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陽縣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雲陽縣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是雲陽縣政府2010年發布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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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目的

為規範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促進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就業再就業,根據《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和《雲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意見》(雲陽府發〔2010〕73號)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促進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就業再就業,根據《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和《雲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意見》(雲陽府發〔2010〕73號)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微型企業的申請創辦、扶持發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縣戶籍(含集體戶口);
(二)屬於“九類人群”;
(三)具有創業能力;
(四)無在辦企業;
(五)屬於“九類人群”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於全體投資人出資額的50%;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四條 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應當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戶口簿;
(四)居住證明;
(五)屬於“九類人群”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兩個或多個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共同申辦一個微型企業的,以上材料應分別提交;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與不能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申請人共同申辦一個微型企業的,以上材料只需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提交。
居住地與身份證明或戶口簿載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請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將審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天。經公示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上出具同意推薦意見。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將上述材料提交擬創業所在地工商所。
第六條 工商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 項至第(五)項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同時審查是否需要進行創業培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工商所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並協助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告知投資人到銀行開戶,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告知申請人辦理相關前置許可,指導申請人準備註冊登記相關資料,然後將申請審批資料移送縣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微企辦),將註冊登記相關資料移送縣工商局註冊登記機構。
相關部門的前置許可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工商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的審查和資料的移送工作。
第七條 縣微企辦收到工商所報送的申請審批資料後,應當對申請人組織開展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申請人持有人力社保部門核發的創業培訓結業證書或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畢業證書可不參加培訓。
第八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實行定點培訓,凡具備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辦學條件,且願意承擔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工作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均可向縣微企辦申報。
第九條 符合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相關規定的,由縣財政等部門結合就業再就業、移民就業等培訓,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
培訓補貼由微型企業創業培訓機構向縣微企辦提出申請,微企辦牽頭與縣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後,送縣財政部門覆核,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定點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十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以提高申請人創業能力為目的,開展政策解讀、項目選擇、擔保貸款、企業管理、市場行銷、契約簽訂及風險的規避、員工聘用與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知識、創業實例分析、創業投資計畫書製作及答辯等內容的培訓。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應當出具結業鑑定意見。
第十一條 申請人向縣微企辦提交創業投資計畫書後,審核人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提交由工商、經濟信息、財政、稅務、金融、承貸銀行、擔保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審核小組集中會審。審核小組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會審1次,並審定財政資本金補助比例,同時形成會審記錄,全體參審人員必須在會審記錄上籤字。
集中會審涉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派員參加。會審人員原則上應相對固定,且政治素質好,業務素質高。會審意見不一致時,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決定。
第十二條 創業審核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培訓機構結業鑑定意見(按本辦法規定不參加創業培訓的除外);
(二)擬創辦企業及申請創業者自身基本情況;
(三)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情況;
(四)擬創辦企業的人員及組織結構;
(五)市場預測;
(六)行銷策略;
(七)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生產管理計畫;
(八)資本金補助資金使用計畫等財務規劃;
(九)註冊登記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
(十)創業投融資計畫;
(十一)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創業審核期間,由縣微企辦牽頭,組織經濟信息、財政、稅務、金融等部門對鄉鎮(街道)的微型企業創業人員申請初審情況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該鄉鎮(街道)該階段所初審通過的申請總數的20%,抽查比例達不到1戶的,按1戶抽查。
第十三條 微企辦應當及時將審核結果通過網路、報紙、公示欄等形式進行廣泛公示。
第十四條 申請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對縣微企辦是否通過審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市微企辦申訴。
第十五條 微企辦、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對創業審核中獲知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後,應到設在我縣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等銀行中選擇一家作為開戶銀行,以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開設賬戶,並將投資資金存入該賬戶;也可在創業審核通過、財政補助資金數額確定後存入該賬戶。
投資資金只能為貨幣資金,且應在財政資本金補助資金注入前一次性全部到位。
第十七條 申請人通過創業審核,且投資資金一次性全部到位後,由縣微企辦向縣財政部門申請資本金補助。財政部門按照微企辦審定的補助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本金補助資金轉入申請人開設的賬戶。
第十八條 創業者投資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縣微企辦應當按照企業登記的相關規定,將相關資料轉到企業註冊登記機構,5個工作日內辦完營業執照。相關資料由企業註冊登記機構隨同註冊登記資料存檔。
