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扶持大學生創業,提高大學生創業融資能力,徐州市制定了《徐州市大學生創業貸款擔保管理辦法(試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擔保對象與條件,第三章 擔保額度與期限,第四章 擔保貸款程式,第五章 反擔保措施,第六章 附 則,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大學生創業貸款擔保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徐政辦發〔2010〕17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徐州市大學生創業貸款擔保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徐州市大學生創業貸款擔保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扶持大學生創業,提高大學生創業融資能力,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鼓勵和扶持大學生在徐自主創業的意見》(徐委發〔2010〕4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全民創業貸款擔保基金向自主創業的大學生小額貸款提供擔保。
第三條 徐州市大學生創業貸款擔保工作由市中小企業局負責。
第二章 擔保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 基金擔保對象為普通高校在校生及畢業後5年內的大學生(包括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生和博士生),取得《徐州市大學生創業證》後自主創辦企業,且企業註冊地和納稅關係均在徐州市區。重點扶持在大學生創業園內的企業。
第五條 大學生創業貸款申請擔保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備經營創業項目所需的基本技能,且已取得項目經營要求的各項許可證明;
(二)個人及其配偶無不良信用記錄及經濟違法行為,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三)在金融機構無到期未結清的金融債務;
(四)能按大學生創業貸款擔保的規定,提供有效反擔保。
第三章 擔保額度與期限
第六條 創業貸款擔保額度根據創業項目的實際資金需求確定,貸款擔保額度原則上不超過80萬元。
第七條 擔保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後原則上不予展期。對於確需展期的,由借款申請人提出申請,合作銀行確定借款申請人在展期期限內能夠及時償還債務本息的前提下,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 擔保貸款程式
第八條 自願申請
創業貸款申請人向市中小企業局領取、填寫《徐州市大學生創業貸款擔保申請表》與《徐州市大學生創業貸款擔保前期審查表》,並同時準備以下材料:
(一)個體經營業者:
1.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2.個體經營營業執照、行業經營許可證(如有)原件及複印件;
3.借款申請人創業計畫說明及可行性分析;
4.借款申請人自籌資金或相關資產證明;
5.可提供的反擔保人或反擔保財產情況證明。
(二)小企業:
1.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複印件,貸款卡編碼;
2.企業章程或合夥協定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複印件;
3.驗資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出資人簡歷、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5.授權代理人的授權書與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6.企業決定申請融資的股東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
7.最近一期的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8.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創業計畫說明及可行性分析;
9.可提供的反擔保人或反擔保財產情況證明。
第九條 政府部門推薦
借款申請人在上述材料齊備後,向市中小企業局提出申請。市中小企業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其真實有效性,借款申請人資信狀況、經營能力,創業項目可行性,自有資金情況、還款來源和反擔保能力;對符合推薦條件的,在《徐州市創業貸款擔保前期審查表》簽署推薦意見,對不具備推薦條件的,回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上述工作應於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章 反擔保措施
第十條 借款申請人應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反擔保措施,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等。
第十一條 借款申請人可提供第三方個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該第三方必須是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並與所在企業簽訂勞動契約的正式職工,以及國家公務員或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其所屬單位應出具工資收入證明及在借款人不按時歸還貸款時同意從該第三方收入中扣還貸款的證明。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