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

提高思想認識。就業是民生之本,創業是就業之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是實施擴大就業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是新時期實施積極就業政策的重要任務,也是激發經濟活力、培育創新精神的必然要求。

意見內容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認真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要求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的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本市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目標任務,確定工作重點
(一)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以培育創業主體、拓展創業空間、加強創業服務、弘揚創業精神為重點,通過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最佳化創業環境,激發創業活力,鼓勵和扶持更多有創業意願和創業能力的勞動者自主創業,並帶動更多勞動者就業,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
(二)實施鼓勵創業帶動就業行動計畫。啟動實施2009-2011年鼓勵創業帶動就業三年行動計畫,力爭實現“6532”的工作目標,即實施創業教育和培訓6萬人,建立創業園區和孵化基地50個,幫助成功創業3萬人,創業帶動就業20萬人。
(三)確定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重點。重點鼓勵和支持青年及大學生群體自主創業;積極扶持和發展創立在18個月以內(以下稱“初創期”)的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創業組織(以下統稱“創業組織”)。
二、加強融資支持,改善融資環境
(四)增加創業扶持的資金投入。有條件的區縣要通過財政出資設立專項資金,或整合現有各類扶持創業資金(基金),用於小額貸款擔保、貸款貼息等融資支持。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積極鼓勵利用外資和國內社會資本投資創業企業;研究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積極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切實為本市“三農”和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責任部門:各區縣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等)
(五)完善大學生科技創業資金扶持。將大學生科技創業基金扶持的對象範圍擴大到畢業後兩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並逐步增加分基金會數量,形成覆蓋全市的工作網路。(責任部門:市科委、市教委)
(六)加大小額貸款擔保工作力度。將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範圍擴大到創業後三年以內的創業組織,擔保金額最高為100萬元,其中10萬元以下的貸款項目可免予個人擔保,並根據創業組織在貸款期間吸納本市勞動力的情況,給予貸款貼息的扶持。對前期資金投入較大、吸納就業效果明顯的創業項目,經論證後,可給予創業前的小額貸款擔保支持。完善小額貸款擔保運作機制,充實小額貸款擔保資金,建立小額貸款擔保資金風險補償機制,並對開展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突出的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信用社區給予一定的工作經費補助。簡化小額貸款擔保手續,擴大服務網點,確保每個區縣建立一個小額擔保貸款受理點。(責任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七)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創業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金融機構加強業務創新,積極探索適合創業組織小額融資需求的信貸服務模式,簡化審批手續,最佳化結算渠道。進一步改進信貸獎懲管理辦法,對小額擔保貸款實施分賬考核。金融機構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的,根據國家規定,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上上浮三個百分點。對開展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突出的金融機構,可給予經費補助。(責任部門:市金融辦、市財政局)
(八)健全創業資金扶持鏈。加強對各部門出台的融資扶持政策的整合與銜接,充分發揮現有各類創業扶持資金的作用,建立起覆蓋不同群體、不同階段、不同行業的創業融資扶持鏈。在創業籌備階段,加大“種子資金”的支持力度;在創業起步階段,完善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的政策扶持;在創業發展階段,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加大技術創新基金支持小企業發展的工作力度。(責任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
三、拓寬經營場地範圍,加大場地扶持力度
(九)扶持發展各類創業園區。支持發展開業園區、創意園區、小企業孵化園等各類創業園區,或利用原有經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等建設創業孵化基地。有條件的高校要積極開發建設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對閒置的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存量房產,在不改變建築結構、不影響建築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為創業園區或經營場地,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各類創業園區要為進入園區的創業者提供創業指導服務、租金優惠等扶持,並根據園區內創業組織吸納就業的情況,給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補貼。(責任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教委、市科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
(十)增加經營場所的用地供給。在符合上海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舊區改造規劃要結合地區公共服務設施總體布局,預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設施用地,由社區統一管理,用於社區自主創業。在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對自主創業並積極吸納就業的建設項目,在建設用地供給方面給予重點扶持。(責任部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
(十一)拓寬創業經營場所範圍。在確保公共利益和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農民經批准後可以宅基地房屋自營開辦個體工商戶,從事小型商業零售、“農家樂”等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經營活動,或者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場所。以宅基地房屋自營等活動,要突出充分保護農民利益,在尊重農民意願基礎上實施,但不得將房屋翻建、擴建和違法搭建。(責任部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工商局、市農委等)
四、加強創業教育和培訓,提升創業者能力