第十九條 創業者所申辦的微型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辦理營業執照時還須向註冊登記機構提交自投資金的銀行進賬單和財政資金到賬證明;創業者所申辦的微型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提交的驗資報告中必須對投資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分別予以披露。
第二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應在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中包含“微型企業”字樣;有限責任公司應在營業執照的企業類型中包含“微型企業”字樣。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原則上應當是申請創業扶持的投資人。
第二十一條 縣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扶持資金和縣微型企業配套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籌安排,並向申請人撥付資本金補助資金。補助比例控制在註冊資本金的50%以內,具體補助辦法和標準由縣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從微型企業成立次年起,財政部門按企業上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計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以微型企業獲得的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額為限,不受時間限制。
微型企業憑納稅證明和營業執照,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具體審核、撥付工作由縣財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三條 微型企業可在開戶銀行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購置,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金額的50%,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基準利率執行。貸款發放原則上應在借款人向銀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並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第二十四條 具備抵押或擔保條件的微型企業,在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時,可按照《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渝就業辦[2008]16號)規定,持工商、稅務核發的工商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抵押物清單或擔保契約以及有效證件向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申請。
第二十五條 重慶市雲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為我縣指定微型企業擔保公司,微型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均由其提供擔保;但其所提供的擔保必須由市三峽擔保公司為其再擔保。
重慶市雲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按現行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最低標準且不高於擔保額的2%收取擔保費。
第二十六條 依法設立在我縣的各類保險公司,可為微型企業的生產經營工具、產成品或商品等凡可依法納入保險範疇的一切財物提供保險服務,其保費應在支付給微型企業的財政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微企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微企辦撤銷申請人扶持資格,並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投資計畫書使用資本金補助資金的;
(二)採用欺騙手段取得被扶持資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資格的;
(四)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抽逃註冊資本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微型企業申請變更、註銷、設立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應當經縣微企辦審查,並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九條 工商、經濟信息、財政、稅務、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協調配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微型企業資金用途、開業狀況、關閉註銷、僱工情況等實行全過程監管,嚴厲查處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申請人惡意騙取、套取、挪用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違法行為應當記入企業徵信系統或個人徵信系統。相關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依據不良信用記錄,在銀行信貸、行政許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違法當事人採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 微企辦、經濟信息、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質量、培訓補貼資金申領的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培訓機構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培訓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培訓補助費用的;
(二)當年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創業培訓目標任務的;
(三)連續兩年培訓合格率低於90%或結業鑑定準確率低於80%的;
(四)連續兩年培訓學員的滿意率低於80%的。
第三十三條 微企辦、經濟信息、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發展申請、審批、資金髮放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騙取、套取財政資金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九類人群”包括:
(一)大中專畢業生。指畢業未就業的全日制中專、高職、大專、本科、研究生等學歷層次的畢業生,以及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職教生(含本縣集體戶口)。
(二)下崗失業人員。指持有“下崗證”或“職工失業證”的本縣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等三類人員;持有“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和“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的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的本縣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三)返鄉農民工。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在戶籍所在地之外從事務工經商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外出務工經商證明的本縣農村戶籍人員。
(四)“農轉非”人員。指因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的本縣居民。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戶籍關係已遷出本縣的人員除外。
(五)三峽庫區移民。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安置的長江三峽工程重慶庫區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殘疾人。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並具備創業能力的本縣居民。
(七)城鄉退役士兵。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創意人員。指從事文化藝術、動漫遊戲、教育培訓、諮詢策劃及產品、廣告、時裝設計等的本縣居民。
(九)信息技術人員。指從事網際網路服務、軟體開發、信息技術服務外包服務的本縣居民。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居住證明”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和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居住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業扶持政策,屬於多頭申請享受扶持政策的,不能重複享受,只能一次性享受最優惠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條 微型企業註冊資本金超過10萬元,或者雇員(含投資者)超過20人,經縣微企辦同意和工商部門核准變更登記後,其微型企業類型自動消失,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自動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雲陽縣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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