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農村勞動力創業小額貸款擔保資金管理辦法

《西寧市農村勞動力創業小額貸款擔保資金管理辦法》是青海省西寧市為進一步促進當地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自主創業,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和使用效益,根據青海省的相關檔案制定的一則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農村勞動力創業小額貸款擔保資金管理辦法
  • 發文性質:政府檔案
  • 發文目的:擔保資金的使用
  • 發文單位:西寧市政府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章 擔保資金的使用,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章 擔保資金貸款和風險控制機制,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章 擔保資金的管理,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五章 附 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自主創業,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和使用效益,根據省財政廳印發的《青海省財政支持建立支農融資擔保資金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及市政府印發的《西寧市關於支持建立農民創業融資貸款擔保機制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擔保資金是指專項用於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或自主創業過程中因資金短缺而提供的擔保資金。

第三條

擔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因遵循公開透明、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擔保資金的來源:
(一)省級財政新安排的勞務輸出周轉金以及以前年度省級財政下達並已回收的勞務輸出周轉金;
(二)省、市、縣財政安排的其他融資擔保資金;
(三)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四)擔保資金的存款利息。

第五條

委託西寧市及三縣信用擔保機構運作西寧市農村勞動力創業小額貸款擔保資金業務,受委託的擔保機構要建立農村勞動力創業小額貸款擔保資金專戶,設立專帳,單獨核算,封閉運行。

第六條

擔保機構要與承辦的金融機構簽定擔保協定,按照擔保資金總額的5-8倍發放農村勞動力創業小額貸款。

第二章 擔保資金的使用

第七條

全市轉移就業或自主創業的農村勞動力,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擔保資金:貸款對象必須具有與申請貸款用途關聯產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能力、經驗和必備的生產經營基礎條件;無力提供與申請貸款額度相匹配的有效抵押和擔保;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條

農村勞動力創業小額擔保資金主要用於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發生的路費、前期生活費、勞動工具購置費等費用及農村勞動力通過發展家庭種養業、規模種養業、農畜產品加工行銷、發展以增加收入為目的的二三產業等方式自主創業所需要的費用。

第九條

根據轉移就業或自主創業的類型不同,可以申請不同額度的資金:
(一)農村勞動力自主轉移到省內外二、三產就業的,每人給予5000元以內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二)農村勞動力通過赴境外研修、就職等方式實現轉移就業的,每人給予3萬元以內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三)農牧民家庭種植業、養殖業,貸款額度5萬元以內;農牧民家庭從事的農畜產品加工業和其他以增加農牧民收入為目的的二、三產業,貸款額度10萬元以內;農牧區規模種植戶和規模養殖戶,貸款額度20萬元以內;農牧業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協會組織農牧民開展的農畜產品種養業和加工業,貸款額度30萬元以內。貸款期限由承辦的金融機構根據扶持的產業和項目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條

擔保資金的貸款利率不得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發生的貸款利息符合財政貼息政策範圍的原則上給予貼息。

第三章 擔保資金貸款和風險控制機制

第十一條

建立擔保資金倍數貸款機制,市、縣擔保機構要與承辦的金融機構簽定擔保協定,按照擔保資金總額的5-8倍發放農村勞動力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貸款人提出的貸款申請符合本辦法扶持的產業和對象範圍的,承辦的金融機構按照信貸業務操作程式在融資擔保資金貸款額度內自主審核放貸,承辦的金融機構應儘量簡化貸款手續,給予利率優惠。

第十二條

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貸款由承辦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程式發放,嚴格控制貸款風險。擔保機構和勞動保障、財政等相關部門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協助承辦的金融機構清理到期貸款本息,承辦的金融機構對形成的不良貸款要實行動態監控,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信息,並與市、縣政府加強協調溝通,共同及時組織清收。對已到還款期限未及時還款的,承辦的金融機構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款通知書”,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並由擔保機構和承辦的金融機構履行追索責任。追索期結束後,借款方仍未償付貸款本息的,進入貸款風險補償程式,其貸款本息由承辦的金融機構承擔40%,擔保機構承擔40%,財政投入的擔保資金代位清償20%。貸款不良率超過10%時,承辦的金融機構停止發放創業擔保資金貸款。經繼續組織清收,貸款不良率降到10%以內時,承辦的金融機構及時恢復辦理創業擔保資金貸款。對按照上述方式補償後又收回的不良貸款本息,承辦的金融機構要按照風險補償比例反向退補創業擔保資金,創業擔保資金用於風險補償和退補時,承辦的金融機構必須徵得財政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因擔保機構同承辦的金融機構配合不力,擔保資金管理滯後,年度貸款額度使用率低於70%或累計貸款不良率超過30%的地區,財政部門有權收回安排的擔保資金並上繳市財政,用於其他地區開展擔保工作。

第四章 擔保資金的管理

第十四條

擔保機構在取得政府投入的擔保資金前,須與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簽定有關協定,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確保財政投入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是擔保資金的管理部門,對擔保機構圍繞擔保資金開展的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工作。擔保機構要按季、年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擔保財務會計報告和業務統計報告。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部門要經常監督檢查擔保機構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遇有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不超過貸款本金髮生額的1%,由市、縣財政安排支付。

第十八條

建立信息交流互通機制,承辦的金融機構要單獨建立創業貸款台帳和相關數據統計報送制度,每季度向市、縣財政部門報送一次擔保資金餘額等信息,每半年向市、縣財政部門報送一次創業擔保資金貸款發放情況和不良貸款清冊。年末向市、縣政府和財政部門報送創業擔保資金運行情況書面總結。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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