(十二)建立系統化的創業教育體系。各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要將創業教育納入學生職業發展教育教學培養計畫,有效落實師資、教學內容、課時,重點加強創業意識和創業精神的培養。將創業指導作為學生職業發展教育和畢業生就業指導的重要內容,實現創業教育、創業指導和創業培訓的有機結合。(責任部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十三)最佳化創業能力提升模式。進一步增強創業培訓的實效性,探索推行“素質測評、理論培訓、模擬運作、創業見習”的創業能力提升模式。進一步強化創業見習,鼓勵發展一批經營較為成熟、社會責任感強的企業作為見習基地,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實踐和指導。(責任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十四)完善創業培訓機制。積極發動社會各類優質培訓資源,引入行業協會、專家團體等專業力量,開展針對性的創業培訓。充分發揮政府補貼培訓政策的引導扶持作用,凡本市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以及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的,可給予培訓費用補貼。(責任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五、降低初創期創業成本,大力扶持初創期創業組織
(十五)放寬市場準入,改善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要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和領域,要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在法律、法規規定許可的範圍內,有關部門對初創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合理設定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並允許註冊資金分期到位。尤其是對青年及大學生、失業人員以及郊區農民創業,要適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要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開闢創業“綠色通道”。對本市失業人員、協保人員、農村富餘勞動力、畢業兩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殘疾人、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在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本市失業人員、殘疾人創辦企業,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責任部門:市工商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地稅局等)
(十六)對初創期創業組織實施“低成本”創業扶持。初創期創業組織除可享受小額貸款擔保和貼息、創業園區房租補貼等政策扶持外,對吸納本市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的,可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對在創業園區外自行解決經營場所的,可根據其吸納就業情況給予經營場所房租補貼。擴大政府採購範圍,制定促進初創期創業組織發展的政府採購優惠政策。(責任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
(十七)對大學生創業給予初創期創業扶持。本市高校畢業生從事農業創業的,可根據吸納就業情況,給予專項創業補貼。本市高校就讀的外地生源畢業生在滬創業的,在人才引進政策落實方面予以傾斜,人才服務部門免於收取人事代理等服務費用。本市高校就讀的外地生源畢業生畢業後兩年內從事科技、創意類創業的,可獲得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的支持。(責任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市農委、市財政局、市工商局等)
六、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提升服務水平
(十八)搭建創業公共服務平台。整合有關部門信息資源,開通創業信息公共服務網,發布國家和本市的各項創業扶持政策、辦事流程、創業信息、服務資源等公共信息。建立一批創業能力實訓基地和小企業創業基地,開展創業培訓、實訓、模擬運作、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務,並積極引入社會專業化服務機構,為創業者提供法律、投資、財會等專業服務。各區縣要依託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創業指導服務機構,完善創業服務功能,提高創業服務效率,承擔起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服務和實施責任。(責任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團市委、各區縣政府等)
(十九)完善創業市場導向信息發布機制。結合本市產業發展定位,進一步細化對產業和主要行業的分類指導,定期發布創業行業或項目的指導目錄。適時開展市民創業狀況調查,公布本市創業狀況和創業市場動態信息。各有關部門要製作一套創業辦事規範流程和創業者指導手冊,向創業者免費發放,並通過網際網路,方便創業者查詢。(責任部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統計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
(二十)扶持發展創業指導志願團隊和創業者行業自律組織。積極組建和擴大由企業家、職業經理人、職業諮詢師、行業專家等組成的公益性創業指導志願團隊,有關部門要給予政策指導和資金扶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信息發布、自律協調、指導維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並支持創業者自發組建“創業者聯誼會”等組織,開展互助指導交流。(責任部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工商聯、團市委等)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全社會支持創業的合力
(二十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建立健全市促進就業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經濟、教育、財政、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共同參加、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促進創業工作小組,重點加強對創業工作的研究和協調,協作推進和落實各項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扶持政策。將創業資金的投入、創業扶持政策的落實、創業服務的質量、創業帶動就業的效果等作為衡量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主要指標,列入各區縣年度工作考核的範圍,積極推動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在本區域內紮實有效地開展。
(二十二)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多種形式,深入做好創業宣傳工作。積極宣傳各項鼓勵創業的扶持政策,積極策劃開展“創業論壇”、“創業先鋒評選”等創業主題活動,大力表彰和宣傳創業典型,弘揚創業精神,激發創業熱情,建設創業文化,真正形成政府鼓勵創業、社會支持創業、民眾積極創業的良好氛圍。(責任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團市委、市工商聯等)
(二十三)調動各方力量,形成合力。進一步發揮民主黨派、工商聯、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在開展創業服務、營造輿論氛圍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支持創業的合力。
本意見所稱的創業,是指勞動者通過自籌資金、自找項目、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一種經濟活動。
各區縣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措施,確保本意見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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