀況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完善小型微型企業利率定價機制,在收益覆蓋風險前提下合理確定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對信用等級高的小型微型企業,要減少上浮幅度或執行基準利率。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加強對銀行落實小型微型企業利率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多渠道拓寬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渠道
大力發展委託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表外融資業務,進一步拓寬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渠道。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上市後備資源的培育力度,積極推動小型企業上市融資,鼓勵科技型小型企業到創業板融資。大力發展股權投資,推動各類股權投資與小型微型企業的對接;充分發揮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集聚更多的資金投向科技型小型微型企業。發揮信託公司、企業和政府的整體合力,推動部分地域、行業發起設立小型微型企業信託基金。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在齊魯股權託管交易中心掛牌交易,推動我省高技術產業開發區進入“中關村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範圍,搭建小型微型企業股權質押融資和轉讓平台。積極引導小型微型企業通過引進私募股權投資、實施股權轉讓、利用融資租賃工具等多種方式進行融資。鼓勵小型微型企業發行集合票據、集合債券和短期融資券,利用銀行間市場擴大融資來源。
六、加強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組織體系建設
推動各銀行機構改建和新設部分分支機構作為專門服務小型微型企業的專業或特色分支行,設立小型微型企業專營機構;支持銀行機構設立科技支行,重點為科技型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支持大型銀行加強縣域網點建設。促進小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推動城市商業銀行加快縣域支行設立步伐,在經濟發達鎮設立分支機構,爭取2011年縣域覆蓋率達到80%以上;推動縣(市、區)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爭取2011年全省組建15家農村商業銀行,進一步提高對“三農”和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服務水平;加快推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爭取2011年全省組建30家左右,縣域覆蓋面達到50%以上。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鼓勵在鄉鎮設立服務網點,延伸服務機構,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推進融資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級財政出資或參股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優先支持各地設立主要服務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促進融資性擔保公司做大做強,每市培育1—2家註冊資金3億元以上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每個縣(市、區)培育1-2家註冊資金1億元以上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年底前實現縣域融資性擔保公司全覆蓋。加強信用評級機構建設,探索實行小型微型企業評級一體化,提供公正性、權威性和標準化的信用評級服務。
七、加強信貸管理和金融服務創新
各銀行機構要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有別於大企業的授信標準,建立科學合理、靈活高效、符合小型微型企業特點的授信管理體制;設立科學的小型微型企業信貸準入和審批標準,建立靈活高效的貸款審批模式,簡化貸款審批流程,擴大信貸審批許可權,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對重點縣和金融創新試點縣的銀行分支機構,要給予市級信貸審批許可權。積極開展動產、鋼結構、智慧財產權、股權、林權、海域使用權抵質押貸款業務,探索創新依託行業協會、農村專業經濟組織、社會中介等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信貸模式。積極發展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出口信用保險和國內貿易信用保險,保險機構與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要加強合作,開展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貸款信用保險,鼓勵開展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融資。
八、實施差異化的貨幣信貸和金融監管政策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完善差別化貨幣信貸政策體系,加強小型微型企業信貸政策的指導和效果評估,對達到要求的小金融機構繼續實行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信貸投放資金不足的城市商業銀行給予經營性再貸款支持,對擴大中小企業涉農信貸投放資金不足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給予支農再貸款支持,對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公司、村鎮銀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持有的,縣域中小企業簽發、收受的商業匯票,優先辦理再貼現。銀監部門要細化對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督促各銀行機構深化利率風險定價機制、貸款審批機制等六項機制建設,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實施單獨考核,適當提高對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率的容忍度。對連續2年實現小企業貸款投放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且風險管控良好的商業銀行,在滿足審慎監管要求的條件下,積極支持其增設分支機構。對於專營小型微型企業的分行,允許其開業1年後一次性同時申請籌建多家同城支行。地處城區的農村商業銀行制定一定比例的同城支行專營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業務。鼓勵異地來魯城市商業銀行優先設立專營小型微型企業支行。進一步放寬村鎮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允許滿足審慎監管要求的村鎮銀行在開業半年後設立分支機構,按照行政區劃支持向下設立機構網點,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擴大服務覆蓋面。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在計算存貸比時可不納入考核範圍。允許商業銀行將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計算風險權重,降低資本占用。
九、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財稅扶持力度
擴大外貿發展專項資金規模,積極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加大對服務外包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提高企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的能力;增強小額擔保貸款基金放大效應,提高貸款發放總量,積極開展財政貼息,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發展。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延長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政策至2015年年底並擴大範圍。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台納入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範圍。各市、縣(市、區)要籌措專項資金,為小型微型企業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
十、支持金融機構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
加強財政和金融的融合力度,更多地運用間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業。激勵商業銀行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支持力度,擴大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規模,完善資金管理辦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重點加大對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契約免徵印花稅;將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年底;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徵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年底;繼續開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金融機構按照上年度貸款平均餘額的2%給予財政補貼;完善新設立金融機構獎勵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或網點,擴大金融服務覆蓋面,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在銀行機構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年度綜合評價指標中,提高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投放的權重。考評獎勵銀行機構支持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時,將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情況作為重要指標。省政府確定的8個金融創新試點縣要把推動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業作為工作重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擴大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加大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公共服務平台等機構的支持力度,引導其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更多更優惠的服務。對專門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在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抵質押登記等方面參照銀行機構有關政策執行。
十一、進一步清理取消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
清理涉小型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加強收費監督檢查,堅決取締省以下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不符合收費管理規定和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嚴禁自立項目、自立標準、超範圍、超標準收費或變相收費。認真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切實降低企業融資的實際成本。除銀團貸款外,禁止商業銀行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商業銀行向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財政、物價、銀監等部門要加強監管,清理糾正各種不合理收費。
十二、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加強
民間借貸監管,強化風險防範,各類經營費率、業務手續費等嚴格控制在銀行貸款基準利率4倍以內,引導民間借貸陽光化、規範化發展,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詐欺、金融傳銷、非法證券等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努力做到早發現、早處置,防止風險擴散蔓延,防範區域性風險。對民間借貸活動中引發的暴力討債、非法拘禁等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禁止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高利貸和非法集資。
各級、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金融財稅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協調推動,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促進全省小型微型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